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粮食价格
黑龙江地区土地广袤、肥沃,盛产粮、豆等多种农产品。清朝黑龙江地方官府将粮价作
为经济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向清政府报送粮市行情,逢严重自然灾害而造成粮价波动
时,便制定“雨雪粮价”报送朝廷。1903年(清光绪二十九年),中东铁路建成后,黑龙
江地区各行各业得到发展,粮食经营日渐活跃,各地城镇粮栈兴起,粮价随行就市。清末民
初年间,龙江府(今齐齐哈尔一带)将境内3年粮价上报朝廷,具体价格见表2—1。
民国初期,正值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之际,俄国、日本利用中东铁路运输便利,大量掠
夺输出黑龙江地区的粮谷,致使粮价波动不已。加之市场粮食由粮商操纵,几种货币同时流
通,币值不稳,波及粮价高低多变。1913年(民国2年),巴彦县市场平均每石粮价为:高粱
80吊,小麦、小米、糜子100吊,大豆95吊,大麦50吊。呼兰县1907、1910、1913、1914年粮
食价格见表2—2。
1919年哈尔滨市场的粮价大幅度涨落,4月11日每普特①(①普特:俄制重量单位,每普
特等于16.38公斤。)小麦为7.7卢布,12月降为6.6卢布,到8月涨至16卢布。
1926年大批外商涌入黑龙江地区后,俄商在黑龙江地区大量收购粮食,引起粮食市价逐
年上涨。
1932年3月建立伪满洲国后,日本帝国主义在黑龙江地区强行实施殖民政策,加紧经济掠
夺,致使市场粮价上涨。哈尔滨市1932年每斗大米小卖价格①(①小卖价格:小卖即零售,
小卖价格即零售价格。)为2.88元,1933年涨至3.6元,涨幅为25%;1932年每斗玉米小卖
价格为1.05元,1933年涨至1.4元,涨幅为33.3%;1932年每袋面粉小卖价格为2.72元,
1933年涨至3.36元,涨幅为23.5%。1934年7月,伪满洲国统一伪国币后,尽管将注意力转
向对物价的统制,粮食价格仍然连年上涨。哈尔滨、齐齐哈尔等东北主要城市粮食类价格指
数以1934年为100,1935年为166.9,1936年为174.8。1939年日伪当局将物价列入战时体制
,实施《时局物价政策大纲》,对生产资料实行全面统制,对生活必需品实行重点控制,但
均未奏效,物价依然昂腾。
1940年3月,伪满政府颁布《促进出荷统制令》,强行向农民掠夺粮食。并以低价买进,
高价卖出的手段盘剥农民。

(*瓩:重量单位,1瓩等于1公斤。)
1945年“九·三”抗战胜利后,黑龙江地区各省于1945年末、1946年初相继建立了民主
政府,由贸易局(公司)经营粮食。由于国民党发动反人民的内战,经济遭到严重破坏,致
使通货膨胀,物资匮乏,在政府尚无财力用于平抑市场物价的情况下,粮价仍在上涨。同年
7月6日,哈尔滨市粮食零售价格为:2等面粉每袋950元(东北币,下同),大米每斤23元,
高粱米每斤5元,玉米(W0050001)子每斤7元,玉米面每斤5元。9月23日《东北日报》载,东北贸易总
公司委托哈尔滨市东兴公司和兴隆号、鸿顺兴、双兴泰、鸿聚兴、德兴永、同生德、仁合福
、永光商店及德发代理小卖店等单位代售的粮食,每斤零售价格为:2等面粉45元,2等高粱
5元,2等高粱米10元,2等小米9元。1947年黑龙江地区各省采取多种措施稳定市场,平抑粮
价。原黑龙江省部分县成立粮食委员会(粮市),对粮食实行有管理的自由买卖,省与齐齐
哈尔市政府从县城组织调运粮食等生活物资,投入市场,使物价跌落。以2月26日为期,日前
高粱米每斤1等42元,2等35元,日后1等36元,2等30元;玉米面日前每斤35元,日后26元;
小米日前每斤40元,日后31元;日前每石高粱15000元、玉米(W0050001)15000元、大豆19000元,日后
分别降为8500元、10000元、12000元。打击了私商囤积居奇,巩固了政权。原合江省政府提
出以“调剂物资、稳定物价、发展工农业生产,支援解放战争”为方针,有计划地缩小工农
产品剪刀差。1946年12月,10斤大豆换1斤大青盐,到1947年12月用1.8斤大豆就换回1斤大
青盐。新粮上市时,富锦县贸易局以每斤90元的价格(市价30元)收购大豆,农民积极向政
府卖粮。
1948年原黑龙江省参照各省物价行情,预测物价趋涨,粮价涨势更猛。为此3次调低粮价
,与私商展开激烈的竞争,保证了粮食正常上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粮食购销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为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缩小城乡差别,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
改善农民生活,国家多次提高粮食收购价格。为稳定市场物价,安定人民生活,粮食销价实
行不提或少提的政策。
(一)收购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开始有计划、有步骤地提高粮食收购价格。1949年新粮上
市之际,黑龙江地区各省粮食公司按照东北商业部指示,调整了购粮期间的粮市比价,高于
市价收购农民手中的粮食,增加农民的收入,打击私商,避免卖粮季节出现粮价下跌和“谷
贱伤农”的现象,农民对国家的价格政策普遍满意。此期间,原黑龙江省、松江省的国营粮
食公司,每日收购粮食4500—7000吨,控制了粮食市场,支援了全国。黑龙江地区粮食旺季
平均每百公斤收购牌价为:高粱5.42元(已换算为新人民币,下同),玉米4.44元,谷子
5.28元,小麦10.78元,水稻8.26元,大豆7.62元。1950年提高粮食收购价格后,旺季平
均每百公斤收购牌价为:高粱5.7元,玉米4.7元,谷子5.48元,小麦10.74元,水稻8.
92元,大豆8.38元。1951年东北人民政府经济计划委员会规定,原黑龙江省每百公斤粮食收
购价格为:高粱6.1元,玉米5元,谷子5.6元,小麦13.46元,水稻11.36元,大豆9.46
元。1952年收购价格又作调整。每百公斤收购价格为:高粱7.28元,玉米6.22元,谷子6.
96元,小麦14.8元,水稻13元,大豆10.48元。6种粮食平均收购价格,1952年比1949年提
高幅度为40.5%。
1953年,为了解决全国粮食供需矛盾,保证人民生活和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打击私商
套购、倒运粮食牟取暴利,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
的命令》,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逐步取消了粮食自由市场,粮食的购销价格由国家统一管
理。同年提高了高粱、玉米、谷子、小麦、水稻、大豆等6种粮食收购价格,6种主要原粮平
均每百公斤收购价格由9.8元提高到11.82元,提价幅度为20.6%。6种原粮每百公斤收购价
格分别为:高粱8.52元,玉米7.76元,谷子8.18元,小麦18.38元,水稻15.52元,大豆
12.54元①(①1949年至1950年实际以“东北币”为本位币计价,1951年4月1日至1955年2月
28日实际以“旧人民币”为本位币计价,1955年3月1日后以“新人民币”为本位币计价。为
了直接比较价格高低,已将“东北币”和“旧人民币”换算为“新人民币”计价。)。
国家为进一步掌握粮食产销,保证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1955年8月,国务院颁布《
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实行粮食定产、定购、定销的“三定”政策。黑龙江省根据
国家规定,将小麦统购价每百公斤由18.38元降为17.82元,降低幅度3%;同年10月将玉米
统购价由7.76元提为8.06元,提高幅度4%;谷子统购价由8.18元提为8.42元,提高幅度
3%。1956年将大豆统购价每百公斤由12.54元提为13.6元,提高幅度8.5%。1957年9月,黑
龙江省对山区、边远地区的粮食价格作了调整。中等高粱收购价格每公斤低于0.08元的一律
提到0.08元;谷子、玉米、大豆同高粱比价相应调整。1958年9月依据中央批准黑龙江省的
粮食调价指标并结合省内具体情况,制定了粮食收购价格的新政策。本着对边远和交通不便
地区多提,铁路沿线和沿江地区少提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提高了高粱、谷子、玉米、大豆
的统购价格。4种粮食统购价平均提高幅度为14.07%。
1959年10月,黑龙江省提高大豆收购价格,平均每百公斤由15.36元提到16.9元,提高
幅度为10%。1960年又提到19.2元,提高幅度为13.6%。为了鼓励农民多生产粮食,多向国
家交售粮食,1960年国家对粮食实行超购加价奖励政策。农村人民公社各基本核算单位,向
国家缴纳的公粮和向国家出售的征购粮(不含大豆),按人口计算,平均每人向国家提供的
粮食超过定购基数(合江、牡丹江地区为100公斤,哈尔滨市、黑河地区为125公斤,齐齐哈
尔市、松花江地区和北安市为150公斤)部分,除按统购价格付给价款外,再给予统购价10%
的加价奖励。为了迅速扭转因粮食大幅度减产而使粮食供应不足的状况,从1961年夏粮上市
起,大幅度提高了高粱、玉米、谷子、小麦、水稻、大豆等6种粮食的收购价格,6种粮食平
均每百公斤由13,6元提为17.38元,提高幅度27.8%。将1960年分地区规定的粮食定购基数
标准,统一改为150公斤,超购部分仍给予10%的加价奖励(1962年取消)。
粮食价格调整,缓解了农产品供不应求,抑制了集市贸易粮食价格上涨,农民积极向国
家出售余粮。
1964年,黑龙江省提高了水稻收购价格,每百公斤由19元提到20元,提高幅度5.3%。为
鼓励主要产粮区农民增产粮食,多向国家交售商品粮,1965年国家规定,粮食征购任务实行
“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以生产队为单位,平均每人向国家交售的商品粮超过50公斤的,
超出部分给予9%的加价奖励。对超产超购的粮食,其中半数按每500公斤给予44元固定金额加
价奖励;半数奖给布票50尺。1966年根据国家提高粮食收购价格的规定,黑龙江省提高了高
粱、玉米、谷子、小麦、水稻、大豆等6种粮食收购价格。6种粮平均每百公斤由17.54元提
为21.8元,提高幅度24.3%。同时取消超购加价奖励。
1967年后,根据中央规定,对超购粮食恢复加价奖励政策,但奖励标准降低,范围缩小
。1971年黑龙江省继续对粮食征购任务实行“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对生产队超购的余粮
,按统购价加价25%,国营农场加价30%。对大豆和水稻超购部分按统购价加价10%(一直执行
到1979年)。同年,将大豆收购价格每百公斤由30元提高为33元,提高幅度为10%。1974年水
稻收购价格每百公斤由23.4元提高为27元,提高幅度15.4%。1977年国家对粮食征购任务实
行“一定五年”不变的政策。1978年再次提高大豆收购价格,每百公斤由33元提高到40元,
提高幅度为21.2%。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促进粮食、油料的生产发展,缩小工农业产品的交换
差价,增加农民收入,调动生产积极性,根据1979年3月1日国家《关于调整粮食和油脂、油
料统购价格的通知》,黑龙江省于8月提高了粮食,收购价格。高粱、玉米、谷子、小麦、水
稻、大豆等6种主要粮食统购价格平均每百公斤由24.46元提高到29.06元,提高幅度为18.
8%。
同时,为了鼓励农民多交售粮食,对完成“一定五年”征购粮任务后的超购部分,按提
高后的收购价加价50%收购。同年大豆虫灾较重,为了不过多地减少社队收入,黑龙江省决定
对生产队、农场交售的次大豆(不含碎瓣豆)在收购价格上适当给予了照顾。杂质在2%以内
,其它检验项目符合标准的,按每公斤0.35元收购,已入库的按此价找补。为了发展大豆生
产,满足国内与出口需要,根据国家提高大豆收购价格的安排,对人民公社生产队交售的大
豆实行单独征购基数和单独计算超购加价办法,加价幅度亦为50%。1981年8月,黑龙江省将
大豆统购价每百公斤由46元提高到69元,提高幅度50%。收购价提高后,取消了征购基数和超
购加价办法。
经国务院批准,黑龙江省从1984年新粮上市起取消粮食定购基数,改为按固定比例价的
办法。小麦、谷子按交售数量的30%执行统购价格,70%按超购计价(即在统购价格基础上加
价50%),称为“倒三·七”比例价。每百公斤小麦45元,谷子28.6元;水稻为“倒一·九
”比例价,每百公斤47.8元;高粱“倒三五·六五”比例价,每百公斤26元;玉米在“倒三
五·六五”比例加价的基础上,执行季节差价,即玉米标准品,从新粮入库起至下年4月末,
每百公斤收购价24元,从下年5月1日起至9月末,每百公斤收购价26元。民代国储的玉米按每
百公斤26元计价,另给代储费用。同年因大豆出口量减少,市场销售不畅,国家将大豆统购
价每百公斤由69元降为60元,统购价格调低后,仍不执行超购加价。
为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根据国务院规定,从1985年粮食年度
(4月1日至翌年4月1日)起,粮食取消统购,改为国家合同定购。国家对小麦、稻谷、玉米
和主产区(包括黑龙江省)的大豆实行合同定购,其它粮食品种自由购销。经国家批准,黑
龙江省将谷子在玉米合同定购数内适当定购一部分。合同定购的粮食收购价格为:小麦仍按
“倒三·七”比例计价,每百公斤标准品为45元;水稻按“倒二·八”比例计价,每百公斤
为46.2元;玉米(含顶抵合同数的谷子)按“倒三·七”比例计价,继续实行季节差价,以
“倒三·七”比例为中准价,旺季每百公斤25.4元,淡季每百公斤27.4元;10月取消季节
差价,一律执行“倒三·七”比例价,每百公斤标准品26.4元。民代国储的玉米按中准价每
百公斤26.4,另给代储费;顶抵玉米合同数的谷子每百公斤28.6元;大豆按原统购价每百
公斤60元;不属于合同定购的高粱也按“倒三·七”比例计价,每百公斤26.4元。属于合同
定购品种,超出定购部分由生产者自由销售;非合同定购的粮食品种,实行多渠道经营,自
由购销,价格随行就市。
1985年,高粱、玉米、谷子、小麦、水稻、大豆的收购价格,分别比1949年提高3.9倍
、4.9倍、4.4倍、3.2倍、4.6倍、6.9倍。
(二)销售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国民经济处于恢复时期,国家对粮食销售价格采取了先稳定
在当时市价的水平上,再逐步调整的原则,一方面继续利用私商经营,另一方面建立公粮仓
库,加强收购,掌握粮源,调剂市场供求,稳定市场价格。黑龙江地区的国营商业粮食公司
所制定的粮食销售价格,均以成本为基础,参考当时的市场价格制定。
由于新中国成立不久,整个国民经济处在恢复时期,国营经济正值发展阶段,旧社会遗
留下来的通货膨胀局面还没有彻底消除,加之支援抗美援朝战争的需要,市场粮食供应偏紧
,私商乘机囤积居奇,投机倒把,粮价不稳。黑龙江地区为巩固新政权,保证人民生活,贯
彻中央和东北人民政府调剂物资,回笼货币,掌握物价,统一贸易的政策,大量调运粮食,
集中抛售,有效地打击了不法私商的投机倒把活动,平抑了市场粮价。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
和发展,1952年粮食公司从省商业厅划出,单独设立了国营粮食专业机构,国家掌握了粮食
经营的领导权。黑龙江地区9种粮食平均销售价格,1952年比1949年只上升了20.5%。1953年
国家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政策,粮食经营部门本着不赔或少赔的原则制定了粮食销售价格。
原粮统销价格由收购价格加合理的经营费、保管费和税金构成。黑龙江地区规定,原粮按收
购价加5.6%的购销差率为批发价,再加5—5.5%的批零差率为统销价;成品粮在原粮销售价
基础上再加加工成本费用制定统销价格。粮食统销价格从购到销的差价控制在11%左右。每百
公斤粮食的统销价格为:面粉49.64元,东北大米27.96元,小米14.32元,高粱米13.74
元,玉米(W0050001)10.98元,玉米面9.82元,高粱9.48元,玉米8.58元,大豆13.92元。9种粮
食平均统销价格,1953年比1952年上升18.2%。1954年9月13日,黑龙江省根据东北财政经济
委员会规定,调整了粮食统销价格。高粱每百公斤由9.48元提为9.76元,提高幅度3%;玉
米由8.58元提为8.78元,提高幅度2.3%;大豆由13.92元提为14.3元,提高幅度2.7%;
标准面粉每百公斤由49.64元降为43.52元。1955年标准面粉降为41.76元,1956年由41.
76元提为42.26元(一直到1963年未作变动)。1957年大豆每百公斤统销价格由14.3元提为
15.52元,1959年又提到17.2元,一直到1961年未作变动。
1961年大幅度提高粮食收购价格时,为稳定市场,安定人民生活,粮食统销价格未作变
动。至此,黑龙江省粮食统购统销价格除面粉(面粉销价高于购价,购销差率为19.38%)外
,其它品种统销价均低于统购价。
随着国民经济的初步好转,为解决粮食购销价格倒挂,减少国家亏损,根据国务院批转
全国物价委员会、粮食部《关于粮价会议的报告》,1963年10月把返销农村的粮食统销价格
和供应工商业用粮的价格,提高到统购价格水平。6种原粮供应价格平均每百公斤由14.54元
提高为17.38元,提高幅度为19.5%。1964年7月10日起,调低标准面粉统销价格,黑龙江省
平均每百公斤由42.26元降为41元;从9月1日起,提高大米销售价格,全省平均每百公斤由
27.82元提高到29.26元,提高幅度为5.2%。
国民经济全面好转后,市场物价恢复正常状态。为解决在粮食统销价格中存在的城镇粮
食销价低于农村,职工吃粮比农民便宜的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当前市场
物价的决定》,从1965年4月1日起,把城镇粮食统销价格提高到与统购价格持平,也使城乡
粮食统销价格持平。12种主要粮食统销价格,全省平均每百公斤由17.64元提为20.45元,
提高幅度15.9%。
粮食统销价格提高后,黑龙江省按平均每人每月实际定量口粮25.95市斤计算,每人一
年将增加支出3.72元。其中9个市每人平均增加支出3.29元,县城每人平均增加支出4.43
元,农村每人平均增加支出4.61元。全省一年增加收入2639万元,国家一年增加收入3.3亿
元。为不影响职工生活,国家实行粮价补贴,改暗补为明补。规定行政13级以下干部和职工
按当时家庭人口平均收入,每人每月在20元以下者,每人每月补贴0.29元。为了缩小工人和
农民之间、产粮区农民和经济作物区农民之间的生活差距,1966年提高粮食统购价格后,为
避免统购价提高后出现新的购销价格倒挂,从当年8月1日起,再次提高成品粮(含大豆)统
销价格。大米、小米、高粱米、玉米(W0050001)、玉米面等5种成品粮的统销价格,全省平均每百公斤
由19.5元提到24.48元,提高幅度25.54%。
标准面粉统销价格,全省平均每百公斤由41元降为37元,降价幅度9.8%;大豆统销价格
每百公斤由23.6元提为30.8元,提价幅度30.5l%。统销价格调整后,除大豆外其它品种全
省不分城乡一律执行同价。为保证职工生活,粮食销价提高后,国家把城市粮食统销价提高
后增收的全部金额均用于职工生活补贴。行政15级以下干部及职工,均按当时家庭人口每月
给予粮价补贴,与1965年补贴合并计算,城市(包含矿林区)每人每月补贴0.44元,全年补
贴金额760.2万元;县城以下补贴0.64元,全年补贴金额1350.2万元。1966年黑龙江省用
于粮价补贴总金额为2110.4万元。
城乡人民食用的主要成品粮的统销价格,自1966年8月1日调整后,直到1985年未作变动
。
1985年高粱米、玉米

、玉米面、小米、大米、面粉的零售价格,分别比1949年提高1.
2倍、2.1倍、1.9倍、1.1倍、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