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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7:中苏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

  中苏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①(①本文引自何春超、张志等编《国际关系史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8年第一版。)
    (一九五○年二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确认自一 九四五年以来远东形势起了根本的变化,即帝国主义的日本遭受了失败,反动的国民党政府 已被推翻,中国成为人民民主的共和国,成立了新的人民政府;这新的人民政府统一了全中 国,推行了与苏联友好合作的政策,并证明了自己能够坚持中国国家的独立自主与领土完整 ,民族的荣誉及人民的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认为这种 新的情况提供了从(重)新处理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诸问题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根据这些 新的情况,决定缔结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本协定:
    第一条 缔约国双方同意苏联政府将共同管理中国长春铁路的一切权利以及属于该路的 全部财产无偿地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此项移交一俟对日和约缔结后立即实现,但不迟 于一九五二年末。
    在移交前,中苏共同管理中国长春铁路的现状不变。惟中苏双方代表所担任的职务(如 铁路局长、理事会主席等职),自本协定生效后改为按期轮换制。
    关于实行移交的具体办法将由缔约国双方政府协议定之。
    第二条 缔约国双方同意一俟对日和约缔结后,但不迟于一九五二年末,苏联军队即自 共同使用的旅顺口海军根据地撤退,并将该地区的设备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而由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偿付苏联自一九四五年起对上述设备之恢复与建设的费用。
    在苏军撤退及移交上述设备前的时期,中苏两国政府派出同等数目的军事代表,组织中 苏联合的军事委员会,双方按期轮流担任主席,管理旅顺口地区的军事事宜;其具体办法, 由中苏联合的军事委员会于本协定生效后三个月内议定,并于双方政府批准后实施之。
    该地区的民事行政,应直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管辖。在苏军撤退前,旅顺口地区的苏 军驻扎范围,照现存的界线不变。
    一旦缔约国任何一方受到日本或其他与日本相勾结的任何国家之侵略,因而被卷入军事 行动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议及苏联政府同意,中苏两国可共同使用旅顺口海军根据 地,以利共同对侵略者作战。
    第三条 缔约国双方同意在对日和约缔结后,必须处理大连港问题。
    至于大连的行政,则完全直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管辖。
    现时大连所有财产,凡为苏联方面临时代管或苏联方面租用者,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接收。为进行上述财产接收事宜,中苏两国政府各派代表三人组织联合委员会,于本协定 生效后三个月内议定财产移交之具体办法,此项办法,俟联合委员会建议,经双方政府批准 后,于一九五○年内完成之。
    第四条 本协定自批准之日生效,批准书在北京互换。
    一九五○年二月十四日订于莫斯科,共两份,每份以中文与俄文书就,两种文字的条文 均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
    周恩来(签名)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全权代表
    安·扬·维辛斯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