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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船舶装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水路货物装卸费经地方人民政府审定。1953年10月,经松江 省人民政府财经委员会批准,制定装卸船工人劳动定额及工资单价,固定工人以工薪分(各 地分值同前)计:装或卸每吨煤2.1分,散(袋)粮食1.68分,小袋粮食2.4分,(糠麸、 稻子、芝麻、大麦、葵花子、按粮谷费率加价30%)。1954年松江省补充装卸费项目,标准略 作上调。60年代中期,随着港口机械装卸比例的增加,平均装卸成本开始降低,原装卸费率 显得偏高,经黑龙江省物价委员会批准,自1966年开航起实行哈尔滨、佳木斯港口新装卸费 率。
    “文化大革命”中,受“左”的思想影响,港口统一装卸费率一度被打乱。1975年9月为 恢复规章制度,黑龙江省实行全省统一装卸费率标准。其中:码头内倒运货物与陆地搬运同 费;船舶装卸不分船种,只分甲板、仓口作业。装仓、装甲板、卸仓、卸甲板:每吨袋粮( 含豆饼、袋盐)分别为1.02元、0.74元、1.41元、0.94元;每吨原煤(含无烟煤)分别 为1.02元0.86元、1.41元、0.99元;每吨砂土(含细碎石)分别为0.94元、0.8元、1 .25元、0.9元。每立方米原木(含特大方、电柱)装、卸,分别为1.6元、1.7元,每立 方米成材装、卸,分别为1.6元1.4元。1980年12月,黑龙江省船舶装卸费率向下浮动。19 82年5月,制定《非直营港站装卸计费办法》,装卸费率上调,其中煤炭、粮食、木材费率上 调20—30%。1983年12月,交通部颁发《航行国内航线船舶及国内进出口货物港口费收规则》 ,明定哈尔滨、佳木斯、沙河子等港装、卸船舶费率:装或卸每吨煤、砂土、碎石1.2元, 焦炭、块煤、粮、盐、沥青、化肥、石灰、水泥、饲料1.7元,糖1.5元,装或卸每立方米 原木(含特大方)4元,成材5元,自1984年开航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