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一节 邮政资费

  一、信函资费
    1896 年(清光绪二十二年)3月,清廷准设“大清邮政”,1897年1月邮政官局正式开办 。国内邮资,明信片每张洋银1分,封口信每件重2.5钱(半盎司)以下,洋银2分;5钱(1 盎司)以下,洋银4分。1902年(光绪二十八年)4月,邮资降低50%。后因邮资过低,出现亏 损,1904年7月恢复平信邮资2分。1910年(清宣统二年)8月,信函资费订为每重半英两(约 合15公分)本埠1分,省际3分(港、澳地区4分),国际间1角(日本、朝鲜3分)。
    民国时期,1912年3月,孙中山电清政府减轻邮费,邮政总局自4月1日起新闻纸、书籍、 印刷品邮资降低50%。1925年(民国14年)11月起,国内信函邮资由3分调至4分,明信片由1 .5分调至2分。1931年(民国20年)7月,国内普通信函每起重20公分5分(续重20公分5分) ,当地投送2分,明信片减半。
    东北沦陷时期,东北地区互寄信函资费,每重20克函件,1932年7月、1934年3月、1937 年4月、1942年3月分别为4分、3分、4分和6分(寄往日本同资),明信片减半。寄往国内各 地信函资费,1937年4月、1942年3月分别为5分、6分。国际信函,1942年3月为2角。1945年 抗日战争胜利后,开始人民邮政时期。1946年12月,国内平信每重20克或其零数,邮资2元( 东北币,下同),后受物价上涨和货币贬值的影响,邮资费不断上调。1947年3月调为10元, 同年11月调为30元(通邮国际60元),1948年4月、7月、9月,先后调为50元、100元、500元 (7、9月通邮国际先后调为500元、1000元)。1949年2月调为1500元(通邮国际3000元), 同年11月调为5000元。1950年1月10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决定,邮资费调整权由中财委掌握 ,国内平信邮资每20克,以北京地区小米12两(每市斤16两秤)为标准(合每市斤10两秤7. 5两)①(①1950年1月,黑龙江地区小米工薪物价为:每市斤东北币哈尔滨、佳木斯6000元 ,牡丹江5600元,齐齐哈尔5000元。)物价涨落超过20—25%时调整一次。同年3月,改以当 年发行的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分值牌价的4%为标准核定资费,分值牌价涨落在20—25%时调整邮 资。随着小米价和公债分值牌价的变动,1950年5月11日,每重20克的国内信函,资费为人民 币800元。时值东北地区以东北币为货币本位,邮资与关内不同,国内信函资费为每重20克( 4市钱)或其零数,本埠2500元,国内互寄5000元。1951年4月东北实行人民币为本位,7月1 日东北与关内实现统一邮资标准。
    1955年3月1日,人民币币制改革,以新人民币为货币本位,信函邮资调整为:国内互寄 0.08元,本埠投递0.04元。自此之后,30年基本未作变动。
    二、包裹资费
    1902年(清光绪二十八年),齐齐哈尔、哈尔滨、绥化等地开办邮局。清代邮政规定国 内包裹邮寄统一资费,每重1磅(454克),第一资费(附近邮局间)洋银(下同)5分,第二 资费(寄往各局间)1角。重1磅以上至2磅,第一资费8分,第二资费1.5角。重2磅以上至1 1磅,第一资费1.5角,第二资费2角。1904年资费上调,重1磅以内,第一资费1角,第二资 费1.5角。1磅以上至3磅,第一资费1.5角,第二资费2角。3磅以上至6磅,第一资费2角, 第二资费3角。6磅以上至11磅,第一资费3角,第二资费4角。1909年之后,阿什河、宁安等 地开办邮局,寄往陕西、甘肃、云南、贵州、四川等省或往来宽城子(今长春)、吉林以北 互寄包裹,改按1904年第二资费标准加倍收费;就近投放者1—4磅1角,4磅以上至11磅2角, 11磅以上至22磅3角。保价包裹不分寄处及内装何物,按保价值1%核收资费(代收保价包裹, 按代收额2%收取资费)。
    1923年(民国12年),黑龙江地区包裹资费改按路程远近核定,由低向高排列分为1、2 、3、4、5、6种单纯费。收寄国内包裹,重5000克第一资费1角(大洋,下同),5001至100 00克2角。第二资费每1000克2角,递加1角。寄往内蒙古、新疆按第4、5种单纯费收取。192 5年黑龙江地区寄往省外的包裹资费作部分调整,2月吉黑邮电管理局通函各局,本区各局寄 往四川省的包裹,由原加第二单纯费改加第一单纯费(山西省寄往吉黑邮区的包裹,取道石 家庄转运的仍加第一单纯费),4月起吉黑邮区寄往贵州省的包裹由原加第二单纯费改加第一 单纯费。
    1933年(民国22年),哈尔滨发往新京(长春)的小包裹资费,每2公斤4角,6公斤6角 。1937年4月,东北地区内互寄包裹,1公斤2角(伪满币,下同),每增加1公斤加收1角。1 942年3月,邮资上涨1倍以上(军事包裹减半),寄往关内的包裹,1公斤6角,每增加1公斤 加收3角。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包裹邮资不统一。1947年5月1日,东北邮电总局规定包裹资 费分为第一、第二、第三单纯费①(①第一单纯指同一邮区内铁路沿线局间互寄。第二单纯 指同一邮区内,铁路与非铁路沿线和各邮区铁路沿线局间互寄。第三单纯指各邮区非铁路沿 线局间和各邮区铁路沿线与其他邮区之非铁路沿线局间互寄。),每公斤资费分别为东北币 120元、180元和240元,每增加1公斤分别增加60元、90元和120元。1948年7月,东北地区统 一上调资费,各局互寄包裹每公斤为1000元,每增1公斤增加500元。1949年2月再次上调资费 标准,每公斤资费本管区、邻管区、隔管区分别为1万元、1.2万元和1.6万元,每增1公斤 分别增加4000元、6000元和1万元。同年9月,以东北主要城市为中心,划分17个包裹资费区 ,黑龙江地区有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北安5个资费区。1951年8月21日起, 邮电部颁布《国内邮件寄送办法》和《国内包裹资例核定办法》。
    寄往关内各省的包裹资费,每公斤分别为:河北1100—2800元,山西、河南5900元,陕 西7900元,甘肃16600元,宁夏、青海23500元,新疆39800元,山东4100元,安徽7200元,江 苏6500—6900元,浙江9200元,福建15600元,江西10600元,湖北9000元,湖南10700元,广 东11500元,广西12300元,四川13000元,贵州16900元,云南29700元。1958年邮电部
    统一调整包裹资费计算办法,按计费区核定资费标准。计费起点由0.5千克改为1千克, 每件收费0.20元,投递费由0.08元降为0.05元,并规定保价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直至 1969年4月,停办代收保价包裹业务。1979年开始办理乙类保价包裹业务,凡包裹价值一次在 30元以上的,皆按保价包裹邮寄,除收取普通包裹资费外,另按保价值的1%收取资费。此后 至1985年12月,资费标准基本未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