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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淡水鱼

  一、普通淡水鱼
    清代至中华民国期间,松嫩水系盛产鱼类,鱼市兴旺,价格比较便宜。1918年9月,因松 花江涨水,难以捕涝,价格比以往上涨3倍多。1919年冬季,由于钻冰捕鱼成本高,每公斤鲤 鱼老帖①(①老帖系羌帖的,种,是沙俄19世纪末发行的一种以“金卢布”为本位的国家信 用券。)11卢布左右。后随着鱼价下跌,鱼商将鱼大量运往外埠出售,方正县、伊汉通等地 鱼商一次赶着70余辆大车将鱼运至长春、奉天(今沈阳)销售。1920年冬季,白鲤鱼每普特 售价为大洋8元左右,1922年每普特2.58—3.5元,1923年每普特为2—3.25元,1924年每 公斤为0.4元左右,1925年每公斤鲤鱼0.2元。1928年江鱼产量丰盛,销价低廉,每公斤活 鲤鱼售价0.2元。
    “九·一八”事变后,日伪当局先后在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等城镇设立 中央批发市场和淡水鱼批发市场,对水产品严加控制。1932年每条重0.5公斤以上的鲤鱼, 哈尔滨市每公斤收购价为伪满币(下同)0.31元,零售价为0.39元;齐齐哈尔市收购价为 0.224元,零售价为0.29元。产区富锦县鲤鱼每公斤收购价,1934年为0.12元,1935年为 0.16元,1939年上涨到0.47元。1939年哈尔滨市鲤鱼每公斤收购价格上涨到0.58元,零售 价上涨到0.69元;齐齐哈尔市收购价上涨到0.47元,零售价上涨到0.61元。1943年4月起 实行公定价格,1944年4月公布的水产品公定价格见表2—72。
    由于对水产品产销和价格实行限制,水产品交易市场日渐萧条,价格成番论倍上涨。19 44年哈尔滨市1等鲤鱼每公斤销价2.1元,比1939年的0.69元上涨2倍多。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人民政府组织渔民和鱼商生产和经销水产品,价格随行就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淡水鱼价格呈上涨趋势。
    1956年淡水鱼购销价格由省统一管理,并实行城乡差价和地区差价。1957年规定泰来、 肇源、富锦县3个产区和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市淡水鱼购销价格。1等鲤鱼每 公斤收购价格,泰来县为0.74元,肇源县为0.72元,富锦县为0.68元;零售价格,哈尔滨 市为1.16元,齐齐哈尔、佳木斯市为1.04元,牡丹江市为1.18元。
    1958年按渔业生产汛期规定了明水期与冻水期价格,明水期比冻水期价格降低10%。195 9年11月经与吉林省衔接,对泰来、肇源、杜蒙3县与吉林省的扶余、大安、镇赉、郭前旗4县 沿江江面淡水鱼价格作了统一规定。1等鲤鱼江面收购价每公斤为0.72元。1961年为扩大收 购,调整了淡水鱼收购价格,富锦等重点产鱼县1等鲤鱼每公斤由0.64—0.98元,上调到0 .96—1.2元,平均上调幅度为31.5%。
    在此期间,产地销售价按25%进销差率掌握。同时将城乡差价由按实际运杂费和运输伤耗 ,改为按县城收购价扣减运费,扣减额超过10%的,按10%计算。实行交售10吨鱼,奖售给0. 5立方米木材的政策。
    1962年10月,降低了鲤鱼收购价格,1等鲤鱼每公斤(每尾重0.5公斤以上,下同)收购 价格: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市由1.2元降为1.16元;宁安、密山县由0.96 元降为0.92元;抚远、虎林县由0.92元降为0.7元。1963年贯彻“及时收购、积极推销、 生意做活、活而不乱”的经营方针,淡水鱼的商品量不断增加。本着有利于生产的原则,统 一省内江鱼的规格和收购价格。全省平均1等鲤鱼每公斤收购价格0.78元,零售价格为1.5 4元。泰来县鲤鱼每公斤收购价格为0.74元,富锦、肇源县为0.68元。同时加强淡水鱼的市 价管理,规定市价一般不高于牌价的50%。
    1964年本着淡水鱼购销价格稳定在1963年价格水平上的原则,拉开了重点产鱼县与非重 点产鱼县之间的差价。哈尔滨、富锦等13个市、县,明水期1等江鲤鱼每公斤收购价格为0. 8—1.16元,购销差率不超过25%。省管价以外市、县的淡水鱼价格,按产地调拨价加实际包 装费、运杂费,另加20%差价率制定零售价格。季节差价为:以春、秋明水期江鱼购销基价为 100,热水期为85,冻水期为110。同年12月,经与吉林省衔接,肇源、杜蒙、泰来、富锦县 1等冻江鲤鱼收购价格定为0.82元,城乡差价按县城收购价扣减运费计算。各产地购销差率 不超过25%,其它市、县购销差率不超过进货成本的20%。全省1等鲤鱼平均每公斤收购价为0 .76元,零售价为1.47元。哈尔滨市1等鲤鱼每公斤零售价格为1.5元。
    1965年12月,根据国家水产局、全国物价委员会部署,经与吉林省衔接,将省管的肇源 、富锦等9个重点产鱼县冻水期鲤鱼每公斤收购价格定为0.68—0.9元;肇源、杜蒙、泰来 县与吉林省相接的沿江江面,冻水期1等鲤鱼每公斤收购价格为0.76元。全省1等鲤鱼每公斤 平均收购价0.74元。同时,相应地调整了大中城市淡水鱼零售价格,哈尔滨、牡丹江市1等 鲤鱼每公斤1.44元,全省1等鲤鱼每公斤平均零售价1.36元。
    1970年经与吉林省衔接,调整了抚远、饶河县明水期江鱼收购价格。每公斤1等鲤鱼抚远 县由0.46元提高到0.54元,饶河县由0.48元提高到0.52元,销售价格没动。
    1973年12月,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提高淡水鱼收购价格的通知》,并经与吉林省衔接, 调整了肇源、富锦县冻江鱼收购价格。1等鲤鱼每公斤由0.32元调整为0.94元,提高幅度1 4.6%。同时调整了绥滨、同江等12个市、县冻水鱼的收购价格,调后每公斤在0.74—1.0 4元之间。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市收购价格自行确定,其它品种、其它等级的 收购价格相应调整。与吉林省相接的肇源、泰来、杜蒙县江面收购淡水鱼执行其它县城淡水 鱼等级、规格、价格,1等鲤鱼每公斤由0.76元调整为0.94元。此3个县由生产单位送货到 集中地或县城收购点的,按距离水面远近,由经营部门给予运费补贴;各地送货到中心城市 的,按合理经营的原则确定收购价,1等鲤鱼每公斤,哈尔滨市为1.36元,齐齐哈尔、牡丹 江市为1.32元,佳木斯市为1.3元。为了保证市场物价的稳定,零售价格未动,经营部门的 政策性亏损,由地方财政给予补贴。同年调整了与吉林省相接的泰来、杜蒙、肇源县沿江江 面冻水鱼收购价格,1等鲤鱼每公斤由0.76元提高到0.94元。
    由于这次调价幅度大,进销差率缩小,经营部门亏损,所以1974年4月,又将哈尔滨、齐 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市和富锦等10个县的冻水期淡水鱼的收购价格下调10%。由于收购价 格低于养鱼成本,打击了生产者的积极性,尤其是1975年养鱼生产由粗养转为精养,成本增 加,国营渔场平均每公斤鱼的生产成本为0.71元,而售价仅为0.51元,每公斤亏损0.2元 ,有的渔场(队)将渔池改为稻田,淡水鱼收购量下降。1976年全省淡水鱼产量为34981吨, 收购量为9437吨,仅占总产量的26.9%。1979年4月,根据国家物价总局、水产总局的部署, 将省管的哈尔滨、肇源、泰来、同江等14个市、县的1等冻水期鲤鱼收购价格平均提高37%, 并规定明水期比冻水期降低10%,市场销价不动,经营部门的亏损由地方财政给予补贴。为促 进城市郊区养鱼商品基地和国营、集体养渔场的渔业生产发展,鼓励向城市运销鲜活鱼,同 年9月17日对完成派购任务后自留部分淡水鱼实行议价购销,并规定最高限价。哈尔滨、齐齐 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市最高限价为:1等鲜鲤鱼每公斤收购价3元,活鲤鱼4元。由于收购价 格提高,而销售价格未动,造成购销价格倒挂。哈尔滨市每公斤1等鲤鱼销售成本为1.7元, 零售价格仅为1.44元。全省一年亏损额达70万元。同年11月1日,在提高8种副食品销售价格 时,全省淡水鱼销售价格平均提高50%。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市1等鲤鱼每公 斤零售价格为2元,其它主产区市县的购销差率一般掌握在20—25%。活鱼的销售价格,按合 理经营并有利润的原则由各地调整。由于提高销售价格,1980年经营部门转亏为盈。实行平 议两种价格后,一些经营者趁机将平价鱼转为议价销售,水产品价格产生波动。加之集市上 个别鱼贩欺行霸市,引起群众的不满。经过整顿,刹住了涨价风。在此期间齐齐哈尔市鲤鱼 每公斤零售价3.4元,哈尔滨市为4.26元。
    1981年5月,国家对二类水产品及由国家投资扶持的水产养殖商品基地、淡水鱼集中产区 专业社队生产的鱼品实行派购,派购比例为产量的50%。其余部分实行议购,议购价格高于派 购价格30%,个别品种不超过50%。全省1等鲤鱼议购价格每公斤2.52元,零售价3元。1982年 淡水鱼购销价格降低,哈尔滨市1等鲤鱼平价收购每公斤1.34元,零售价格2元;议价收购每 公斤2.08元,零售价3元。
    黑龙江省冬寒时间长,鱼类生长缓慢。淡水鱼多为春放秋捕,养鱼生产周期较长。为了 鼓励养大鱼,1982年8月对养殖的淡水鱼规格及价格作了调整。每尾重0.75公斤以上的1等鱼 收购规格由每尾重0.5公斤以上改为0.4公斤以上,平价收购价1调20%。同年9月,根据市场 供求情况,调整了哈尔滨市淡水鱼议销零售价格,其他市、县参照哈尔滨市议销价格水平从 低安排。1等鲤鱼全省平均每公斤议销零售价格为2.6元,国营渔场为2.52元,其它淡水鱼 价格随行就市。平、议价格提高后,集市贸易价格上涨,齐齐哈尔市每公斤1等鲤鱼市价涨到 5.06元。由于国家对计划分配和节日供应的鱼仍执行平价,其它鱼实行议价销售,既满足了 不同消费者的需求,又控制了水产品的价格水平。
    1985年12月,为搞活淡水鱼经营,本着“放中有管”的原则,对淡水鱼实行有指导的市 场调节价格。省水产公司规定,鲤鱼等4种鱼价上浮不超过30%,下浮不限。由于实行多渠道 多种价格经营,消费者买到了新鲜水产品,渔民获得了较多的收益。
    二、名贵鱼
    (一)大马哈鱼
    东北沦陷时期,因交通不便,又无冷藏能力,销售的大马哈鱼大部分是盐干制品,价格 较低。1932年1公斤大马哈鱼0.33元,相当于0.98公斤猪肉的价格。1937年后价格逐年上涨 ,1938年涨到伪满币(下同)0.54元,1939年涨到0.82元,1942年又涨到1.2元。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大马哈鱼仍为自由购销,价格随行 就市。1959年将大马哈鱼列为特产品经营,价格主要受供求变化和收购政策制约。产地饶河 、抚远县每公斤大马哈鱼收购价格为0.64元;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市零售价 格为1.8元。为扩大收购,保证特需供应,1960年将萝北、抚远、虎林县产大马哈鱼每公斤 收购价由0.64元提高到1.04元,提高幅度62.5%;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市 零售价格由1.8元提高到2.2元,提高幅度22.2%。1961年,对名贵鱼实行统一收购,抚远 、萝北、饶河县等8个产区大马哈鱼每公斤收购价由1.04元提高到1.4元,提高幅度40%;零 售价格相应调整,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市鲜冻大马哈鱼每公斤3.6元,大马 哈鱼盐批子每公斤3.2元。由于连年提高大马哈鱼的价格,销售不畅,1962年10月虎饶、萝 北、抚远、嘉荫县产的鲜冻大马哈鱼每公斤收购价由1.4元降为1.16元;大马哈鱼盐水批子 的零售价降为3元。1963年6月,调低了重点城市的名贵鱼零售价,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 江、佳木斯市每公斤鲜冻大马哈鱼由3.6元降为3元;大马哈鱼盐批子由3元降为2.6元。同 年8月,将抚远县产大马哈鱼收购价格每公斤由1.16元降为0.76元,饶河县产的降为0.68 元;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市大马哈鱼盐水批子零售价每公斤由2.6元降为2元 。1964年9月,本着既保证渔民收入,又照顾消费者合理负担的原则,再次降低大马哈鱼购销 价格。抚远、饶河县产的每公斤收购价格分别由0.76元和0.68元,降低为0.56元和0.52 元。大马哈鱼盐批子零售价,哈尔滨市由2元降为1.6元,齐齐哈尔、牡丹江市降为1.62元 ,佳木斯市降为1.56元。为扩大销售,1966年9月,在收购价未动的情况下,降低了销价, 哈尔滨、佳木斯市大马哈鱼盐批子降为1.48元,齐齐哈尔、牡丹江市降为1.5元;机冻大马 哈鱼,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市每公斤零售价格降为1.64元。1969年9月,为 了在汛期及时收购,将同江、萝北县产的大马哈鱼收购价格调整到与抚远、饶河县同价,每 公斤分别为0.56元和0.52元。由于收购价格降低,收购量一度下降。为扩大收购,保证供 应,1972年8月提高了大马哈鱼的购销价格。收购价格每公斤由0.52—0.56元提高到0.7元 ,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市机冻鱼零售价格每公斤由1.64元提为1.88元,哈尔滨、佳 木斯市大马哈鱼盐批子由1.48元提高到1.68元,齐齐哈尔、牡丹江市由1.5元提高到1.7 元。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国际贸易的逐步扩大,大马哈鱼出现产不足销。为了扩大收 购,保证出口和特需供应,1974年9月,提高了抚远、饶河等产地大马哈鱼的收购价,每公斤 由0.7元提高到0.84元,提高幅度20%。收购价提高后,哈尔滨、佳木斯市大马哈鱼盐批子 零售价每公斤由1.68元提高到2.08元,牡丹江、齐齐哈尔市由1.7元提高到2.1元;哈尔 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市机冻大马哈鱼零售价每公斤由1.88元提高到2.26元。由 于需求量不断增加,市场上大马哈鱼供求偏紧。因其价格较普通鱼的比价偏低,1979年普通 淡水鱼收购价提高40%,大马哈鱼收购价提高50%。抚远、饶河县鲜大马哈鱼每公斤收购价由 0.84元提高到1.26元。收购价格提高后,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市鲜冻鱼零 售价每公斤由2.26元提高到3元,大马哈鱼盐批子零售价,哈尔滨、佳木斯市每公斤由2.0 8元提高到2.8元,齐齐哈尔、牡丹江市由2.1元提高到2.8元。大马哈鱼的食用价值进一步 被人们所认识,市场供求趋紧。1982年11月,再次提高大马哈鱼的销售价格,哈尔滨、齐齐 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市鲜冻大马哈鱼每公斤零售价格由3元提高到3.9元,其盐批子由2. 8元提高到3.7元。
    1983年11月大马哈鱼收购价由1.26元调整为:雌鱼4元,雄鱼3.4元。由产地水产公司 统一组织收购并送到集中点交货的,雌雄大马哈鱼每公斤提高到4.6元;送到哈尔滨市交货 的,每公斤为5元。1984年大马哈鱼由二类商品改为三类商品,放开经营,实行国家指导与市 场调节相结合的价格。1985年每公斤机冻大马哈鱼产地收购价格为3.7元,哈尔滨市零售价 格为8.6元。
    
    (二)鲟、鳇鱼
    鲟、鳇鱼是黑龙江地区的特产的名贵鱼。20世纪30年代,鲟、鳇鱼已成为名扬中外的美 味佳肴。东北沦陷时期,因交通不便,又无冷藏条件,外销的鲟、鳇鱼大部分是盐干制品, 价格较为低廉。1944年对鲟、鲤鱼购销实行公定价格,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市每尾长 1.8尺以上的鲤鱼,每公斤零售价格明水期为伪满币1.26元,冻水期为1.4元;1.8尺以下 的鳇鱼,明水期为0.88元,冻水期为0.98元。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鲟、鲤鱼价格随行就市。自1960 年起由省统一制定购销价格,萝北、富锦、抚远、同江县产的鲟、鲤鱼,每公斤收购价格统 一为0.90元;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市每公斤零售价格为3元。1961年提高鲟 、鲤鱼购销价格,抚远、萝北等8.个产区鲟、鲤鱼收购价每公斤由0.9元提高到1.46元, 提高幅度为62%。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市每公斤零售价由3元提高到4元。
    1962年10月,调整大马哈鱼价格同时,调整了鲟、鳇鱼购销价格。逊克、爱辉、富锦、 呼玛县每公斤收购价格由1.46元降为1.16元,降低幅度20.5%。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 江、佳木斯市零售价格由4元提高到4.4元。同时,扩大了购销差率,产地购销差率不超过2 5%。1963年6月,调低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等重点城市名贵鱼的销售价格,鲜 鳇鱼零售价每公斤由4.4元降低为3.2元,降低幅度27.3%。1977年将萝北、绥滨县鲟、鳇 鱼收购价每公斤由0.8元提高到0.9元,同江县由0.78元提高到0.88元。对生产者交售的 活鱼,按鲜鱼收购价每公斤加价0.8元。
    1979年将萝北、绥滨县鲟、鳇鱼收购价格由每公斤0.9元提高到1.26元,提高幅度40% ;同江县由每公斤0.88元提高到1.24元,提高幅度40.9%。哈尔滨市鲟、鳇鱼零售价由每 公斤2.5元提高为2.8元,提高幅度12%。1981年对鲟、鳇鱼实行加价收购,活雌鳇鱼每公斤 加价0.8元。
    1984年起鲟、鳇鱼实行市场调节,价格随行就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