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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卷烟价格

  民国期间,黑龙江地区卷烟价格完全掌握在经营者手中,政府只按零售价格征收20%的捐 税。由于消费者生活水平低,在125种牌号卷烟中,每盒零售价0.1元(银元,下同)以下的 有100种,0.2元至1元的有13种,1元以上的极少。
    东北沦陷初期,日伪政权对卷烟价格实行严格控制,税大价高。1939年每盒双鹤牌卷烟 零售价,哈尔滨市场由伪满币(下同)0.1元上涨到0.118元,齐齐哈尔市场由0.1元上涨 到0.12元。1943年6月,老巴夺株式会社生产8个牌号卷烟中,每盒零售价在0.1元以下的只 有3种,0.1元至0.32元的5种,到1944年卷烟价格已上涨50%。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卷烟价格持续上涨。为稳定市场,控制物价,1949年2月东北区 对烟草实行专卖,国营商业包销卷烟,价格由政府统一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对卷烟实行高税政策,以增加财政收入。黑龙江地区于19 53年按照国家要求,采取划分“价区”的办法制定卷烟价格。哈尔滨市和双城、阿城、绥化 、肇东、兰西、宾县、呼兰、五常、尚志等9县为第一价区,其他市、县及城镇为第二价区。 省外进卷烟零售价,第一价区按产地牌价每盒加旧人民币(下同)100元,第二价区加200元 ;省内产卷烟零售价格,第一价区按产地价格执行,第二价区在产地零售价基础上加100元, 。哈尔滨卷烟厂生产的哈尔滨牌20支丙级卷烟,产地零售价每盒1800元,第二价区为1900元 。1956年8月,黑龙江省专卖事业公司为扩大卷烟销售,根据卷烟质量及其销售情况,以接近 烟叶、烟丝的价格水平,调整了省内外产丙级卷烟价格。哈尔滨牌卷烟产地零售价格,由新 人民币0.18元降为0.17元,其他市、县为0.18元;同年10月,在调整5种卷烟价格时,将 粗支哈尔滨牌20支丙级烟每盒零售价调整为:第一价区每盒0.19元,第二价区每盒0.2元。 1958年10月规定,不论省内外产卷烟,一律以哈尔滨市为一个价区作价。省外产卷烟,哈尔 滨市每盒零售价格按产地零售牌价加0.01元,其他市、县按产地零售牌价加0.02元;省内 产卷烟,哈尔滨市执行产地价格,其他市、县按哈尔滨市零售价,每盒加价0.01元。1962年 12月,根据国家部署,全省县级以上市场卷烟销售价格提高10%。其中哈尔滨牌20支丙级烟产 地零售价每盒由0.19元调为0.21元,其他市、县按哈尔滨市零售价加价0.01元。随着烤烟 收购价格提高,卷烟生产成本上升,1963年9月提高了卷烟出厂价。哈尔滨卷烟厂生产的16种 卷烟出厂价平均提高11%,其中哈尔滨牌、葡萄牌20支丙级烟提高16%,特制新装哈尔滨牌20 支乙级烟提高7.9%。同年10月,为解决企业生产亏损,再次将卷烟出厂价格提高20%,并从 11月1日起将全省卷烟零售价格平均提高9.64%。其中哈尔滨牌20支丙级烟每盒由0.21元调 为0.23元,特制新装哈尔滨牌20支乙级烟每盒由0.28元调为0.31元。在此期间,为稳定市 场,满足供应,打击不法烟贩,在对市场卷烟做好平价定量供应同时,先后对国产乙、丙、 丁级卷烟实行高价敞开销售。1964年2月高价卷烟逐步恢复平价。
    随着烤烟(卷烟原料)收购价格多次提高,卷烟生产成本逐年增加,卷烟价格上升,影 响了销售。在低档卷烟销售不畅而高、中档卷烟却长期供不应求的情况下,根据国家统一部 署,自1981年11月18日起调整了省内产卷烟价格。全省平均甲级烟每盒零售价提高了0.19元 ,乙级烟提高0.07元,丙级烟提高0.018元,丁级烟价格未动。调价后仍执行产地和销地两 种价格,省外产甲级卷烟,哈尔滨市场的零售价在产地零售价基础上每盒加价0.02元,其它 等级加价0.01元;其他市、县仍按哈尔滨市零售价每盒加价0.01元。这次卷烟价格调整后 ,一度出现滞销现象。卷烟生产企业为推销产品,采取自行降价竞销办法,卷烟价格又有所 下降,但卷烟市场价格混乱。根据国务院部署,由省物价局和烟草公司进行了联合检查整顿 ,制止了价格混乱状况。1984年10月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取消了专营利润,在卷烟出厂价基 础上计税,并对卷烟进销差价和批零差价进行了统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