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 市县(旗)及区村(街)政权
一、省以下地方建制沿革
解放战争时期,黑龙江地区的政权建制仍实行小省制,省以下地方建制划分为市、县(
旗)和区、村。随着斗争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省以下建置沿革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
阶段,从1945年8月到1946年初,市、县(旗)建制基本上沿袭原伪满时期的建制,处于相对
稳定的状态;第二阶段,从1946年初到1949年初,对省及市、县的建制都进行了较大的调整
变动;第三阶段,从1949年4月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由于东北全境解放,民主政权已经
巩固,黑龙江地区由原设5省1特别市合并为两省,省以下所设市、县(旗)建制保持了基本稳
定。
日本投降不久,南京国民政府对黑龙江地区的地方行政建制重新作了划分,但它本身并
未能真正付诸实施。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省民主政府成立以后,随着解放战争形势的发展和
剿匪斗争的胜利,对省以下地方建制不断作了调整。解放战争期间,省以下建制具体沿革情
况如下:
(一)黑龙江省建制
1945年11月黑龙江省政府成立以后,在辖区内设有北安、德都、依安、克东、克山、拜
泉、通北、海伦、绥棱、庆安、望奎、明水、绥化、瑷珲、孙吴、呼玛、逊克、乌云、鸥浦、
漠河等20县,其中,乌云、漠河2县未成立县政府。
1946年6月27日,析庆安县部分区域置铁骊县,县政府设于铁骊镇。同年7月,将松江省
所辖青冈、兰西、安达3县划归黑龙江省领导。8月15日,析海伦、拜泉2县各一部分区域置
通肯县,县政府设于三道镇。10月,析绥化县部分区域置绥东县,县政府设于双河镇。
1947年2月,黑龙江省建制撤销,其原所辖县均划归黑龙江嫩江联合省管辖。同年9月,
黑龙江省建制恢复后,管辖21个县,其中有北安、德都、依安、绥化、海伦、通北、拜泉、
绥棱、庆安、铁骊、克山、克东、通肯、望奎、兰西、青冈、明水、瑷珲、呼玛、逊克、孙
吴等县。10月18日,东北行政委员会批准将依安县更名为泰安县。翌年9月7日,东北行政委
员会批准撤销通肯县建制,其所辖行政区域分别划归拜泉、海伦2县。至是,黑龙江省政府
领导20个县政府。
1949年5月15日,根据东北行政委员会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在齐齐哈尔成立。东北
行政委员会划定黑龙江省省以下建制为1市、42县(旗)。但其中所列“乌云县”早在1947年4
月即已撤销,此后并未恢复。因此,合省后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实际上管辖1市、41县(旗)人
民政府,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肇东、肇州、讷河、龙江、洮安、安达、大赉、镇赉、
泰来、绥化、海伦、望奎、拜泉、泰安、克山、青冈、兰西、庆安、克东、明水、洮南、林
甸、富裕、嫩江、甘南、景星、瞻榆、开通、安广、杜尔伯特旗、郭尔罗斯后旗、北安、通
北、绥棱、德都、铁骊、孙吴、瑷珲、呼玛、逊克、佛山(由松江省划入)等县(旗)人民政府。
(二)嫩江省建制
1945年11月嫩江省政府成立以后,全省地方建制为1市、20县(旗),即:齐齐哈尔市,
嫩江、讷河、甘南、龙江、林甸、富裕、泰来、景星、安广、镇东、大赉、洮南、洮安、瞻
榆、开通、突泉、扶余、依克明安旗、杜尔伯特旗、郭尔罗斯后旗等县(旗)。1946年1月
12日,中共中央东北局决定,将嫩江省所辖之安广、大赉、洮南、瞻榆、开通、扶余、郭尔
罗斯后旗等7县(旗)划归新设之吉江行政主任公署(驻洮南,由辽北省政府改设)管辖。同年3
月初,从大赉县析置赉北县,由嫩江省政府领导。
1946年3月中旬,中共中央东北局西满分局决定,在洮南设立嫩南行政主任公署(由原吉
江行署改设),划嫩江省政府所属的洮安、镇东、赉北、泰来、景星、突泉、杜尔伯特等7县(
旗),原吉江行署所属的安广、洮南、开通、瞻榆4县等共11县(旗)为其领导。同时,在郭尔
罗斯前旗设立新的吉江行政主任公署(通称后吉江行署),管辖肇东等10县(旗)。是时,嫩江
省政府直接领导嫩北地区的嫩江、讷河、甘南、龙江、林甸、富裕、依克明安等7县(旗)。
1946年4月3日,成立泰康县政府,泰康县与杜尔伯特旗分治,均为嫩南行署领导。4月4
日,中共中央东北局决定,析肇东县部分区域置乐安县,县政府设于五站,为吉江行署领导。
4月16日,析洮南县部分区域置洮北县,县政府设于瓦房,为嫩南行署领导。
1946年5月15日,嫩南、嫩北两个行政区合并,嫩南行政主任公署撤销,将其原辖13县(
旗)改由嫩江省政府直接领导。是时,嫩江省政府共领导1市、20县(旗)政府,其中有:齐齐
哈尔市政府,嫩江、讷河、甘南、龙江、林甸、富裕、泰康、依克明安、杜尔伯特、洮安、
洮南、洮北、镇东、赉北、泰来、景星、安广、开通、瞻榆、突泉等县(旗)政府。
1946年6月1日,中共西满分局决定,撤销后吉江行署,将其所辖肇东、乐安、肇州、扶
余、郭尔罗斯后旗等5县(旗)划归嫩江省政府领导。同时,将嫩江省政府领导的洮安、洮南、
洮北、镇东、赉北、开通、瞻榆、安广、突泉等9个县划归新设之辽吉省管辖。同月,析龙江
县部分区域置龙东县,县政府设于昂昂溪。7月21日,撤销乐安县建制,将其所辖区域并入
肇东县。8月,撤销泰康县建制,其所辖区域并入杜尔伯特旗。
1947年2月,嫩江省与黑龙江省合并成立黑龙江嫩江联合省,原嫩江省所属市、县(旗)
均由黑嫩省管辖。同年9月,嫩江省建制恢复后,除管辖原有1市、15县(旗)外,并将原属
于黑龙江省的安达县划归其管辖。
1948年4月28日,经东北行政委员会批准,撤销龙东县建制,将其原辖塔哈区并入富裕
县,其余区域并入龙江县。不久,撤销依克明安旗建制,将其原辖区域并入富裕县。7月11
日,东北行政委员会决定,将辽北省后方办事处所属的洮安、洮南、洮北、开通、瞻榆、
镇赉、安广、大赉、乾安、郭尔罗斯前旗等10县(旗)划归嫩江省政府领导。同年9月,撤销
洮北县建制,其原辖区域并入洮安县。至此,嫩江省政府共领导1市、23县(旗)政府,其中
包括齐齐哈尔市,肇东、肇州、安达、林甸、富裕、嫩江、讷河、甘南、龙江、景星、泰来、
洮安、洮南、镇赉、安广、开通、瞻榆、大赉、乾安、扶余等县和杜尔伯特旗、郭尔罗斯前
旗、郭尔罗斯后旗。
1949年4月21日,东北行政委员会决定撤销嫩江省建制,将其所辖乾安县、扶余县和郭
尔罗斯前旗划归吉林省管辖。其余20县(旗)划归黑龙江省管辖。
(三)黑龙江嫩江联合省建制
1947年2月4日,黑龙江嫩江联合省政府正式成立,管辖原黑龙江、嫩江两省所有的1市、
38县、3旗。其中包括:齐齐哈尔市,北安、德都、依安、绥化、海伦、通北、拜泉、绥棱、
庆安、铁骊、克山、克东、通肯、绥东、望奎、青冈、兰西、安达、明水、讷河、嫩江、甘
南、 龙江、龙东、景星、泰来、富裕、林甸、肇东、肇州、扶余、漠河、鸥浦、瑷珲、呼
玛、乌云、逊克、孙吴等县和依克明安旗、杜尔伯特旗、郭尔罗斯后旗。
1947年3月,漠河、鸥浦2县建制撤销,所辖区域均并入呼玛县。4月16日,乌云县建制撤
销,所辖区域并入逊克县。6月19日,绥东县建制撤销,所辖区域并入绥化县。9月16日,黑
嫩省撤销,所辖市、县、旗仍由黑龙江省和嫩江省分别管辖。
(四)松江省建制
1945年10月1日,在苏联红军军事管制下成立的、有中国共产党人参加的滨江省政府,
是具有一定民主性质的临时政权机关。在副省长李兆麟主政下,派出干部到各县同东北人民
自治军(1946年1月改为东北民主联军)一起接收日伪政权,建立民主政府。在此期间,先后
设置了哈东、哈北、哈南、哈西4个专员公署,在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下,分别管辖各县(
旗)政府。是时,全省共设有19县(旗),即:阿城、宾县、珠河、苇河、延寿、方正、呼兰、
巴彦、兰西、木兰、东兴、通河、双城、五常、肇东、肇州、青冈、安达等县和郭尔罗斯后
旗。
1946年1月南京国民政府所属松江省政府取代滨江省政府以后,虽然也曾委任了各县县
长,但因当时局势所限,这些官员均未能前往就任,各县政权大部分仍由中国共产党和东北
民主联军部队所控制。
1946年2月,将哈北专署所辖通河县划归合江省管辖。3月中旬,将哈西专署所辖肇东、
肇州2县和郭尔罗斯后旗划归吉江省管辖。
1946年5月松江省民主政府成立时,领导哈东、哈北、哈南3个专署和阿城、宾县、珠河、
苇河、延寿、方正、呼兰、巴彦、兰西、木兰、东兴、双城、五常、青冈、安达等15个县政
府。同年6月,通河县又由合江省划归松江省领导。8月7日,青冈、兰西、安达3县划归黑龙
江省管辖。至是,松江省政府领导13个县政府。
1947年1月1日,析五常、双城2县各一部分行政区域置拉林县,县政府设于拉林镇;同
年11月7日,拉林县建制撤销,所辖区域并入双城县;12月1日,复置拉林县。
1947年5月8日,为纪念抗日将领赵尚志,经东北行政委员会批准,将珠河县改为尚志县。
11月7日,东北行政委员会批准,撤销东兴县建制,所辖区域并入木兰县。12月19日,东北
行政委员会决定,将合江省所辖佛山县划归松江省管辖,以便加强对该县境内金矿业生产的
领导。
1948年3月29日,东北行政委员会批准,撤销苇河县建制,所辖区域并入尚志县。7月9
日,东北行政委员会下令撤销牡丹江省建制,将该省所辖牡丹江市和宁安、镜泊、新海、五
林、东宁、绥阳、穆棱7县划归松江省管辖。8月25日,东北行政委员会决定,撤销绥阳县建
制,所辖区域并入东宁县;撤销镜泊县建制,所辖区域并入宁安县;新海、五林2县合并为
海林县,县政府设于牡丹江市。至此,松江省政府领导1市、17县政府。
1949年4月21日,东北行政委员会决定,将合江省并入松江省,原合江省所辖2市、16县
划归松江省领导;将松江省所辖佛山县划归黑龙江省管辖。5月11日,松江省人民政府正式
成立,其所辖地方建制为4市、32县人民政府,其中包括:哈尔滨、佳木斯、牡丹江、兴山(
县级)等市,双城、阿城、呼兰、五常、巴彦、宾县、尚志、延寿、木兰、海林、宁安、方
正、拉林、通河、东宁、穆棱、勃利、桦川、桦南、依兰、富锦、绥滨、汤原、萝北、抚远、
宝清、林口、饶河、虎林、密山、集贤、鸡宁等县。
1949年6月23日,东北行政委员会批准,撤销绥滨县建制,将其所辖区域并入富锦县。7
月30日,东北行政委员会批准,将鸡宁县改称鸡西县。是时,松江省人民政府领导4市、31
县人民政府。
(五)合江省建制
1945年11月合江省政府成立时,下辖佳木斯、东安(县级)2市和依兰、勃利、抚远、同
江、富锦、桦川、汤原、鹤立、萝北、绥滨、佛山、密山、虎林、饶河、宝清、林口、鸡宁
等17县。
1945年12月20日,将鹤立县所属兴山镇改设为兴山市(县级),市政府初由鹤立县政府领
导;1946年4月,改由省政府直接领导;同年9月重归鹤立县管辖。1947年2月,兴山市政府
划归第四专署领导。同年8月,复由省政府直接领导。
1946年2月,将松江省哈北专署所属通河县划归合江省政府领导;同年6月,复划回松江
省政府管辖。4月15日,将鸡宁、密山、林口、虎林4县划归新设之绥宁省;同年6月,密山、
虎林、鸡宁3县复划归合江省管辖。6月11日,合江省政府决定,析富锦县部分区域置集贤县,
县政府设于集贤镇;析桦川、木兰2县各一部分区域置桦南县,县政府设于湖南营(今桦南镇
老街)。至此,合江省政府领导3市、18县政府。
1947年5月10日,析鸡宁县、密山县各一部分区域置永安县,县政府设于永安村。同年7
月,合江省政府决定,析依兰县部分区域分别置依东、双河、刁翎3县,县政府分别设于太
平镇、双河镇和刁翎镇。
1947年8月20日,根据东北行政委员会的决定,将东安地区之东安市,密山、鸡宁、永
安(正式并入牡丹江省之前于9月30日撤销)、宝清、饶河、虎林6县划归新设之牡丹江省管辖。
12月19日,东北行政委员会决定,将佛山县划归松江省管辖。
1948年5月,撤销依东、双河2县建制,所辖区域分别并入依兰、桦南和勃利3县。7月9
日,东北行政委员会决定,撤销牡丹江省建制,其原所辖之林口、鸡宁、虎林、密山(东安
市撤销并入)、宝清、饶河6县复划归合江省政府领导。9月27日,撤销鹤立县建制,所辖区
域并入汤原县。翌年1月6日,东北行政委员会决定,撤销刁翎县建制,所辖区域并入林口县;
撤销同江县建制,所辖区域并入富锦县。
1949年4月21日,东北行政委员会决定,合江省合并于松江省。5月11日,合江省政府正
式撤销,停止办公。在此之前,合江省政府共领导2市、16县政府,其中有:佳木斯、兴山
市,依兰、勃利、桦川、桦南、富锦、集贤、绥滨、汤原、萝北、抚远、鸡宁、虎林、密山、
宝清、林口、饶河等县。
(六)绥宁(牡丹江)省建制
1946年4月绥宁省政府成立时,省以下建制为1市、8县,即:牡丹江市,宁安、穆棱、
绥阳、东宁、林口、密山、鸡宁、虎林等县。5月17日,析牡丹江市部分区域置五林县,县
政府设于五河林(今林口县境内)。6月,密山、鸡宁、虎林3县划归合江省管辖。8月15日,
析宁安县部分区域置新海县,县政府设于海林镇。
1946年10月8日,绥宁省政府改设为东北行政委员会直属的牡丹江行政督察专员公署,
领导牡丹江市和宁安、穆棱、绥阳、东宁、林口、新海、五林等7个县政府。翌年1月15日,
析穆棱县为南穆棱、北穆棱2县,南穆棱县政府设于穆棱街,北穆棱县政府设于八面通镇;
同年10月,南、北穆棱县建制撤销,仍合并为穆棱县。是年5月1日,析宁安县部分区域置镜
泊县,县政府设于世环镇(今渤海镇)。
1947年10月,撤销牡丹江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成立牡丹江省政府,将原牡丹江专署所辖
1市、8县,合江省所辖1市、5县划归其领导。是时,牡丹江省政府共领导2市、13县政府,
其中有:牡丹江、东安市,宁安、镜泊、穆棱、东宁、绥阳、林口、新海、五林、鸡宁、虎
林、密山、宝清、饶河等县。
1948年7月,牡丹江省建制撤销,其所辖2市(其中东安市建制撤销)、13县政府分别划归
松江省政府与合江省政府领导。
二、市民主政府
解放战争时期,黑龙江地区除东北行政委员会直属的哈尔滨特别市外,先后成立了由各
省政府所辖的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和兴山、东安(1948年7月撤销)等5个市民主政府。
其中,齐、牡、佳3市为省辖市,兴、东2市为县级市。民主政权机关一般由市临时参议会
或市人民代表会议、市行政委员会和市政府组成。市临时参议会由议长、副议长、参议员组
成。市行政委员会为市人民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市的最高权力机关,由临时参议会或人民代表
会议选举产生;未召开参议会和人代会的市由省政府任命临时行政委员。市政府为市的最高
行政机关,市长、副市长由市临时参议会或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或由省政府任命、委派。
市政府具有如下职权:综理全市行政工作,执行上级政府之政令、决议、指示及交办事项;
执行市临时参议会或市人民代表会议之决议;颁布单行规章及各项细则;监督所属机关执行
任务,依照权限任免、调动、奖惩所属行政人员;其他市政应兴应革事宜。市长为市政府主
要领导人,负责全市政务工作。
齐、牡、佳3市均在市政府之下设有区政府,其中牡丹江、齐齐哈尔2市的区政府先后于
1948年3月和1949年3月改设为区公所,成为市政府的代表机构。
市政府内部工作部门的设置,经历了由少到多、逐步完善的过程。在民主政权创建之初,
一般只配备市长、公安局长及少数工作人员,其任务主要是进行接收政权的工作,因而工作
机构设置较为简略。随着民主政权的巩固和发展,以及各项政务工作的全面展开,市政府逐
步增设了相应的工作部门。各市政府内部机构具体设置情况如下:
齐齐哈尔市政府 1945年11月成立时,除新设公安局外,其他仍沿用伪市政府的旧机构。
1946年4月市政府重建以后,设立了8个工作部门,其中有总务科、财政科、建设科、行政科、
教育科、卫生科、公安局和地方法院。同年5月,增设秘书室、民政科、外事科、水道科、
税务局。后几经变更,到1949年7月2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将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所设各科改设为局。是时,市人民政府共设有13个工作部门,即:秘书处、研究室,社会局、
劳动局、建设局、财政局、教育局、卫生局、工业局、商业局、公安局、税务局和人民法院。
牡丹江市政府 1945年10月成立时,设有公安局、教育局和卫生科。1946年增设民政
科、财政局。1947年1月设立地方法院。后几经变更,到1949年7月,市人民政府所设工作部
门共13个,即:秘书室、劳动科、民政科、财政科、教育科、卫生科、工商局、邮电局、税
务局、公安局,企业公司、房产公司和人民法院。
佳木斯市政府 1945年12月成立时,仅设有公安局。从1946年2月起开始增设工作机构,
到1946年7月调整为7个部门,即:秘书室、民政科、财经科、教育科、实业科、公安局、邮
电局。1948年4月,司法科(1947年6月设)改设为地方法院。后几经变更,到1949年5月,市
人民政府共设有16个工作部门,即:秘书室、民政科、财政科、建设科、教育科、工商管理
科、公产管理科、劳动科、合作指导科、合作社联合社、税务局、邮电局、公安局、粮食公
司、企业公司和人民法院。
兴山市政府和东安市政府 该2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置与县政府基本相同。其中兴山市
政府1948年设有9个工作部门,即:秘书科、民政科、教育科、财粮科、农业科、工商科、
公安局、税务所和人民法院。
三、县(旗)民主政府
抗日战争胜利以后,中国共产党先后派出干部、部队分赴黑龙江地区各县、旗,广泛发
动群众同国民党反动势力、日伪残余势力、武装土匪、土豪劣绅等进行反复斗争,逐步建立、
健全和巩固了县、旗民主政权。到1946年下半年,黑龙江地区所有县、旗相继建立了民主政
府。当时,黑龙江地区5省共设有5市79县(旗)。随着形势的发展和任务的变化,对省以下建
置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新设、合并、撤销了部分市、县、旗,到1949年5月,黑龙江、松江两
省人民政府共辖有5市、73县(旗)人民政府。
县(旗)民主政权的建立,一般经历了两个步骤:第一步,由上级党政军机关派遣干部(一
般只派县长、公安局长等少数干部)到各县(旗)接收日伪政权,宣布解散地方治安维持会,成
立民主政府。民主政府成立之初,对伪政权机构暂予保持,一般职员基本上都予以留用,而
由共产党所派干部主持政务。这时的民主政权还很不巩固,其中不少县政府被反动势力所颠
覆,干部被杀害或被迫撤退。随着整个局势的变化,中国共产党逐步对旧政权进行改造,清
除坚持反动立场和作风的伪官吏,同时培训进步青年,充实革命分子,使县政府成为真正代
表人民利益的民主政权。
第二步,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或临时参议会,制定本县施政纲领,选举县行政委员会和
县政府领导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精干的工作机构,整顿工作作风和思想作风,使民主政
权不断巩固和发展。
县的最高政务机关为县行政委员会,由县参议会或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政府设
县长1人,必要时得设副县长1人。县长、副县长均由县参议会或县人代会从县行政委员中选
举之,或由省政府委任。县政府综理全县行政,具有如下职权:执行省政府(行政主任公署)
及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委办事项;执行县参议会或县人代会之决议事项;公布县单行规章及颁
发行政命令;监督所属机关及职员之工作。
县政府的工作机构,一般设有秘书室、民政科、财政科、教育科、实业科(或建设科)、
司法科(后改为人民法院)、武装科和公安局。根据各县大小和实际情况的不同,所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也有所不同。1947年10月20日,东北行政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修正现行各级政府组
织暂行编制问题》的指示,将县政府划分为甲、乙、丙3个等级,其中,甲等县人员编制最
多不得超过35人,乙等县最多不超过30人,丙等县最多不超过25人。
1948年1月17日,松江省政府公布的县政府组织系统表,将所属县划分为特、甲、乙、
丙4个等级。各等级县政府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
特等县,县政府设1室、6科、1局,即:秘书室,民政科、财政科、粮食科、教育科、
建设科、司法科,公安局。编制为43人。
甲、乙等县县政府机构相同,均设1室、5科、1局,即:秘书室,民政科、财粮科、教
育科、建设科、司法科,公安局。甲等县编制为34人,乙等县编制为30人。
丙等县,县政府设1室、4科、1局,即:秘书室,民教科、财粮科、建设科、司法科,
公安局。编制为26人。
旗,为蒙古族聚居区所设之行政建置。旗民主政府的职权及机构设置与县政府基本相
同。
四、区、村(街)民主政权
黑龙江地区各省、市、县(旗)民主政权建立以后,在中国共产党和各级民主政府的领导
下,在广大农村和城镇开始着手进行建立基层民主政权的工作。1948年土地改革完成以后,
根据东北行政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各区、村普遍召开了人民代表会议,选举本级政府委员会,
全部完成了建立基层政权的任务。
县以下基层民主政权包括区、村(街)两级,有的地方曾设立区、乡两级。县以下设区,
一般每县辖5~8个区;区以下设村,一般每区辖10余个村。行政村的区划范围,基本上参照
伪满洲国时期行政屯的范围,并照顾自然屯之间距离的远近,户数一般在200~300户之间。
城镇按地域划分若干街。据1948年8月统计,黑龙江、嫩江、松江、合江4省共有708个区,
9 725个村(街)。土地改革完成以后,在建政的过程中,部分县对原辖区、村的区划范
围作了适当调整。到1949年秋,黑龙江地区共建有675个区政权,818个村(街)政权;同时,
在一些比较繁华的小城镇建立了镇政权。
区、村民主政权机构,包括权力机关——区、村人民代表会议和行政机关——区、村政
府。解放初期,有部分县未设立区、村政府,而设立区、村公所。1948年秋至1949年春的建
政过程中,区、村公所均改建为区、村政府。1949年9月,根据东北行政委员会的指示,各
市辖区政府均改为区公所,成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同时,城镇的街政府也都改设为街
公所。
区、村政府的组织机构,在整个黑龙江地区没有统一的规定,而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确
定。其中,合江省政府曾于1946年7月颁发了《关于区乡政府组织机构的决定》;中共合江
省委曾于1948年2月颁发了《农村政权组织与保障公民权条例》(草案),对本省基层政权的
组织机构先后作出了原则规定。其他各省基层政权的组织机构与合江省大体一致。
区政府,一般由区人民代表会议选举20人左右为区政府委员,其中7人左右为常务委员,
驻区政府处理日常工作。在区政府委员中,除区长、副区长(有的称主任、副主任)外,根据
工作需要分工负责生产、武装、文教、优属、支前、扩兵、财粮、妇女、审判等工作,并在
各该委员下组织必要的工作委员会。东北地区建政工作完成以后,一般在区长、副区长之下
设秘书和民政、财粮、生产、文教、公安、武装等助理员,均为脱产干部。
村政府,一般由村人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选举7~9人为村政府委员,其中村长1人,
秘书1人,较大的村增设副村长。村长、秘书负责处理政府日常事务,为半脱产干部。
镇及街政府的组织机构与农村区、村政府的设置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