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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出厂价

  东北沦陷时期,日本侵略者为掠夺煤炭资源,在黑龙江地区逐渐开发新煤田,于1935年 (民国24年)成立了一元化的煤炭管理机构“满洲炭矿株式会社”,并设立“煤业统制委员 会”,把煤炭由受供求关系所左右的自由价格状态置于全面统制之下,规定了开采成本加运 费和一定利润的煤炭价格,即“成本核算式的煤炭价格”。随着1937年开始的“产业五年计 划”的逐步推行,燃料煤和原料煤的需要量大幅度增加。在采煤成本上升、煤矿业收支不能 相抵的情况下,1939年9月将各煤种的坑口价格平均每吨提高1.5元(伪满币)。从此,“日 满商事会社”废除了以前对煤炭实行的“委托贩卖制”,改为坑口就地收购、统一核算的“ 平派价格制”。在煤矿生产用的各种物资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下,不得已于1940年6月和194 1年10月两次提高煤炭收购价格和卖出价格。伪满当局责令“满洲炭矿株式会社”加紧开发新 煤矿外,并责令“满铁株式会社”加紧建筑铁路运输煤炭。因新开的煤矿地处偏僻,设备不 完善,采煤成本过高,因此,收购煤炭不分煤质优劣,一律按成本定价;出售煤炭按质定价 ,用优质煤所取得的利润来弥补劣质煤的亏本。采取成本加利润的办法制定煤炭收购价格, 不利刺激煤矿改善管理,反而使煤炭生产成本不断增高。为改变此种状况,1943年起实行煤 矿等级制度,按煤矿自然条件确定煤矿等级,依各煤矿等级分别制,定煤炭收购价格。
    1945年“九·三”抗日战争胜利初期,黑龙江地区的煤炭基本延续东北沦陷时期的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到50年代初期,黑龙江地区煤炭出厂价格未作大的统一调整,各煤 炭生产企业均有不同程度的利润。鹤岗煤矿1950年产煤193万吨,平均每吨煤成本5.22元( 换算为新人民币,下同),出厂价格8.元,年利润额24万元;1951年产煤194万吨,平均每 吨煤成本6.9元,出厂价格8.1元,年利润额141万元;1952年产煤218万吨,平均每吨煤成 本8.21元,出厂价格9.1元,年利润额252.5万元。
    各煤矿不同时期所产的煤种和质量不同,价格各异。1952年双鸭山矿的二号气原煤每吨 出厂价格为17.4元,三号气原煤每吨15.8元。1954年鹤岗矿的原煤(含灰分1622%)每吨出 厂价格为9.73元,1956年鹤岗矿的二号原煤(含灰分24%)每吨出厂价格为13.6元。
    1957年,煤炭部所属煤炭生产企业中有49%的企业亏损,其中鹤岗矿原煤年销量564万吨 ,平均吨煤成本13.11元,销价10.12元,全年亏损额976.5万元。为减少煤炭生产亏损, 煤炭工业部规定,自1958年1月起,国营煤矿煤炭执行煤炭工业部制定的出厂价格。其中鹤岗 矿的二号气原煤每吨14.2元,双鸭山矿的二号原煤13.5元,鸡西矿二号原煤15元。当时的 七台河矿一号原煤20元。1958年鹤岗矿原煤销量779万吨,平均吨煤成本10.45元,出厂价格 14.95元,年利润额为3601.1万元。随着矿建资材等价格提高,煤炭生产成本上升,1963年 ,统配煤矿均不同程度亏损,仅鹤岗矿务局所属各矿亏损额达3858.6万元。为了发展煤炭生 产,减少煤炭生产企业亏损,1964年2月,国家对部分统配煤出厂价格进行有升有降地调整。 其中,鹤岗矿的二号气原煤每吨由14.2元提为16.2元,规定三号气原煤每吨14.2元;鸡西 矿的二号原煤每吨由15元提为16元,规定三号原煤每吨15元;双鸭山矿的二号原煤每吨由13 .5元提为17.4元,规定三号原煤每吨15.8元;七台河矿的一号原煤每吨由20元降为16元, 规定三号气原煤每吨13.3元。
    1965年1月,煤炭工业部按煤炭的灰分含量,将精煤划分为15个等级,其它煤炭划分为1 4个等级(各等级间灰分含量间隔4%),并以灰分含量21.0124%的8级煤为标准品,调整了统 配煤的出厂价格。省内的鹤岗、双鸭山、鸡西、七台河4个矿务局所属各矿生产的标准品8级 气原煤,每吨出厂价格分别为17.6元、17.8元、17.8元和18元。
    随着国家对国营煤矿的统配煤炭出厂价格的调整,黑龙江省对密山等5个地方国营煤矿的 煤炭出厂价格同时作了调整,平均每吨提价1.92元,提价幅度为12.7%。密山、老道沟、碱 场各矿原煤每吨出厂价格分别为16.5元、17.8元和16元。
    1964年和1965年连续两次提高煤炭出厂价格,煤炭生产企业仍未扭亏为盈,1965年鹤岗 矿务局亏损额达1990.2万元。为进一步减少煤炭生产亏损,煤炭工业部于1966年1月再次调 整统配煤出厂价格。其中,鹤岗、双鸭山、鸡西、七台河4个矿务局所属各矿生产的8级气原 煤每吨出厂价格分别由17.6元、17.8元、17.8元和18元,依次提高为17.8元、18元、18 元和18.1元。由于提价幅度较小.加之采掘巷道延伸,所需矿建资材增多并且价格继续上涨 ,以及工人调整工资等因素,煤炭生产成本增加,煤炭生产企业仍然亏损。1974年鹤岗、鸡 西、双鸭山、七台河4个矿务局亏损总额达1976.6万元。1978年仅鹤岗矿务局原煤亏损额达 1621万元。1979年5月国家提高煤炭出厂价格,平均每吨煤提价5元,同时在价外征收矿区内 专用线运输费。全省按经营品种计算,平均每吨煤提高6.34元,另加矿区专用线运输费平均 每吨0.55元。同时将原来煤的14个等级改为25个等级,原规定的灰分间隔4%改为2%,并确定 以14级气原煤(含灰分22.01—24%)为标准品。鹤岗、双鸭山、鸡西、七台河各矿生产的1 4级气原煤,每吨出厂价格分别规定为23元、23.2元、23.2元和23.4元。出厂价格调整后 ,煤炭生产基本扭亏为盈,当年鹤岗矿务局煤炭利润总额为497.9万元。
    为促进地方煤矿生产发展,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煤炭质量,1979年10月对省内31个地方 国营煤矿的59个品种煤炭出厂价格进行调整,平均每吨由15.84元提高到20.77元,提价幅 度为31.1%。灰分含量为22.01—24%的鸡东矿的14级气原煤、依兰矿的14级长焰原煤、三合 矿的14级焦原煤和方正矿的14级长焰原煤,每吨出厂价格分别为23.2元、22.1元、23.3元 和21.7元。其它煤种均按质量规定了出厂价格。
    为适应国民经济发展,促进煤炭生产,从1983年1月起,对统配煤矿实行超产加价试点。 1982年实际产量超过核定生产能力的部分,在规定的出厂价格基础上加价25%;比1982年实际 产量再增加的部分,在规定的出厂价格基础上加价50%。考核年度的原煤产量虽然未达到核定 的生产能力,但比1982年实际产量增加的部分,在规定的出厂价格基础上加价25%;达到核定 生产能力后超产部分加价50%。超产煤炭加价收入全部留给煤炭生产企业。物资部门分配的市 场民用煤指标和核定的煤炭生产企业自用煤及其职工生活用煤不加价。
    1983年对超调、超耗的地方煤炭实行加价。省上调的煤炭以1982年确定的上调量为基数 ,每超调1吨,在规定的出厂价格(包括“维简费”)基础上加价10元,超调煤加价款由超耗 单位负担。1984年省上调地方煤需要补贴的数量为542万吨,其中由财政补贴的上调基数为4 07万吨,其余补贴由超耗用户负担。凡超过1983年年度分配计划的,每吨加价4.5元;凡超 过1984年度分配计划的,每吨加价10元。市场用煤不加价。
    自1983年1月起,统配煤矿的煤炭在出厂价格外征收“维简费”。煤炭企业的自用煤,外 销的原煤、洗精煤、各种洗选块煤和其它洗选煤,销售给煤炭系统以外的洗煤厂的入洗原料 煤,销售给商业、物资部门或由煤炭企业直接外销的煤炭,均按标准和销售数量计征“维简 费”。原煤和其它洗选煤,每吨征收2元;各种洗选块煤,每吨征收3元;洗精煤每吨征收4元 。
    1985年,对鹤岗、双鸭山、鸡西、七台河4个统配矿实行投入产出包干政策,包干基数分 别为1260.3万吨、522万吨、1278万吨和252万吨,超包干基数产量分别为143.7万吨、88万 吨、72万吨和248万吨。除继续按1984年规定的超核定能力每吨煤加价标准执行外,对超过包 干基数部分煤炭,按国家调拨价加价50%,超过年度分配计划部分煤炭加价一倍。以1984年实 际收入额度为基数,一包6年不变。
    1985年3月,国家调整统配煤的部分煤种比价和品种比价,扩大地区差价,提高了统配煤 的出厂价格。鹤岗、双鸭山、鸡西、七台河各矿生产的14级气原煤(标准品)每吨出厂价格 分别为27.6元、27.9元、27.9元和28.1元。全省平均每吨提高7.4元。黑龙江省煤炭地 区差价由10%扩大为20%,洗精煤与原煤的比价率由156%提高到165%,选煤与原煤的比价率扩 大5%到10%。通过扩大地区差价,平均每吨煤提价2.87元;调整品种比价,平均每吨煤提价 0.87元;调整煤种比价,平均每吨煤提价0.65元。三项合计,平均每吨煤提价4.39元。
    调整煤种比价、品种比价和扩大地区差价,煤炭出厂价格有所提高,但多数煤炭生产企 业仍然亏损。1985年,鹤岗矿每吨原煤亏损9.33元,双鸭山矿每吨原煤亏损5.7元,鸡西矿 每吨原煤亏损5.2元,七台河矿每吨原煤仅盈利0.07元。
    调整统配煤炭部分煤种比价、品种比价和扩大地区差价后,对地方国营煤矿生产的煤炭 也按统配煤的煤种比价、品种比价和地区差价作了相应调整,各煤炭产地的燃料公司外调煤 炭车板交货价格,按煤矿调整后的出厂价格作了相应调整。供应工业用煤价格亦相应调整。 市场用煤和城镇生活用煤的销价未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