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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8: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黑龙江、乌苏里江、额尔古纳河、松阿察河及兴凯湖之国境河流航行及建设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黑龙江、乌苏里江、额尔古纳河、松阿察河及兴凯湖之国境河流航行及建设协定
    1、双方船舶得在黑龙江、乌苏里江、额尔古纳河及松阿察河之国境河流的主要航线上无 阻碍的通行,不受划定国界线之限制。
    双方船舶在兴凯湖航行时,仅准达到划定的国境线,不可越过。
    2、双方船舶在国境河流的主要航线上航行,无论昼夜,应严格遵守本协定所附之航行规 则。
    3、除兴凯湖外,缔约双方在国境各河流主要航线上享有同等航行权利。一方船舶沿国境 河流之主要航线通行并遵守本协定上述第一条及第二条之规定时,另一方政权机关不得扣留 或迫使停泊靠岸,亦不可查验或检查文件。
    4、一方船舶停泊于另一方之江岸时,仅准停泊该一方所规定之地点,不得任意靠岸。关 于此项停靠地点的规定,应互相交换通报,停靠之船舶应遵守该江岸之现行一切法令。
    在码头装卸货物之际,船员得上岸,但应遵守该码头或停靠场所现行一切法令及手续。
    5、当船舶发生事故时,得就近停泊发生事故地点之对方江岸,遇有必要时得向岸上卸货 。船舶所有人或船长应将此事立刻通知于船舶停泊该岸之附近边防机关或行政机关。
    6、当船舶发生肇事时,双方应负责互相救助,由于救助肇事船舶之各费用、得互助补偿 。
    7、当毁坏航行设备水利工程以及其他设备,致使对方遭受损失时,其责任应由造成损坏 之一方负担。
    8、缔约国双方因实行探测并疏浚河道工作,得在黑龙江、乌苏里江、额尔古纳河及松阿 察河之国境河流上进行横断测量,此项工作根据中苏联合委员会的决议,由共同测探小组或 一方进行之。该委员会由缔约国双方依照本协定第14条组成之,并由委员会规定工作地点、 时间及程序。
    9、黑龙江、乌苏里江、额尔古纳河及松阿察河之航线需要清除的地区,经中苏联合委员 会之核准,其清除工程之经费,由双方平均分担。
    10、缔约国双方应负责在黑龙江、乌苏里江、额尔古纳河、松阿察河及兴凯湖等国境河 流设置航行设备。
    11、在中苏双方江岸设置之航行浮标及江岸航标,应由双方自行负责管理、保养、检查 并供给其开销费用。
    12、在黑龙江、乌苏里江、额尔古纳河、松阿察河及兴凯湖等国境河流之浮标及江岸航 标,应依照本协定第二条所称之航行规则设置之。
    13、航行设置之江岸航标及浮标,其距离应依照中苏联合委员会核准之略图设置之。
    14、依照本协定,为进行审查国境河流之航行及航行设备问题,并为视察在黑龙江、乌 苏里江、额尔古纳河、松阿察河及兴凯湖等国境河流航行设备起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 民政府交通部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内河航务部各派代表三人组成中苏联合委员 会。
    15、中苏联合委员会双方之代表,得凭经常过境之出国护照,通过国境。此项护照由缔 约国双方之外交部签证发给之。
    当进行测探与疏浚工作时,测探小组的工人及技术人员,应持有中苏联合委员会一方代 表签字的名册,并由中苏联合委员会另一方代表予以签证.方准通过国境。
    此项人员仅准在白天过境,并应由联合委员会一方护送之。
    在每一个别场合,中苏联合委员会于开始工作时,应及时通知双方边防机关。
    16、双方船舶在国境河流航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碰撞以及违反航行规则和规定情事,应 由中苏联合委员会,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及双方所通过的航行规则,判断其损坏程度、过失责 任与赔偿数额。
    船长或船员因违反航行规则与规定而应负责任时,宜按本国法律处理,并将处理办法通 知中苏联合委员会。
    在国境河流航行过程中,如一方船舶与本国之另一船舶发生互相碰撞或违反航行规则与 规定时,由本国主管航务机关依照本国法律采取必要措施,亦应将处理办法通知中苏联合委 员会。
    17、本协定不涉及缔约国双方公民在黑龙江、乌苏里江、额尔古纳河、松阿察河等国境 河流之捕鱼规定。
    缔约国一方公民在国境河流本国领水范围内之捕鱼船舶,非越过规定的国境线,另一方 不得加以干涉或阻碍。
    18、本协定于签字后立刻生效。
    一九五一年一月三日于哈尔滨市以中文俄文各缮就两份,两种文字的条文,具有同等效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