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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 述

  物价是国民经济的综合反映。价格与财政、金融、税收等其它经济杠杆配 合运用,共同对生产、流通、分配、消费起调节作用。随着社会制度及其政治、 经济政策所决定的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物价政策和物价形势发生相应变化。黑 龙江省的物价历史演变同全国的乃至国际的政治、经济形势有着紧密的联系。
    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物价波动不稳
    鸦片战争后中国沦为半殖民地,黑龙江地区也不例外。从19世纪中叶起遭 受外国侵略者政治上的奴役和经济上的掠夺,金融、物价直接受国际形势影响。 在世界普遍以金为本位的货币制度下,中国货币以银为本位,铸币用银主要靠 进口,国际市场银价随时影响中国金融、物价的波动。1927-1929年间,资本 主义世界处于经济繁荣时期,银价平稳,中国的金融、物价相应稳定。1929年 后资本主义世界发生空前的经济危机,国际市场银价跌落,中国的货币贬值,物 价上涨。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东北地区沦为日本帝国主义的殖民地,黑 龙江地区成为日本国倾销过剩商品的市场,致使1932-1934年期间的物价下 跌。1935年至1937年6月,日本国内经济转入备战状态,向本地区倾销的日用 工业品减少,加之中国的民族工商业受到严重破坏,市场物资紧缺,价格上涨。 黑龙江地区工业品价格指数以1936年为100,1938年为136。太平洋战争爆发 后,国际局势日趋恶化,日本帝国主义加紧掠夺黑龙江地区的粮食和工业原料, 物资匮乏,价格迭涨。1939年、1940年、1941年黑龙江地区物价分别比1936 年上涨1.8倍、2.15倍、2.8倍。尽管伪满洲国当局从中央到地方建立物价委 员会,并发布《价格停止令大纲》、《价格等统制令》,对物价施加统制,终因物. 资奇缺而控制不了价格暴涨的局面。黑龙江地区物价,1942-1945年4年平均 比1941年上涨11.4倍。惨遭日本帝国主义奴役的黑龙江地区广大劳动人民,又 饱受着物价暴涨之苦。
    解放战争时期,东北解放区物价相对稳定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旧中国遗留下来的是生产萎缩、通货膨胀,市场 物价仍然波动不稳。陈云主持东北的财经工作后,统一了东北地区的财经管理, 1947年8月建立以“东北银行地方流通券”(简称“东北币”)①(①当时黑龙 江地区除黑河因交通多阻暂时流通本地的地方币外,其余各地均以“东北币” 为货币本位。)为本位的东北统一货币体系,对稳定黑龙江地区的经济和市场物 价起了重要作用。
    随着解放战争的进展,财政开支加大,货币发行增加,币值下跌,物价上 涨。1948年12月与1945年12月相比,东北地区物价上涨422倍。东北解放区 的物价尽管大幅度上涨,但与同期国民党统治区的物价上涨5.8万倍相比,形 成了显明对照。1949年辽沈、平津、淮海战役后,为取得全国解放战争的胜利, 财政开支迅速增加,大量发行货币,致使货币贬值,物价上涨。当年10月关内 大中城市的批发物价比1948年12月上涨20.8倍。东北地区因战争已经结束, 并实行以“东北币”为本位的统一货币体系,市场物价相对稳定。1949年10月 东北10个城市的批发物价比1948年12月仅上涨62%。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平抑物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人民政府即采取措施医治战争创伤,恢复国民经 济,平抑物价,制止物价上涨。开展了以民族资产阶级中的投机势力为主要对 象的稳定物价的斗争。在投机资本家对粮食和纱布等主要物资的囤积居奇的情 况下,黑龙江地区根据中央财经委员会的统一部署,积极筹措掌握物资,加强 现金管理,收紧银根。从1949年11月20日起,国营商业借市场物价上涨之机 提高了国营商品牌价,到11月25日,各大城市趁市场价高之机一齐抛售物资。 投机势力以为物价继续上涨,以高息借款继续吃进。掌握着雄厚物资实力的国 营商业继续大量抛售,价格逐渐下降,平抑物价的斗争取得胜利。
    1950年3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 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财政收支,控制货币投放;统一物资调度,集中优势 物资稳定市场物价;统一现金管理,使资金有计划地流入市场。市场物价迅速 趋向稳定。不久,美帝国主义发动了侵略朝鲜战争。为支援抗美援朝战争,国 家耗用大量财力、物力,市场物资供应紧缺。加上美帝国主义侵占台湾省,对 中国大陆实行封锁,使部分商品进出口受到限制。投机势力乘机囤积以纱布为 主的重要物资。引起从东北地区开始的、以纱布带动的全国物价波动。在中央 人民政府提出的“边抗、边稳、边建”的方针指导下,采取冻结资金,紧缩投 放,加强市场物价管理,减少收购,大量出售物资等措施,使物价逐渐回落,保 持基本稳定。1951年1月中央财经委员会发布《关于统购棉纱的决定》后,为 配合关内与东北的货币统一,当年4月1日起在东北地区实行人民币(旧人民 币)①( ① 1948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发行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在关内 流通,至1951年4月1日起才在东北地区流通。以“旧人民币”1元收兑“东北币”9.5元。) 的同时,将棉纱和棉布牌价分别提高15%和9.8%,市场物价随之上涨。 不法资本家乘抗美援朝战争中物资紧张之机,采取行贿、偷漏税、偷工减料、盗 窃国家资财、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手段,牟取非法利润,加剧了物价的涨势。黑 龙江地区零售物价总指数以1950年为100,1951年为110。为制止物价上涨, 1951年9月24日中央财经委员会发布《坚决稳定物价的决定》,国营商业陆续 降低商品牌价。自当年11月起,在国家机关中开展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反对 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自1952年1月起在私营工商业者中开展反对行贿、 反对偷税漏税、反对盗窃国家资财、反对偷工减料、反对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 “五反”运动。通过“三反”、“五反”运动,使黑龙江地区的经济秩序正常,物 价涨势得到控制。
    1952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发布调整商业的指示,对国营、合作商业的经 营范围作了调整,取消对私商的不必要限制,扩大批零差价,调整地区差价和 季节差价,活跃了商品流通,市场物价保持基本稳定。黑龙江地区零售物价总 指数以1951年为100,1952年为111.7。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为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提高了粮食、经济作物和畜产 品收购价格,工农业品交换比价明显缩小。黑龙江地区农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 和销往农村的工业品零售价格总指数均以1950年为100,1952年分别为131.6 和122.86.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实行计划价格,促进物价稳定
    在中共中央制定的“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实现国家对农 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指引 下,从1953年开始执行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的计划。随着第一个五年计划 经济建设的开展,货币投放增加,社会购买力增长,市场供应不足,物价趋涨。 加强物价管理,稳定市场物价,是这一时期物价工作的基本方针。为适应经济 建设,对突出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了适当调整。全国统一制定国营工业的煤炭、钢 铁、水泥、木材,汽油、轮胎、机床等200多种产品的出厂价格;统一了东北 与关内的铁路货物运价。1953年11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关于 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对粮食和植物油料、油脂实行统购统销; 1954年9月15日对棉花和棉布实行统购统销;1957年3月调整了生猪收购价 格,对烤烟等经济作物的收购价格作了适当提高。在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同时, 对销往农村的工业品零售价格保持基本稳定,工农业品交换比价进一步缩小。黑 龙江省农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和销往农村的工业品零售价格总指数均以1952 年为100,1957年分别为137.76和107.48。轻工业品方面,重点对私营工业产 品制定加工费和订货价格(二者合称为“工缴货价”),出厂价格呈下降趋势,市 场零售价格保持基本稳定。
    这个时期曾先后两次冻结市场物价。1955年3月1日起发行“新人民币”收 回“旧人民币”①(① 1955年3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人民币,收回旧人民币。 以新人民币1元收兑旧人民币1万元。)期间,商品价格一律不作变动,国营、合作零售 商业商品零售价格产生“分”以下尾数的不作下舍上入,采取用糖果等零星商品代替找零。 1956年7月23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调整工资期间停止调整物价的通知》规定,从7 月份起除鲜活商品的季节差价,残损变质商品的降价处理,原来没有价格的新 产品和进口商品可制定价格外,暂时冻结市场物价。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全国零售物价总指数和黑龙江省零售物价总指数均 以1952年为100,1957年分别为108.5和112.29,平均每年分别递增1.7%和 2.34%。市场繁荣。物价稳定。人民生活有明显改善。
    三年经济困难时期和国民经济调整时期,
    采取措施控制物价上涨
    1958年5月中共八大二次会议通过“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 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在全国范围开展了“大跃进”运动。以高指标、瞎指 挥、浮夸内和“共产风”为标志的“左”倾错误严重泛滥。加上连续三年的严 重自然灾害和苏联政府背信弃义地撕毁援助中国经济建设的合同等因素,使国 民经济比例失调,生产萎缩,通货膨胀,引起物价上涨。全国和黑龙江省的零 售物价总指数均以1957年为100,1961年分别为121.2和121。
    通过总结经验教训,中共八届九中全会制定了“调整、巩固、充实、提 高”的方针,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整。一面压缩基本建设战线和社会集团购买力, 减少社会需求;-面发展生产,提高产品质量,组织集市贸易,增加商品供应。 为加强物价工作,1962年国务院设全国物价委员会,各省、市、自治区相应建 立物价委员会,地、市、县建立相应的物价机构;对物价实行,“统一领导,分 级管理”;为稳定市场物价,保障广大职工生活,对占职工生活开支60-70%的 粮食、食油、棉布、煤炭,房租、水电等18类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和收费标 准采取稳定政策;对最主要的生活必需品实行平价定量供应;为回笼货币和满 足部分消费者的需求,从1961年起先后对糖果、糕点、酒类、自行车、钟表、 针棉织品、部分卷烟等,在平价限量供应(自行车、钟表除外)以外,实行高 价敞开销售;在大中城市和重要工矿区开设高价餐馆。1962年后随着经济形势 的逐步好转,高价商品陆续降低价格,至1965年恢复平价。
    在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物价的同时,本着有利于发展生产,扩大商品流通,既 照顾国家积累,又照顾人民消费的原则,对不适当的价格作了调整,较大幅度 地提高了农产品收购价格。黑龙江省农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以1957年为100, 1965年为133.03。1958年提高了煤炭出厂价格,扩大了煤炭的地区差价和质量 差价。先后提高铁矿石、焦炭等工业原料价格。对“大跃进”中小钢铁企业的 产品,一是执行国家统一定价,企业的亏损由财政予以补贴;二是执行高于国 家统一定价的临时价格。对农业生产资料实行“保本微利”的价格政策,降低 了农业机械、农药和农业生产用电等价格。对消费品零售价格作了有升有降的 调整。1965年4月起提高了供应城镇的粮食统销价格和煤炭的市场销售价格, 并按规定发给工资收入低的职工粮煤价格补贴。这一时期全省零售物价总指数 以1957年为100,1965年为110.35; 以1962年为100,1965年为88.62。1965 年是新中国成立后经济形势较好的年份之一,市场繁荣,物价稳定。
    “文化大革命”时期,实行物价冻结,
    市场物价保持稳定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国家计划的价格调整除于1966年8月提高 了粮食统购统销价格并给职工增加了粮价补贴外,其它的价格调整计划均未实 现。1967年1月31日,中共黑龙江省委和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的领导权被“黑 龙江省红色造反者革命委员会”“接管”后,黑龙江省各级物价委员会及其办事 机构也被冲散。绝大多数的物价工作人员被调离或下放,各级物价工作普遍由, 计统部门代管,使物价管理工作受到严重削弱。随着无政府主义和经济主义的 泛滥,擅自变动价格,自发涨价、变相涨价的问题时有发生。为了稳定经济秩 序,避免市场物价发生大的波动,1967年8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 委、中央文化革命领导小组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实行节约闹革命,控制“社 会集团购买力”和加强资金、物资和物价管理的若干规定》。其中规定:对不合 理的价格和地区差价、城乡差价一律放到文化大革命后期处理。
    1970年农业生产获得丰收,工业生产也有所增长。但因基建投资增加,积 累与消费的比例关系失调,致使1971年市场供应紧张,尤其以农、畜产品为原 料的商品供不应求。为改善市场供应,根据国务院和国家计委、商业部的部署, 黑龙江省自1971年至1976年对工农业品价格作了适当调整。1971年提高大 豆、葵花籽等植物油料和菜牛、中药材价格,1972年提高甜菜、菜牛、菜羊、山 羊板皮价格,1973年提高生猪、耕牛、耕马、淡水鱼、大麻等价格,1974年提 高稻谷、活羊、羊皮、羊毛价格,1975年再次提高耕牛、菜牛价格和羊毛、羊 绒、马皮等三类畜产品价格,1976年提高黄芪、防风等部分中药材价格。为稳 定市场物价,安定人民生活,除1975年提高菜牛和1976年提高中药材收购价 格的同时适当提高了牛肉和中药材销售价格外,其它几次提高农、畜产品收购 价格时,销价未作变动。此期间降低了部分农业机械、民用机械、电子工业基 础产品出厂价格和石油产品、化肥、农药的厂销价格,增加了农业生产用柴油 优待价格金额,调整了特种木材出厂价格;提高了进口手表、怀表销售价格和 乳制品的厂销价格,较大幅度地调低了化学药品和半导体收音机厂销价格;调 整了百货、文化商品的地区差价。全省农产品收购价格、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和 零售物价的总指数均以1965年为100,1976年分别为120.68、95.76和 102.97。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和降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对促进农业生产起了 积极作用。零售物价的稳定,对当时安定人心,稳定人民生活起了一定作用。但 是,这种稳定是在商品紧缺,对一此重要生活必需品实行定量供应,压低了生 活消费的情况下的稳定,所以,人民生活并没有得到改善。同时,由于长期冻 结物价,使一些商品价格背离价值的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
    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进行价格改革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1979年4月召开中央工作会议,制定了国民经济“调整、改革、 整顿、提高”的方针。党中央提出“集中主要精力把农业搞上去,调整好农业和工业的关系 ”等12项措施。1982年9月,中共十二次代表大会提出坚持国营经济的主导地位和发展多种经 济形式,贯彻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1984年10月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 《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确认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商品经济, 系统地阐明了建立充满生机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所需要解决的一些主要问题。其中提出:增 强企业活力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建立自觉运用价值规律的计划体制,发展社会主义 商品经济;建立合理的价格体系,充分重视经济杠杆的作用等。《决定》强调指出:“合理 的价格是保证国民经济活而不乱的重要条件,价格体系的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成败的关 键”。
    根据上述方针、政策,黑龙江省的物价工作和价格改革,在中共黑龙江省委和省人民政 府的领导下,逐步深入地开展起来。
    第一,恢复物价机构,建立健全物价管理法规。
    1977年12月1日,国家物价总局成立。1978年1月21日国务院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 有关部门加强物价工作领导,建立相应的物价机构,充实物价人员。经中共黑龙江省委批准 ,1978年4月成立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计委副主任王靖远兼任局长。1980年5月26日,国务院 发出《关于加强物价机构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市、县恢复物价机构 ,作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1982年8月25日,国家物价总局改为国家物价局,为国务院 的工作部门。1983年4月,黑龙江省物价局改为省人民政府的直属机构,薛昌荣任局长。从此 ,全省各地、市、县的物价局普遍成立,各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物价机构也陆续建立健全起来 ,物价干部队伍逐步扩大和加强。
    为正确执行物价政策,恢复在“文化大革命”中被废止的物价管理的规章制度,1980年 8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部《黑龙江省物价管理暂行条例》。 1982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全国《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于1983年发布《 <黑龙江省物价管理暂行条例>补充规定》,进一步完善物价管理工作的法规,使物价工作 法制化、规范化、秩序化。
    第二,开展执行物价政策的监督检查。
    为确保物价政策的贯彻执行,消除“文化大革命”中无政府主义在物价工作中的影响, 1977年12月27日国家计委、商业部在《关于坚决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中,部署各地对市场 物价进行检查整顿。1978年1月21日国务院又在《关于当前市场物价问题的通知》中,针对存 在的随意提价、变相涨价等问题,对坚决煞住涨价风作出部署。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 革命委员会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结合本省市场物价中存在的问题,于1979年5月7日联 合发出《关于严格控制市场物价上涨的紧急通知》,部署各地立即开展物价大检查。同年11 月提高8种主要副食品销售价格后,市场物价上涨,有些企业和个体商贩乘机乱涨价、乱收费 ,引起群众不满。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于11月6日及时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市场物价大检查 的通知》,组织各有关部门,并邀请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 部门参加的物价检查团,在全省开展了物价大检查。为使物价检查工作经常化、群众化,19 80年3月起在全省实行《黑龙江省物价检查证》和义务物价检查员制度,各地陆续建立起职工 物价监督站等群众性物价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市场物价监督检查工作。同年4月23日,中共黑 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为切实贯彻4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坚 决制止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通知》,部署由各级党委和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并邀请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参加的检查团,进一步在全省开展了物价大检查。 1981年11月提高部分烟、酒价格后,一些企业和个体商业乘机乱涨价的现象又有发生,群众 反映强烈。1982年1月8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坚决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后,黑龙江省再次开 展了物价大检查。为使物价检查工作经常化、专业化,根据国家统一部署,1983年11月成立 黑龙江省物价检查所,各地、市、县(区)的物价检查所也陆续普遍建立起来。从此,全省 的物价检查工作不断深入,对违反物价政策的案件进行了认真处理。
    第三,调整价格,改革价格体系。
    1977年后,黑龙江省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有计划地调整了价格,开 始对价格体系进行改革。1977—1978年,提高大豆、小油料和部分土产品收购价格,降低了 农用塑料薄膜价格。1979年提高粮食、植物油料、畜产品、水产品、糖料等收购价格,除返 销农村的粮食销价同时作了相应调整外,供应城镇的成品粮、油的统销价格和食糖的销售价 格均未变动。当年11月起结合提高职工工资,提高了猪肉、牛肉、羊肉、鲜蛋、家禽、水产 品、牛奶、蔬菜8种副食品及其加工制品的零售价格,并每月发给每个职工5元(纯牧业地区 为8元)的副食品价格补贴。工业品价格作了有升有降的调整,1979年5月国家统一提高统配 煤矿煤炭出厂价格,同年10月黑龙江省提高省地方国营煤矿煤炭的出厂价格。煤炭出厂价格 提高后,市场用煤销价未动,经营部门的亏损由财政予以补贴。自1979年以后,陆续提高了 铁矿石、焦炭、生铁、钢锭、钢坯、钢材、水泥、平板玻璃、红砖等矿产品和冶金、建材的 出厂价格;有升有降地调整了机械、仪器仪表、刃具量具等价格;提高了烟、酒、棉纺织品 、铝制品、竹木制品、革制品、火柴、保温瓶及瓶胆、部分纸张等厂销价格,降低了维棉布 、涤棉布、中长纤维、腈纶制品、手表、电视机、胶鞋等厂销价格。调整了部分非高品收费 标准,提高了铁路货运、铁路短途客运、水路客货运、民用航空运价和电报资费、电话装机 费、农村电话费、浴池业收费、理发业收费以及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4个城市 的公用事业自来水等收费标准;提高了文艺演出票价。价格的调整,初步改革了价格体系。
    第四,放宽政策,改革价格管理体制。
    1979年以后,在调整价格,改革价格体系的同时,通过放宽政策,下放管价权限等,对 价格管理体制进行了探索性的改革。
    农产品价格管理方面,自1979年起逐步恢复从1956年开始实行的、后来在“割资本主义 尾巴”时被取消了的三类农副产品议购议销政策。1980年8月起,在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 江、大庆、伊春、鹤岗、双鸭山、鸡西等主要城市,开放菜牛、菜羊市场,除国营农牧场、 社队集体和个体饲养户按牌价交售一定任务的菜牛、菜羊外,其余部分允许在集市议价出售 ;取消家禽派购政策,实行议购议销,价格随行就市。自1983年4月起将菜羊由二类农副产品 改为按三类管理,取消派购,实行议购议销,多渠道经营,除对回民和军需、特需的羊肉按 平价定量供应外,其它供应实行议价销售;对农村完成派购和城市完成“以蛋换料”任务以 外的鲜蛋,实行议购议销。自1983年起取消蔬菜包购包销,大中城市实行合同定购,合同定 购以外部分由生产者自由销售;县城实行蔬菜产销直接见面,由生产者直接到市场销售。自 1984年10月起取消鲜蛋派购,价格全部放开,实行多渠道经营。同时改革了粮食的收购政策 ,黑龙江省自1984年新粮上市起,取消定购基数,将超购加价改为分品种、按收购量确定比 例,实行比例加价办法。从1985年4月起,全国取消粮食统购政策,改为合同定购。合同定购 的粮食分品种、按收购量实行固定比例加价;返销给农村的粮食实行购销同价,供应城镇生 活用粮、油的统销价格未变。也是从1985年4月起取消生猪派购,实行有指导的议购议销。猪 价放开后,取消猪肉凭票定量供应办法,实行议价敞开销售。为不增加职工的经济负担,按 大中城市与小城市和县镇消费结构、消费水平的不同,分别确定不同标准,发给职工猪肉价 格补贴。黑龙江省当年确定的补贴标准,每月每人职工为:哈尔滨、齐齐哈尔市为4元;牡丹 江、佳木斯、鸡西、鹤岗、双鸭山、大庆、伊春、七台河市为3.5元;其它小城市和县镇为 2.5元。对大中专和技校学生、退职和林矿知青工人、城镇家中无职工的民政工作对象等, 也分别不同情况发给猪肉价格补贴。
    工业品价格管理方面,根据1982年9月19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局、轻工业部、商业部《 关于逐步放开小商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的报告》和1983年9月1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局等有 关部门《关于进一步放开小商品价格的报告》,黑龙江省先后于1982年12月和1983年11月, 分两批共下放656种三类工业小商品价格的管理权限,实行工、商部门协商定价。1984年4月 ,黑龙江省经济委员会、计划委员会、财贸领导小组办公室、商业厅、财政厅、物价局、物 资局、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放宽政策搞活小商品生产 和流通的规定》。除了纳入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省政府规定计划管理的产品和商业部门订购 的品种以外,一律按小商品管理,放开生产和经营,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由工、商企业协商 制定。这个期间,下放了部分建材价格管理权限,由供需双方协商议价;对部分冶金、焦炭 、木材、机械产品实行一定幅度的浮动价格;对优质冶金、冶炼煤、水泥等实行优质优价; 对缝纫机、国产手表、电风扇、自行车(永久、凤凰、飞鸽牌除外)等供示缓和的商品,实 行企业自行定价。
    饮食业、服务业收费管理方面,除了以粮食为原料的大众主食品外,其它饭菜在执行统 一毛利率的前提下,具体价格下放由企业自行确定。大部分文艺演出票价和服务修理收费票 价,下放由企业的管理部门或企业自行确定。
    1979年以后,逐步开放了城乡农副产品和部分轻纺工业品集贸市场。集贸市场的商品价 格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下,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国营和 供销合作社商业,通过掌握市场信息,吞吐物资,调剂余缺等活动,平抑集市价格。城乡集 贸市场日趋繁荣,价格比较平稳。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通过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初步解决了农产品收购价 格偏低的问题,进一步改变了工农业品交换比价不合理的状况,增加了农民的收入,促进了 农业生产的发展。全省农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以1978年为100,1985年为174.4(其中:粮食 类为197,经济作物类为149.26,畜产品类为156.06)。1985年与1978年相比,全省工农业 品交换差价缩小32.6%。按国家规定的农产品收购价格计算,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1985年 全省农民比1978年增加收入47亿元。全省粮食产量在1983年首次突破150亿公斤的基础上,1 984年增加到175.8亿公斤,创历史最高水平。调整工业品价格,促进了工业品生产的协调发 展,同类产品之间的比价趋向合理。1981—1985年全省原煤、生铁、水泥、平板玻璃分别增 产47%、43.3%、20.8%和77.9%;轻工业产品的比重由1978年的26.3%上升为33.3%。主要 消费工业品和高档消费品产量大幅度增长,1981—1985年全省呢绒、毛毯、电视机、乳制品 分别增长81.7%、1.2倍、5.3倍和2.6倍。提高棉纺织品、降低化纤纺织品价格,使棉布 与涤棉布之间的比价由1:3.3缩小为1:1.9,趋向合理。通过放宽政策,改革价格管理体 制,形成了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同时并存的,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价格 体制。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1978年所占的比重分别为90%以上、1%和5%,1 985年分别为40%、20%和40%。
    1979年以后,因调整价格和进行价格管理体制的改革,加上基建投资增加,消费基金增 长和货币投放量增加等因素,使零售物价总水平发生较在变化。全省零售物价总指数以1978 年为100,1985年为134.5,7年累计上升34.5%(其中:城市上升40.3%,农村上升29.1% ),比同期全国平均零售物价总指数上升28.1%,高出6.4个百分点。黑龙江省零售物价高 于全国平均水下的原因,一是本省地处祖国北疆,气候寒冷,御寒品消费量大;二是无霜期 短,蔬菜生产淡季时间长,外进量大,水果和海产品靠外进,价格都比产地高;三是轻纺工 业尚不如一些发展较快的地区发达,工业消费品外进比重大,环节多,影响价格高。零售物 价较大幅度上升,影响1981—1985年5年累计使全省城乡居民多支出29亿元。尽管由于物价上 涨使居民增加了经济支出,但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和价格的调整,促进了工农业生产的发展, 大多数城乡人民的经济收入也有相当幅度的增加。1985年全省农民通过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 和从事其它劳动的收入,比1980年增加1.39倍,剔除农村零售物价上涨因素仍增加94.8%; 1985年全省农民人均购买商品的支出比1980年增加1.37倍,剔除价格上涨因素仍增加92.9 %。1985年全省城市职工通过调高工资、实行奖金、增发价格补贴和扩大就业面等,人均收入 比1980年增加56%,扣除物价上涨因素仍增加16%;1985年全省城市居民人均购买商品比1980 年增加支出1.19倍,扣除物价上涨因素仍增加72.5%。城乡人民生活有明显改善。
    随着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的转移,实行改革开放,黑龙江省的价格改革初见成效,正在 深入进行,并推进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