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销售价
一、市场销价
1931年“九.一八”事变前,黑龙江地区煤炭销售价格受供求关系左右,市场煤价随着
季节、运输条件和其它燃料的供应情况的变化而波动。1910年(清宣统二年)12月,哈尔滨
市场因经商者和市民多半由烧木炭和木柈改烧煤炭,致使煤炭供应紧张,价格上涨,每普特
售价为俄洋16—20戈比。1911年9月,哈尔滨市煤炭售价每普特16戈比左右,到天气寒冷的1
2月,涨到25戈比。1916年12月,因铁路运输紧张,几日之内煤炭价格由每普特42戈比涨至4
5戈比。1917年初,因受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影响,国外煤价上涨。受世界形势影响加之本地采
煤成本提高,煤价陡然上涨,1月间,哈尔滨市煤价由每普特俄洋0.42元涨到0.73元,11月
份,每普特涨到3.2元以上。1918年8月,因铁路运输紧张,运价上涨,哈尔滨市煤价继续上
涨,9月末每普特由俄洋3元涨到6元。1919年,因煤炭的需要量增加,煤价大幅度上升,每普
特上涨了56元。到1920年4月,哈尔滨市煤价上涨3次,每吨累计涨价额10元以上,10月以后
,随着银价暴跌,各地煤价逐步下降。滨江县(今哈尔滨市道外区)每吨烟煤1920年为22元
,1921年为20.55元,1922年为19.75元,1924年为17.82元。龙江县每吨烟煤1920年为32
元,1922年为20.21元,1923年为21.78元,1924年为20.38元。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帝国主义进行殖民统治,在经济上采取集权、掠夺、
垄断等手段,煤炭的生产、运输和价格管理统由伪满洲煤矿株式会社和煤业统制委员会统制
,将过去煤炭受供求关系左右的“自由价格”改为“成本核算式价格”。伪满洲铁路株式会
社和煤矿株式会社,为执行煤业统制委员会“务使煤价达到低廉程度”的方针,于1936年大
幅度调低了煤炭零售价格。哈尔滨市场销售的鹤岗煤零售价格,每吨由1935年的15.13元(
伪满币,下同)降为13.88元;齐齐哈尔市场销售的鹤岗煤零售价每吨由26元下降为20元;
阿城县销售的鹤岗煤零售价每吨由15.12元降为13.38元。
1937年“七·七”事变后,燃料煤与原料煤需要量大幅度增加,采煤成本普遍提高,各
煤矿入不抵出。伪满洲国于1938年4月提高煤炭价格,各种煤平均每吨上涨1.12元。哈尔滨
、齐齐哈尔、牡丹江3市销售的鹤岗煤零售价格平均每吨比1936年分别上涨0.98元、0.75元
、1.3元。1939年9月再次提高煤炭价格,各煤种坑口价格平均上涨1.5元,同年10月,哈尔
滨市场每吨鹤岗原煤销售价格由8月份的17元涨到18.69元。
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战争继续蔓延,市场物价普遍上涨,煤炭生产成本不断上升,煤矿负
担加重。伪满当局于1940年6月和1941年10月两次提高煤炭价格。哈尔滨市原煤零售价格,1
940年每吨19.2元,1941年至1943年涨到26.35元,比1940年上涨37.2%;1944年涨到28.
15元,比1940年上涨46.6%。齐齐哈尔市原煤零售价格1940年每吨17.25元,1941年涨到24
元,1943年涨到27元,比1940年上涨56.5%。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黑龙江地区各地相继建立民主政权。由于物资缺乏,流通不畅
,加之尚未建立物价管理机构,煤炭价格仍属市场调节,比较混乱。1946年12月,哈尔滨市
场原煤零售价每吨为东北币1.44万元,齐齐哈尔市每吨为地方币0.3万元,佳木斯市每吨为
地方币0.49万元。1947年10月,哈尔滨市场原煤零售价格每吨2.4万元,齐齐哈尔市每吨为
东北币(下同)1.6万元,佳木斯市为3.15万元。1948年1月,哈尔滨市煤炭零售价格每吨
2.2万元,4月份涨到2.6万元,当年9月哈尔滨市场原煤价格月初每吨12.8万元,到当月中
旬涨到33.5万元。同期,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等地煤炭价格也大幅度上涨。同年10月
,东北全境解放后,市场物价呈下降趋势。1949年1月,哈尔滨市原煤每吨零售价为27万元,
比上年9月中旬下降19.4%。
1950年8月.东北区煤建公司统一制定了煤建商品批发价格与零售价格调整办法,改变了
过去不分对象,不分数量,不分用途,都以一个价销售的办法,实行批发、零售价格。同年
12月,东北区煤建公司规定东北各地煤炭统一批发、零售价格,无地区差价。鹤岗原煤、恒
山原煤、鸡西原煤零售价每吨分别为122万元、112万元和102万元。1951年1月,随着调拨价
提高9%,批发价提高7%,零售价格相应调整。鹤岗原煤、恒山原煤、鸡西原煤零售价每吨分
别调到128万元、122万元和108万元。同年2月,东北区煤建公司将煤炭零售价的作价办法改
为:东北区铁路沿线统一批发价格加批零差率(统一规定为8.1%),再加当地平均马车费,
为各地零售价格。鹤岗原煤,在齐齐哈尔市、绥化县等地每吨加平均马车费10万元,每吨零
售价格为120万元;讷河、安达等地加平均马车费8万元,每吨零售价为118万元;肇东、龙江
等地加平均马车费6万元,每吨零售价为116万元。同年7月,因煤炭调拨价与铁路运费提高,
各主要城市销售的主要煤种价格相应调整。哈尔滨、佳木斯地区(含鹤岗、勃利等市、县)
销售的双鸭山原煤,每吨零售价由旧人民币(下同)12.6万元调到18.4万元;鹤岗原煤每
吨零售价由11.8万元调到16.7万元;鸡西原煤由每吨零售价9.97万元调到14.6万元。牡
丹江地区(含鸡西、宁安等市、县)销售的双鸭山原煤,每吨零售价由12.5万元调到18.3
万元;鹤岗原煤每吨零售价由11.7万元调到16.6万元;鸡西原煤每吨零售价由9.87万元调
到14.5万元。
1952年3月,松江省为解决因煤炭进货成本提高而使煤建公司经营亏损问题,经中央财政
经济委员会批准,将原煤批发价平均每吨提高1.6万元。哈尔滨、牡丹江、佳木斯3个城市销
售的双鸭山原煤、鹤岗原煤、鸡西原煤,3种煤每吨零售价分别为20.1万元、18.4万元和1
6.5万元;鸡西、鹤岗、宁安、阿城等中小城市销售的双鸭山原煤、鹤岗原煤、鸡西原煤,
3种煤每吨零售价格分别为19.8万元、18.1万元和16.2万元。同年8月,为支援工农业生产
,满足人民生活需要,加速资金周转,减少煤炭积压,扩大销售,东北区煤建公司将全区个
别煤种的统一批发价格平均调低12.74%,零售价格相应调整。1953年4月,为节省好煤,推
销次煤,以解决好煤不足分配、次煤积压过多和煤炭运价、调拨价提高,上缴利润增加而经
营部门亏损问题,松江省调整了铁路沿线市场煤炭销售价格。大、中城市(哈尔滨、牡丹江
、佳木斯3市)销售的双鸭山原煤、鹤岗原煤、鸡西原煤,3种煤每吨零售价格分别为21.9万
元、20.5万元和17.7万元;松江省内其它铁路沿线城市销售的双鸭山原煤、鹤岗原煤、鸡
西原煤,3种煤每吨零售价格分别为21.5万元、20.1万元和17.3万元。1958年统配煤出厂
价格大幅度上调后,为稳定市场物价,市场用煤的销售价格未作变动,由财政部门给经营部
门补贴。
1963年,全省铁路沿线煤炭的综合平均批发价格每吨为新人民币15.82元。1964年1月至
5月,每吨提高为16.76元。从6月份起,每吨提高为18.96元;非铁路沿线和沿江县份,因
煤炭价格原来偏高,未作调整。各地煤炭零售价格仍按原规定的批零差率执行。根据中共中
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当前市场物价的决定》和全国物价委员会、商业部《关于适当提高煤
炭的市场销售价格的通知》,黑龙江省从1965年4月1日起调整煤炭市场销售价格。全省各地
各煤种按批发、零售混合价格平均计算,每吨由20.07元调整为22.52元,提高幅度为12.
2%。其中,批发价格平均每吨由18.14元调整为20.38元,提高幅度为12.4%;零售价格平
均每吨由20.29元调整为22.76元,提高幅度为12.2%。市场用煤,铁路沿线批发价格全省
平均每吨提高2.3元。铁路沿线原规定的统一批发价改为实行地区差价。煤矿矿区的煤炭销
价未动,使产地与销地保持一定差价。黑河地区北5县(爱辉、孙吴、逊克、呼玛、嘉荫)及
沿江县(巴彦等11县),因船运运价低,煤价已高于铁路沿线,也没提价。各地煤炭零售价
格仍执行原规定的批零差率。煤炭价格调整后,经营部门每吨煤的亏损由1.61元减少到1.
19元。从1965年4月1日起,全省铁路沿线销售地方国营密山煤矿、碱场煤矿和老道沟煤矿原
煤批发价每吨分别为20.6元、20.6元和21.8元,批零差率为10%。
市场生活用煤提价后,为使大部分职工不因煤炭提价而影响生活,对调价地区的职工给
予煤价补贴。凡在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部
门工作的吃国家供应粮和以烧煤为主的职工,从1965年4月1日起,按规定发给煤价补贴。按
职工家庭当时实有人口计算,每人每月补贴0.14元,按月同工资一起发给职工。对职工家庭
成员中有13级以上或相当于13级以上干部的不予补贴,14级以下的干部及职工,其家庭成员
固定工资收入每人每月平均在20元以上的也不予补贴,煤炭提价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予补贴
。
1979年全面调整煤类出厂价格后,市场用煤的销售价格没有调整,出厂价格提高部分由
财政补贴。商业、物资系统直接经营的市场用煤的调价价差由财政部门补贴。全年市场用煤
补贴金额为2934.4万元。
1985年煤炭出厂价格提高后,市场用煤和城镇生活用煤销售价格未动,继续由财政部门
给经营部门补贴。1985年全省民用煤价差补贴额为12015万元。
二、批发、零售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国家对供应市场用煤根据不同需要,规定批发与零售价格。
1950年8月,东北行政区煤建公司制定实施的商品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调整办法规定:对经由
供销合作社经营的煤炭,按批发价格扣减1.5%的优待价供应;对经营煤炭的私商按批发价格
供应。除此之外,无论数量多少,一律执行零售价格。同年9月,东北区煤建公司调整了煤炭
批发与零售范围:供应供销合作社及私商经营的煤炭和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公私企业
、职工居民等生活用煤,一次购煤2吨以上者按批发价格供应;一次购煤不足2吨者按零售价
格供应。对乡村中的煤商和农民群众利用送粮大车运回的下乡煤炭,每次在半吨以上者按批
发价格供应;不足半吨者按零售价格供应。同年12月,因运煤车皮不足,为有重点地调剂供
应,东北区煤建公司采取临时措施,改变煤炭批发与零售范围:机关、部队等用煤,一律执
行零售价格;停止对供销合作社及煤商批发,由煤建公司送货并负担车费,组织合作社或私
商代销。1951年1月,恢复了对供销合作社及煤商经营的煤炭批发业务,同年2月调整了批发
零售范围:对属于市场供应范围的县以下工业、手工业生产用煤和持有营业许可证的煤商购
煤以及机关、部队、学校等公用煤,一次购煤在2吨以上者执行批发价格;对其它用煤执行零
售价格。当年9月,为提高国民经济的计划性,加强国营经济与合作经济的协作,保证城乡物
资供应,东北贸易部规定:国营公司供应给合作社的计划内煤炭,合作社只能向下级社批发
或向居民群众零售,不向私商批发。供应合作社的煤炭由按批发价扣减1.5%,改为扣减6%。
1953年,原黑龙江省为保证重点生产需要的好煤,扩大次煤的销路,在齐齐哈尔市停止
对私营煤商生产用煤的批发业务,其它县城取消煤炭批发价格,一律按零售价格销售。各县
取消煤炭批零差价后,供销合作社经营的煤炭,按批发价扣减10%。
1955年,全省将原规定的煤炭按数量批发改为按对象批发:对生产用煤和煤炭贩运者实
行批发价格,对其余用煤执行零售价格。1958年,本着对生产用煤和经营性煤炭实行批发,
对直接消费者用煤实行零售的原则,对大、中城市的区属以下和县属以下的工业、手工业生
产用煤,对农村人民公社及生产队的各种生产用煤,对大、中城市的区属和县属以下的全民
或集体所有制的医疗、卫生防疫、保健等单位生产蒸馏水和消毒及药材加工用煤,均执行批
发价格。对经批准经营煤炭的国营商业、供销社、合作社、森工商店、铁路商店,凡执行国
家零售牌价.缴纳营业税并按系统上缴利润的,均按批发价格供应;对某些特殊部门或行业
用煤也按批发价格供应。对其余用煤执行零售价格。
1962年根据国务院规定,按不同耗煤用途规定批发与零售范围:城镇区(县)以下小工
业、手工业生产用煤,农村生产用煤,饮食业、服务业生产经营用煤和部队生活用煤,按批
发价格供应;商办工业的副食品加工用煤,按代营价格(按工业生产用煤的供应价格每吨扣
减5.7元)供应;城镇居民、农村社员生活用煤和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取暖生活
用煤,按零售价格供应。
1962年规定的市场用煤批发与零售范围,20多年未作变动。由于煤炭出厂价格和费用多
次提高,使市场用煤的进销价格倒挂,经营部门严重亏损,财政补贴逐年增加。根据国家统
一部署,自1984年11月10日起,按市场用煤不同供应对象规定批发与零售范围:属于军费开
支的军队和武警部队及其所属学校、医院的炊事取暖用煤,饮食、服务行业(包括国营、集
体、个体户)经营性用煤,向国家订有交售合同的农村蔬菜温室(不包括塑料大棚)专业户
生产用煤,均按批发价格供应;城镇居民(包括农村职工、城郊菜农)和城镇居民集资集中
采暖的生活用煤,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职工食堂炊事用煤,经营性茶炉烧水用
煤.向国家订有交售合同并以平价出售产品的城乡豆腐坊的生产用煤,由财政文行费开支的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取暖用煤,军队内部随军家属宿舍和军官食堂灶的生活用煤,均按
零售价格供应;属于市场用煤范围的商办工业所属酱菜、酱油、醋生产用煤,按工业用煤的
供应价格每吨扣减5.7元作价供应;城镇区县以下小工业、手工业的生产用煤和农村生产用
煤,城乡工厂、企业和不属于财政拨付经费的单位取暖生活用煤,旅游局、交际处所属和以
接待外宾为主的宾馆、饭店用煤,商办工业所属的糕点、糖果、肉食加工、屠宰、冷饮、淀
粉等生产用煤,不属于上述按批发价格供应的其它用煤和虽然属于上述按批发价格供应范围
内但超定量标准耗煤部分的用煤,均改按工业生产用煤的供应价格供应。
由燃料经营部门委托供销社代营的市场用煤,也按上述规定执行。供销社按批发价格供
应给用户的,燃料公司仍按批发价格扣减6%供应给供销社;供销社按零售价格供应给用户的
,燃料公司按批发价格供应给供销社;供销社按供应价格供应给用户的,燃料公司按供应价
格扣减6%供应给供销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