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城建收费 黑龙江地区房产租价,早见于清末,1894年(清光绪二十年)《黑龙江外记》曾载齐齐
哈尔、墨尔根(今嫩江)两城官房租价。1918年(民国7年)《远东报》登哈尔滨私房租价。
20世纪30至40年代,受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松花江水泛滥和城市人口激增等因素的影响,住
房日趋紧张,导致房租连年上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国家实行“以租养房”政策,为
减轻职工生活负担,1956年大幅降租。后建筑材料涨价,维修费上升,而租价偏低,1964年
城市住宅租金仅占“以租养房”维修费的1/3。1957年至1985年的20多年间,受“福利住宅
”指导思想及“文化大革命”“左”的思想影响,房租标准基本未作调整。
一、私房租价
私房租价早见于20世纪10至20年代。1918年(民国7年)5月《远东报》载,哈尔滨私房
租价暴涨,经滨江县知事函请商会、警察厅合议,定租价分3等,分别为每月每间俄洋30、4
0、50卢布。同年8月,东四家子出租劝业商场门市房,每间月租俄洋40卢布。傅家甸出租门
市房,每间月租100卢布以上。1927年(民国16年),哈尔滨道外太古街一带,出租25平方米
的两间1厨房的普通砖房,每月租价为哈大洋(下同)6—10元。1929年兴山镇(今鹤岗)出
租门市房,每间月租10—15元。20年代住房租金一般占职工工资的12—20%。1930年齐齐哈尔
私房租价按房屋建筑结构、地理位置分为3等6级。
同年3月,哈尔滨房租上涨,滨江县(今道外区)政府及公安局派专人调查,制定平抑房
租办法。1932年8月,松花江泛滥,洪水涌入哈尔滨市区,受灾区住房紧张,八区一带商民纷
纷迁往南岗,南岗房主乘机抬高租价,每间月租涨至大洋25元。
此期间,齐齐哈尔的一些伪官吏、大商贾倚势用高房租勒索民众,劳动人民住房的租金
支出占收入的20—30%之多。1936年哈尔滨房租上涨,一般职员的房屋租金支出占月收入的1
/3,市民难以承受,上街请愿要求降租。1939年物价暴涨,住房更为困难。40年代初,为平
缓房租涨势,伪满洲国中央及哈尔滨、齐齐哈尔市府屡发管制法令:1940年1月,哈尔滨实行
《临时房租统制法》,成立房租查定、审定委员会,制订公定价格。1—2月间,伪满《房租
统制法施行规则》、《临时住宅房租统制法》在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黑河
、孙吴、北安等市镇实行;1942年1月,哈尔滨《房租统制法》先在南岗、埠头(道里区)、
马家区实行,逐步在全市实行。1944年佳木斯门市房每间月租伪满币20—30元,居民住房每
间月租8—10元,租价依然较高。
1946年东北解放初,进行反奸清算斗争,私房租价一时低落,齐齐哈尔市3等住房每月租
金只占一般翻砂工人月工资的0.42%;2等住房每月租金只占小学教员月工资的1.3%。1947
年至1948年,政府允许私房租价高于公房,制定租赁条例,分类定租,房租多按照建筑成本
、修缮费用、使用价值等项,由主、客双方协商议定。
1950年3月,东北人民政府颁布《城市房产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房租计算原则,扣除拆
旧赔偿和必要修理费用,房租利息大体等于社会平均利润,按照当地群众生活水平逐渐调整
。为避免房价不稳影响人民生活,建国初,佳木斯市实行折合实物计租:楼(住)房每间月
租按不同等级,折合高粱米4—40公斤;门市房每间月租按不同等级,折合高粱米6—32.5公
斤。1953年12月,齐齐哈尔市允许私房租价在高于公房租价的15%限内由主、客双方议定。1
956年6月对私营房产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后,制定《私房租赁等级评定书》,房主依评定标
准收取房租,租价趋于稳定。“文化大革命”中,出租私房被批判为“剥削”,一度被禁止
。因私下出租,实际租价上涨。为统一全省房租标准,省革命委员会1978年5月确定,全省私
房租价以每平方米月租不超0.25元为标准。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随着房产管理与价格
管理体制深入改革,私房出租或买卖逐步放开,租赁业开始活跃,房租由主、客双方自由议
定,租价上升。牡丹江市1984年对172户营业房调查,租价每月每平方米在6—50元之间,平
均为20元。调查民用住房,每月每平方米租价在0.5—1.2元之间。
二、公房租价
1894年(清光绪二十年),《黑龙江外记》载,齐齐哈尔官房20间、墨尔根官房22间租
给商贩使用,每年共缴纳租银200两。1927年至1929年(民国16—18年),哈尔滨市道里地段
街一带,两间一厨的木板房,每月租价为哈大洋(下同)25元;偏脸子一带两间一厨的砖房
,约30平方米,每月租价10—20元。1928年哈尔滨典型调查,一普通家庭月总收入65.01元
,月支房租费8.41元,占收入的12.94%。1930年,齐齐哈尔共有官市房、住房549.5间,
年收租银8255元,其中住房租金占57.93%。1931年上半年,哈尔滨市南岗国课街一带,1间
30平方米住房,月租价哈大洋30—35元。
东北沦陷时期,黑龙江地区城镇人口增加,住房紧张,租价上涨。1936年,齐齐哈尔市
制定官房统一租价:门市房每间月租,1级、2级、3级分别为伪满币(下同)16.6元、10.
3元、7.5元;住房每间月租,1级、2级、3级分别为5元、3.7元、2.5元。伪满国务院193
5年10月至1936年3月,对长春、沈阳、哈尔滨3市的机关、学校职员325户作家计调查,哈尔
滨市房租费平均占家庭收入的15.92%(长春13.86%,沈阳10.53%)。1938年10月至1939年
3月,以同口径调查329户,哈尔滨市房租费仍占家庭收入的15%左右。1940年1月,哈尔滨市
实行《临时房租统制法》,每月租价为:公寓每间20—30元;西式房3间,甲级为60元;独身
住宅每间10元。1942年6月,齐齐哈尔市颁布《住宅房租统制法》,伪市公署令房租降至194
1年7月25日实施《价格等临时措施法》之日标准。
1945年9月,东北地区解放之初,人民政府没收敌伪房产,出租房屋只收少量实物。房产
专业机构组建后,开始制定租价。为不降低人民生活水平,1946年7月实行低租制。其后各城
市房租为:齐齐哈尔市1946年市房每间月租,1等为苏联红军票(下同)100元;住房每间月
租,1等为40元,租金占中等职工家庭月收入的1.3%。后因房租过低,影响房产维修,1947
—1948年先后两次上调房租。佳木斯市1946年7月,工商用户每间月租为东北币(下同)130
万元,住宅每间月租1等为25万元。1947年1月,为避免物价上涨影响人民生活,改以每月15
日、25日米价计租。工商用房每间月租1等为小米40斤,住宅每间月租1等为小米8斤。1948年
工商业用房实行3等9级,租价提高1.5倍。商业房1等1级每间月租小米100斤;工业房1等1级
每间月租小米62斤;住房每间月租1等为小米25斤。1949年10月以后,改按工薪分计租。牡丹
江市1948年按照建筑结构、使用性质,将公房划为3等。砖木结构门市房,每间月租1等为2.
4万元;住房每间月租1等为6000元。草木结构市房,每间月租1等为1.8万元;住房每间月租
1等为4000元。哈尔滨市1949年1月按房产使用性质,分为工商业、小工商业、住宅3种房租,
每种分为6等6级房租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平均租价,工商业、小工商业、住宅用房分别为16
435元、9310元、3136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各城市分别调整房租月租价。哈尔滨市1951年7月,市房平均月
租每平方米由旧人民币(下同)2310元调到5670元,提高1.5倍;住房平均每平方米由430元
调到1150元,提高1.7倍,尚未达到“以租养房”的租价水平。1952年4月,制定商业、机关
(含学校、工业)、住宅3种房租标准,平均每平方米商业、机关、住宅用房分别为11200元
、8740元、2840元。1955年3月,实行商业用房4等4级,住宅用房6等6级,住宅用房平均每平
方米由新人民币0.284元降为0.259元。
齐齐哈尔市1951年7月,市房、住房各划分4等,每等分为3级(其中市房特等、住房4等
不分级),以每月工薪分值计租。市房、住房1—3等每月每平方米租价为:市房,1等1级3.
8分,2等1级2.9分,3等1级2分;住房,1等1级1.08分,2等1级0.84分,3等1级0.62分①
(①齐齐哈尔市1951年7月工薪分每分值为旧人民币1620元。)。此次调整后,实行烈、军属
、荣誉军人7折;单位集体7.5折优待房租。1952年10月,实行“以租养房”政策,租价提高
1倍左右。因职工负担较重,1953年12月,租价降低20%。牡丹江市1952年7月起实行《公有房
产暂行租金标准》,分5等5级计租,租价提高10—30%。佳木斯市1952年起以工薪分计租,每
月每平方米为:商业用房1等1级4分;工业用房较商业用房各级分别加1分;住房,1等0.6分
②(②佳木斯市1952年1月工薪分每分值为旧人民币1770元。)。根据国家减轻职工负担的政
策,黑龙江省1956年大幅度调低房租标准,全省住宅房租平均降低40%,房租占职工收入的比
例由7.64%降低为4.18%。
1957年,周恩来总理指出:“调整公房房租办法拟分步骤进行。第一步,凡未收租的一
律收租,收租太少的应该提高,提高不超过平均每平方米0.2元的水平。第二步,达到应收
租金的水平。”①(①周恩来总理在1957年中共八届三中全会上的报告。)50年代末至60年
代初,曾多次核订租价,因减轻职工负担与养护房产难以同时兼顾,合理租价未能形成。19
64年全省住宅租价平均每平方米为0.12元,占职工平均收入的4%,房费标准仅为“以租养房
”维修费用的1/3。1966年以后,受“文化大革命”及其它因素的影响,房租标准多年未动
。1979年省内城市公有住宅租价平均每平方米为:哈尔滨市0.105元、齐齐哈尔市0.122元
,牡丹江市0.11元,佳木斯市0.14元,鸡西市0.19元,双鸭山市0.1元,伊春市0.15
元,鹤岗市0.12元,基本保持在五六十年代水平上。80年代初,黑龙江省提出改革房租管理
办法,实行自管房产与专业管理房产统一租价;实行新建住宅新房租制度。对“文化大革命
”期间未经省政府批准,自行降低租价或扩大房租优待等作了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