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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5:中俄珲春东界约

  中俄珲春东界约①(①本文引自《中俄边界条约集》。)
    公元1886年10月12日
    光绪十二年九月十五日
    俄历1886年7月20日
    大清国 大皇帝
    大俄罗斯国 大皇帝,为两国东边交界地方所立木牌有失毁之处,一千八百六十一年(即咸丰 十一年)所换地图红线有简略不详之处,恐两国官民彼此误会,渐启争端,
    大清国 钦差会办北洋事宜大臣都察院左副都御史吴大澂,帮办吉林防务大臣珲春都 统依克唐阿,
    大俄罗斯国 钦差东海滨省巡抚兼理军务将军佩带宝星巴拉诺伏,办理地图衙门大员佩带宝 星舒利经,帮办军务大员总理营务克拉多,南乌苏哩界廓米萨尔马丘宁等,各遵 谕旨,会同商办两国交界各事宜,分列于后:
    一、图们江边“土”字界牌年久失毁,亟应补立,依照一千八百六十一年(即咸 丰十一年)所定交界道路记文重立“土”字石牌。议明立牌之地,在该处山麓尽处 江岸地方;此处顺图们江至海滩俄里十五里(计中国里三十里),径直至海口俄里 十三里半(计中国里二十七里)。
    二、“土”字牌与“怕”字牌中国相隔太远,议明于俄镇蒙古街与珲春交界之 路,添立“拉”字界牌;又于俄镇阿济密于珲春交界之路,添立“萨”字界牌。又查一 千八百六十一年原绘地图有“玛”字界牌(交界道路记文缺此一牌),今议于“拉” 字界牌西南大树岗子俄境与宁古塔交界之路,添立“玛”字界牌。以上新立石牌三 个。至旧有之“耶”、“亦”、“喀”、“拉”、“那”、“倭”、 “怕”七个木牌,亦一律换用石牌。
    三、中国界内黑顶子地方旧有俄国卡伦民房,议明于一千八百八十六年六月(即光绪十 二年五月)迁回俄境。两国勘界大臣各派委员前往该处交接明白。
    四、由“土”字界牌至图们江口三十里与朝鲜连界之江面海口,中国有船只出入,应与 俄国商议,不得拦阻。巴大臣已将此条函商俄京总理衙门,俟有复音再行补书于记文之后。
    五、瑚布图河口“倭”字界牌及绥芬河北山之“那”字界牌,均与旧图地段不甚相符, 应否更换立牌之地,俟两国勘界大臣亲自履勘,再行妥议办理。
    六、自珲春交界之长岭子,顺分水岭至图们江口,另绘分图二份,由两国勘界大臣画押 钤印后,两国各存一份。自长岭以北,至白棱河口、亦应分作数段,各绘分图二份,俟舒利 经督同俄员绘画完工,再于各图上及各图之道路记文,均由两国勘界大臣画押钤印,彼此互 换,以昭慎重。
    七、现在新立石牌十一处,各牌相去甚远,中间道路分歧,山林丛杂,或有界限不清之 处,自应另作记号,或挖小沟,逐段分别明白,以补界牌之不足。所立记号,编作一、二、 三、四等字样,亦于各分图内逐一注明,较旧图更为详细。
    八、以上石牌十一处及各处所立记号,每处各绘细图二份,俟将来一律完竣,由珲春副 都都统与廓米萨尔会同铃印,以一份咨呈北京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以一份寄呈俄京,存案备 查。
    以上八则商议妥洽,两国官民益敦和好,永无疑忌之心。将此记文缮写俄文、满文、汉 文各二份,以满文为主,俱须画押铃印,附于一千八百六十一年所定交界道路记文之后,永 远遵守勿替。
    大清国
    钦差会办北洋事宜二品顶戴都察院左副都御史吴,
    钦差帮办吉林防务珲春副都统法什尚阿巴图鲁依;
    大俄罗斯国
    钦差东海滨省巡抚兼理军务将军佩带宝星巴,
    办理地图衙门大员佩带宝星舒,帮办军务大员总理营务克,南乌苏哩界廓米萨尔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