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13:苏美英三国关于远东问题的协定
苏美英三国关于远东问题的协定①(①本文标题引自何春超、张光等编《国际关系史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8年第一版;本文引自王季平主编《八·一五这一天》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第初版。)
一九四五年二月十一日于雅尔塔苏美英三大国领袖同意,在德国投降及欧洲战争结束后
两个月或三个月内苏联将参加同盟国方面对日作战,其条件为:
1、外蒙古(蒙古人民共和国)的现状须予维持。
2、由日本一九○四年背信弃义进攻所破坏的俄国以前权益须予恢复,即:
甲、库页岛南部及邻近一切岛屿须交还苏联;
乙、大连商港须国际化,苏联在该港的优越权益须予保证,苏联之租用旅顺港为海军基
地须予恢复;
丙、对担任通往大连之出路的中东铁路和南满铁路应设立一中苏合办的公司以共同经营
之;经谅解,苏联的优越权益须予保证而中国须保持在满洲的全部主权。
3、千岛群岛须交予苏联。
经谅解,有关外蒙古及上述港口铁路的协定尚须征得蒋介石委员长的同意。根据斯大林
元帅的提议,美总统将采取步骤取得该项同意。
三强领袖同意,苏联之此项要求须在击败日本后毫无问题地予以实现。
苏联本身表示准备和中国国民政府签定一项中苏友好同盟协定,俾以其武力协助中国达
成自日本枷锁下解放中国之目的。
J·斯大林
富兰克林·D·罗斯福
温斯顿·S·丘吉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