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前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初期,黑龙江地区农村多用煤油点灯照明
,价格随着供求变化而波动。
哈尔滨市煤油批发价格指数,以1948年12月为100,1949年12月为197.2,1950年和195
1年12月为239.3。
根据东北人民政府贸易部规定,松江省于1951年12月将2号煤油批发价格调低4%。哈尔滨
、牡丹江、佳木斯各市每吨批发价格分别由旧人民币(下同)1012万元、1016.9万元、101
9.5万元,依次降为967万元、972万元、974.5万元。1952年2月,东北地区煤油批发价格再
次调低10%。从苏联进口的2号煤油,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市每吨批发价格依
次分别降为872万元、875.1万元、876.9万元和879.5万元。同年9月,为适应季节变化,
满足群众需要,扩大销售,减少库存,松江省将灯用煤油销售价格调低20%。哈尔滨、牡丹江
、佳木斯市每吨批发价格分别降为630万元、635万元和638万元;每公斤零售价格,哈尔滨市
为6900元,牡丹江和佳木斯市均为7000元。1953年7月,为使农村煤油与豆油的比价合理,使
城城间、城乡间的地区差价只差实际运杂费,对煤油地区差价大于或小于实际运杂费的,均
按实际运杂费标准进行了调整。2号灯用煤油价格调高7%,其它标号的灯用煤油按品质差率相
应调整。从苏联进口的2号灯用煤油每吨批发价格,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分别由638万元和
627万元调为690万元和671万元。批零差率为8.4%。哈尔滨市每公斤零售价格为7500元。
为调动基层供销合作社经营煤油的积极性,满足农村煤油供应,1956年2月,将煤油批零
差率由8.4%扩大为10.5%,同时取消对供销合作社供货给予5%的优待价格。
1956年,灯用煤油每吨出厂价格为590元。同年提高煤油销售价格。哈尔滨、齐齐哈尔、
牡丹江、佳木斯4市,从苏联进口的2号灯用煤油每吨批发价格分别提高为747元、751元、78
9元和795元;零售价格相应调整,哈尔滨、齐齐哈尔市每公斤零售价格由0.81元调为0.83
元;牡丹江、佳木斯市均由0.86元分别调到0.87元和0.88元。
为了支援农业生产,促进供销社积极组织煤油下乡,保证农村煤油供应,1963年6月,国
营商业对基层供销社经营的煤油实行优待价格,标准为:国营商业供给供销社直接对用户零
售的煤油,按供应地市场的批发价优待3%;国营商业通过供销社按批发价批发给批发对象的
煤油,按供应地市场的批发价优待9%。
1963年,调低石油商品销售价格。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市灯用煤油每吨
批发价均降低22元;其它城市和县城的批发价按照哈尔滨市的降价额作了相应调整。
根据全国物价委员会、商业部关于调整1965年中央掌握市场石油产品销售价格的规定,
1965年4月调低煤油厂、销价格。灯用煤油每吨出厂价格由590元降为540元;每吨批发价格,
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市分别由725元、729元、767元和773元,依次降为680元
、680元、723元和729元,降价幅度依次为6.2%、6.7%、5.7%和5.7%。煤油的批零差率由
10%扩大为14%,并取消国营商业对供销社直接零售部分给予3%的批发优待价。供销社转手批
发部分,仍按批发价格优待9%。
1966年4月起,石油产品实行最高限价后,农村供应点经营的灯用煤油每公斤零售价格以
1元为最高限价。国家规定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龙凤为中央掌握石油价格的市场,并
规定了灯用煤油每吨批发价格,哈尔滨、齐齐哈尔均为680元,牡丹江、龙凤分别为723元和
658元。
1971年9月起,煤油出厂价格由每吨540元调为420元,出厂价调低幅度21.6%,销售价调
低幅度15.4%。哈尔滨、齐齐哈尔市灯用煤油每吨批发价格,由680元降为570元,幅度为16
.2%;龙凤地区每吨由658元降为570元,幅度为13.4%;牡丹江市每吨由723元降为600元,
幅度为17%;佳木斯市每吨由729元降为620元,幅度为15%。其它城市和县城以下经营点的煤
油批发价格,根据石油商品流转方向和合理运杂费作相应调整。批零差率由14%扩大为15%。
批发最高限价为每吨695元,农村供应点的零售最高限价为每公斤0.8元。
1983年4月起,全省经营高价煤油,高价煤油的市场销售价格,本着经营部门不赔不赚,
收取手续费的原则制定。高价灯用煤油每吨批发价格,哈尔滨市为965元,齐齐哈尔、牡丹江
市为975元,佳木斯市为980元。哈尔滨市平价煤油每吨批发价570元,高价煤油比平价高出6
9.3%。由于比差过大,用油单位负担过重,自当年9月1日起,高价煤油每吨批发价一律降低
40元。批零差率为15%。此规定执行到1985年末未作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