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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 述

  黑龙江地区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地区。在历史上,自发的原始宗教,国内 创立的宗教,还有国外传人的宗教,先后均曾在黑龙江地区的广袤土地上,在不 同民族中,在不同范围内存在着。历经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至今全省尚存佛 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东正教等6种主要宗教,宗教信仰者约25 万人。
    一
    在黑龙江地区历史上,曾经存在过原始宗教。考古证实,在今黑龙江境内的 昂昂溪、新开流、莺歌岭等地先后发掘的出土文物中,发现古代先民中已存在自 然崇拜、图腾崇拜以及祖先崇拜等原始宗教迹象。至于具有原始宗教形态的萨 满教,自古以来曾在黑龙江地区广泛流传。“萨满”一词,系通古斯——满语音 译,为“巫”的意思,通古斯——满语称巫师为“萨满”。萨满教无成文的经典、教 义,无规范化的教规、礼仪,无体系化的组织、团体,靠世袭并由老萨满指定传人 代代流传。萨满自称能传达神的意志,为神与人之间的中介人,并以神的名义给 人跳神治病或占卜。东北肃慎、东胡、濊貊三大族系均在萨满文化的波及圈内。 在他们的后裔诸民族中,包括满、蒙、鄂伦春、鄂温克、达斡尔、锡伯、赫哲等民族, 仍残留着萨满的某些风习遗迹,偶见于乡间的那种以“跳大神”方式进行驱魔医 病者,即属原始宗教萨满的一种残余。
    8世纪中叶,佛教传入黑龙江境内。考古证实,位于今宁安境内的渤海上京 龙泉府城内外,有9处佛教寺院遗址。佛教曾在渤海广泛传播并得到统治阶级 的推崇。土著人信奉的萨满教,则在下层劳动人民中流传。当时的佛教,不仅作 为宗教信仰而存在,并且已渗透到某些国家事务,如对外交往、文化交流诸方面。 763年(唐代宗广德元年),日本人唐学问僧戒融和尚偕同遣唐使内常侍韩朝彩 一起到达上京龙泉府,这是踏上黑龙江土地的第一位外籍僧人。自此,为黑龙江 地区与日本的区域性佛教文化交流和友好往来开创了先河。825年(唐敬宗宝 历元年),渤海名僧释贞素和尚携佛经、舍利,随同渤海聘日使臣东渡扶桑,是为 渤海佛界对日本佛界的回访。辽代,佛教已传播到铁骊人居住的松花江下游地 区。从泰来出土的辽大安七年残留的石刻中发现,当地已有佛教组织,且有“僧 正”佛教官阶。《辽史》载,1072年(辽咸雍八年)“有司奏,春、泰、宁江三州三千 余人愿为僧尼,受具足戒,许之。”可见佛教信奉者之众。金代释道并重,“奉佛尤 谨”,仅上京会宁府就有庆元寺等6座佛教寺庙,1143年(金皇统三年)颁布的金 廷皇统新律中,便有“僧尼犯奸及强盗,不论得财与否,并处死”的条文,是为黑龙 江地区最早的官方管理宗教的法律规定。
    藏传佛教(俗称喇嘛教)自元代始为蒙古人所信仰,其传人黑龙江的确切年 代不详。作为佛教的一个分支与独立体系的藏传佛教,自明代起便在今黑龙江 西部蒙古族聚居地区得到广泛传播。喇嘛僧侣中的上层人物,拥有与蒙古世袭 王公们同等的政治特权和经济特权。但藏传佛教受地域与民族的局限,在黑龙 江地区的传播与影响范围远不及汉传佛教广泛。
    佛教在黑龙江存在千余年间,历经几个朝代,兴衰起伏,绵延至今。
    道教传人黑龙江的年代,约与佛教同时,即8世纪中叶。唐代曾奉道教为 “国教”,其后,道教逐渐传人渤海国。此后朝代更迭,佛道二教虽各有消长,却一 直延续下来。
    金代,黑龙江境内仍处于佛道并存局面,《大金国志》载:“金国崇重道教与释 教同”,《滹南集》载:“太乙之教兴于金朝天眷间,可见崇重道流,金时独盛。”① (①转引白干志耿、孙秀仁:《黑龙江古代民族史纲》383页,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据现存于阿城松峰山太虚洞内的《曹道士碑》载,出生于西楼(今内蒙古昭乌达盟 巴林左旗)的曹道清道士,于金大定年间来此落足。在金源乳峰(今阿城市山河 乡松峰山)太虚洞修道,去世时“春秋四十有九”。可见道教在黑龙江地区流行的 一斑。
    伊斯兰教传入黑龙江始于金末元初而盛于清代。随着大批色目人的迁徙流 动,伊斯兰教也随之传人黑龙江地区。早在13世纪初,信仰伊斯兰教的色目人 (包括西域几个少数民族以及留居中国的西亚人和欧洲人),通过随军或派遣、经 商进入黑龙江地区,成为此间早期的穆斯林群体。
    在清代,来到黑龙江地区的流人中,即有信奉伊斯兰教的回族穆斯林。民众 中的回族穆斯林,在封禁解除后进入此间的尤多。
    唐初,景教(基督教的一派)曾传人中国。金元时期,基督教传人黑龙江地 区。元初,此间的蒙古人中已有也里可温教(包括天主教在内的基督教派别之 一)的信仰者。1287年发生乃颜之乱,文献记载:“乃颜为一受洗之基督教徒,旗 帜之上以十字架为徽志”(冯承钧译《马可波罗游记》78章)。
    清代初期,东正教开始传人黑龙江地区。清末,基督教三大派系中的狭义基 督教(又称新教)、天主教相继传人。上述三大派系虽皆源于基督教,但在黑龙江 的发展历史、规模及影响却不尽一致。截至1985年,基督教(即新教,下同)在省 内拥有教堂和信教者居首,天主教次之,东正教则仅有哈尔滨1座教堂和少数遗 留的俄侨教徒。
    清代,黑龙江一度出现多种宗教并存的局面,其中尤以佛教为盛。自清太祖 努尔哈赤起,便极重视佛教。乾隆年间,曾为佛教僧侣规定了种种优厚待遇。而 蒙古族喇嘛亦颇受优待。
    道教大量北传也在清初时期,清顺治年间,移居黑龙江的汉族人口剧增,为 汉族所信奉的道观也随之增多。1838年(清道光十八年)即有王教参道士来到 阿城松峰山太虚洞修筑海云观,苦志修行。清同治年间,又有号称黑龙江龙门派 开山祖师的全真道龙门派第16代弟子王合祥道士,云游至绥化落足,并创建祖 师道观。其后,于今宾县、齐齐哈尔、嫩江、宁安、海林、依兰、讷河、呼兰等地,相 继出现大小规模不等的道教庙观。一时间,黑龙江地区佛寺、道观林立。
    清代黑龙江信仰伊斯兰教的各族穆斯林一度处于被歧视、被排斥的屈辱地 位。他们大多以垦民、流民甚至流人的身份落足黑龙江。其中一部分流人是因 反清而触犯清律,被流放至此。
    清代又是广义基督教几大教派中的天主教、新教、东正教大批传教士集中进 入黑龙江时期。当时被称作“洋教”的上述三大教派的传人,各有其不同的历史 背景。在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这时传入的宗教,与早期相比较,其传播西方文 化科学技术的比较积极的一面已不明显,而主要成为西方列强侵华的工具。一 些外国传教士就是借助取消传教禁律之机,同帝国主义的战舰和贩运鸦片的商 船一起来到中国的。1858年以后的两年间,清廷又先后同俄、美、英、法等帝国 主义签订新的不平等条约,增开辽宁牛庄等10处口岸,打开向东北地区自由传 教的大门。1863年,英国基督教传教士接受派遣,先后来到黑龙江地区的阿勒 楚喀(今阿城)、三姓(今依兰)各地,散发圣经,实行所谓“游行布道”。
    在同一历史时期,天主教利用不平等条约中所取得的种种特权,将大量的外 国神父派人中国。一位西方国家的驻华领事就曾直言不讳地声称:“我们的商旗 是紧跟着十字架的旗号的。谁打击那高举十字架的手,必然损伤我们商旗的利 益。”自1838年罗马教皇谕令在满洲设立教区后,外国传教士便纷纷进入黑龙江 地区广建教堂,办教会学校,以扩展其宗教和文化影响。
    清末民初之际,在黑龙江的外国教会,各自争夺势力范围,瓜分割据地盘。 在中国土地上建教堂,支配权却操纵在外国传教士手中,一切听命于他们的主 宰、安排。这是早期基督教三大派系在黑龙江的总体形势与特点。
    黑龙江地区天主教会,于19世纪中叶至30世纪中叶的百年间,分属于法国 巴黎外方传教会控制。西方各国传教会先后在东北三省建起了满洲教区(1838 -1898)、北满教区(1929年改为吉林教区)。自1928年起,由德国本笃会控制着 延吉教区(辖牡丹江)和依兰教区(后改为佳木斯教区),由瑞士白冷外方传教会 控制着齐齐哈尔教区。设在黑龙江的上述4教区,管理权全部掌握在外国神职 人员手中。间或有个别中国籍神职人员跻身其间,也只处于从属地位。在此间 的外国传教机构及其神职人员不仅拥有教务大权,还凭借手中经济实力,廉价购 买土地,兴办教会学校和医院等慈善事业,以笼络人心,扩大影响,达到其扩充发 展教会势力的目的。有的外方传教会,甚至倚仗政治上的某种特权干预地方行 政事务,在信教与不信教的中国人中间制造不和甚至纠纷。1882年,一外方传 教士在呼兰枪杀一名副都统衙门的官员,而腐败无能的清政府慑于洋人的恫吓, 竟将杀人凶犯拱手交与外国领事馆,并向天主教堂赔银3 000两。史称“呼兰教 案”。
    19世纪中叶,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后,被人们习惯称之为基督教的新教,开始 传布于黑龙江,并有后来居上之势。自1886年英国长老会牧师在双城建成第一 座礼拜堂起,至1931年的40余年间,英、美、丹麦等国的基督教各派接踵而来。 他们也同先来的天主教一样,在黑龙江的土地上修造教堂,兴办教会并开办学 校、医院等设施为传教服务。其经费来源均由各自国家的差会提供。
    继天主教与新教之后,俄罗斯正教(即东正教)再次传人。1896年清廷与沙 俄签订《中俄密约》,沙俄获取了修筑中东铁路权,沙俄东正教会遂在中东铁路沿 线建堂传教。从1898年俄国人茹拉夫斯基在哈尔滨建成首座东正教堂起,到 1931年止,30多年间东正教在黑龙江境内建起的教堂就达49座。这些教堂形 成了一个以哈尔滨为轴心的辐射滨洲、滨绥、滨长铁路沿线20余个站点的网络 系统。其中仅哈尔滨一地就有东正教堂27座。
    上述被国人习惯称之为“洋教”的3种宗教,早期各教堂管理大权均操纵在 外籍教士手中;教会也被帝国主义所操纵利用。相比之下,佛教、道教、伊斯兰教 在黑龙江存在历史较久,影响也较深。当基督教三大教派陆续进入黑龙江之后, 佛、道、伊斯兰教非但没有削弱衰减,反而有了相应的发展。佛、道教在客观上对 洋教起了一定制约与抗衡作用。鸦片战争前后的百年间,黑龙江汉传佛教寺庙 分布全境,累计约有460余座;同一时期,黑龙江藏传佛教也有较大发展。据 1940年伪满洲国当局统计表明,黑龙江地区的喇嘛寺院共有50余座。道教也同 佛教一起呈并行发展之势。佛道两家相互兼容的现象较为常见,不仅供奉的神 祗互有交叉融通,一些节目及其活动方式也颇为相似,故民间某些祈雨消灾、喜 庆丧葬之类活动,通常要延请僧道两家共同参与其事。
    伊斯兰教也在这一时期呈发展势头。随着迁入黑龙江地区的回族人口逐年 增多,素有聚居习俗和信仰伊斯兰教的回族群众,为了自身生活与信仰上的方 便,通常在所在城镇自行集资建清真寺,一应事务均由国人自筹自管,仅有1座 建于哈尔滨归属外侨所有和使用的清真寺例外。
    佛教的主要宗派天台、净土和禅宗,道教的全真派、正一派;伊斯兰教的格底 目派、哲赫林耶派等在黑龙江地区均有分布。各地庙观、寺院、清真寺也各有鲜 明的宗派色彩。尽管其建筑大多比较简陋,但在民间却颇具影响力。在人们尚 不能掌握自己命运的时代,一旦遇到自身无法抵御的天灾人祸时,通常便上庙焚 香叩头,以寄希望于菩萨的神威保佑。就连民间一些诸如生老病死、婚丧嫁娶之 类活动,往往也要做一番宗教式祭祀,祈求上苍降福禳灾。宗教这一特殊的上层 建筑,不能不受社会存在诸因素的影响与制约。而贫穷和愚昧,又为宗教的传播 发展提供了适宜的土壤。这便是黑龙江历史上曾经出现各种宗教争相发展、庙 观教堂林立的一个历史和社会原因。
    二
    东北沦陷的14年,日本侵略者在进行殖民统治的同时,也不忘把宗教管理 权置于其直接控制之下,以至把某些宗教活动也纳入为其侵略战争服务的轨道。 太平洋战争爆发以后,日伪当局出于政治需要,对黑龙江地区欧美教会的态度亦 发生了变化。所有美英以及其它西方国籍的神职人员纷纷被迫离去。相形之 下,对东正教会略好一些。
    除上述三个洋教外,佛、道、伊三教也完全受制于日伪当局。例如胁迫僧侣 为阵亡的日军将士诵经超度;为狱中临刑前的政治犯作“开示”说法;派僧团参与 负有政治使命的集会等等,都是旨在将宗教纳入为日本军国主义侵略目的服务 的轨道。
    与此相反,中国人民英勇不屈的抗日斗争,也激发了宗教界有识之士的爱国 热忱。黑龙江城乡爱国僧道牧师,以宗教作掩护,暗中支持抗日斗争或迳自参加 抗日队伍者也不乏其人。巴彦县玉皇庙住持赵春霖,抗日初期积极为抗联筹措 经费,传递情报,后来又加入抗联做交通员。1943年他被捕入狱,面对敌人酷刑 宁死不屈,始终没有吐露交通员身份和抗联情报,直至壮烈牺牲于敌人的屠刀之 下。解放后,他被人民政府光荣地追认为革命烈士。哈尔滨基督教牧师李毓麟, 也曾热心地组织过救护队,抢救掩护负伤的抗日将士。
    黑龙江地区除上述6种主要宗教外,历史上还曾存在过日本神道教、佛教, 犹太教,朝鲜大僚教等一些外侨宗教,以及天理教、在理教等一些秘密宗教。其 中,日本佛教入境较早,“九·一八”事变前,哈尔滨已有日本佛教寺院4处;日本 占领后的14年间,先后有6种佛教宗派进入黑龙江地区,大部为日本本土寺院 的分支或派出单位。在哈尔滨、齐齐哈尔、北安、克山等地共有16处,规模都不 大,且活动范围只限于日本侨民之间。随着日本投降,日侨归国,日本和朝鲜的 宗教也便自行消失。
    三
    1945年8月日本投降后,黑龙江地区各县不久便建立起人民政权。一场轰 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也随之在此广泛展开。原来那些寺庙教堂拥有土地、房 屋并以出租等方式进行剥削的,自然也在被废除之列。加之某些外籍神职人员 对人民政权持敌对态度,甚至以土地控制教徒,或暗中唆使部分信教群众抵制破 坏土改运动,故有一部分教产被城乡穷苦群众作为土改斗争的胜利果实分掉。 土改运动后期,对运动中出现的一些不符合政策的做法,都一一作了“纠偏”或改 正。运动中被一时占用或没收的宗教房产,一些大中城市的部分教产,按政策重 新归还寺庙教堂,已离去的宗教职业者,从50年代初期起便陆续返回各自的寺 庙教堂,恢复正常的宗教活动。一部分信教群众同一般群众一样,因从土改的革 命现实中获得了物质上的利益,生活有了保障,逐渐淡化了对宗教的信仰。土改 中除伊斯兰教作为民族宗教和东正教作为外侨宗教被完好无损地保留下来外, 其他几种宗教均呈衰减之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载之于宪法,并得到国家政 策、法律的确认。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 会议共同纲领》,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历次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都对公民宗教信仰这项基本权利作了完整、全面而明确的规定。信教群众的 宗教活动受到法律保护。50年代初期,黑龙江地区宗教界开展了反帝爱国运动 和民主改革,废除佛教寺庙中的封建剥削制度,推动全省宗教界走向爱国爱教道 路。但在贯彻执行宪法规定的宗教信仰基本权利方面,有过一段失误。自1957 年反右斗争起,宗教界也与其它领域一样出现一些“左”的做法,造成反右扩大 化,导致一些宗教界上层人士被错划成右派。1958年“大跃进”也波及到宗教 界。在此期间掀起的宗教制度改革中,除了加强宗教爱国团体组织和独立自主 自办教会等正确做法外,也出现一些违背宗教自身发展规律的作法。1966年 “文化大革命”时期,在“横扫一切牛鬼蛇神”和扫“四旧”的口号下,宗教界也处于 被“红卫兵”冲击之列。全省所有的寺庙教堂几乎都不同程度地受到破坏或挤 占。宗教职业者大部分被逐出寺庙教堂,其中有些人的家被查抄,一些与宗教有 关的物品被没收,有些人还被冠以“牛鬼蛇神”的罪名游街、批斗,乃至关进“牛 棚”或监狱。公民的正当宗教信仰与活动被强行禁止,一些信仰虔诚的宗教信 徒,只能在隐秘状态下做些简单的宗教活动。大多数宗教职业人员,或被集中起 来从事劳动或返乡务农。
    “文化大革命”期间,有些寺庙教堂的珍贵宗教文物被毁,如曾以建筑风格著 称的哈尔滨圣尼古拉中央教堂的拆除;也有一些被完好无损地保存下来,如包括 几代珍稀版本的《大藏经》被藏匿转移而免遭焚毁。
    四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是中国历史一个重大的转折。自此, 党和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拨乱反正,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反右斗争及“文 化大革命”中被错划右派或蒙受打击迫害的宗教界人士,或被改正,或被平反昭 雪,恢复了他们的政治名誉,归还了被查抄的私人财物,补偿了经济损失。“文化 大革命”当中被迫解散的各宗教团体爱国组织,相继恢复或重新成立起来。
    1982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 基本政策》(简称“19号文件”),系统地总结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在宗教 问题上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阐明了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是 宗教工作必须长期遵循的一个纲领性和权威性文件。在19号文件精神指引下, 黑龙江省各项宗教工作步入政策与法制的轨道。还在黑龙江全省范围内逐步落 实房产政策,归还了一批被挤占挪用的主要寺庙教堂。由政府拨款修复一批破 损的宗教场所,陆续恢复、开放一批著名的宗教寺庙教堂。至1985年统计,全省 共修复开放的寺庙教堂75座,简易活动点151处。各教教职人员相继回到各自 的宗教场所,有的寺庙教堂还增加了新的成员。
    黑龙江省现有6种主要宗教的活动场所、宗教职业人员和宗教信徒的数量, 截至1985年统计:佛教寺院1处,活动场所5处,宗教职业者81人,信徒13 450 人;道教庙观1处,职业人员6人,信徒300余人;伊斯兰教清真寺约60余处,职 业人员71人,穆斯林12万余人;天主教教堂3处,活动场所10处,职业人员10 人,信徒3.5万余人;基督教教堂5处,活动场所26处,职业人员30人,信徒3.5 万余人;东正教教堂和活动场所各1处,职业人员1人,教徒200余人。情况表 明,基督教、天主教信徒有较大增长,其他宗教的信徒或略有增加或有所减少。 各教宗教活动均已纳入正常轨道。存在的问题是,与现有的教徒数量比较,宗教 职业人员总体数量偏少,年龄构成偏高,难以适应实际需要。有鉴于此,东北三 省(辽宁、吉林、黑龙江)在沈阳联合创办伊斯兰教经学院、天主教神学院、基督教 神学院各1所,培养年轻一代爱国爱教合格的宗教职业人员。年轻的佛教僧尼, 则被选送到各级佛学院代培。这些措施,为各教积蓄了后备宗教人材。
    黑龙江基督教、天主教坚持“三自”(自治、自养、自传)方针,奉行“独立自 主、自办教会”原则。教会自办,割断与外国差会的联系;宗教自养,使教会和宗 教职业人员得到物质和生活条件保障。各教许多在职或离职的年迈教职人员均 由有关部门长年给以补助,以保障其必需的生活条件。
    各教在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下,各自开展对外友好交往活动。在外事 活动中,各教均本着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民族尊严,维护教会主权的精神,坚持 “宣传自己,了解对方,扩大友谊,防止渗透”的原则。这项活动,自“文化大革命” 结束以来,日见频繁;各教接待外国来访的客人以及港、澳、台同胞,逐年增多。 虽然一度出现过一些零星的渗透现象和“自由传教”活动,但均已随时发现随时 解决,没有影响“三自”爱国运动精神的主流。
    自1976年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来的近10年间,由于党和国家的正确领 导,宗教界的地位不仅得到社会的承认和尊重,而且宗教界上层人士充分享有参 政议政的机会和权利。自1954年黑龙江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至1983年第六 届黑龙江省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民代表中,除“文化大革命”十年间由于众 所周知的历史原因出现间断外,都有宗教人士参加。历届全省各级政治协商会 议的宗教界代表也为数不少。据1985年全省12个地区68个县统计,参加各级 人大、政协的宗教界代表、委员共88人。
    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享有宪法赋予的一切权利,宗教信仰也受到尊重和 保护。他们的社会劳动受到政府的鼓励。在1985年召开的黑龙江省宗教界为 四化服务表彰大会上,有27名宗教信徒荣获先进个人称号。全省各地有许多教 徒家庭被当地有关部门评为五好家庭。天主教徒聚居的肇州县双发乡双跃村, 曾多次被评为先进村。
    五
    宗教事务部门,是国家行使对宗教事务管理权限的职能机构和行政单位。历代政权都设 有各自不同的此类部门或机构,金朝路设道录、道正。元朝路设道录司,州设道正司,县称 威仪司。清朝在京为道录司,各直省府属曰道纪司,州县设道正司,道会司。古代在先秦时 始立僧官,唐元和年间曾立僧录,金帅府有僧录司,郡有都纲司,县有维那。明设僧录司, 各直省府属设僧纲司,州设僧正司,清因之。但实际上,元明清黑龙江地区尚未见设道官, 僧官的记载。
    中华民国时期的宗教管理职能分别隶属于民政、文教部门统管,而证明僧尼身份的度牒 的发放权限,则由警务部门实施,大体上属于多头行政管理体制。东北沦陷时期,伪满行政 当局将宗教事务纳入为所谓的“王道乐土”和“大东亚共荣圈”服务的轨道。掌管宗教的行 政机关,名义上统属于教育部门,省及甲乙两级县于教育厅局下设社会教育科或礼教股管辖 宗教,实际则是多头管理的体制。从一些行政性的官方文告或发布的统计资料来看,都是分 别由民事、教育、警务部门制订并发布的。
    抗日战争胜利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权十分重视宗教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 诞生后,各级政府便着手筹建管理宗教事务的专门机构。36年来,各级宗教管理部门,经历 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分散到集中的不断调整、不断完善的过程。松江省在省会哈 尔滨首先成立起一个由省教育厅牵头,有民政、公安部门参加的联合登记处,其职责范围是 负责包括宗教团体在内的一切接受外国资产或津贴的文化教育、慈善救济机构的登记管理工 作。其具体办事机构设在省教育厅。登记处的性质,属于临时机构,完成其应急任务后即行 撤销。1950年10月6日,第一次成立省级宗教工作机构——宗教事务处。办公地点设在文教厅 机关大楼内,隶属于省文教厅管辖。其后改由省教育厅领导。1951年8月15日,由黑龙江省人 民政府批准,成立黑龙江省宗教事务处,设在黑龙江省文教厅内。1956年6月4日,国务院正 式批复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设立宗教事务处。一直持续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之前,主要 负责人是赵健民。“文化大革命”伊始,宗教工作部门被列为“砸烂”单位之一,全省各级 宗教工作部门陷于瘫痪状态。从事宗教工作多年的干部分别被罗织轻重不同的罪名,或被隔 离审查,或被集中劳动。原宗教处的所有成员或被派遣到柳河干校从事农业劳动,或被安置 到其他非宗教工作部门工作。这一局面持续10年之久,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
    1979年,根据中央文件要求,重新恢复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由金河源偕同原宗教处干部 罗辑等人共同负责筹备工作,重新恢复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处,地址在哈尔滨南岗区复华三 道街。首任宗教处处长金河源,副处长杨果英、罗辑。
    在省宗教处恢复工作的同时,全省市(地)县两级宗教工作机构也按实际需要相继恢复 或重新建立起来。较大一些城市和宗教工作量大的地、县,都设了专门机构和人员;宗教工 作量较轻的县份,则只设兼职人员而不设专门机构。市、县一级的宗教机构和工作人员大体 采用两种形式:一是与地方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合署办公,一个班子两块牌子;一是附属于 政府机关科室或党委统战部门。从事宗教工作的干部,也有两形式:一是专职,一是兼职。 专兼职干部人数比例大体相等,全省总数截至1985年统计共约120人。
    恢复省宗教工作机构的7年间,经历了一个不断调整、扩充和逐步走向正规的过程。黑龙 江省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执行国家有关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职能机构。其基本职 能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依法保护公民充分享有宪法赋予的宗教信仰自由各项权利;一是 依法管理各种宗教事务及活动在国家宪法、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运行。全省各级宗教工 作机构成立以后,便着手抓各项宗教政策的落实工作。工作的重心着眼于宗教职业人员回归 和宗教房产的归还;宗教活动场所的依法管理和依法促进宗教活动正常化;规范宗教工作部 门及干部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经过7年的努力,全省宗教状况有了很大的改观,出现了一 批如齐齐哈尔、绥化、双鸭山、尚志、宝清等执行宗教政策成效显著的市县。“文化大革命 ”期间停止活动的寺庙教堂及活动场所已陆续恢复或开放。省宗教事务处恢复工作后的7年间 ,着重解决了4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为在“文化大革命”或其它政治运动中蒙受冤假错案的宗 教界人士进行平反、改正;二是对“文化大革命”中被占用的宗教房产予以确认并归还;三 是审定批准重点开放的大型寺庙教堂,以及城乡的简易活动场所或家庭聚会点;四是不断充 实完善自身的组织机构建设和增强提高宗教工作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
    宗教工作是统战和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政府职能机构的宗教事务部门,始终 把团结宗教界人士合作共事和调动广大信教群众的积极性,共同建设好自己的国家,当作根 本宗旨和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宗教事务部门的职责范围包括各项宗教政策的落实, 宗教场所的管理,各项具体宗教法规的制订和实施,宗教涉外活动的管理,以及宗教自养的 合法经营和宗教用品、书刊的合法流通等诸方面。所有这一切措施,都是为了全面、正确地 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包括规范自身履行职责的行为,以期使各种宗教活动都纳入一个正 常、健康的轨道上来。
    综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黑龙江省宗教工作,总的状况是有成绩也有失误;有经 验也有教训,成绩大于失误。36年来,党和政府同宗教界的关系及宗教界内部关系,一直比 较和谐。究其原因,最根本的一条是有一整套适合中国国情的正确的民族和宗教政策。中间 一度有过失误,是由于偏离或没有正确执行宗教政策所致。“文化大革命”的10年,是背离 正确宗教政策的集中时期。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宗教工作重新走上正常轨道。工作的 重心之一是大力纠正“文化大革命”的失误,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各项重大问题。正反两方 面的经验教训共同揭示了一条基本规律:宗教工作凡是取得成功的时候,都是坚持和执行党 的正确宗教政策的最好时期;反之,则出现相反的结果。
    宗教工作是统一战线一个方面和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群众工作的一部分,只能加强,不 能削弱;只能做好,不能松懈。黑龙江省各级宗教工作部门,就是遵循这些原则和指导思想 ,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地努力做好自身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