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地区市场供应的食盐主要由外省进货。1954年松江和黑龙江两省合并之前,根据
东北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结合进货价格和盐与粮食比价以及国家对盐税的调整等情况,
两省对食盐销售价格进行有升有降的调整(见表3—7和3—8)。两省合并后,由于国家再度
调高了食盐出厂税率,食盐进销价格每百公斤提高3.4元,所以自1959年1月14日起将哈尔滨
、齐齐哈尔、佳木斯市为辽宁省代试销的精盐,每公斤零售价定为0.314元(见表3—9—②
)。为调剂市场,1963年由辽宁省调入了部分洗涤盐,在哈尔滨等10个主要城市销售的零售
价,每公斤为0.29元。1965年规定,凡铁路沿线的市、县盐业批发站、粮库、粮食供应部等
经销的由辽宁省调进的散精盐,每公斤零售价一律为0.314元,加纸袋包装的(0.5公斤)
每袋为0.18元。
根据国家部署,自1966年8月1日起全省食盐执行统一的零售价格,粒盐每公斤为0.26元
,精盐每公斤为0.32元(0.5公斤包装盐每袋加0.02元包装费),洗涤盐每公斤为0.28元
。精盐和洗涤盐因加工费用增加而使零售价格上升。为稳定市场,国家对加工盐制定了最高
限价;根据市场变化,1978年9月国家重新安排了最高限价,加工食盐每公斤零售价由0.34
元降为0.3元。
1984年黑龙江省由辽宁省调进的普通精盐(质量略次),全省统一零售价格每公斤为0.
3元(带小包装的另加实际费用)。
粒盐自1966年8月1日调价后直到1985年价格未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