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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通信权收回

  侵权与反侵权 中东铁路邮电建设开始后,中俄两国即围绕捍卫与侵犯中国通信主权问 题展开斗争。除两国签订的某些《条约》和《协议》本身就带有丧权辱国的性质外,俄国方 面还不时蓄意违反协定的有关条款。
    根据《中东铁路公司章程》规定,“中东铁路应于沿线安设电线”,但当时俄国方面在 铁路预定线实地勘察及测量以前,于1887年(清光绪十三年)1月27日就派莫·努·西巴诺夫 一行,携带电信器材来到黑龙江地区,拟在海兰泡——齐齐哈尔间利用中国电杆加挂电报线 ,中东铁路总公司并作出相应决议,事后迫使中国铁路督办徐景澄认许。徐认为,在铁路线 敷设方向尚未确定前进行电报线的架设,有与中国政府进行特别协议的必要。但中东铁路总 公司却不顾中国方面的反对,仍积极着手进行。后虽得到中国总理衙门的同意,但因预定线 方向较原设想改变,才暂时中止架线工程。
    1898年(清光绪二十四年)3月7日,中俄两国先后在北京和彼得堡缔结了《辽东半岛租 借条约》和《关于东清铁道南满洲支线建设及经营问题》的契约。俄国方面为了解决俄国本 国与辽东半岛直接通信联络问题,于1899年提出架设从松花江畔一个火车站起到旅顺陆上电 线的要求。因李鸿章任电政大臣时,曾与丹麦大北电报公司之间签订过中国陆上电报线及海 底线的架设均由该公司承办的协定,因此,俄国方面向中国总理衙门交涉要求分让该项权利 时,遭到中国方面的拒绝,俄国本国与辽东半岛通信联络的电报线只好架设在中东铁路的电 杆上。
    1901年(清光绪二十七年)后,义和团运动被镇压,列强与清廷签订了《辛丑条约》。 此时,中国向俄国提出收回其强占和自行架设的军用电信线路的要求。俄国为了保持在中国 东北已经获取的通信权利,不但拒绝中国的正当要求,继续保留其拉哈苏苏——哈尔滨间和 布拉戈维申斯克——齐齐哈尔——哈尔滨间的电报线,而且提出在这两线间架设新线,以及 在齐齐哈尔、哈尔滨设立俄国邮电局等无理要求
    电信线路的收回 日俄战争中俄国战败,为形势所迫,直至1907年(清光绪三十三年) 俄国撤军时,通过中国电报总局与中东铁路局相互照会,并缔结了电信协议,才将战争中强 占的中国电信线路和中东铁路附属地以外的电信线路及设备等移交给中国电报总局:
    (1)齐齐哈尔——海兰泡线,
    (2)齐齐哈尔——火车站线;
    (3)哈尔滨——拉哈苏苏两回线及同线电信局内的器械、电池、补充材料;
    (4)海林火车站——宁古塔线;
    (5)陶赖昭——吉林两回线;
    (6)陶赖昭——伯都讷线;
    (7)陶赖昭——宽城子线;
    (8)五棵树——宽城子线;
    (9)宽城子火车站——城内线;
    (10)海拉尔火车站——城内线;
    (11)额木索——宁古塔间及额木索——延吉间预定线上所有的电信器材。
    邮政通信权的收回 帝俄沿中东铁路建立邮政机构,并未与中国政府签订任何协定,纯 系侵犯中国邮政通信主权的行为。1920年10月,中国代表在第七届万国邮政联盟大会上提出 了撤销“客邮”(外国人开设的邮局)的要求。俄国在黑龙江地区开设的邮局,由苏联政府 明令于1920年11月全部撤销。但据《客邮外史》记载,从盖销邮票邮戳的日期上发现个别还 有见于1921年者。
    哈尔滨电话网的收回 俄国十月革命后,远东地区国际形势发生重大变化。但中东铁路 的管理大权仍为白俄分子所把持,同时落入国际帝国主义分子手中,因此,侵犯中国通信权 利的行为仍不断发生。1922年5月,中东铁路车站违反1908年中俄双方签订的《电报合同》, 擅收外蒙电报;同年10月,中东铁路电话局通过铁路专线为哈尔滨的日本亚细亚通信社开办 长春——哈尔滨间长途电话业务。1924年5月,中国政府与苏维埃政府签订《暂行管理中东铁 路协定》,确定了中东铁路的商业性质和双方共管体制,但有关通信权利之争远未结束。19 24年10月,“满沟车站私售长途电话,并在市内私装话线”。1925年,又相继发现中东铁路 在哈埠以行车用的长途电话公开营业于长春——哈尔滨间及满沟——安达间,代商民传递电 话,并将长哈间行车用的长途话线租与日本人的通信社等违背合约、“侵我利权”的行为。 虽经奉天镇威上将军公署和东三省交通委员会多次函请中东铁路督办和特区行政长官公署严 行取缔,但于1926年仍再度发现日本在哈尔滨设立的商务、北满、联合通信社等利用铁路电 话转挂长途电话和传递商业电报。1926年7月26日,镇威上将军不得不勒令将各该日本通信社 所装自动电话一律撤销,以维护电权。
    1927年,《中俄长途电话协约》第十一条再次明确规定:中东铁路所有电话现供公众使 用者,应由东三省政府指定的机关与该局遵照1924年9月20日所订《奉俄协定》另商解决办法 。为此,东三省保安总司令部于1928年12月10日训令(张学良签发)中东铁路督办收回中东 铁路在哈尔滨所设市内和长途电话,先行派员接管。同年12月18日,东三省交通委员会令东 三省电政督办公署派代理东三省电政督办蒋斌前往接收。22日上午10时,蒋斌率领东三省交 涉总署、特区行政长官公署、傅家甸电话局及特警管理处等有关官员,正式接管了中东铁路 所有自动电话总机房及所有电话杆、线,改称哈尔滨电话局,直属东三省电政督办公署,委 耿景和兼任局长。
    公众电报及长途电话的收回 1929年7月,奉吉黑电政监督奉交通委员会指示,令中东铁 路督办强行接管各站电报、电话。7月10日始,先后接管哈尔滨大直街、车站、江岸站,绥芬 河、满洲里、昂昂溪、海拉尔、扎兰屯、一面坡、安达、宽城子、海林、穆棱、满沟、富拉 尔基、三岔河、牡丹江、陶赖昭、横道河子、小蒿子(今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 康镇),共20处,私人电报及长途电话属商业性质者统归电政当局管理,其他各站所营商用 电报电话仍照旧章由路局管理。东三省交通委员会为了维护国家通信主权,制订了《中东铁 路管辖的电报、电话回线解决办法》,经苏方同意,于1929年收回了中东铁路办理公众电报 (商报)及长途电话的所有权利,规定:凡铁路各站间长途电话违反电信条约者一律停止; 中东铁路新设立的电报局,除铁路自身公用或旧协定认许者外的商电一律停止办理;乌吉密 、满沟等站设立的市内电话,未经中国政府许可,一律向哈尔滨电话局移交。
    日本“外邮” 日俄战争后,日本在中国东北地区所设邮政机构日见增加。据日《关东 递信三十年》一书记载,日本在黑龙江地区设立的邮便局(所)有6处,半数于俄国十月革命 后设立。日本设立这些邮政机构,既无条约根据,又未经中国承认,系侵犯中国邮政通信权 的行为,屡遭中国方面反对,日本“外邮”不得不于1922年底以前全部撤销。
    (1)哈尔滨邮便局,设于1918年9月7日,局长日人绪方丹宫,于1922年12月31日撤销。
    (2)哈尔滨邮便局新市街出张所,设于1918年9月7日,于1919年3月31日撤销。
    (3)哈尔滨邮便局齐齐哈尔出张所,设于1918年9月7日,于1922年12月22日撤销。
    (4)长春邮便局哈尔滨分所,设于1915年1月1日,于1917年撤销。
    (5)长春邮便局齐齐哈尔分所,设于1914年3月25日,于1918年撤销。
    (6)1918年12月30日,日本曾在哈尔滨、满洲里两处设立了野战邮局,不久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