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照明电费
哈尔滨中东铁路总工厂电灯厂1905年(清光绪三十一年)建成发电。1906年至1909年,
哈尔滨、安达、齐齐哈尔又建成多家电厂。黑龙江地区初办电时,电价较为昂贵。1917年(
民国6年)8月,哈尔滨电表以俄洋计费,每电字0.5卢布,月灯每16烛光电费3卢布。1919年
9月,齐齐哈尔广信电灯厂因燃料费上升请求提价,经黑龙江龙江道公署批准,自10月起每盏
月灯电价:10烛光为大洋(下同)2元,16烛光2.7元,32烛光4.5元,50烛光6.5元,100
烛光11元;电表计费,每电字0.72元。20年代初,哈尔滨中东铁路电灯总厂电费以俄洋计价
,每度电量1923年、1924年、1925年分别为9.91戈比、9.41戈比、7.8戈比。1926年4月,
齐齐哈尔广信电灯厂电价大幅度降低,月灯电价:10烛光为现大洋(下同)1.1元,16烛光
1.4元,32烛光2元,50烛光2.6元,100烛光3.4元;电表计费每电字0.35元。哈尔滨电业
公司为与日商哈尔滨北满电气株式会社竞争,1927年(民国16年)降低电价,其中包灯每月
电价:16烛光为大洋(下同)1.4元,32烛光2.1元,50烛光3元,100烛光5.1元;表灯电
价每电字0.15—0.17元。1928年(民国17年)吉林省公署成立哈尔滨电业局,所属道里、
南岗各家电业每电字为哈洋(下同)0.17元。1929年初,为衔接哈尔滨各区电价,道外耀滨
电灯公司降低电价,每电字由0.3元降为0.25元。1931年(民国20年)经黑龙江省政府核准
,齐齐哈尔因燃料涨价,包灯提价60%左右。
1933年至1934年初,哈尔滨市尚未统一电价,道里每电字为伪满币(下同)0.17元,道
外每电字0.19元,道外工商用户向电业局请愿,要求享受平等电价,到1934年9月,哈尔滨
市终于统一电价。东北沦陷时期,日本人在东北开办电业株式会社,对电力、电灯费实行统
制。1935年10月北满月灯电价为:20瓦特1.4元,30瓦特1.8元,60瓦特3元,100瓦特5.1
元。1936年7月,经伪满中央政府批准,哈尔滨电业局减低电价,月灯每20瓦特为1.3元。4
0年代初期,城市电价比较稳定,1940年12月,每千瓦电价为:哈尔滨、齐齐哈尔市0.15元
,牡丹江市0.18元,佳木斯市0.20元,黑河、北安市0.22元。1941—1944年间,个别城镇
电价上升。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照明电价的币制,哈尔滨市以东北币为本位,齐齐哈尔市以嫩
江券为本位。哈尔滨市1948年4月,每月包灯20瓦、40瓦、60瓦、100瓦电价分别为3万元、6
万元、9.5万元和15万元;齐齐哈尔市同年6月,每月包灯20瓦、40瓦、60瓦、100瓦电价分
别为6万元、9万元、14万元和25万元。此期间,表灯电价为:哈尔滨,每月准备费0.5万元
,每度电费0.5万元,齐齐哈尔,每月准备费0.5万元,每度电费2万元。1948年10月,东北
电业管理局成立,1949年初,东北地区实行统一电价。1951年,因物价上涨调整电价及分类
,电业分类由光能、机械能、热能改为照明、电力、电热。照明电价分为月灯和表灯。月灯
电价:1949年以10瓦为起点,每灯为东北币(下同)1.3万元,每增10瓦加价0.8万元,最
大规格为200瓦;1951年改为以30瓦为起点,每灯4万元,每增10瓦加价1.6万元,最大规格
为100瓦;1952年4月,30瓦为起点,每灯为旧人民币(下同)4500元,每增10瓦加价1800元
,最大规格为100瓦。表灯电价:1949年每月准备费为东北币5000元,每度电费4350元;195
1年后取消准备费,每度电费调为8000元;1952年4月调为旧人民币900元。1964年11月,开征
地方城市附加费10%,每度电费为新人民币0.099元。照明电自实行月灯、表灯两种电价以来
,到70年代末,表灯逐渐取代月灯,实行以消耗电量(每1千瓦小时为1度电量)数量计费。
自开征地方城市附加费10%之后,照明电价20多年保持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