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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粮油价格

第二篇 农副产品价格

  清朝末年至民国中期,黑龙江地区的粮油自由经营,价格随行就市。东北沦陷初期,粮 油仍为自由交易。1937年,日伪政权出于侵华战争的需要,控制粮食市场,实施《粮谷统制 法》和《特产物专管法》等,对市民口粮施行“配给”,并对主要粮食品种规定“公定价格 ”。因按公定价格配给的粮食数量有限,满足不了需要,粮食市价成倍上涨。抗战胜利后, 黑龙江地区各省政府成立贸易公司,收购粮食并加强了粮食市场的管理。1946年将18万吨粮 食廉价供应城乡居民,以稳定市场,平抑物价,安定民生。黑龙江地区由于农作物耕作粗放 ,粮食产量低,粮食市价仍呈上涨趋势。
    1949年黑龙江地区粮豆总产量为109.4亿斤,其中粮食87.78亿斤。按照中央人民政府 指令,调出大量粮食支援关内受灾省份,解决粮价不稳。1950年国家为制止通货膨胀,稳定 金融物价,及时采取措施,市场粮食价格随之稳定下来。1953年10月16日,中共中央作出《 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从此,全国粮油实行统购统销,从1953年开 始至1978年的25年间,国家制定粮油价格的基本政策是:向农民收购粮食按规定价格实行计 划收购,统购价逐步提高;遇到农业受灾时,则制定保护价,以保证农民的收入。对城市居 民和农村缺粮户供应的粮食,按规定价格实行统销;统销价保持基本稳定。国家对粮食价格 实行中央与地方分级管理,严格控制粮食市场,严禁私商自由经营;国家提高粮食收购价格 ,销售价格一般不作同步调整,经营部门亏损实行财政补贴。1965年国家虽然提高了粮食销 售价格,但为了保障人民生活水平不至于降低过多,规定从1965年4月开始对吃商品粮的消费 者予以补贴。1978年黑龙江省财政用于粮油价格补贴的总金额为49103万元,其中收购粮油加 价补贴为8527万元,粮油价差补贴为1065万元,经营亏损补贴为39511万元。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粮油价格先是以调为主,而后实行调放结合政策。先 后提高了粮食、油料等18种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并实行粮油议价购销。1985年取消了粮食 统购,实行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促进了粮食生产的发展,增加了农民的收入。为保证城镇 居民的生活安定,国家仍然实行财政补贴的政策。1985年黑龙江省财政用于粮油价格补贴的 总金额上升至125630万元,其中收购粮油加价补贴为39353万元,粮油价差补贴27253万元, 经营亏损补贴5902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