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14:中苏友好同盟条约
中苏友好同盟条约①(①本文引自《中俄边界条约集》。)
公元1945年8月14日
民国34年8月14日
应立即尽其能力给予该作战之缔约国一切军事及其他之援助与支持
。
本条一直有效以迄联合国组织,经缔约国双方之请求,对日本之再事侵略担负防止责任
时为止。
第四条 缔约国之一方担任不缔结反对对方之任何同盟并不参加反对对方之任何集团。
第五条 缔约国顾及彼此之安全及经济发展之利益,同意在和平再建以后依照彼此尊重
主权及领土完整与不干涉对方内政之原则下,共同密切友好合作。
第六条 缔约国为便利及加速两国之复兴及对世界繁荣有所贡献起见,同意在战后彼此
给予一切可能之经济援助。
第七条 缔约国为联合国组织会员之权利及义务不得因本条约内所有各事项之解释而受
影响。
第八条 本条约应于最短可能时间批准,批准书应尽速在重庆互换。
本条约于批准后立即生效,有效期间为三十年,倘缔约国任何一方不于期满前一年通知
愿予废止,则本条约无限期继续生效,缔约国任何一方得于一年前通知对方终止本条约之效
力。
为此两国全权代表将本条约署名盖章以昭信守。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即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订于莫斯科,中文、俄文各缮两
份,中文、俄文有同等效力。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全权代表王世杰(签名)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莫洛托夫(签名)
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全权代表一准
附:换文(甲)
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照会部长阁下:
查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业于本日签订,本部长兹特申明两缔约国间之谅解如下:
一、依据上述条约之精神,并为实现其宗旨与目的起见,苏联政府同意予中国以道义上
与军需品及其他物资之援助,此项援助当完全供给中国中央政府即国民政府。
二、关于大连与旅顺口海港及共同经营中国长春铁路,在会商过程中,苏联政府以东三
省为中国之一部分,对中国在东三省之充分主权,重申尊重,并对其领土与行政之完整,重
申承认。
三、关于新疆最近事变,苏联政府重申,如同盟友好条约第五条所云,无干涉中国内政
之意。
关于上列各项所述之谅解,倘荷贵部长函复证实,本照会与贵部长复照,即成为上述友
好同盟条约之一部分。
本部长顺向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此照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世杰
西历1945年8月14日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
莫洛托夫(签名)
附:换文(乙)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复苏联外交人民
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照会
部长阁下:
接准贵部长本日照会,内开:“查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业于本日签订,本部长兹特申明两
缔约国间之谅解如下:
一、依据上述条约之精神,并为实现其宗旨与目的起见,苏联政府同意予中国以道义上
与军需品及其他物资之援助,此项援助当完全供给中国中央政府即国民政府。
二、关于大连与旅顺口海港及共同经营中国长春铁路,在会商过程中,苏联政府以东三
省为中国之一部分,对中国在东三省之充分主权,重申尊重,并对其领土与行政之完整,重
申承认。
三、关于新疆最近事变,苏联政府重申,如同盟友好条约第五条所云,无干涉中国内政
之意。
关于上列各项所述之谅解,倘荷贵部长函复证实,本照会与贵部长复照,即成为上述友
好同盟条约之一部分。”等由。本部长兹特声明上项谅解正确无误。
本部长顺向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此照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中华民国三
十四年八月十四日西历1945年8月14口 王世杰(签名)
附换文(丙)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致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照会
部长阁下:
兹因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独立之愿望,中国政府声明于日本战败后,如外蒙古之公民
投票证实此项愿望,中国政府当承认外蒙古之独立,即以其现在之边界为边界。
上开之声明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签订之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批准后发生拘束力。
本部长顺向
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此照
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
西历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王世杰(签名)
附换文(丁)
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复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照会
部长阁下:
接准阁下照会内开:
〔参阅换文(丙)〕
苏联政府对中华民国政府上项照会业经奉悉,表示满意。兹并声明苏联政府将尊重蒙古
人民共和国(外蒙)之政治独立与领土完整。
本部长顺向
贵部表示崇高之敬意。此照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工部长世杰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
西历1945年8月14日十四日
莫洛托夫(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