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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2:伯力预备会议记录

  伯力预备会议记录①(①本文引自《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三册。)
    一、双方认为苏联政府所提先决条件第一点,与11月27日代理外交人民委员李维诺夫电 讯,与12月3日尼阔立斯司乌苏里斯克草约,完全相副。为恢复在争端以前,根据奉俄协定之 情势,在中俄共管期间发生之一切未解决问题,定于在将来中俄会议中解决。下列各项事件 应立时履行:
    (甲)按照旧协定根据,恢复中东路局活动,并复该局苏俄人员职务。今后中国理事长 与苏俄副理事长,须按照奉俄协定第一条第六款,只能共同行动。
    (乙)恢复以前中俄人民任职之比率,召回成立时任命由俄方荐举之新人员,以充由苏 俄人民负担之正副课长。
    (丙)自1929年7月10日起,代表中东路理事会与管理局所发命令,除由新理事会与管理 局正当认可外,视作无效。
    二、自1929年5月1日以后,为华当局拘捕之苏俄人民,以及与争端有关者,不得分别名 目,须一律立时释放。1929年5月27日搜查哈尔滨领事馆时,所拘苏俄人民一并包括在内。苏 联政府亦将立时一律释放关于争端被拘之‘一切中国人民,与被收容之中国士兵。
    三、苏俄籍之一切中东路工人与雇员,自1929年7月10日起被开除或辞职者,有权利与机 会得立时复其被革前之原职,并得领取该路欠彼等之薪给。凡被开除或辞职而不能利用之权 利者,须立时给予欠彼等之全额薪资与津贴等,一切空缺只能由中东路合法理事会与管理局 正当之命令填补,所有非苏联人民之俄人,在冲突期间由路局雇用者,必须立即斥革。
    四、中国当局立时解散白俄卫军游击队,并将其组织与煽动人驱出东三省境内。
    五、双方将中俄间恢复完全外交与领事关系问题,留待中俄会议讨论,并以为立时在东 三省境内恢复苏俄领馆,以及在苏俄远东各处恢复中国领馆,为可行与必须事件。因为苏联 政府曾于1929年5月21日宣称“中国当局之一切举动,证明显然不愿或不能履行普通认可之国 际公法原则与习惯,故苏联政府方面,此后对于中国在莫斯科使馆,以及在苏联领土内之中 国领馆,将不受此次原则之拘束,该使馆与领馆等,将不能享受按照国际法应享之治外法权 ”。并因双方拟根据国际公法原则与习惯,恢复驻领关系。辽宁政府宣称:愿保障东三省内 苏俄领馆,以按照国际公约与习惯应享之充分不能侵犯权,与一切权利,并当然不作违反此 等特权之举动。在苏俄政府方面,将停止自1929年5月21日至于中国绝交期间所定对中国领馆 之特别办法,并按照第一条关于此点办法,恢复苏俄远东境内中国领馆。按照国际公法与习 惯,应享之一切权利,与充分之不能侵犯权。
    六、恢复领馆后,立时予在冲突前,在东三省境内所有之一切苏俄商业机关,以恢复寻 常活动之机会;在苏俄境内所设立之中国商业企业,因中东路冲突而中止者,亦予以同样之 恢复机会,两国间全部之商务关系问题,由中俄会议解决之。
    七、真正保障遵守协定与双方利益之问题,将在未来会议中解决之。
    八、整理一切未决问题之中俄会议,将于1930年1月%日在莫斯科开会。
    九、双方撤兵后,立时恢复中俄边境和平之情势。
    十、此项草约签字后,立时生效;按照此约,中东路新任局长鲁德义与副局长简尼索夫 ,将赴哈尔滨就职,双方并下令撤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