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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饮食毛利率

第十章 服务收费

  黑龙江地区饮食业历史已久。清末民初,随着工商业兴旺和城镇人口增加,饮食业逐渐 发展。自1902年(清光绪二十八年)天津人张仁在哈尔滨道外开办首家饭馆“张包铺”之后 ,到1937年(民国26年),哈尔滨已有餐馆870余家。早期饭馆由私人经营,售价较为低廉, 政府给予必要的管理。东北沦陷时期,饭馆由商会、同业公会管理。1941年7月,日伪政权出 于统治的需要,发布《价格等临时措施法》,对饮食业严加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私营饭馆毛利率较高。政府为保护消费者利益,1950年初,在 大中城市发展国营食堂,平抑饮食品价格。1956年饮食业公私合营之后,毛利率总水平下降 到39%。为加强饮食业价格管理,1957年12月首部黑龙江省饮食业价格管理办法问世。60年代 初国民经济暂时困难时期,为了回笼货币,活跃市场,在大中城市和部分县城开办高价饭馆 。1965年第四次全国物价会议确定,饮食业价格适应大多数人消费水平,坚持合理稳定的方 针。1973年之后,国家明定涉外饮食业毛利率标准。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 会以后,饮食业价格管理权限逐步下放,允许开办私人饭馆,饮食行业重现繁荣兴旺。1983 年7月,全省颁布新价格管理办法,实行饭店分级经营,优质优价,服务质量得到改善和提高 。
    一、内销毛利率
    民国初,私营饭馆毛利率较高,但因菜点成本较低,售价仍较低廉。1914年(民国3年) ,齐齐哈尔因饭馆、茶馆不标明售价,顾客常因酒菜茶点要钱过多与店主发生争吵,黑龙江 省会兼商埠警察厅决定,凡出售酒菜食品,一律明码标价。1917年(民国6年)1月,哈尔滨 道里外国二道街(今红旗街)7号开办“欧洲大餐馆”,并备中餐菜,应酬周到,价格低廉。 1920年(民国9年)5月,哈尔滨“新世界大菜馆”于道外升平街开业,全燕席大洋(下同) 16元,燕菜席13元,鱼翅席13元,海参席10元,西餐套菜,套3至至套8,价格分1等、2等、 3等。30—40年代,饭馆由商会、同业公会管理。1938年(民国27年)3月,各种饮食原材料 涨价,菜点成本升高,哈尔滨市300余家大饭店经理集会,恳请同业公会转警察厅、物价平抑 委员会允许菜品涨价,唯有会长、“新世界大餐馆”经理朱安东视金融紧涩,情势重大不表 同意。1943年(民国32年)5月,哈尔滨道外“迎宾园”、“双发园”、“天津馆”、“三盛 园”、“新魁元阁”等50余家饭馆,因出售食品高出政府公定价格,受停业3—5天的处罚。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至建国初,饮食业毛利率较高,一般为50—70%。为使职工及公教人 员买到廉价饭食,给公私饭馆做出示范,平抑物价,根据东北人民政府决定的精神,1950年 3月以后,齐齐哈尔、哈尔滨、牡丹江、佳木斯等城市先后于火车站、市场等繁华处开办国营 食堂。1956年对私营企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公私合营、合作饭店增多,国营、合作社营饭 店发展,毛利率总水平降到39%。为加强饭店的价格管理,1957年12月,全省实行《饮食业价 格管理暂行规定》,对管理范围、作价原则、管理权限、价格标准和奖罚政策等作出规定。 全省以市、县为计算单位,毛利率总水平为38%(上下伸缩2个百分点,下同)。分类毛利率 为:一般米面制品38%;带馅面制品40%;油炸面食、豆类制品45%;粗粮制品由各地自定;购 进的成品小菜20%;普通菜36%;中级菜40%;高级菜45%;冰棍、冰糕50%;烟、酒专卖品以零 售价出售,合扣价毛利率9.1%。
    根据中共中央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决定,为活跃市场,回笼货币,自1961年2月,全省在哈 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等10个城市和部分县城开办高价饭馆33处,毛利率由1—1 .5倍提高到2.5—5.5倍。同年6月,决定高价饭馆只在10个城市开办,售价调整为按原材 料成本加价2、3、4倍。第1类系特殊风味、名贵饭菜,按成本加价4倍,毛利率为80%;第2类 系纯肉菜、肉馅主食品,按成本加价3倍,毛利率75%;第3类系肉炒菜、成品菜与中级主食品 ,按成本加价2倍,毛利率66.7%。1963年7月12日,全省高价饭馆综合毛利率由66.7—80% 降低为45—55%。同年8月国务院决定,高价饭馆恢复平价经营。
    1963年7月,毛利率总水平由38%降低为30—34%。其中:一般米面制品由38%降为32%;带 馅面制品由40%降为34%;油炸面食品由45%降为40%;粗粮和粗细粮混合制品为45%;豆浆、豆 腐脑由45%提为50%;煎饼、米粥为60%;购进成品菜由20%降为15%;一般炒菜、凉菜、汤菜为 28%;纯肉菜及过油、挂浆菜为35%;山珍、海味菜肴为33%。1965年1月对部分毛利率作了调 整,素炒菜淡季为28—30%,旺季不超过40%(豆制品素炒菜30—35%);粗细粮混合制品由4 5%降为30—32%;购进成品酱菜由15%降为按当地商业零售价出售;行业自制冷饮50%。1966年 5月,饮食业继续贯彻“面向大众,适应消费者多种需要”的经营方针,部分毛利率作了调整 。毛利总水平为32%。带馅制品由34%升为35%;粗粮制品由30—32%升为45%;煎饼、各种米粥 由60%降为50%;自制肉制品为28%;毛炒菜为32%;操作复杂的各种菜为36%;设备好、技术高 的饭馆,各类毛利率上升3—5个百分点。70年代,平价毛利率全面调整1次,个别调整4次。 1970年3月,粗粮制品毛利率由45%降为35%,粗、细粮混合制品按比例计算。煎饼由50%降为 42%。1975年5月,山珍、海味和名贵风味菜肴,毛利率增为40%;用罐头、肉制品做原材料的 菜点毛利率为23%。1979年9月,饮食业允许从国营或集体采购议价原材料,使用议价原材料 制做的菜点,订价较平价毛利率降低3—5个百分点。同年10月,一般带馅制品毛利率由35%降 为34%(精制馅制品仍为40%);城市1级饭店毛利率较2、3级饭店升高3—5个百分点。
    1983年7月黑龙江省实施饮食业价格管理新办法:以市、县为单位综合毛利率(含专卖品 )为30—34%;操作复杂的溜炒菜由36%降为34%;操作复杂的名贵菜,毛利率增为40%,费工 费时、烹饪技术高的达到50%。为搞活饮食市场,适应多种需要,实行优质优价,饭店按房屋 结构、内部设备、技术力量、服务项目、经营品种和卫生条件划分3级,大中城市设1、2、3 级店,一般市县设2、3级店。毛利率以3级店为100%,2、1级店逐加3个百分点。私营饭店毛 利率比照全省饮食业价格管理新办法执行。
    二、涉外毛利率
    接待外国人的饮食业(宾馆、饭店)毛利率原则及标准,1973年国务院已有明定。外国 宾客的宴会、零餐菜点售价,按使用原料、辅料、调料的实际进货价计算成本,一般加毛利 率50—55%计价;经地方政府批准,质量标准、餐室设备、服务条件突出,定为特级店的菜点 ,毛利率50—75%;费工费时,技术水平高的名菜、点,毛利率70—80%,最高为90%;外宾到 普通饭店同国内群众同样就餐者,与国内顾客同样计价;经地方政府批准,另设单间单独就 餐,设备、服务、菜点质量确好者,亦按50—55%毛利计价;外宾在宾馆(饭店)客房用餐者 ,按餐厅售价加价30%计价(有病者免加);向外宾零售酒类、汽水等饮料,按市场零售价加 价30—50%;宾馆(饭店)冷饮室自制食品,按毛利率75%计价;附设的冷饮室售给外宾的咖 啡、酒类、汽水等饮料,按高于市场零售价50—100%计价;专供外宾商店冰镇酒水、牛奶、 西瓜等加价30%收费。
    1983年3月,国家物价局颁发《涉外非商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明确涉外饮食业作价原 则和管理职权。涉外饮食业综合行利率和制定原则,由国家物价局、商业部、国家旅游局共 同规定,具体毛利率和实施办法由地方政府确定。同年5月,重申宾馆(饭店)接待外宾就餐 收费标准:零菜点,按成本加毛利率70%计价;向外宾宾馆零售啤酒、汽水,每瓶分别加收服 务费0.3元、0.2元。
    1984年3月,国家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饭店餐费管理作出规定,黑龙江省9月实施,中 外合资、合作饭店的菜点毛利率同国营饭店涉外菜点毛利率同一标准,即毛利率为50—55%, 必要的,经过地方政府决定,连同餐厅、咖啡厅饮料的加价率作相应上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