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黑龙江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黑龙江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自1954年8月召开第一次会议,到1958年10月换届,历时
4年多,先后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6次。在各次会议上都按照法律规定,听取和审议省人民
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定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决算
的报告,有的会议还听取和审议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依法选举省人民政府委员会或
省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及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等。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围绕政治、经济、
社会等各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大量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认真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
利。
一、人民代表
(一)代表产生
1953年3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同年4月3日,中央选举委员会发布《关于基
层选举工作的指示》,规定:省、县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
会选举产生。并规定: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应在1953年11月间或11月以前召开。根据上述规
定,中共黑龙江省委和松江省委分别作出《关于切实做好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指出:“
普选工作是1953年的三大任务之一,是一项伟大的政治建设运动,它标志着我国人民民主专
政进一步的巩固和提高,通过普选将大力地推动国家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要求各市、县
做好宣传和训练干部工作,尊重选民的民主权力,保证90%以上选民参加普选。同时,两省
相继成立了选举委员会,制定了省人民代表产生办法。根据《选举法》关于省的人口在2 000
万以下者,选代表100~400人的规定,两省确定选举代表名额共为677人。分配办法是:县
的人口在10万以下的选代表1~2人,人口在10~20万的选代表2人,人口在20~40万的选代表
3人,人口在40~60万的选代表4人,人口在60万以上的选代表5人;省辖市、镇和省境内重要
工矿区每2万人选代表1人,人口不足2万但满1万的,也选代表1人。选少数民族代表69人,由
省政府根据少数民族分布情况分配名额;人民武装部队代表19人,由省政府根据部队实际情
况分配名额。
代表候选人的条件是:凡年满18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
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情况、居住期限,除依照法律剥夺政治权利者外,都有选举权和
被选举权。1954年两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选
举权和被选举权:(1)依法尚未改变成份的地主阶级分子;(2)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反革命
分子;(3)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还规定: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安排代表候选人时,强调代表应具备先进性、代表性和广泛性。
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方法是:由中共黑龙江省委和松江省委与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共
同协商,联合提出一部分候选人,作为建议名单分配到各选举单位参选;各市、县出席省人
民代表大会的候选人名单,由各市、县委与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协商提出,代表也可以联合
或单独提出候选人名单。所有的代表候选人名单,都要提交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综合,再提交全体代表酝酿、协商。解放军代表候选人,由省军区和驻军各单位提出,省军
区汇总报中共省委审批。
代表的选举程序是: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等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确定后,交由所在
地区的市、县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解放军中人民代表按《中国人民解放军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办法》进行选举。选举省人大代表,由各选举单
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并主持,到会代表必须超过半数,才能进行选举。选举以无记
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人对于被选举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也可以另选其他
选民。选举大会设总监票人、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发票、投票、检票、计票、汇
总进行监督,作出记录,由总监票人签字后,向大会主席团报告选举结果;大会主席团依法
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并当场公布选举结果。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遇到当选人不足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进行补选;也可以暂缺,待以后补选。
代表资格的审查: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时,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在大会主席团
的领导下,负责对各选举单位选出的省人大代表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并向大会主席团报告审
查情况,然后依法确认代表资格是否有效。
代表的补选:省人大代表在任期内死亡、被罢免或其它原因而出缺时,由原选举单位按
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补选。
黑龙江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于是在黑龙江、松江两省合省前进行的,选出之后,
有的代表工作已调动,但代表名额未取消;有的代表因病休养,但原选举单位又进行了补选,
因此,代表名额比规定人数超出6人,实为683人。代表名单如下:
哈尔滨市:王军(女) 王立功 王立疆 王季愚(女) 王崇武 王观潮 王锡海 孔庆元 史文
生 江敦琴(女) 李常青 李昌 李明顺 吴亮璞 吴树堂 吕其恩汪沛(女) 杜长恒(女) 何良璧
孟宪瓒 武百祥 周子恩 胡尹奎 胡祥壁 胡连海 姜淑贞(女) 马荣选 郭永泽 华树嘉 孙己泰
孙淑芝(女) 孙耀宗 高仲山 陆平 许振英 陈如民 陈季升 陈淑琴(女) 张瑞吉 张柏岩 喜彩
苓(女)杨林 杨易辰 齐庆芝 郑隆慧(回族) 邓建桥 邓恩诚 刘玉林 刘正文 刘成栋 刘珮芝
刘民英(女) 刘淑珍(女) 刘载生 刘慎谔 欧阳钦 韩光 谢贵臣 关德身 萧杰
齐齐哈尔市:丁家珍(女) 王淑勤(女) 王清正 王耀先 王乐山 王占学 王乃贞(女) 朱晖
朱元成 任中浩 李治文 李淑贞(女) 邢守元 何永芝(女) 宋锡英 宋金声 宋尚诚 谷成云 余
光生 杜玉瑾 周永华(女) 柏青(女) 陈有义 南景元 胡玉庆 郭守昌 马尔淑(女) 耿兆贵 梁
世久 柴连升 高衡 高宗武 高可际 黄方刚 许理华 张文波 张文志 张丽华(女) 程薪 杨文
英(女) 杨若震 杨慧贤(女、回族) 赵晓军(女) 赵勇麟 赵铭周(回族) 刘相臣 刘长林 卢书
田 戴天孙 阚巍 关长江
牡丹江市:于鹏云 王凤歧 王化斌 王子玉 曲建崇 何振英(女) 李玉书(女) 孟泽民 林
藻明 徐之仁 姚大本 袁安全 陈孝德 强晓初 董元锦(女,朝鲜族) 郑钧 韩昌实
佳木斯市:丁建明 王海廷 王佐亭 王永祥 邢镜寰 邢保德 林子芳 吴琳涛(女) 林生阳
贺霖 董承德 赵去非 赵云鹏 刘玉璞 刘志轩 韩坤(女) 谢文焕
鹤岗市:王伯谨 王裕英(女) 文炳学(鲜朝族) 宋金 吕文平 梁松乔 张昆 张兆美 杨
廷祯 刘永祥 刘景池
双鸭山矿区:宋继武 黄新清 刘坚 刘殿祥
鸡西矿:马龙图 梁平 崔国山 黄寿山 张美东
军队:于静(女) 于天放 王钧 王义之 任喜林 李士廉 吕清 邵长祥 佘典五 林德明 孟
傅蛟 胡德润 徐征国 陈礼保 许洪钧 杨清峰 刘英汉 刘兴元 韩光荣
海伦县:王玉英(女) 孟庆余 侯淑珍(女) 高云梯 高春轩 崔行恕(女)张玉琴(女) 刘
振尧 薛景华 戴修善 魏庆和 苏志远
双城县:王一伦 王景福 方明理 吕淑珍(女) 周茂之 李秀雯(女) 陈德生(满族) 张双诚
张武昌 黄永德 万亚珍(女、满族) 叶方 满治和(满族) 蓝国焕
绥化县:王喜明 何克 吕效临 陈雷 陈立珊(女) 韦廷刚 高兴武 高凤志 麻新泉 傅振山
刘文盛 关玉华(女)
龙江县:丁淑珍(女) 于光 王家骧 巴龄 吴力永 吴春山(满族) 李琳 李连山 周乐天
范定国 马玉兰(女) 茫哈(达斡尔族) 梁玉 常一彬 崔学举 傅德贵 赵继运 刘廷勋 鲁琪 韩
景有 韩志远 关显廷(满族) 聂如璋 蔺庭祥
肇东县:刁桂芝(女) 于克 王海 王宝成 何首伦 陈烈(女) 张桂兰(女) 贾焕章 董殿福
刘老太太(女)
巴彦县:王希太 王雅军 白韦 朴且述(鲜朝族) 李春华 佟德敬 高桐 高桂英(女) 陆辉
彭殿均 刘海东 刘秀琴(女)
宾县:于林 石成发(满族) 李福祥 李玉珍(女) 李振芳 李振卿 郇虹匀 孙更 陈德京
陈福升 刘庆 余萧珍
讷河县:王克 王凤吉 王桂堂 任秀章 林雪兰(女) 周清和 徐云海(索伦族) 张勋 张山
张学彦 陆庆祥 赵香云(女) 霍方侠 鞠德福
拜泉县:甘久忱(女) 仲维富 李寿基 张世军 赵文仲 刘耀先
呼兰县:于泗海 王有山 王秀清(女) 杜光预 徐财 徐秀芳 高连英 张今 谭云鹤 顾
芳(女、满族)
五常县:李广福 李七夕(朝鲜族) 吴凤琴(女) 姜凤武 封仲斌 张庆久
肇州县:王连仲 王焕成 李金荣 马德山 许西 傅景财
阿城县:于杰初 登高 马波 徐中平 徐继贤 崔德 程世镐 贾其敏 杨维范(女) 杨果英
(回族) 赵瑞臣 赵树兰(女、满族) 颜广林
望奎县:王维廉 宋宝青 孙昭羲 张岩 薛允鹏
青冈县:王玉珍(女) 王喜忠 包琮 李瑞景(选出后病故) 刘长海 刘倪氏(女)
鸡西县:王虞忱 李锡禄(朝鲜族) 姜连有 毕勇 郭宾琴(女) 杨永平 刘柱珍(女、满族)
臧桂英(女)
郭尔罗斯后旗:巴彦胡(蒙古族) 石凤鸣 林淑云(女、满族) 良娜(女、蒙古族) 马拉钦(
蒙古族) 张瑞麟 彭兴国 孙景云 刘喜珍(女)
富锦县:王宏远 曲克俭 李景明 李淑珍(女) 李在人 杜太永 郑云卿 刘莹(女) 韩桂荣(
女) 罗恕
兰西县:王连 车印权 李介民 金广财 张岱伦
依安县:由兰光(女) 时老太太(女) 孙永和 刘干如 矫鸿年
克山县:金浪白(回族) 马凤英(女) 郭凤阳 唐桂生 冯纪新 华桂山 杨显亭 谭玉珍(女)
尚志县:牛树海 吕老妈妈(女) 李奇敦(女、朝鲜族) 李积成 李绍文 宋国安 崔炳根(朝
鲜族) 陶建林 杨质琴(女) 乐渊明
伊春县:王凤林(回族) 王建东 王静波 王福林 李治国 李小学 吴素舫(女)金 宫殿
臣 黄淑珍(女) 崔圣男(朝鲜族) 张志超 万明信
海林县:尹弘善(朝鲜族) 王海德 田淑英(女) 沈良吉 金银凤(朝鲜族) 黄惕乾 陶连和
单书铎
安达县:王德新 王振江 任久祥 李国才 莫余生 郭芸田 庞锡平
庆安县:王会山 吴隆洲 金基铉(朝鲜族) 赵文贵 张士英
明水县:宋海山 宫瑞 马乘风 刘振荣 霍淑琴(女)
勃利县:王建颖 吕少先 李洪财 岳亦石 金忠彦(朝鲜族) 毕老太太(女) 陶家牧 赵恩君
邓国章
宁安县:井田 朱天民 金顺子(女、朝鲜族) 傅和银(满族) 张文华(女)郑福禄 潘家训
刘振东
密山县:李钦泉 沈殿华 凌恒阜 梁锦玉(女、朝鲜族) 陈应廷 张文魁 杨佩波 赵恩珍(
女)
拉林县:王治田 吴维贤(满族) 周乃时 徐黎 计长寿(满族) 高云峰 陈续政 赵秀茹(女、
满族)
集贤县:孙胜财 张凤贤(女) 赵振华 刘文斌 刘学文
泰来县:王安勤 王雅琴(女) 崔睿轩 刘亚新
桦南县:石秀云(女) 宋文滨 李延禄 祖秉文 孙占一 秦广生(蒙古族) 赵雅民
依兰县:王玉克(女) 王剑秋 朱衍庆 张有文 张福龄 张佩 葛长安(满族) 霍贵 薛绶宸
桦川县:王雅琴(女、满族) 王道义 金白山(朝鲜族) 马金声 耿志强 常凤舞 刘淑珍(
女) 关舟
汤原县:文源成(女、朝鲜族) 包德智 曲振国 果洪钧 陈剑飞 董宪章
延寿县:冬秀松 朴汉柱(朝鲜族) 陈永金(满族) 陆景兰(女) 曹根全 赵钟麟
木兰县:李德全 李务显 侯昭林 姜永喆(朝鲜族) 秦耀中 单文喜 张超萱
克东县:白云生 李剑白 周殿禄 孙秉义
甘南县:李根时(朝鲜族) 武喜平 金东元 冯肖山 杨清海 萨仁(女、蒙古族)
绥棱县:刁长文 申铉玉(女、朝鲜族) 李德贵 杨子荣 杨万林 张书堂
林口县:石李财 郭洪超 刘文新
林甸县:王农 王德山 赵胜春 潘福森
穆棱县:王文柱 李清玉 李昌石(朝鲜族) 罗鹏
景星县:曲贵库 安殿佐 赵子平
北安县:牛喜清 王杰(女) 王来福 何忠一 金才马淑琴(女) 梁志超 徐立勋 孙云龙
闵舒 高志新 杨维(女) 杨熊权 关宝祥
通河县:南宫仁淑(女、朝鲜族) 姜宾华 张富 刘万山
方正县:张茂春 雪浪 郑富铉(女、朝鲜族) 邓兴华
杜尔伯特旗:包兴元(蒙古族) 吴俊兴(蒙古族) 刘桂荣(女) 郑维忠
铁骊县:金春玉(朝鲜族) 马永顺 徐辅庆 孙兆仁 姜顺德(女、朝鲜族)
宝清县:任详 吕文波 陈桂云(女) 许有志
东宁县:金俊熙(朝鲜族) 周世华 张青林 赵玉兰(女) 刘桂芳(女)
富裕县:吴兴(吉尔吉斯族) 吴佩珍(女、满族) 齐化龙 戴玉珍
嫩江县:王方盛 沈凤琴(女) 张玉 解云清 刘庭春 韩永树
通北县:于淑珍(女) 李万镒 胡长福 韩武臣
德都县:曲常川 李泽 张柏年 酆喜珠
瑷珲县:吕昌福 张庆波 张秀珍(女、满族) 张善清 杨柏林(满族) 关春生(鄂伦春族)
虎林县:任斗埙(朝鲜族) 杜春堂 万福满
逊克县:孟德寿(鄂伦春族) 高学礼 戴资明(女) 关雅琴(女、满族)
呼玛县:岳林 孙玉奎 张恒毅
萝北县:阮永胜 夏云好
饶河县:张福裕 葛德胜(赫哲族) 窦忠
孙吴县:王玉璞 杜茂海(达斡尔族) 杨学志
佛山县(嘉荫):曹福田 陈庆祥
抚远县:于金田 王永芝 尹文志
白城县:王桂林 巴玉慈(回族) 李英岐 李成璞 孙茂才 孙秀芳(女) 陈万忠 张振生 阴
润轩 赵玉文 赵国义 刘宗秀 骆子程
洮南县:王玉芝(女) 王学山 王殿臣(蒙古族) 成盛三 荣启恒 张光华 郑文普 刘凤亭
安广县:王显章 周桂荣(女) 梁豫北 刘永春
大赉县:李洪义 胡占山 侯捷(女) 潘振国
开通县:王姿凤(女) 周明玉 国燕勋 刘勤
瞻榆县:胡才(蒙古族) 张俊武 庞家林
镇赉县:王纯和 王金荣(女) 包三月(女、蒙古族) 衣长生 马奎栋
(二)代表构成
黑龙江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共选出代表683名。其中,女代表115名,占代表总数的
16.8%。按代表阶层划分,其中:工人121名,占代表总数的17.72%;农民172名,占25.18%;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90名,占27.82%;知识分子90名,占13.18%;解放军代表19名,占2.78%;
爱国人士3名,占0.44%;工商界人士31名,占4.54%;其它代表57名,占8.34%。代表中,
少数民族代表69名,占代表总数的10.1%。
(三)代表变动
黑龙江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先后作了部分调整变
动。1954年8月合省时,将原由黑龙江省所辖白城、安广、大赉、镇赉、洮南、开通、瞻榆
等7县划归吉林省管辖,7县所选41名省人大代表,除少数留黑龙江省工作外,共有35名代表
随之改任吉林省人大代表。此外,在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以后,哈尔滨市因工作调动不能担
任代表职务的陆平、邓建桥、刘慎谔、杨林4人被撤销代表资格;补选王丕年、余友泰、邵
均、冯秉天4人为省人民代表。到1955年1月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时,实有代表648人。
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以后,各选区对因工作调动、离职学习等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职务的
35名代表,依法撤销代表资格;补选杨骞、王献忠、刘喜森、王春义、阮德庆、刘仲舟、耿
尚祥、李冬云、孙玉兰、张振声等10人为省人民代表。到1955年12月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时,
实有代表623人。
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以后,因工作调动、长期离职学习不能履行代表职务,或因违纪、
病故不能履行代表职务的14名代表,依法撤销了他们的代表资格,而原选举单位未及时补选。
到1956年5月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时,实有代表609人。
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以后,因工作调动不能履行代表职务的26人,因长期离职学习不能
履行代表职务而被撤销代表资格的6人,因犯错误和自动辞去代表职务的4人,逝世的1人,
共37人。在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之前依法补选陈元直、王鹤峰、邹问轩、何治安、庞振湘、
苏炳文、汪寿衷、李华民、李松波、魏同、刘顺、吴凤鸣、方铁峰、赵茂更、王忠诚、赵玉
山、邱靖、刘殿臣、孟凡斌、李世彦、车印权、焦富海、王柏仁、戴振环、赵如愚、张志贤、
张开荆、贺大增、黄国平、庞绍斌等30人为省人民代表。到1956年12月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
时,实有代表602人。在1957年8月省一届人大六次会议之前,各选区因工作调动被撤销代
表资格的3人,在肃反中查出有问题被撤销代表资格的1人,逝世的1人;各选区依法补选刘
鹏飞、张树忠、刘枫、陈洪鹏4人为省人民代表。至此,黑龙江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
代表601人。
(四)代表职权
省人大代表的任期与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
规定,省人大代表的职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有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
利。省人大代表可以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代表15人以上可以联合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代表1人或者数人联合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民委员
会书面提出对省内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2)提出质询案和进行询问的权利。省
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有权向省人民委员会或者省人民委员会所属各工作部门提出
质询,受质询的机关必须在会议中负责答复。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时,代表还可以向
省直有关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答复;(3)提名推荐候选人和投票选举的权利。省
人大代表在选举省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和全国人大代表时,有权联合或单独
提名候选人。代表对于确定的各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另选其它任何代表或
选民,也可以弃权;(4)提出罢免案的权利。占总数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省
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法院院长和全国人大代表的罢免案;(5)人身特别保护权。省
人大代表,非经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民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审判。如果因为
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提审的机关应当立即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省人民委员会批
准;(6)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7)其它权利。此外,省人大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省人大代表在出席会议和执行代表职务的时候,根据需要给予往返的旅
费和必要的物质便利或者补贴。
省人大代表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要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同原选举单位和
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省人民委员会推行工作,并且向省人民代表大会
和省人民委员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省人大代表要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对于丧失代
表资格的,原选举单位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或撤销代表资格。
省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主要活动方式是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
间,要以各种方式宣传法律、政策和大会的决议。从事领导工作的代表,一般都利用视察、
调查研究等机会,与市、县人民委员会取得联系和走访选民;利用节假日访问一些单位和群
众;接待选民的来访,受理群众来信等。其它代表在自己的工作、生产岗位上,单独或以代
表小组为单位接待选民,听取选民的意见,帮助群众解决困难。
二、人民代表会议
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委员会召集,每年举行两次。
省人民委员会如果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黑龙江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共召开6次会议。在每次代表会议召开之前,举行代表大
会预备会议,推举出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同时,大会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设代
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财政预决算审查委员会等机构。
(一)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
黑龙江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54年8月13日至16日在哈尔滨召开。会议
代表683人,实到533人。
8月13日上午,大会举行预备会议,经过会议代表酝酿表决,通过了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
名单。大会主席团由45人组成,名单如下:
欧阳钦 韩光 强晓初 冯纪新 王一伦 杨易辰 李延禄 于天放 于杰 陈雷 李剑白 于林
张瑞麟 吕清 吕其恩 杜光预 余光生 陆平 常一彬 张学彦 柏青(女) 崔国山 张瑞吉 李明
顺 华树嘉 关宝祥 王喜明 杨显亭 邓国章 陈万忠 解云清 黄方刚 王乃贞 巴彦胡 金白
山 关春生 杨果英 李昌孙淑芝 马荣选 张柏岩 高云梯 薛绶宸 刘珮芝 武百祥
8月13日下午,会议隆重开幕。省人民政府副主席李延禄致开幕词。中共黑龙江省委书
记欧阳钦代表省委致祝词。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副主席杨易辰作的《关于学习和宣传〈中华人
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省政府副主席于杰作的《关于贯彻中央人民政府〈关于撤销
大区一级行政机构和合并若干省、市建制的决定〉情况的报告》、省人民政府主席韩光作的
《关于省政府1954年上半年工作情况及下半年工作任务的报告》。
韩光主席的报告共分5部分:第一部分着重讲了即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第一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重大历史意义,要求在人民群众中继续进行宣传教育,使人人热
爱宪法、遵守宪法。同时讲了中央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大区一级行政机构和合并若干省、市
建制的决定》的意义。第二部分总结了黑龙江省解放以来的工作成就。报告说,几年来在党
中央和毛主席的领导下,全省各项建设事业都有很大发展,各方面工作都有一定基础。1953
年全省工业总产值已达1949年的5倍;农业生产总值已达1949年的1.7倍;森林采伐1953年比
1949年增加2.8倍以上;商业贸易、交通运输等也都有较大发展;人民物质文化生活得到相
应的改善;人民民主制度正在不断巩固和加强。为了贯彻国家过渡时期总路线和执行国家的
第一个五年计划,报告提出黑龙江省的基本任务:全力发展工业、农业与林业生产,特别是
准确地完成国家的重点工程建设;同时做好环绕生产这一中心的其他各项工作。第三部分报
告了1954年上半年各项工作的成绩。工业、农业、森工等方面都超额完成了上半年生产建设
任务;政法工作方面,召开了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加强了优抚工作;及时惩处了危害国家建
设与人民安全的罪犯,维护了国家政纪法纪,基本上保证了生产和社会安定。文教卫生工作
方面,继续在中、小学中加强劳动教育,进行了中小学整顿工作;开展了文化宣传活动和爱
国卫生运动,在工矿卫生及预防鼠疫和克山病等各种传染病方面也取得了不少成绩。报告第
四部分提出了下半年工作意见。韩光强调,1954年剩下的最后5个月,要从两个方面开展工
作:一是采取有效措施,争取完成与超额完成本年的经济建设计划,特别保证基本建设重点
工程计划的准确完成;保证一些主要产品生产计划与试制计划任务的准确完成;做好农业增
产保收工作;二是及早周密地明确国民经济建设计划,并特别注意做好必要的各项生产与建
设的准备工作。报告第五部分对各级政府、各级干部提出了要求。
8月14日,大会进入代表讨论阶段,重点就省政府主席韩光作的政府工作报告进行审议。
会上先后有25位代表在大会发言。杜光预代表民主同盟、常一彬代表省总工会、邓国章代表
农民、张学彦代表青年团员、柏青代表妇女、金白山代表少数民族、刘芝代表工商联、崔
国山代表工人、徐征国代表解放军分别在会上发言。一致感到,这次会议是人民当家作主的
会议,标志着黑龙江省人民的民主生活已经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代表们一致表示,要紧密
团结在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的周围,为实现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实现国家社会
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为加强国防、解放台湾和继续支援抗美援朝而奋斗。
会议经过审议,作出《关于批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54年上半年工作情况及下半年工作
任务报告的决议》。决议认为:在党中央和毛主席的正确领导下,几年来无论工业、农业、
林业生产以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项建设事业,都有了很大的发展。在发展生产的基础
上,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也得到了相应的改善。政府的工作是有成绩的,是基本上完成了它
所担负的任务的。政府对1954年下半年工作的意见是正确的、适宜的。全体代表一致同意批
准这个报告。会议还作出《关于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决议》、《关于拥护〈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关于批准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长周恩来的外交报告的决议〉的决议》和
《关于拥护中央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大区一级行政机构和合并若干省、市建制的决定〉的决
议》。
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委员会,韩光为省政府主席,
杨易辰、李延禄、于天放、于杰为副主席;
会议选举李范五、高崇民、韩幽桐(女)、陶淑范(女)、王一伦、李延禄、崔国山、任国
栋、巴彦胡、梁军(女)、杨显亭、邓国章、王喜明、金白山、木纳(女)、关宝祥、陈雷、孙
孝菊(女)等18人为黑龙江省出席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此外,根据中央选举委员
会的指示,哈尔滨市单独选出出席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共12人,他们是:于毅
夫、王荪慈、白希清、石增荣、任仲夷、李昌、车向忱、郭明秋(女)、杨茂林、褚应璜、刘
珮芝、苏长有。这样,黑龙江省出席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共30人。
在大会闭幕式上,中共黑龙江省委副书记强晓初代表大会主席团致闭幕词。
(二)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
黑龙江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55年1月29日至31日在哈尔滨召开。会议
代表648人,实到533人。
1月29日上午,大会举行大会预备会议,经过全体代表充分酝酿,通过了大会主席团成员
和秘书长名单。大会主席团(共53人)名单如下(按姓氏笔画为序):
于天放 于林 于杰 王一伦 王乃贞 王立疆 王家骧 王清正 巴彦胡 余友泰 余光生 杜
光预 李延禄 李明顺 李昌 李常青 李剑白 吕其恩 吕清 吴亮璞 邵均 武百祥 金白山 金基
铉 柏青 高仲山 马荣选 孙已泰 孙淑芝陈雷 陈季升 常一彬 黄方刚 崔行恕 张瑞麟 张
柏岩 冯秉天 冯纪新 强晓初杨易辰 杨果英 万明信 赵去非 刘正文 刘成栋 刘珮芝 邓国
章 卢书田 欧阳钦薛绶宸 韩光 关春生 关宝祥
秘书长:冯秉天
1月29日下午,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隆重开幕。中共黑龙江省委书记欧阳钦致开幕词。
省人民政府副主席李延禄向大会作《关于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精神的传
达报告》。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政府主席韩光作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报告首先
简要总结了1954年全省工作成就。指出:我省胜利地完成了国家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
计划的第二年度的计划,工业总产值完成全年计划的103.6%。其中,国营和地方国营工业
比1953年提高了18.9%;基本建设,全年新建、改建和恢复工程单位达386个,全年完成的投
资总额较1953年增长33.4%,哈尔滨量具刃具厂等较大工程竣工并投入生产。农业战线互助
合作运动取得了很大发展,年末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户数增至年初的5倍。省内虽遭受了
若干自然灾害,粮食总产量仍不低于1953年的水平,达670万吨。全年造林2.3万公顷,比
1953年提高10.1%,森林抚育面积达2.8万余公顷,封山育林5万公顷。人民物质生活得到
改善与提高,购买力比1953年增长5%,国营商业销售总额比1953年提高6.8%,并贯彻执行
了粮食、棉布、油料的统购统销政策,合理调整了供需关系,稳定了市场物价。文教卫生事
业在贯彻“整顿巩固、重点发展、提高质量、稳步前进”的总方针下,也有一定发展,提高
了质量。在政权建设方面,建立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巩固和健全了人民民主法
制。报告提出了全省1955年的具体任务和为此而必须采取的措施。韩光主席指出,1955年,
我省各族人民和各级政府必须进一步贯彻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全力发展工业、农业、
林业生产,并做好一切为生产服务的工作,保证达到国家发展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建设
第三年度的各项指标,促进社会主义经济成份稳步增长,以便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全省人民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水平。具体任务包括5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对国营工业的协助与
监督;完成和超额完成全年地方国民经济计划;积极稳步地进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
义改造;加强文教卫生事业建设,大力提高文教卫生工作的质量;加强政权建设,进一步巩
固人民民主专政。
1月30日,会议开始分组审议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代表们充分肯定了1954年全省工作
成就,对实现1955年工作计划充满信心。有35名代表作了大会发言,从不同侧面反映了黑龙
江省工、农业及其它行业的发展变化,并对做好1955年工作提出建议。会议经过审议,作出
《关于批准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会议要求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认真贯彻
执行报告中提出的任务和要求。会议还作出《关于坚决支援解放台湾的决议》和《关于认真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精神的决议》。
会议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规定,选举产生了由35人组成的第一届黑龙江省
人民委员会。韩光为省长,杨易辰、李延禄、于天放、于杰、杜光预为副省长,王丕年等29
人为委员。选举刘正文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同时,选举了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三)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
黑龙江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55年12月1日至8日在哈尔滨召开。会议
代表623名。
在大会预备会议上,与会代表经过充分酝酿,通过了大会主席团、秘书长名单。大会主
席团由49人组成,名单如下(按姓氏笔画为序):
于天放 于杰 于林 王一伦 王乃贞 王家骧 王清正 巴彦胡 余友泰 杜光预 李延禄 李
昌 李剑白 吕其恩 吕清 吴亮璞 吴琳涛 邵均 武百祥 金白山 金基铉 胡祥壁 高仲山 马荣
选 孙已泰 陈雷 陈孝德 陈季升 黄方刚 崔行恕 张瑞麟 张柏岩 冯秉天 冯纪新 程薪 杨易
辰 杨果英 万明信 赵去非 刘正文 刘珮芝 邓国章 卢书田 欧阳钦 薛允鹏 薛绶宸 韩光 关
春生 关宝祥
秘书长:冯秉天
12月1日下午,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隆重开幕。 会议听取了省长韩光代表省人民委员会
作的《团结全省人民,为完成与超额完成我省在国家发展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中的任务
而奋斗》的工作报告。报告共分3部分:(1)黑龙江省在第一个五年计划中的任务。报告说,
黑龙江省的基本任务是,遵照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全力发展工业、农业、林业生产,
做好一切为生产服务的工作,做好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积极地促进社会主义经济成分的稳步
增长,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人民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水平,以适应国家总的计划的需
要。黑龙江省是国家工业建设重点之一,建设项目很多,规模较大,速度较快。仅苏联帮助
我国设计的156个建设单位中在黑龙江省兴建的即有22个项目。到1957年,工业总产值(不包
括手工业)将比1952年增长84.2%;农业总产值增长7.9%;完成大量木材采伐任务;城乡居
民人均收入增长近三分之一;资本主义工商业将分别纳入各种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轨道。(2)
关于贯彻实现黑龙江省在国家第一个五年计划中的任务的几个问题。报告对实现农业合作化
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搞好农业、林业、工业生产和交通运输,保证市场物
价稳定,为国家争取更多的资金积累,以及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等问题提出了具
体要求。(3)为完成与超额完成黑龙江省在国家第一个五年计划中的任务而奋斗。报告要求,
全省人民都要努力完成自己在五年计划中所担负的任务,保证全省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实现。
会议还听取了中共黑龙江省委副书记冯纪新作的《为在黑龙江省实现农业合作化而奋斗》
的报告、副省长杨易辰作的《关于黑龙江省对私营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报告》、副省
长于杰作的《关于黑龙江省1954年财政决算和1955年财政预算的报告》,以及省计划委员会
副主任陈剑飞作的《关于垦荒移民增加粮食生产的报告》和省林业厅厅长贾其敏作的《关于
进一步加强护林防火工作的报告》等。
12月2日,大会开始分组审议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代表们围绕如何顺利实现黑龙江省在
国家发展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中的任务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会上,有75位代表联
系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实际进行发言,献计献策。
会议经过认真讨论,一致同意韩光代表省人民委员会向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并作出《
关于团结全省人民为完成与超额完成我省在国家发展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中的任务而奋
斗的决议》。为保证第一个五年计划中任务的顺利完成,会议决议,必须继续广泛深入地进
行关于国家发展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和黑龙江省任务的学习与宣传教育;责成全省各级
人民委员会按照“全面规划,加强领导”的方针,动员和组织一切力量,采取各种有效措施,
为保证完成国家在黑龙江省的各项建设任务而积极努力;全省人民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
须努力增加生产,厉行节约;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和
毛泽东著作,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水平,积极钻研和熟悉业务,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全
省人民和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时时刻刻提高政治警惕性,克服任何麻痹松懈思想,彻
底肃清一切公开和暗藏的反革命分子,严防和粉碎一切敌人的破坏活动。
会议还通过了《关于黑龙江省1954年财政决算和1955年财政预算报告的决议》;《关于
实现我省农业合作化的决议》;《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私营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决议》;
《关于垦荒移民增加粮食生产的决议》;《关于进一步加强护林防火工作的决议》。
(四)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
黑龙江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56年5月28日至5月31日在哈尔滨召开。
会议代表609人。
在5月27日下午举行的大会预备会议上,与会代表经过充分酝酿,一致通过了由45人组
成的大会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名单。名单如下(按姓氏笔画为序):
于天放 于杰 万明信 王一伦 王清正 王家骧 巴彦胡 申铉玉 孙已泰 余友泰 刘正文
刘珮芝 关宝祥 关春生 杜光预 李延禄 李昌 李剑白 吕其恩 欧阳钦 吴琳涛 吴亮璞 武百祥
邵均 金基铉 金白山 高仲山 胡祥壁 马荣选 陈孝德 陈雷 陈礼保 陈季升 黄方刚 崔行恕
张瑞麟 张柏岩 冯秉天 程薪杨果英 赵去非 邓国章 薛允鹏 薛绶宸 韩光
秘书长:冯秉天
5月28日上午,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隆重开幕。黑龙江省省长韩光致大会开幕词。
中共黑龙江省委书记欧阳钦代表省人民委员会向大会作了《动员全省一切力量为建设社
会主义而奋斗》的工作报告。报告在总结1955年以来的工作时指出,在全国性的社会主义革
命高潮中,我省在短时间内取得了巨大成就。到1956年3月末,已有97.8%的农户参加了高
级社;96.7%的手工业户参加了手工业合作组织,97.6%的资本主义工业户和全部资本主义
商业户实行了公私合营;小商小贩有69.41%改造成为国营与合作社商业的代销店或推销员;
私营水旱运输业的绝大多数也得到了改造。目前,在黑龙江省,社会主义经济已成为基本的
经济形态。因此,我们的工作也已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即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同
时继续彻底完成社会主义改造任务的时期。作为新时期重要特征的工农生产建设的高潮和学
习科学文化的高潮,目前正在全省范围内汹涌的发展着。省内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企
业的职工群众中,在今年第一季度末已经出现8.3万名先进生产者,有9个工厂提前达到1957
年的生产水平。在农村中,全省农民向大自然进军,为1956年生产粮食900万吨,争取达到
1 000万吨而努力。在文化科学领域,广大工农群众和知识分子的学习热情空前高涨。随着
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人民民主专政也已经进一步巩固起来,人民民主
统一战线更加增强和扩大。报告提出黑龙江省今后的基本任务是: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
和积极因素,集中力量进行以发展工业、农业、林业生产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经济文化建设,
做好一切为生产服务的工作,彻底完成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根据这一总目标,报告提出了
10个方面的工作任务及具体要求。
从5月28日下午开始,会议对欧阳钦的报告进行了审议。一致同意这一报告,并作出《
关于动员全省一切力量为建设社会主义而奋斗的决议》。会议号召全省人民积极行动起来,
集中力量进行以发展工业、农业、林业生产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经济文化建设,继续彻底完成
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
会议还听取了副省长于天放作的《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以除四害和消灭疾病为中心的爱
国卫生运动,为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建设社会主义而奋斗》的报告和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刘
正文作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经过审议,会议批准上述报告,并通过了相
应的决议。
会议根据省长韩光的请求,免去其省长职务(韩光已调中央工作),选举欧阳钦为黑龙江
省省长。会议还选举了部分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
(五)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
黑龙江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56年12月24日至29日在哈尔滨召开。会
议应到代表602人,实到代表586名。
在大会预备会议上,与会代表经过充分酝酿,一致通过了大会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名单。
大会主席团由53人组成。名单如下(按姓氏笔画为序):
于天放 于杰 于林 王丕年 王清正 王鹤峰 巴彦胡 申铉玉 李延禄 李剑白 余友泰 杜光
预 邵均 吕其恩 吴亮璞 金白山 金基铉 武百祥 柏青 胡祥壁 孙已泰 陈元直 高仲山 陈孝
德 陈季升 陈雷 陈剑飞 马荣选 黄方刚 崔行恕 许振英 张柏岩 张开荆 强晓初 冯纪新 冯
秉天 程薪 解云清 邹问轩杨易辰 杨果英 万明信 赵云鹏 赵去非 邓国章 刘正文 刘珮芝
关春生 关宝祥 卢书田 欧阳钦 薛允鹏 苏炳文
秘书长:冯秉天
12月24日上午,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隆重开幕。大会举行开幕式,中共黑龙江省委书记、
省长欧阳钦致开幕词。
副省长杨易辰代表省人民委员会向大会作了关于《增加生产厉行节约为完成我省1957年
发展地方国民经济计划而奋斗》的政府工作报告。报告共分3部分:(1)1956年工作总结。报
告指出,1956年是伟大变革的一年,也是各项经济事业迅速前进的一年。在社会主义改造方
面,我们已经取得决定性的胜利。到1956年10月末,全省197万农户中,已有99.4%的农户
参加了农业合作社,其中参加高级社的农户占99.1%,全省办起8 820个高级社;资本
主义工商业实现了全行业的公私合营,其中,私营工业参加公私合营的已达总户数的96.6%,
私营商业参加公私合营和合作商店的已达总户数的89.1%;全省已有90.7%的手工业者,分
别加入了各种形式的手工业合作组织。农业尽管遭受到严重自然灾害,粮食产量仍比1955年
有所增长。地方工业总产值比1955年增长了28.3%,达到了第一个五年计划的1957年水平。
商业完成社会商品零售额计划的102.9%,比1955年增长21.6%。文教卫生方面,小学、初
中、高中、师范在校生分别比1955年增加325 823名、22 415、7 230、11 590
名;全省200余万人参加扫盲学习。在少数民族地区和偏远地区建了8个图书馆和8个文化馆。
发展了72个移民新村卫生所和195个区卫生所。人民生活显著改善,城市职工增加了工资,大
多数农民的收入有所增加。工农联盟和人民民主专政更加巩固。(2)1957年的工作任务。中共
黑龙江省委提出1957年的方针是“巩固成绩,提高质量,重点发展,全面安排”。根据这一
指导方针,报告提出了5个方面的任务,一是提高农业生产,增加粮食产量,发展农业生产合
作社的多种经济;二是继续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发展地方工业生产;三是发挥各
种商业的作用,进一步活跃市场,继续稳定物价;四是大力发展交通运输;五是提高人民物
质文化生活。1957年的年度计划,在实事求是地总结第一个五年计划以来经验教训的基础上,
在某些方面较1956年作适当压缩,以便既能保证重点建设,又能照顾人民生活需要。(3)具体
措施和要求:报告提出,为了胜利地完成1957年任务,必须充分发挥各种生产潜力,动员一
切可能动员的力量,大力开展增加生产、厉行节约的运动;进一步加强国民经济的计划性;
并继续在国家机关和各企业部门反对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和宗派主义,改进领导作风,发扬
艰苦朴素和勤俭建国精神,加速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
从12月12日下午开始,会议代表对省人民委员会工作报告进行审议。与会代表纷纷发言,
对省人民委员会1956年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对提出的1957年工作任务完全赞同,并对完成
这些任务提出许多很好的建议。会议批准了省人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并作出《关于增加生产、
厉行节约为完成与超额完成1957年发展地方国民经济计划而奋斗的决议》。决议认为:1956
年我省在巨大变革迅速前进中所获得的伟大成就,必将鼓舞全省人民满怀信心地为建设繁荣
幸福的黑龙江省而奋斗。决议提出,为了更好地完成与超额完成第一个五年计划,并为第二
个五年计划的实施做好充分准备,要在全省范围内深入持久地开展增产节约运动。
会议还听取和审议了省计划经济委员会主任陈剑飞作的《关于黑龙江省1955年财政决算
和1956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会议批准这一报告,并作出了相应的决议。
(六)省一届人大六次会议
黑龙江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于1957年8月9日至16日在哈尔滨召开。会议
应出席代表601人,实到代表512人。
在大会预备会议上,与会代表经过充分酝酿,一致通过了大会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人选。
大会主席团共57人,名单如下(按姓氏笔画为序):
于天放 于杰 于林 王一伦 王丕年 王清正 王鹤峰 巴彦胡(蒙古族) 申铉玉(朝鲜族、
女) 李延禄 李剑白 余友泰 杜光预 吕其恩 吴亮璞 金白山(朝鲜族) 金浪白 金基铉(朝鲜
族) 武百祥 柏青(女) 胡祥壁 孙已泰 孙耀宗 陈元直 高仲山 陈孝德 陈季升 陈雷 陈剑飞
马拉钦(蒙古族) 马荣选 黄方刚 崔行恕(女) 许振英 张瑞麟 张柏岩 张开荆 强晓初 冯纪
新 冯秉天 程薪 贾其敏 解云清 邹问轩 杨易辰 赵云鹏(满族) 赵去非 邓国章 刘珮芝 关
春生(鄂伦春族) 关宝祥 卢书田 欧阳钦 薛绶宸 薛允鹏 苏炳文 郑隆慧(回族)
秘书长:冯秉天
8月9日上午,省一届人大六次会议隆重开幕。中共黑龙江省委第一书记、省长欧阳钦致
大会开幕词。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副省长杨易辰代表省人民委员会作的《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工作报告
》。报告共分4部分:(1)关于1956年的财政决算和1957年的财政预算。黑龙江省1956年财政
决算总收入70 407万元,为预算的105.69%,比1955年增长11.47%;支出46 368
万元,为预算的100.09%;比1955年增长83.73%。地方预算收支扣除上缴任务后全年是平
衡的。1957年预算草案投资实现后,预计5年计划执行结果将达计划的144.4%。1956年不论
工业、农业、商业以及交通运输业都是近3年来发展最快的一年,其中工业产值比上年提高
28%。(2)妥善处理经济文化生活中的若干问题。报告根据当前经济文化生活反映出来的人民
内部矛盾的表现,提出处理好5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善于安排各种物资,努力做好人民生
活及生产建设事业所需物资的供应;二是加强物价管理,继续保持物价基本稳定;三是妥善
处理国家、合作社、农民之间的关系;四是加强劳动力调配工作,适当安排复员军人、中小
学毕业生、外省流入农民、社会求职人员及整编中调整出来的干部、职工等40万人员;五是
在生产不断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3)贯彻执行勤俭建国方针,广
泛深入地开展增产节约运动。报告强调要把基本建设方面作为增产节约的重点。要在全省人
民中进一步树立精打细算、勤劳生产、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优良风习。(4)进一步巩固人
民民主专政、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前进。报告用事实批判了右派分子对中国共产党
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进行恶毒攻击的谬论。提出要把提高人们的社会主义觉悟作为巩
固人民民主专政最中心的环节来抓。要求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应在人民群众的帮助下,继续贯
彻执行“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政策,进一步狠狠打击反革命。同时,也必须善于区别和
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
参加会议代表就省人民委员会工作报告进行了认真的审议,有248位代表和列席人员联
系本单位实际,在大会和分组会上作了书面发言。他们从不同侧面、用大量事实说明我国和
黑龙江省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所取得的伟大成就,回击了右派分子对中国共产党发动的猖狂进
攻。会议还对犯有右派错误的省人民代表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会议通过了《关于黑龙江
省人民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批准黑龙江省1956年财政决算和1957年财政预算。会议认
为:为了团结全省各族人民同心同德搞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必须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向全
体农村人口进行一次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教育的指示》,在全省人民中进行一次广泛深入的社
会主义教育运动。会议号召:全省各地区、各事业企业单位、各工作部门,以及全省人民必
须继续贯彻执行勤俭建国、勤俭办企业、勤俭办社、勤俭持家、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进
一步深入地开展增产节约运动,妥善处理经济文化生活中的问题,完成与超额完成今年我省
的国民经济计划与增产节约计划,为第二个五年计划的实施创造良好条件。会议要求:全省
各级国家机关要继续深入进行整风运动,认真克服工作中的各种缺点和错误。
会议还听取了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增福作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会议批准了这个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会议补选了两个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
三、代表提案办理
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是人民代表的职权之一,也是人民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
重要体现。在每次省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时,省人大代表都提出许多关系全省国计民生的重要
议案。对这些议案,省人民代表大会及省人民委员会都十分重视,首先由提案审查委员会进
行认真审查,然后提出办理意见,交有关部门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人大代表。通过办
理提案,推动全省各项工作的开展,同时对改进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工作作风起了重要作用。
黑龙江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提案的收集,是在松江、黑龙江两省合并
前分别进行的。松、黑两省分别于1954年3月和6月发出《关于收集提案的通知》,并制定了
提案收集和办理办法。各市、县(旗)通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委员会及其它方式收集人
民代表提案,截止8月30日省人代会召开之前,共收到代表提案4 164件,其中财政经济
类2 274件,政治法律类626件,文教卫生类775件,其它489件。这些提案按性质区分为:
建议909件;意见1 005件,批评1 008件,要求1 004件,询问229件,检举揭发
9件。大会提案审查委员会根据国家在过渡时期总任务的要求,提出提案的具体处理意见是:
(1)涉及大会中心议题的重大提案,由会议解决。如关于解放台湾案,由大会作出决议和通
电;(2)关于农民租赁马拉农具、缺吃粮、农村豆饼、豆油、细粮供应等提案交由省粮食厅、
财政厅说明解释;(3)关于商业部门建立托儿所,工矿、城市设医院、建电影院、文化馆等
提案,交由省卫生厅、文化厅等单位提出意见,逐步加以解决;(4)关于高小毕业生升学、
安置荣复转业军人等提案,交由省教育厅、民政厅妥善处理;(5)关于修公路、桥梁、新建
铁路、采矿勘察、移民垦荒、粮食收购等提案,转请中央人民政府考虑。为了改进政府工作,
接受人民监督,在省人代会上就群众揭发检举的9件提案,以及对政府和工作人员的批评意
见,逐件进行处理。如某些森工局流送木材,把渔网、鱼竿撞坏很多,给渔民造成严重损失;
伊春大丰林业局林场,采伐准备工作没搞好,把群众拉套子的马砸死等,会议都责令有关部
门必须认真查处。对于群众揭发检举有关政府工作人员贪污、浪费、违法乱纪的提案,会议
交由省人民政府查清事实,严肃处理。
1955年1月,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冯秉天向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作《关于省第一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收到的提案处理与执行情况的报告》。报告说: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共收
到提案4 164件。其中,符合国家方针、政策,目前有条件解决的945件提案,如关于农
村脱产干部粮食供应、灾区缺粮户的粮食调济、豆饼供应调济等都得到了解决。关于初中、
高小毕业生的工作安置的提案,经过省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都得到了妥善安置。如讷河
县参加农业生产的610名初中、高小毕业生,就有213人担任了会计,35名当了乡、社助理,
有的已当了农业社主任;兰西县为迎接农业合作化新高涨,吸收800多名高小毕业生参加会
计训练班,通过考试合格的占80%。关于农机具供应问题,省及各级政府在注意生产质量的前
提下加快生产,并试制成功了脱谷机、中耕除草机、马拉割草机、解放水车等。关于亚麻布
质量问题,已研究出各种亚麻花布,并在市场与广大消费者见面。有关群众检举事项,均已
查实,如提案中揭发桦南县邮电局乡邮员王义臣收报费不送报16次,计人民币98万元(旧人
民币),经省邮电局批准,给予其开除处分,桦南县邮电局也作了书面检讨。有关全省建设
事业事项,正在解决的有694件,如发挥经济部门潜力、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开荒和开发水
田、提高教学质量、妥善安置荣军等,已列入省政府1955年工作计划。关于我省长期建设的
提案346件,如兴办工厂、兴修大型水利工程、修公路桥梁、建职工宿舍、电影院、托儿所
等,已转有关部门研究,待条件具备时逐步实现。关于需要向群众解释的1 008件提案,
如细粮、豆油的计划供应为什么城乡数量有区别等政策性质询的提案,已向提案人作出解释。
其它1 006件需要市、县或报请中央解决的提案,已分项送交有关方面办理,处理完毕
答复本人的已有405件。此外,属于不宜办理和利少弊多的104件提案,如要求省会设在牡丹
江市,则不宜采纳。同时,还有61件正在处理中。代表们说:“旧社会谁敢给政府提意见,
今天提了意见还给解答,并派人来征求意见,这真是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收到代表提案16件。其中,关于计划供应方面
的2件,关于调整组织机构方面的2件,关于交通运输方面的2件,关于教育方面的1件,关于
油脂工业方面的4件,关于优抚工作方面的4件,关于发展水田方面的1件。议案审查委员会
对这些提案逐件进行审查。认为这些提案对促进黑龙江省的建设事业和改进政府工作具有积
极意义,决定全部提交省人民委员会妥善处理。
1955年11月27日,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听取了提案处理情况汇报。汇报称:
矫鸿年代表在“应本着节约粮食的精神下达供应指标并应平衡案”中提出,粮食供应指标县
与县之间不平衡,有的县宽打窄用,而省里审查不严,不但扩大了粮食销售面,而且造成县
与县之间苦乐不均。省粮食厅通过调查,承认了上述问题的存在,并查找了原因。为扭转此
现象,省里坚决贯彻中央方针,对国家应的市镇由实行按户定量,逐步过渡到按人定量的供
应方法;对农村实行“三定到户”。对代表刘长海提出的“农村棉布供应调整案”,省商业
厅报告说,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棉布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命令》,每人年供应35尺,第
一期24尺,第二期11尺,一般家庭可以够用;对特殊情况,如出生、结婚、死亡和灾害等,
予以照顾供应;其他有特殊困难者,经本人申请,村委会或街道证明,经商业行政部门批准,
持介绍信到零售部门购买。代表毕勇在“适当发展高级中学案”提出,鸡西市有3所初中,
却没一所高中。省里决定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逐步加以解决,使全省高中在校生由1952年
的6 666名,增加到1957年21 300名。对代表提出的在林区增加通讯设备、加强护
林防火、发展区域性经济、搞好油脂工业发展等提案,省里也都一一作了安排。
黑龙江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收到代表提案206件。其中,属于工业、交通运
输方面的28件,属于农业、林业、水利方面的65件,属于财政、金融、贸易方面的24件,属
于政法方面的36件,属于文化、教育、卫生方面的37件,其它方面6件。提案审查委员会经
过审查,决定把这些提案分别交省人民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依照审查意
见进行处理。
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于1956年5月27日听取了提案办理情况汇报。汇报说,在代表提案
中,涉及我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迫切需要又有条件解决的84件提案,立即进行解决。如对
佳木斯代表组提出的关于深入宣传贯彻发展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案,省人委认为,此
案关系到团结和发动全省各阶层人民实现第一个五年计划问题,遂要求各级人民委员会运
用各种宣传工具和方式常年进行宣传;省、市、县人代会都要就此做出相应决议;国民经
济各生产部门要制定实现和提前完成计划的具体措施。对通河县傅振山代表提出关于进一
步加强对农业合作化的领导案,省里结合传达中共七届四中全会决议和毛泽东主席《关于
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组织大批机关干部下乡,加强了对农业合作化的指导。同时,
下拨贫农合作基金2 020万元,使约31万户贫农得到入社资金贷款,促进了合作化运动
的迅速发展。对于那些虽属重要,但目前尚不具备解决条件的95件提案,如:杨伯林代表提
出省里投资开发瑷珲县1万亩荒地案、萝北县代表提出兴修小亮子河口水利工程增产粮食案
等,省人委均责成主管部门首先作出规划后,视条件许可时逐步启动开发。关于非本省范围
内能够解决的27件提案,如:黄新清代表提出的统一企业职工与政府工作人员的地区津贴案
等,由省人事厅报请国务院有关部门,在3月份全国工资会议上得到了解决。关于不应当或
不可能解决的27件提案,均予以说明。到1956年5月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召开之前,第三次
会议提出的206件提案全部办理完毕,做到了件件有着落。
黑龙江省第一届人民大会第四次会议收到代表提案182件,合并为131件。其中,属于工
业、交通运输方面的32件,属于农业、林业、水利方面的18件,属于财政、金融、贸易方面
的18件,属于民政、司法方面的18件,属于文教、卫生方面的27件,其它方面20件。提案审
查委员会对这些提案审查后,分别交由省人民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进行
处理。
关于上述提案的办理情况,省人民委员会于1956年12月22日向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各代
表团团长会议作了详细汇报。汇报说:对省建设事业迫切需要又有条件解决的92件提案已经
办理完毕。如对代表胡长福提出的认真贯彻勤俭办社解决负担过重案,省人委于5月28日发
出通知,要求各部门本着“量力而行”的办事原则,尽量减轻合作社的负担。省邮电管理局
将乡邮员由3 796名减至1 700名,同时,报刊酬金由5%增至10%;邮票酬金由3%增
至5%,减轻了合作社的负担。对宾县代表提出的加强对水利建设技术指导案,省里立即采
取措施,将省农业厅所属水利局改为省水利厅,并精简局机关充实基层,在已下放150人的
基础上,再下放180人到基层水利机构;同时,成立水利学校,培养初、中级水利人才。对
尚不具备解决条件的28件提案,已纳入省建设规划。如刘淑珍代表提出修复北安至黑河铁路
案,省里准备列入第二个五年计划动工。有4件提案报请中央解决,如李治国代表提出的将
伊春街内铁路移至南山案,需经国务院批准;富裕县代表提出的满族文字使用与教学案,由
省民委报中央研究。对不能解决的7件提案已答复了代表。
黑龙江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收到代表提案312件。其中,工业、交通运输
方面的的74件,农业、林业、水利方面的63件,财政、金融、贸易方面的68件,民政、司法
方面的32件,文教、卫生方面的42件,工资福利方面的18件,其它方面15件。在一届五次会
议闭会以后,省人民委员会为了切实处理好这些提案,发布了《省人民委员会关于认真处理
人民代表大会提案的决定》,并按照大会提案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进行认真处理。这些提
案按处理结果划分:(1)属于本省各项事业发展迫切需要又有条件解决,并已经获得解决的
204件;(2)提案本身富有建设性,但由于目前不具备实现条件,由有关部门正在准备处理,
或纳入工作计划的56件;(3)属于过去曾有明文规定,只需要解释说明的9件;(4)属于无力
解决和不具备实现条件,需要加以说明的31件;(5)属于批评个人,需要当事人检查、检讨
的2件;(6)属于非本省范围内所能解决的10件,已报请中央解决。
在1957年8月召开的省一届人大六次会议各代表团团长会议上,省人民委员会报告了关
于上次会议提案办理情况。报告说,第五次会议提出的312件提案已解决的204件。如对代表
邱靖、高连英提出的建议提高农业技术干部水平和培养专门技术人才案,省农业厅在现有3
所农技校、每年毕业700余名学生的基础上,拟于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在哈尔滨、齐齐哈尔、
海伦、克山再设立4所农业干部学校,轮训农业社干部。对代表提出发展生猪生产案和适当
调整生猪、活牛、羊、蛋收购价格案,省农业厅制定了生猪派养派购方案,保证了1957年400
万头生猪派养任务的实现。同时,收购价平均提高5.9%;除了“三定”规定的每头猪50公
斤粮外,又放宽社员自留地。据统计,生猪价格上调后,每头猪平均多卖9~12元,仅此一项
全省农民便多收入715万元。牛、羊、蛋的收购价格也作了调整。对抚远县代表组提出尽快开
发荒地案,省农业厅拟于年内开发3万公顷,其余报农垦部决定。对金代表提出的彻底根治
洪水灾害案,省水利厅安排,松花江堤防整修从去年汛期开始施工,全长933公里,土方量
1 624万立方米;今年省内各江河补修堤防长308公里,土方量145万立方米,加上群众性农
田排水27万公顷,先后由国家投资1 750万元,上述工程在今年汛期前均可完成。对于上
级已有明文规定,只须加以解释的9件提案,如肇东县代表组建议调整工农业产品价格,称:
农民卖10多斤苞米才能买1尺布,很不合理。省商业厅和省计委认为,工农业产品比价,不仅
关系人民群众生活问题,而且关系缩小城乡差别,加强工农联盟,应逐步进行调整。我省近
几年曾多次提高农产品价格,降低工业品价格,二者之间的剪刀差在逐步缩小,以肇东县为
例,1950年农民卖出百斤高粮只能买到10.57尺白细布,1952年可买到12.33尺,1954年可
买到14.91尺,而到1957年可买到14.95尺,交换率比1950年增加41.4%。这说明农民在交
换中提高了收入。经过说明解释,代表表示满意。对于无力解决的31件提案,分别交有关部
门进行了研究。对于批评个人的2件提案,均做了妥善处理,如沈凤琴代表批评省计委某处
长在带队搞农业技术和新型农机具调查时,使合作社买了“大头”煤,却未买到机器,造成
不应有的损失。该处长诚恳接受批评,检查了缺乏深入细致工作作风的问题。关于需报中央
解决的10件提案,如请求提高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标准案、调整部分干部工资案,均已上
报国务院。
黑龙江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收到代表提案237件。其中,农业、林业、水
利、畜牧、水产方面的49件,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方面的59件,财政、金融、粮食、
贸易方面的55件,人事、编制、劳动、工资福利方面的10件,民政、公安、司法、民族事务
方面的25件,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方面的39件。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认为:在这些提
案中,有些是当前社会主义建设所需要,政府正在办理或者准备立即办理的;有些是对国家
建设很有益处,但因条件所限,需要准备条件逐步实施的;有些是对政府工作很有参考价值,
需要调查研究才能确定如何办理的;有些是对政府工作提出建议批评,需要在今后工作中认
真加以改进和纠正的;还有一些需要转报中央加以考虑的。这些提案反映了全省各族人民建
设社会主义的强烈愿望,对于监督政府工作,促进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提案
审查委员会建议:将这些提案交由省人民委员会转各有关部门尽快地认真处理,并将处理情
况用书面通知提案代表。在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上,由省人委提出办理结果的报告。这些提案,
均按要求作了妥善处理。
四、代表视察
1955年8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工作的决定》规定:“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般每年应当视察工作两次。视察时间,一般以春耕以后和秋收以
后为宜。”根据上述决定精神,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同政协黑龙江省委员会于1955年底发出
组织省人民代表和省政协委员视察的联合通知。此后,即组织代表和委员视察活动。自这次
视察起到1957年上半年,先后组织进行了6次视察。参加人员有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
全国政协委员和省政协委员。视察内容,一是农业合作化运动、粮食生产、森林采伐、消费
和统购统销、落后乡的改造、镇压反革命等方面的情况;二是工业、商业、资本主义工商业
的社会主义改造、街道工作、肃反工作、知识分子工作、文教卫生工作等。视察方法,主要
采取召开座谈会,听取当地党政领导的工作汇报,深入到群众中了解情况和进行家庭访问等。
视察后,一般都向省人民委员会写出书面报告,反映发现的问题,提出有关建议。对视察中
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由省人民委员会责成有关市、县人民委员会或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1957年下半年反右斗争开始以后,人民代表的视察活动中断。1959年人民代表的视察活
动开始恢复,但由于对此项工作重视不够,组织代表视察的次数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