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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客 运

  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自1950年8月1日起开航,初期有天津至重庆,天津至汉口,汉 口至重庆等航线,运价主要依据原中国航空公司的资料制定。后逐步增加重庆至成都,重庆 至昆明和重庆至贵阳等航线,运价按中央财政部核定成本,参照各地水陆运输状况确定。各 线平均人公里运输成本为0.24元,每人公里运价为沿铁路航线0.2—0.21元,不沿铁路航 线为0.31元。因运价偏高,营运状况不良,1950年9月,1951年2月,1952年4月3次调低运价 。1952年8月1日旅客运价又作大幅度下调,每人公里运价平均由0.26元降低到0.18元。从 此旅客运量增加,民航企业效益回升。
    1955年1月1日,全国民航实现统一运价。在中苏民航公司撤销的同时,中国民航哈尔滨 航空站成立,开辟北京—天津—沈阳—哈尔滨航线,每周飞行两班次,人公里平均运价0.1 0元,哈尔滨至北京全程票价135元。1957年,全国开展增产节约运动,各单位以限制乘坐飞 机为“节约”措施之一,民航客流减少,企业营运由盈转亏。1958年受“大跃进”“左”倾 思想的影响,不讲成本核算及企业盈亏。自7月1日起大幅降低国内民航运价,平均降幅40%。 降低后票价为每人公里沿铁路航线0.08—0.10元,不沿铁路航线0.13—0.15元。此期间 各地发展部分地方航线,每人公里运价在0.07—0.19元之间,都在成本线之下,甚至有的 只收回成本30%左右。同年11月,黑龙江省开辟了哈尔滨至依兰,哈尔滨至佳木斯,哈尔滨市 至黑河3条航线(曾短期开办哈尔滨至齐齐哈尔航线),每人全程票价分别为20元、25元和4 5元。1959年11月,黑龙江省内增设依兰至佳木斯航线,每人全程票价6.5元。为逐步实现地 方民航统一运价,国家决定从1962年3月10日起,以收回成本50%为限上调地方民航运价,调 后运价为:西北、西南地区每人公里在0.10—0.12元之间;其它地区每人公里在0.07—0 .09元之间。
    60年代,随着黔桂、兰新、滇黔、川黔等铁路通车,为支援“三线”和边远地区建设, 国家先后于1964年、1966年、1967年3次降低西南地区,两次降低西北地区的民航运价。197 1年3月,受“文化大革命”“左”的思想影响,不讲经济核算,运价降低28%,每人公里运价 沿铁路航线为0.05—0.06元,不沿铁路航线为0.06—0.07元。以500公里内为最高基价, 每超500公里递减0.002—0.003元。因运价过低,运量增长,亏损增多。为消除国内、国际 航线之间运价水平差距过大,国家计划委员会批准,自1974年1月15日起实行国内航线两种运 价制度。第一种运价适用于中国境内居住的中国公民;第二种运价适用于外国公民及港澳同 胞和华侨,不论在国内或国外购票,皆执行国内航线的国际票价。实行两种运价期间,航空 器材、燃料价格急剧上涨,国际航空运价平均上涨50%,国内两种运价则10余年未动,运价偏 低问题依然存在。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华侨、港澳同 胞回国数量日益增多。为鼓励华侨、港澳同胞给祖国四化建设多作贡献,针对对华侨、港澳 同胞收费高于国内标准的问题,国务院决定自1984年9月1日起,改以第二种运价为统一运价 ,中国公民(含台湾同胞)、华侨、港澳同胞执行折扣运价。
    1985年8月,黑龙江省境内恢复民航地方航线,由于地方航线运程短,航空器材价格变化 较大,航运成本相对偏高,黑龙江省物价局批准确定试行运价。哈尔滨至牡丹江、至齐齐哈 尔、至佳木斯、至黑河旅客全程统一票价分别为42元、36元、51元和73元;全程折扣票价分 别为27元、23元、33元和52元,略高于国家航线的运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