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学生本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并减轻学生和家长的经济负担,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学生作业、笔记等学习用本的价格长期保持相对稳定。40克有光纸制30
页、32开小学生用本(下同),自50年代以来,每本零售价格一直稳定在0.1元以内。1961
年哈尔滨市每本零售价格为0.07元,牡丹江、佳木斯市为0.08元,齐齐哈尔市为0.1元。
1962年40克有光纸批发价格提高27%,为保持学生用本价格基本稳定,只对价格偏低的哈尔滨
、牡丹江、佳木斯市的小学生用本零售价格作了小幅度调整。哈尔滨市每本由0.07元提为0
.08元,上调幅度14.3%;牡丹江、佳木斯市每本由0.08元提为0.09元,上调幅度12.5%
;齐齐哈尔市每本0.1元未动。1963年40克有光纸提价后,哈尔滨市小学生用本零售价由0.
08元提为0.09元;佳木斯市由0.09元提为0.1元,牡丹江市由0.09元提为0.095元;齐齐
哈尔市每本0.1元未动。1964年12月,40克有光纸批发价格下调后,在学生用本生产成本降
低的情况下,1965年3月对学生用本的厂、销价格作了相应调整。哈尔滨产的小学生用本,哈
尔滨市每本零售价格由0.09元降为0.08元;其它市、县产品比照哈尔滨市的价格按质论价
作了相应调整。
为进一步减轻学生的经济负担,生产学生本的企业采取改善经营管理和调整加工费用等
措施,经营部门打紧费用,生产与经营部门均以微利为原则,1965年7月再次调低学生本厂、
销价格。每本零售价格,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市均降为0.07元;其它市、县
城乡每本零售价均降为0.075元。
1966年9月,有光纸价格调低后,以有光纸为原料的学生用本的厂、销价格随之调低。每
本零售价格,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市由0.07元降为0.065元;其它市、县城
乡由0.075元降为0.07元。
铁路、水运运价调整后,1985年1月,改革了部分商品作价办法。学生用本取消了中心城
市和其它市、县城乡两个价格,改按放开的三类小商品作价原则,由工商企业按保本微利的
原则协商订价。1985年哈尔滨和佳木斯市每本零售价格为0.085元;其他市、县城乡每本在
0.1元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