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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原 木

  1921年(民国10年)以前,每逢春季松花江开江后,随着水运木材数量增加,哈尔滨市 原木价格跌落。1921年4月,因经营木材的商人由松花江下游地区运往哈尔滨市的原木要在通 河一带向森林公司纳捐,致使运货减少,哈尔滨市原木紧缺,价格较往年同期上涨2倍多。1 922年6月,哈尔滨市场木材滞销,木商经营量减少,松花江下游木材产区的木材价格大幅度 跌落,由每沙绳①(①沙绳:俄制长度单位,1沙绳=2.13米。)大洋8元落到5元。东北沦 陷时期,由于日本帝国主义的掠夺,木材价格上涨。
    1939年木材供不应求,价格暴涨,居高不下。哈尔滨市场3月份木材价格比2月份上涨40 %。中等红松原木每立方米批发价上涨至80.96元。1940年涨至100.31元。“九·三”抗战 胜利后,木材价格一度回落。1949年6月以后,关内许多省、市相继解放,来黑龙江地区采购 木材的客商不断增加,木材价格上涨。佳木斯市6月上旬每立方米原木为东北币(下同)170 万元,下旬涨到240万元。1949年哈尔滨市的长4米、径级30—38厘米的红松原木每立方米批 发价为250.2万元,1950年1月上涨到500万元,1951年1月涨为610万元,1952年1月涨为旧人 民币(下同)76万元,同年2月,哈尔滨、齐齐哈尔市2等2级红松原木每立方米批发价格分别 为83万元和85万元,2等2级白松原木每立方米批发价格分别为72万元和74万元。为解决好材 与次材差价过小,次材严重积压,好材供不应求的矛盾,1953年6月重新确定木材的各种差价 率,并调整木材价格。不再分批发与零售,实行一个价格,根据按质论价的原则,扩大了3等 和4等材的差价,促进了次材的销售,减少了次材积压。重新确定的木材差价率为等级差率: 以2等(标准品)为100,1等为120,3等为80。径级差率:以径级20—38厘米(标准品)为1 00,40厘米以上为115,10—18厘米为80。材长差率:针叶树以4—5米(标准品)为100,6— 7米为115,8米以上为130,4米以下为85;阔叶树以4米以上为100,4米以下为90。树种差率 :以红松为100,白松、落叶松等为88。材种差率:以原木为100,方木为153。红松原木标准 品(即2等、径级20—38厘米、材长4—5米)哈尔滨、齐齐哈尔市每立方米销售价格分别为1 02.2万元和105.5万元;白松原木标准品,哈尔滨、齐齐哈尔市每立方米销售价格分别为8 9.9万元和93.2万元。
    1955年8月,恢复了木材商品的批零差率(原木为10%)和批发与零售价格,调整了部分 木材价格。1956年哈尔滨市红松原木(标准品)每立方米批发价格为新人民币(下同)88. 5元,零售价格为99.4元;落叶松原木每立方米批发价格为73.5元,零售价格为79.63元。
    由于木材销售在树种、等级、规格、材长等比价方面存在不合理现象,等内材与等外材 价格差距偏大,个别好材价格低于次材价格,经营部门亏损。为了贯彻按质论价原则,合理 使用木材,减少经营部门亏损,1958年8月调整了木材销售价格。等内材价格平均上调4.1% ,其中原木上调2.75%;等外材价格平均上调31.1%,其中原木上调31.9%。为了稳定市场 物价,木材价格调整后,以木材为原料的手工业产品的价格未随之调高。为了支援农业生产 ,供应农村兴修水利和用于生产、建筑房屋等用材,按当地市场批发价格给予优待。
    1965年2月,按照国家部署,规定了木材供销价格的适用范围。省木材公司直接经营的木 材,对外供应执行物资调拨价、市场批发价和零售价3种价格。执行调拨价格的范围为:纳入 国家分配计划的生产维修用材;基本建设用材;中央投资的水库、移民及省以上批准的救灾 、防汛、防山火各种用材;支援农业用材指标内的安置城市青年和闲散劳动力下乡建房用材 。执行批发价格的范围为:人民公社、生产队直接用于农船、渔船修造和小型农田水利、农 具修造等用材;支援农业用材指标中由省统一安排生产锄杠、锨杠、锨板及其它小农具的用 材;人民公社、生产队农副业生产所需的打井、温室、菜窖、农具棚、牛马棚、种子库、畜 禽舍、马槽等以及为发展农村电力、电灌、广播事业用材。不属于执行调拨价和批发价范围 的用材,均按零售供应。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工矿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维修、基本 建设用材的计划外部分及自行到市场上零星采购的木材,执行零售价格。
    1965年3月,国家调整了木材出厂价格。红松材质好,用途广,资源不足,提价幅度较大 ,标准品红松原木每立方米由63元提高为70元,幅度为11%;标准品落叶松原木每立方米由5 5元提高到56元,幅度为1.8%。柞木和其它杂木价格偏高,调低了价格。木材出厂价格调整 后,市场销售价格未动。
    1965年9月,省物资厅转发国家物资管理部《关于修正木材供销价格适用范围的通知》规 定,供应全民所有制的工矿企业、实行定息的公私合营企业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文 教卫生等事业单位的木材,不分计划内外,不分用途,按供应价供应;供应集体所有制单位 的用材(符合供应价规定的除外),不分计划内外,不分用途,一律按市场批发价格供应; 城乡居民用材,一律按市场零售价格供应。同年10月,调整了省以上掌握品种的批发价格, 红松原木标准品,哈尔滨市每立方米批发价格由88.5元调为94元;落叶松原木标准品由73. 5元调为75元。其它市、县按规定加减地区差价金额调整。次加工原木,铁路沿线市、县按哈 尔滨市批发价格执行,非铁路沿线市、县按哈尔滨市批发价另加地区差价。批零差率为10%。
    1979年7月起,哈尔滨市被列为国家管理木材的主要市场之一,管价的原木代表品是材长 4—5.5米、径级20—28厘米的2等落叶松。
    为了大力发展林业生产,充分调动更新造林、育林、护林和生产木材的积极性,根据国 家提高黑龙江、吉林、内蒙古3省区木材价格的规定,本省于1980年11月提高了木材出厂价格 。各种原木的出厂价格加权平均计算,每立方米由56.2元提为73.5元,幅度为31%。其中: 一般用材由65.3元提为88.8元,幅度为35.9%;特种用材由74.4元提为94.3元,幅度为 26.6%;其它用材由25.4元提为30.6元,幅度为20.3%。加工用原木出厂价格,2等红松( 材长4—5.5米,径级20—28厘米)每立方米由70元提为95元,幅度为35.7%;同等级规格的 落叶松每立方米由56元调到76元。出厂价格提高后,销售价格相应调整。哈尔滨市原木批发 价格,2等红松每立方米由94元提为128元,同等级规格的落叶松每立方米由75元提为102元。 其它市、县批发价按哈尔滨市批发价加减地区差价。零售价按批发价加10%批零差率制定。为 了保持物价的基本稳定,促进轻工、手工业生产的发展,对于轻工市场所需木材优先供应国 拨材。企业使用自行议购木材生产的一、二类日用工业品价格不提高,生产企业通过改善经 营管理,开展增产节约,降低成本增加收益。铅笔、木格尺等学生用品的厂、销价格和胶合 板、纤维板、木心等价格均未提高。面板、菜板、洗衣板、锅盖、笼屉等生活日用木制品销 售价格未作调整,由于木材提价引起的生产企业亏损部分列为政策性亏损。木制家具、木制 农具的出厂、销售价格作了相应调整。1981年6月,国家再次调整了木材出厂价格。全省木材 出厂价平均每立方米由73.5元调整为80.85元,幅度为10%。加工用的材长4—5.5米、径级 20—28厘米的2等落叶松原木,每立方米出厂价格由76元提高为84元,幅度为10.5%;同规格 等级的红松原木出厂价格由95元提为105元,幅度为10.5%。哈尔滨市落叶松原木(等级规格 同上)每立方米批发价格由102元提为110元,红松原木由128元提为138元,幅度为7.8%。其 它市、县批发价按哈尔滨市批发价加减地区差价金额调整。零售价按批发价加10%批零差率制 定。
    1983年12月调整铁路、水运运价后,1984年6月,调整了主要生产资料的进货费。原木批 发价格在各地原批发价格的基础上,加上进货费的调前与调后差额。省只管哈尔滨、齐齐哈 尔、牡丹江、佳木斯等10个主要城市的主要物资进货费。哈尔滨市原木批发价格在原价格基 础上每立方米加5.6元,红松原木每立方米批发价格为143.6元,落叶松原木每立方米批发 价格为115.6元。
    原木出厂、销售价格,至1985年末未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