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10: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
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①(①本文引自《中俄边界条约集》。)
大中国华民国,大苏维亚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愿将彼此平日邦交恢复,协订解决两国间
悬案大纲。为此,派定全权代表如左,
大中华民国大总统特派顾维钧,
大苏维亚社会联邦共和国政府特派加拉罕,
两全权代表将所奉全权证书互相校阅均属妥洽,议定各条如左:
第一条 本协定签字后,两缔约国之平日使领关系应即恢复。中国政府允许设法将前俄
使领馆舍移交苏联政府。
第二条 两缔约国政府允于本协定签字之后,一个月内举行会议,按照后列各条之规定
,商订一切悬案之详细办法,予以施行。此项详细办法应从速完竣,但无论如何至迟不得过
自前项会议开始之日起六个月。
第三条 两缔约国政府同意在前条所定会议中,将中国政府与前俄帝国政府所订立之一
切公约、条约、协定、议定书及合同等项概行废止另本平等相互公平之原则,暨一千九百十
九与一千九百二十两年苏联政府各宣言之精神重订条约、协约、协定等项。
第四条 苏联政府根据其政策及一千九百十九与一千九百二十两年宣言声明,前俄帝国
政府与第三者所订立之一切条约、协定等项,有妨碍中国主权及利益者,概为无效。两缔约
国政府声明,嗣后无论何方政府,不订立有损害对方缔约国主权及利益之条约及协定。
第五条 苏联政府承认外蒙为完全中华民国之一部分,及尊重在该领土内中国之主权。
苏联政府声明,一俟有关撤退苏联政府驻外蒙军队问题(即撤兵期限及彼此边界安宁办
法),在本协定第二条所规定会议中商定,即将苏联政府切军队山外蒙尽数撤退。
第六条 两缔约国政府互相担任各该国境内不准有为图谋反对对方政府而成立之各种机
关或团体之存在及举动,并允诺彼此不为与对方国公共秩序社会组织相反对之宣传。
第七条 两缔约国政府允在本协定第二条所定会议中,将彼此疆界重行划定,在疆界未
行划定以前,允仍维持现有疆界。
第八条 两缔约国政府允将两国边界江湖及他种流域上之航行问题,按照平等、相互之
原则在前条所定之会议中规定之。
第九条 两缔约国政府允在前条所定之会议中,根据下开原则,将中东铁路问题解决。
(一)两缔约国政府声明,中东铁路纯系商业性质,并声明除该路本身营业事务直辖于
该路外,所有关系中国国家及地方主权之各项事务,如司法、民政、军务、警务、市政、税
务、地亩(除铁路自用地皮外)等概由中国官府办理。
(二)苏联政府允诺,以中国资本赎回中东铁路及该路所属一切财产,并允诺将该路一
切股票、债票移归中国
(三)两缔约国政府允在本协定第二条所定会议中,解决赎路之款额及条件、暨移交中
东路之手续。
(四)苏联政府担任对于中东铁路在一千九百一十七年三月九日革命以前所有股东、持
债票者及债权人负一切完全责任。
(五)两缔约国政府承认对于中东铁路之前途只能由中、俄两国取决,不许第三者干涉
。
(六)两缔约国政府允在本条第三项所规定事项未经解决以前,特行规定暂行管理中东
铁路办法。
(七)在本协定第二条所定之会议未将中东铁路各项事宜解决以前,两国政俄八一十七
府根据西历一千八百九十六年九月一九日,所订中、俄合办东省铁路合同所有九八之权利与
本协定及暂行管理中东铁路协定暨中国主权不相抵触者仍为有效。
第十条 苏联政府允予抛弃前俄政府在中国境内任何地方根据各种公约、条约、协定等
所得之一切租界等等之特权及特许。
第十一条 苏联政府允予抛弃俄国部分之庚子赔款。
第十二条 苏联政府允诺取销治外法权及领事裁判权。
第十三条 两缔约国政府允在本协定第二条所定之会议中路立商约时,将两缔约国关税
税则采取平等、相互主义同时协定。第十四条 两缔约国允在前条所定之会议中讨论赔偿损
失之要求。第十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日起即生效力。为此,两全权将本协定英文两份各签字
盖印。大中国民国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一千九百二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订于北京
顾维钧印
加拉罕印
声明书①(①以下声明书均择自谢德风等译《俄罗斯与远东问题》上海翻译研究会1933年版)
大中华民国政府与大苏维埃社会联邦共和国政府声明一俟一千九百二十四年五月三十一
日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签字之后,彼此应立将前俄帝国政府与中国所有之一切不动产及动
产,在各该国境内者,互相交换;并彼此将此项应行交还产业,开列清单,送交各该政府办
理。为此两国全权代表将本声明书英文两份,各签字盖印,以昭信守。中国民国十三年五月
三十一日一千九百二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订于北京
顾维钧印
加拉罕印
声明书
大中华民国政府与大苏维埃社会联邦共和国政府声明:了解关于苏联政府实际上所有之
俄国教会房屋及地产,其移转或他项适当之处置,应在大纲协定第二条规定之会议中,按照
中国内地置产现行法律及章程商定之。至苏联政府实际上在北京及八大处所有之两国教会房
屋及地产等。,侯苏联政府接定,接收之中国人,或中国机关,中国政府即按照中国内地置
产现行法律及章程设法移交之。惟中国政府应先设法保守,并腾出该项房屋与地产。
再此项声明与大纲协定内之声明条款,有同等效力。
为此两国政府全权代表将本声明书英文两份,各签字盖印,以昭信守。
中华民国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一千九百二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订于北京
顾维钧印
加拉罕印
声明书
大中华民国政府与大苏维埃社会联邦共和国共同声明,关于大纲协定第四条,两方了解
,中国政府对于俄国自帝俄政府以来,凡与第二者所订定之一切条约、协定等等,其有妨碍
中国主权及利益者,无论将来或现在,均不承认为有效。
再此项声明与大纲协定内之声明条款,有同等效力。
为此,两国政府全权代表,将本声明书英文两份,各签字盖印,以昭信守。
大中华民国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一千九百二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订于北京
顾维钧印
加拉罕印
声明书
大中华民国政府与大苏维埃社会联邦共和国政府共同声明:在大纲协定内第十条所载苏
联政府所抛弃之各种权利与特权,双方了解:中国政府不拟以其一部或全部,让与任何第三
国,或任何外人组织之团体。
再此项声明与大纲协定内之声明条款,有同等效力。
为此两国政府争权代表将本声明书英文两份,各签字盖印,以昭信守。
中华民国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一千九百二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订于北京
顾维钧印
加拉罕印
声明书
大中华民国政府与大苏维埃社会联邦共和国政府对于大纲协定第十一条共同声明,双方
了解如下:
(一)苏联政府所抛弃俄国部分之庚子赔款,于该项赔款所担保之各种优先债务清偿后
,完全充作提倡中国教育款项之用。
(二)设立一特别委员会管理并分配上述款项,该委员会以三人组织之。其一人由中国
政府委派,一人由苏联政府委派。该委员会议决事项以全体一致行之。
(三)该款于随时收入时,应即存储于上述特别委员会所指定之银行。
再此项声明与大纲协定内之声明条款,有同等效力。
为此两政府全权代表将本声明书英文两份,各签字盖印,以昭信守。
中华民国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一千九百二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订于北京
顾维钧印
加拉罕印
声明书
大中华民国政府与大苏维埃社会联邦共和国政府同意,按照一千九百二十四年五月三十
一日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第二条之规定,在大会内议定适宜条款,以期苏联人民因该协定
第十二条,而取消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后之地位,有所准则。然无论如何苏联人民应完全
受中国法律之管辖,合并声明。
为此两国政府全权代表将本声明书英文两份,各签字盖印,以昭信守。
中华民国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一千九百二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订于北京
顾维钧印
加拉罕印
声明书
大中华民国政府与大苏维埃社会联邦共和国政府业于一千九百二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签
订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现经同意,解释本日所签暂行管理中东铁路协定第五条所规定,
中华民国人民及苏维埃社会联邦共和国人民,平均分配充任之原则如下:
此项原则之适用,不得解作以撤换现在俄籍人员为实行该项原则唯一之意义。
再双方了解,所有各项位置应准两缔约国人民平等充任,不得对于何方人民表示区别待
遇;且各项位置应照谋事者之能力、技术及教育资格补充。
为此两国政府全权代表将本声明书英文两份,各签字盖印,以昭信守。
中华民国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一千九百二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订于北京
顾维钧印
加拉罕印
顾外交总长致苏联代表加拉罕函
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于北京
迳启者:查本国与贵国所订之解决悬案大纲协定,业于本日经双方签字。兹特代表本国
政府声明,本国政府为两国友谊关系起见,当将现在本国军警机关任用之前俄帝国人民,停
止职务;因恐此项人民之存留与其动作,危及苏联国家之安全。倘承将此项人民,开列清单
,移送本国政府,自当饬知关系各机关采取必须手续也。
此致
加代表
苏联代表加拉罕复顾外交总长函
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于北京迳启者;接准本日来函,内开:“查本国与贵国所订之解决
悬案大纲协定,业于本日经双方签字,兹特代表本国政府声明,本国政府为两国友谊关系起
见,当将现在本国军警机关之前俄帝国人民停止职务,因恐此项人民之存留与其动作,危及
苏联国家之安全。倘承将此项人民,开列清单,移交本国政府,自当饬知关系各机关采取必
须手续也。”等因,业经阅悉。关于所提各节,本代表表示同意。
此致
顾外交总长
一九二四年中俄管理中东铁路协定①(①本约见于1925年12月1日《俄罗斯评论》杂志。)
大中华民国大苏维埃社会联邦共和国,因中东铁路系由俄国国家出资,并完全建筑在中
国领土以内,彼此认定该铁路纯系商业性质;除本身营业事务外,所有关系中国国家及地方
主权之各项事务,概由中国官府办理。在本铁路根本贞、法未经在西历一千九百二十四年五
月三十一日所订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第二条所定之会议中解决以前,两国为公司经营本铁
路业务起见,同意规定暂行管理办法,为此派定全权代表如左。
大中华民国总统特派顾维钧
大苏维埃社会联邦共和国政府特派加拉罕
两国全权代表将所奉全权证书,互相校阅,均属妥洽,议定各项如左:
第一条 本铁路设理事会,为议决机关,置理事十人,由中俄两国政府各派理事五人组
织之。两国政府派定华理事一人为理事长,即督办。苏俄国政府派定俄理事一人为副理事长
,即会办。
理事会之法定人数以七人为至少之数,所有一切取决须得六人以上之同意,方可有执行
之效力。
督会办共同管理理事会事务,并签定各项文书。
督会办有事故时,由各该政府另派理事代行职务(督办由华理事代理,会办由俄理事代
理)。
第二条 本铁路设监事会,由监察五人组织之。华监察二人,由中国政府委派俄监察三
人,由苏俄政府委派。会长由华监察中选举之。
第二条 本铁路局设局长一人,由俄人充任;副局长二人,华俄各一;均由理事会委派
,由各该政府核准。
局长副局长之职权,由理事会规定之。
第四条 本铁路之处长,由理事会委定之。如处长为华人时,副处长须用俄人:处长为
俄人时,副处长须用华人。
第五条 本铁路各级人员,按照中俄两国人民平均分配原则任用。
第六条 理事会商议路务不能解决时,呈报两缔约国政府解决;但关于本协定第七条内
所载之预算、决算事项不在此限。
第七条 本铁路之预决算由理事会提交理事会及监事会之联席会议核准。
第八条 本铁路所有实利由理事会保管,在本铁路根本办法未经解决以前,不得动用。
第九条 理事会应将前俄政府于一千八百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批准之中东铁路公司章程
,按本协定及一千九百二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所订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从速改订完竣;
无论如何,至迟不得过自理事会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其未改订完竣以前,该项章程与中俄解
决悬案大纲协定不相抵触及不妨碍中国主权者,仍予继续适用。
第十条 将来中东铁路根本办法在西历一千九百二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所订中俄解决悬
案大纲协定之会议中解决时,本协定即行取销。
第十一条 本协定自签字日起,即生效力,为此两全权代表将本协定英文两份,各签字
盖印。
中华民国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一千九百二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订于北京
顾维钧印
加拉罕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