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铝锅
1958年以前,黑龙江省市场销售的铝制品主要从上海、天津等地进货。1958年哈尔滨市
铝制品厂开始生产铝饭铲、饭盒等制品,1960年试制出钢精锅。26厘米钢精锅每个出厂价6.
65元,产地每个批发价7·18元,零售价8.26元。1964年7月,哈尔滨产26厘米钢精高锅每个
出厂价由6.65元降为6.4元,产地每个批发价由7.18元降为6.9元,产地零售价由8.26元
降为7.94元;牡丹江、佳木斯市场每个零售价分别为8.02元和8.03元。同年12月,调低2
6厘米钢精高锅销售价格,产地每个批发价由6.9元降为5.5元,零售价由7.94元降为6.3
2元;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市每个批发价分别为5.5元、5.57元和5.58元,零售价分
别为6.3元、6.41元和6.42元。其它市、县按地区差价作了相应调整。
1965年5月调低了省内产铝制品厂、销价格。哈尔滨、齐齐哈尔产的26厘米550克钢精锅
每个出厂价格降为4.4元,产地批发价由5.5元降为4.9元,产地零售价分别由6.32元和6
.3元降为5.65元;销地市场的批发价和零售价均按地区差价作了相应调整。
1984年提高铝锭和铝材价格后,铝制品的厂、销价格相应调整。1985年1月,省定标准品
洗白柿型24厘米铝锅,每个出厂价由3.26元提为3.75元,产地每个批发价由3.61元提为4
.26元,零售价由4.15元调为4.9元。销地按地区差价作了相应调整。
二、铸铁锅
民用铸铁锅是日常生活必需品。1930年至1950年,铸铁锅价格随行就市,变动较频。
1961年铁锅产量为105万口,价格提高后,1962年产量增加到161万口。1962年8月调整了
铁锅销售价格,每印零售价格为0.7元。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市8印锅每口为
5.6元。
随着国民经济的调整,铁锅生产增加,成本降低,市场出现滞销现象,库存积压。为有
利于生产,扩大销售,减少库存,1963年6月调低了铁锅厂、销价格。哈尔滨、齐齐哈尔、牡
丹江、佳木斯市的印锅每印零售价格由0.7元降为0.36元,8印铁锅每口由5.6元降为2.8
8元。降价后,当年产量减少到80万口。为扶持地方工业生产发展并稳定市场物价,1970年1
2月,铁锅出厂价格提高5%,销售价格未动。
由于生产铁锅的原材料和燃料价格提高,生产成本增加,生产企业亏损,1973年5月提高
铁锅的厂、销价格。印锅每印零售价格由0.36元提为0.39元。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
、佳木斯市8印铁锅每口由2.88元提为3.12元。1981年9月再次提高铁锅厂、销价格,印锅
每印零售价格由0.39元调为0.456元。哈尔滨市、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市8印铁锅零
售价每口由3.12元提为3.65元。
1984年8月,生铁每吨提价60元,焦炭每吨提价25元,同时取消了对轻工市场用铁每吨补
贴70元的规定,致使铸铁锅等生铁制品生产企业亏损。为保持生产企业有定的经济效益,促
进生产发展,保证人民生活需要,1984年10月提高了铁锅的厂、销价格。铁锅零售价格,每
印由0.456元提为0.726元。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市8印铁锅每口由3.65元
提为5.81元。
随着城乡经济的发展,对12印以上的铁锅的需求量增加。由于制锅原材料和燃料价格上
涨,铁锅生产成本大幅度提高,生产企业亏损。为调动生产企业的积极性,缓和供求矛盾,
1985年9月对12印以上(含12印)的铸铁锅实行浮动价格,即在原价格基础上,本着上浮30%
以内的原则安排厂、销价格。为保持人民生活用锅价格稳定,10印以下(含10印)的铸铁锅
价格未动。
三、民用缸
“九·三”抗战胜利前,黑龙江地区民用缸价格受供求关系和季节变化影响而波动。“
九·三”抗战胜利后乃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民用缸价格也未尽统一。
为改变省内产的民用缸价格偏高的状况,经与邻省衔接,1964年3月调整了省内主要产地
民用缸厂、销价格。齐齐哈尔、牡丹江产的容量为155升2等民用缸零售价格为:产地齐齐哈
尔、牡丹江市每口13元,销地哈尔滨、佳木斯市零售价格分别为15.2元和15.3元。1965年
9月再次调低民用缸厂、销价格。齐齐哈尔、牡丹江产容量为172升2等民用缸,产地齐齐哈尔
、牡丹江市每口零售价格由13元降为11.66元,销地哈尔滨、佳木斯市每口零售价格分别由
15.2元和15.3元降为12.9元和13.4元。
由于生产民用缸的主要原材料价格提高,生产成本增加,生产企业亏损。为促进地方工
业生产发展,满足城乡市场供应,1974年11月提高了民用缸厂、销价格。齐齐哈尔、牡丹江
产容量为172升2等民用缸,产地零售价格每口由11.66元提为13.5元,销地哈尔滨、佳木斯
市每口零售价格分别由12.9元和13.4元提为16.2元和15.52元。但由于生产民用缸的原料
、燃料价格继续上涨,生产成本提高,多数生产企业长期亏损,因此,1981年9月再次提高民
用缸厂、销价格。172升2等民用缸,产地齐齐哈尔、牡丹江市每口零售价由13.5元提高为1
4.85元;销地哈尔滨、佳木斯市每口零售价格分别由16.2元和15.52元提为17.81元和17
.1元,调后价格一直到1985年末未作变动。
四、饭碗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前,黑龙江地区各地饭碗价格不统一,建国后逐步实行统一管理,
价格逐渐衔接。
由于省内陶瓷品生产能力有限,加之民用陶瓷品与工业用陶瓷比价偏低,不利于民用陶
瓷品的生产发展,地产民用陶瓷品满足不了市场需求。因此,1961年提高了民用陶瓷品厂、
销价格。齐齐哈尔、牡丹江生产的4寸1等蓝边饭碗产地每个零售价由0.115元提为0.14元,
销地哈尔滨、佳木斯市与产地执行同价。1962年8月,产地齐齐哈尔、牡丹江市4寸1等蓝边饭
碗每个零售价由0.14提为0.22元;销地哈尔滨、佳木斯市由0.14元提为0.23元。
因省内饭碗价格偏高,经与邻省衔接,1964年3月调低了厂、销价格。齐齐哈尔、牡丹江
、鹤岗市产的4寸1等蓝边饭碗,产地每个零售价格由0.22元降为0.19元;销地哈尔滨、佳
木斯市由0.23元降为0.2元。为进一步促进生产,扩大销售,1966年4月再次调低饭碗价格
,4寸1等蓝边饭碗,产地每个零售价格由0.19元降为0.12元;销地哈尔滨、佳木斯市由0.
2元降为0.13元。为使省内饭碗价格与辽宁省产品价格拉平,1970年12月提高饭碗厂、销价
格。4寸1等蓝边饭碗,产地每个零售价格由0.12元提为0.13元,销地哈尔滨、佳木斯市由
0.13元提为0.14元。由于原材料涨价,生产企业成本增加,为解决生产企业长期亏损问题
,1981年9月再次提高饭碗厂,销价格。4寸1等蓝边饭碗产地每个零售价格由0.13元提高为
0.175元;销地哈尔滨、佳木斯市由0.14元提为0.19元。调后价格一直执行到1985年末没
作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