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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棉纺织品

  一、絮棉
    黑龙江地区不产棉花,市场供应的絮棉由外进的皮棉加工而成,或由产地直接进货,其 销售价格随产地价格的高低而变化。
    1920年哈尔滨市场销售的上等絮棉(下同)每市斤零售价为0.75元(银元,下同),低 于齐齐哈尔市的0.94元,1924年上升为0.83元。东北沦陷时期的1932年,哈尔滨市场销售 的东北产絮棉(中等5300,下同)每市斤售价为伪满币(下同)0.85元,高于齐齐哈尔市的 0.68元,直到1938年两市价格变动不大。1939年以后日本殖民者大肆掠夺物资,絮棉奇缺, 价格大幅度上涨。1939年哈尔滨市场絮棉零售价每市斤1.018元,1944年上涨到1.96元;齐 齐哈尔市场同期的价格为1.29元和1.6元。1945年“九·三”抗日战争胜利后,因内战影响 南北经济交流受阻,絮棉价格持续上涨。1946年12月哈尔滨市场每市斤絮棉售价为东北币( 下同)785元,1947年12月为5957元,1948年12月为51660元;1950年1月,哈尔滨市场絮棉每 公斤零售价为158840元,齐齐哈尔市场为63650元,12月份分别上升为182590元和166250元, 两市年平均价格为168340元和100098元。为了整顿市场,安定人民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立后,国家及时采取了平抑市场物价等一系列措施,并取得明显成效。1952年哈尔滨市场絮 棉价格由1951年的每公斤旧人民币(下同)22080元降为20840元,齐齐哈尔市场由18280元降 为18160元。1953年国营经济已占据市场主导地位,絮棉价格稳步下降。哈尔滨市场每公斤售 价为19520元,齐齐哈尔市为17000元。
    1954年松江、黑龙江两省合并时,将原来两省的絮棉价格进行了协调,哈尔滨市场每公 斤零售价由19520元调整为18780元,齐齐哈尔市由17000元调为18080元。1955年全省进一步 统一了絮棉价格,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4个中心城市零售价格每公斤均为新人 民币(下同)2.12元,1958年调为2.14元。1959年标准品10级絮棉(1958年9月絮棉开始分 等级销售)每公斤零售价,4个中心城市统一为2.18元,直到1964年未变。1965年以6级絮棉 为标准品,4个中心城市的零售价为每公斤2.02元。1972年国家又制定了新的絮棉销售等级 标准,出现新、旧级交叉折算的繁琐价格。1979年旧6级絮棉每公斤零售价,4个中心城市统 一调为2.22元。1983年以旧8级絮棉为标准品,4个中心城市每公斤零售价格为2.5元,直到 1985年未作变动。
    二、棉布
    1946年黑龙江地区棉布市场混乱,价格波动很大。1947年5月东北行政委员会虽然采取了 稳定市场的措施,并调集大量棉花发展纺织工业,但棉布价格仍然上涨。1948年天津产五福 牌白细布每市尺零售价格,哈尔滨市场为东北币(下同)19435元,齐齐哈尔市场为16984元 ,1949年分别上升为22776元和19833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的1950年,哈尔滨市场白细 布(产地、牌号同上)每米零售价为79563元,齐齐哈尔市为80040元。针对棉布价格不断上 涨的情况,国家于1950年7月对棉纱、棉布价格实行统一管理,公、私商业一律按公定价格出 售。1951年4月国家对棉纱又实行统购政策,并按计划供应纺织企业。一系列政策措施实行之 后,棉布市场逐渐稳定。天津产五福牌白细布每米零售价,1951年哈尔滨市场为旧人民币( 下同)8730元,齐齐哈尔市场为8580元,1952年分别为8850元和8790元。为了进一步稳定人 民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价格,1953年国家对棉布等重要商品主要产区的进销差价做了明确规定 。黑龙江地区各省根据国家“城城微利、城乡合理”的地区差价政策,于同年10月将棉布价 格做了调整。松江省把1400多种棉布价格平均下调了1.2%,其中白细布下调0.62%,色布下 调3.31%,花布下调0.79%,斜纹布下调1.76%;黑龙江省亦根据国家部署,对上千种棉布 价格做了不同幅度的调整。调后的天津产五福牌白细布每米零售价,哈尔滨、齐齐哈尔市场 同为8700元;上海产四君子牌花布每米零售价,哈尔滨市为11160元,齐齐哈尔市为10650元 。1954年黑龙江省政府根据国务院部署,对棉布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取消私营企业棉布批发 业务,民用布实行凭票定量供应,凡列入商业部门计划供应棉布的单位一律按分区凭证定量 供应。从1955年开始全省棉布执行统一价格。1955年4月前,全省白细布不分产地、牌号,每 米零售价为旧人民币(下同)8700元,天津产金钟牌青细布为10650元,哈尔滨产青斜纹布为 11400元,上海产四君子牌花布为11100元。自1955年4月1日起发行新人民币后,白细布每米 零售价为0.87元,天津产金钟牌青细布每米零售价为1.065元,哈尔滨产青斜纹布每米零售 价为1.143元,上海产四君子牌花布每米零售价为1.11元。1958年12月省商业厅调整省以上 掌握商品牌价时,将白细布每米零售价由0.87元调为0.855元,天津产青细布由1.02元调 为1.005元,其它品种棉布亦作了不同幅度调整。
    1965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厅根据棉布市场低档品价格偏低,高档品价格偏高而影响 生产和经营单位积极性的情况,经国家同意将棉布销售价格以及地区差价和批零差价做了调 整。零售价全省平均提高1.6%,其中白布类提高2.95%,色布类提高1.19%,花布类提高5 .44%,色织布类调低0.6%。上海产22支纱白细布每米零售价由0.945元调为0.975元(全 省中心城市统一价格),深色花布由1.17元调为1.26元;佳木斯产白粗布为0.915元,斜 纹布为1.125元;齐齐哈尔产硫化青华达呢为1.905元,硫化蓝华达呢为1.935元。经过调 整后的棉布市场价格更加稳定。
    随着城乡市场纺织品日益丰富,为鼓励人们多穿经济实惠的化纤织品,以逐步改变人们 的衣料结构,省物价局、商业厅、纺织公司根据国家部署,于1983年1月下发了《关于调整纺 织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化纤织布和棉织布价格进行了调整。调后的纯棉布每米零售 价平均提高0.3元,其中天津产白市布由0.87元提高为1.08元,青细布由1.08元提为1. 32元,4个中心城市执行同一价格。同年4月,取消了棉织品凭票定量供应办法,实行敞开销 售。从此,结束了棉织品长达29年凭票定量供应的历史。
    三、化纤布
    随着化纤工业的发展,黑龙江省利用丰富的石油和木材等资源,从60年代开始在牡丹江 、哈尔滨、大庆等地相继建立了化纤工厂,产品有粘胶纤维、涤纶纤维等。为了活跃市场, 满足广大消费者生活需要,1966年省内化纤企业生产了粘胶纤维与天然棉花的混纺布。同年 7月经省商业厅和化工轻工业厅批准,该产品的质量、等级差价按纯棉布等级差价率执行,批 零差价率一律按14%执行,各种粘棉混纺布产地零售价因规格不同而各异。其中,粘棉混纺市 布(纱支18×18、密度64×62、幅宽36吋)每米为1.125元,硫化青混纺华达呢(纱支32S/ Z、密度104×57.5、幅宽33.5时)每米为2.25元,同一规格的硫化黄、灰、蓝混纺华达呢 每米为2.28元。随着化纤工业迅速发展,进入70年代化纤布产量成倍增长,到70年代末期已 出现产大于销的情况,其原因之一是由于价格偏高而影响销售。针对化纤产品的产销情况, 根据国家部署,1979年4月将佳木斯纺织厂生产的维棉白市布(维尼纶、棉花各50%)厂、销 价格做了调整。幅度36英寸、纱支21×21、密度64.5×62规格的维棉白市布每米出厂价由1 .13元降为1.025元,每米零售价由1.71元降为1.26元,零售价降价幅度为26,3%;维棉 混纺制成品和纯维尼纶制成品的厂、销价格亦做了相应调整。为了鼓励群众多用化纤布以扩 大销售量,1981年11月省政府按照国务院调整涤棉布价格通知,将省内产各种规格的涤棉布 零售价平均每米降低0.651元。其中,涤棉白细布调低0.555元,涤卡布调低0.45元,涤棉 府绸调低0.72元,涤棉中长纤维织物平均调低0.759元。由于各种涤棉布产地、规格、质量 不同,原来的产地价格有高有低,所以此次降价幅度亦不相同。其中哈尔滨和牡丹江产混纺 硫化青花达呢(75×25%中长纤维布)在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市场每米零售价 由2.22元降为1.86元。
    1983年1月,根据国家《关于降低化学纤维品价格通知》,调低了省内化纤织品价格。降 价品种包括:涤纶纺织布及其制品,涤纶长丝,锦纶长丝和锦纶弹力丝以及晴纶条为原料的 制品(如纯腈纶毛线,腈纶针织绒及其制品等,但不包括维棉布、粘棉布、人造棉布、灯芯 绒、平绒)。按照国家重新拟定的涤纶混纺布定价原则,虽然省内产品质量不断提高,但与 全国主要产区相比存在一定差距,所以依照按质论价的原则,与上海产同一规格、等级的省 内产品,出厂价格由原来低于上海产品5%改为3%;地区差价由0.5%改为0.8%;商业进销差 价为10%。调后的省内产品产地零售价,哈尔滨、佳木斯产65/35浅色涤棉细布每米由3.6元 降为2.28元,中色涤棉府绸(45/2×23、80×65、38)每米由4.23元降为3.03元,深色 涤棉卡(45/2×23、130×70、38)每米由5.61元降为4.41元;哈尔滨、牡丹江产65/35 浅色中长纤维明条呢(32/2×32/2、60×52、39)每米由5.1元降为3.48元,其它品种降 价幅度亦十分明显。此次有升有降的调价是我国纺织品价格改革的一次成功尝试,很受广大 消费者拥护。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改善了化纤企业的经营管理,省内产涤纶混纺布质量逐步提 高。为了贯彻按质论价原则,充分发挥价格的市场调节作用,使企业在原料提价的情况下依 然可以得到合理的经济效益,以调动生产积极性,省物价局、纺织总公司决定从1985年5月开 始,省内新生产的中长纤维混纺布按全国统一规定的订价办法执行,撤消下浮规定,旧有的 中长纤维混纺布厂、销价格一律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