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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中央人民政府把稳定物价作为新人民政权面临的紧迫任务之一 ,当作一项极重要的工作来抓,并制定出“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物价工作方针。建国初 期,黑龙江地区的物价工作由商业部门管理,1956年黑龙江省商业厅制定的《黑龙江省国营 商业牌价掌握权限分工制度》,规定了省商业厅、省专业公司、省二级批发站的牌价掌握权 限。1958年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制定《关于市场物价分级管理的几项规定》,对省管的211种 商品购销价格,分别责成省直属各业务主管厅、局管理。1959年黑龙江省各级人民委员会成 立市场物价管理机构后,1960年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颁发《关于市场物价分级管理的若干规 定》,对省、地(市)、县人民委员会掌握的商品价格实行分部门归口管理,1963年又明确 各级物价部门的职责和权限。1973年黑龙江省的物价工作实行省、地(盟)、市、县(旗) 分级管理。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和省有计划地实行物价放权政策,下放部分省管 商品和非商品的价格管理权限。1983年,黑龙江省对不合理的产品价格逐步进行改革,先后 调整了省管农产品购销价格、工业品厂销价格和非商品收费标准,并从多方面放宽价格政策 ,以活跃经济,促进生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