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三节 所辖各级革命委员会

  一、省以下地方建制沿革
    省革命委员会成立以后的近13年中,省以下行政建制的变动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将各 专区改设为地区,并将原由省直辖的市改由地区领导(有的地、市合一);二是将内蒙古自治 区所辖的呼伦贝尔盟及其所属2市12旗划归黑龙江省管辖。此外,撤销和设立了个别县、市。
    1967年1月省革命委员会成立之时,全省共设有6个专区、2个专区级特区、8个专区级市、 64个县、1个自治县、1个县级特区。其中省直辖的有:哈尔滨、齐齐哈尔、安达(对外称特 区)、牡丹江、佳木斯、鸡西、鹤岗、双鸭山等市,黑河专区(下辖爱辉、孙吴、逊克、呼玛、 嘉荫、北安、德都等7县),合江专区(下辖富锦、宝清、依兰、汤原、勃利、萝北、抚远、 桦川、集贤、绥滨、饶河、虎林、桦南、友谊、同江等15县和七台河特区),牡丹江专区(下 辖尚志、延寿、方正、密山、林口、穆棱、东宁、海林、宁安、鸡东等10县),绥化专区(下 辖海伦、绥化、望奎、兰西、庆安、绥棱、肇州、肇源、肇东、青冈、明水、铁力、安达等 13县),松花江专区(下辖宾县、阿城、呼兰、巴彦、木兰、通河、五常、双城等8县),嫩江 专区(下辖龙江、讷河、依安、泰来、甘南、富裕、林甸、嫩江、拜泉、克山、克东等11县和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伊春特区,大兴安岭特区。自1967年2月至1968年5月期间,全省82 个县级以上行政建制单位(不含市辖区和特区辖区),经省革命委员会批准,分别成立了地区( 由专区改称)、特区、市、县革命委员会。
    1967年5月5日,省革命委员会批准,将伊春特区改设为伊春市,仍管辖原有之行政区域。
    1968年2月6日,省革命委员会批准,将省直辖的牡丹江市划归牡丹江地区管辖。同年4月 8日,省革命委员会批准,将佳木斯市划归合江地区管辖,并实行地市合一体制,市革命委员 会并入地区革命委员会。
    1969年7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变更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划的规定》,其 中将呼伦贝尔盟及其所属海拉尔市、满洲里市(均为县级),布特哈旗、阿荣旗、喜桂图旗、 扎赉特旗、额尔古纳右旗、额尔古纳左旗、陈巴尔虎旗、新巴尔虎右旗、新巴尔虎左旗、鄂 伦春自治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鄂温克族自治旗划归黑龙江省管辖。至此,省革命 委员会共辖6个地区、1个盟、1个特区、9个地级市、2个县级市、64个县、1个自治县、9个 旗、3个自治旗、1个县级特区,共97个县级以上行政建制单位。同年秋,为适应战备需要, 黑河地区革命委员会机关从爱辉县迁驻北安县(1971年10月再迁至嫩江县,1972年7月复迁回 爱辉县黑河镇)。11月,松花江地区革命委员会机关从哈尔滨市迁驻阿城县(1972年9月复迁 回哈尔滨市)。
    1970年4月1日,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示,省革命委员会决定,设立伊春地区,与伊 春市实行地市合一,领导伊春市及嘉荫、铁力2县;撤销大兴安岭特区,设立大兴安岭地区, 除管辖原有行政区域外,并将呼玛县、鄂伦春自治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划归其管辖; 撤销七台河特区,设立七台河市(县级)。同时,将原属嫩江地区的嫩江县划归黑河地区管辖; 将原属合江地区的虎林县划归牡丹江地区管辖;将原属牡丹江地区的尚志、方正、延寿3县 划归松花江地区管辖。
    1973年8月20日,国务院批准,撤销友谊县,将其行政区域并入集贤县。
    1975年8月15日,国务院批准,设立绥芬河市(县级),以原东宁县绥芬河镇的行政区域 为其行政区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1978年11月,黑河、绥化、松花江、合江、 嫩江等5个地区革命委员会均改设为行政公署。1979年2月,牡丹江地区革命委员会亦改设为 行政公署。
    1979年5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将原属内蒙古自治区的呼伦贝尔盟及其原辖2 市12旗,仍划回内蒙古自治区管辖。7月1日,呼盟及其原辖市、旗正式从黑龙江省划出。黑 龙江省的版图仍恢复到1969年以前的状况。同年12月14日,国务院批准,撤销伊春地区,恢 复伊春市,仍管辖伊春地区原有行政区域;安达市(特区)更名为大庆市。伊春、大庆2市均 由省革命委员会直辖。至此,省革命委员会共辖有7个地区、9个地级市、2个县级市、63个 县、1个自治县。
    二、地区(特区、盟)市革命委员会
    省革命委员会成立以后,原为省人民委员会派出机关的各专员公署,以及特区、市人民 委员会相继被“造反派”组织夺权,经省革命委员会批准,分别成立了由干部代表、军队代 表和群众代表组成的地区(特区)、市革命委员会。
    根据1975年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地区革命委员会已不再是省革命 委员会的派出机关,而是同市、县革命委员会一样为一级地方政权机关,即本地区人民代表 大会的常设机关和人民政府。其职权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法律、法令的执行,领导地 方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审查和批准地方的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决算,维护革 命秩序,保障公民权利。1978年3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取消了有关地区设立 革命委员会的内容,规定省革命委员会可以按地区设立行政公署,作为自己的派出机构。《 宪法》规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 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市革命委员会的职权是: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 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工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发布决 议和命令,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1975年颁布的《宪法》的规定,地、市革命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 干人组成,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者罢免,并报上级国家机关审查批准。1978年修 订后的《宪法》取消了关于报上级国家机关审批的规定。但在整个“文化大革命”期间,各 地、市均未曾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因此,各地、市革委会的组成人员也就未通过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选举或罢免。而且,地、市革命委员会均设有常务委员会。地、市革命委员会的主任、 副主任、常务委员由省革命委员会及其常委会或中共黑龙江省委任免;委员由本级革命委员 会常务委员会或中共地、市委员会任免。
    地(特区、盟)、市革命委员会成立之初,一般设委员40至60名,其中常务委员7至19名。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一般都是由原来的领导干部或军分区、人民武装部的负责人担任。机 构设置,多是在革命委员会之下设立政治、生产、群众、武装4个委员会和1个办公室,人员 编制150人到160人。1970年2月14日,省革命委员会颁布《黑龙江省各级革命委员会机构、 编制试行方案》,规定:(1)地(盟)、市党的核心小组、革命委员会统一设3部(政治、生产 指挥、人民保卫)、3办(核心办、办公室、战备办)。牡丹江、合江、伊春地市合一,牡丹江 地区革命委员会增设城市工作部,合江地区革命委员会在生产指挥部设城市街道工作组。鸡 西、鹤岗、双鸭山市和大兴安岭地区(4月1日由特区正式改设)实行政企合一。(2)地(盟)、 市革命委员会的部、办设组为办事部门,列行政编制;设局为职能部门,暂列事、企业编制。 局成立领导小组,设正副组长(后改设正副局长)。(3)呼伦贝尔盟革命委员会的机构、编制, 参照各地区革委会的标准,由呼盟革命委员会提出方案,报省革命委员会批准。
    经过这次调整,各地区革命委员会的机构除3部、3办外,职能部门一般设有计统局、农 牧局、林业管理局、水电局、工业局、交通局、商业局、农副产品供销局、粮食局、财政金 融局、科技局、民政劳动局、文教局、卫生局等。合江、牡丹江地区革委会还设有农机局、 轻化工业局、机械冶金工业局、物资局和建设局;伊春、大兴安岭地区增设木材生产局、营 林局。各市革命委员会的机构设置与地区革命委员会基本相同。其中,哈尔滨市、齐齐哈尔 市增设化学工业局(与轻工业局分设)、电子仪表工业局、城市建设局、建筑工程管理局等; 鸡西、鹤岗、双鸭山3个煤矿城市增设煤炭生产局。
    1973年下半年,各地(盟)、市党委的办事机构先后从革命委员会中分出单设;同时,将 革命委员会原设的部、办机构撤销,革命委员会直接领导各委、办、局。各地区革命委员会 直属机构一般在40个左右,其中有:办公室,计划委员会、统计局、劳动局、物资局、知识 青年上山下乡工作办公室,农林办公室、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水利局、农业机械局, 工业交通办公室、机械冶金工业局、电子工业局、轻工业局、手工业管理局、交通局、邮电 局,基本建设局,财贸办公室、财政局、商业局、粮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局、 供销合作社,文教办公室、教育局、文化局、卫生局、科技局(或科学技术委员会)、体育运 动委员会、广播事业管理局,民政局、人事局、档案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安局、人民法 院,以及机关党委等。黑河地区革命委员会还设有外事办公室和民族宗教局。
    各地级市革命委员会的工作部门,与地区革命委员会的设置略有不同,主要是增设了城 市建设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局、税务局、服务局等机构。各市之间亦有差别,综合城市和煤 矿城市之间差别较大,其中哈尔滨市革命委员会机构最多,有近50个;其他城市革委会的机 构一般有40~45个,最少的不足40个。
    1974年以后,各地(盟)、市革命委员会的机构只作了局部调整。其中,各地(盟)、市革 命委员会工业交通办公室均改设为经济委员会,基本建设局(或城市建设局)改设为基本建设 委员会;多数地、市增设立了公社企业管理局、地震局、标准计量管理局、环境保护局(或 办公室)、民族事务委员会等;少部分地、市增设了外事办公室。1978年11月以后,除大兴 安岭地区以外,各地区革命委员会先后改设为行政公署,不再是一级地方政权机关。1979年 7月大兴安岭地区革命委员会与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的工作机构分设(领导班子仍然合一)。 其时,大兴安岭地区革委会的工作机构设有14个,即:办公室、信访局、计划委员会、基本 建设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统计局、劳动局、物资局、人事监察局、营林局、财政局、 商业局、教育局、卫生局。各市革命委员会的机构、编制大都较前有所增加,至1979年底, 市革命委员会所设工作部门一般在50个左右。
    三、县(旗)革命委员会
    省革命委员会成立以后,各县党、政机关也陆续被“造反派”组织夺权,到1967年10月, 全省65个县(自治县)除萝北县外,经省革命委员会审查批准,均建立了县革命委员会。1969 年7月,原属内蒙古自治区的呼伦贝尔盟2个县级市、12个旗(自治旗)革命委员会划属黑龙江 省革命委员会领导。萝北县和七台河特区分别于1968年3月和4月成立革命委员会。县(旗)革 命委员会的组成、产生办法及其职权,与地、市革命委员会基本相同。
    县革命委员会成立之初,一般有委员30至60名,其中常务委员7至13名。县革委会主任、 副主任、常务委员由省革命委员会批准任免。1969年6月,省革命委员会决定,将县革委会常 务委员职务的审批任免权限,下放给各所在地区革命委员会。
    县革命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基本上仿照省革命委员会的模式。起初,在县革委会之下设 政治、生产、群众、武装4个委员会,1个办公室。1970年2月14日,省革命委员会颁布各级 革命委员会机构、编制试行方案,规定县(旗)党的核心小组、革命委员会,统一设立政治部、 生产指挥部、人民保卫部和核心小组办公室、革命委员会办公室、战备领导小组办公室。部、 办设组为办事部门,列行政编;设科为职能部门,暂列事、企业编制。全省县(旗)革命委员 会总编制为16 516人,其中行政编制7 820人,事、企业编制8 696人。各县( 旗)革命委员会的职能部门一般设有:计统科、农林科(部分县旗分设为农业科和林业科)、 农机科、水电科、工交科、商业科、粮食科、农副产品供销科、财政金融科、民政劳动科、 文教科、卫生科、科技科等。
    1973年,随着省、地、市革命委员会机构的调整,县(包括县级市和旗,下同)革命委员 会的机构亦作了相应调整,主要是将中共县委的办事部门从县革命委员会中分出单设;撤销 了县革命委员会原设的3部、3办机构,县革委会直接领导各委、办、科(局)。经过调整,各 县革命委员会一般设有:办公室、视察研究室,人民防空办公室,计划委员会、统计科、劳 动科、物资科,工业交通办公室、工业科、交通科(有的与工业科合并设立工交科)、手工业 管理科、煤炭科,建设科、房产科、电业科,农林办公室、农业科、畜牧科(有的与农业科 合并设立农牧科)、林业科、水利科(或水电科)、农机科、气象科,财贸办公室、商业科、 粮食科、水产科、对外贸易科、工商行政管理科、服务科、财政科、税务局,文教办公室、 文化科、教育科(有的与文化科合并设立文教科)、卫生科、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广播事 业管理科、体育运动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人事监察科、民政科、公安局、外事办公室、 民族宗教科、档案科、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办公室等。
    鉴于各县革命委员会的机构编制不断膨胀的趋势,省编制委员会于1975年制定了县级机 构设置方案,规定:(1)50万人口以上的县,县革命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办公室、人事监察局、 民政局、劳动局、公安局、计划委员会、第一工业局、第二工业局、交通局、建设局、农业 局、畜牧局、林业局、水利局、农机局、电业局、商业局、供销合作社、财政局、税务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文教局、卫生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人民防空办公室、知识青年上山下乡 工作办公室。(2)30万至50万人口的县,县革命委员会设置办公室、人事监察局、民政局、 劳动局、公安局、计划委员会、第一工业局、第二工业局、交通局、建设局、农牧局、林业 局、水利局、农机局、电业局、商业局、粮食局、财政局、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文教 局、卫生局、人民防空办公室、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办公室。(3)10万人口以下的边境县, 县革命委员会设置办公室、外事办公室、计划委员会、建设局、交通局、农牧局、林业局、 农机局、财税局、商业局、粮食局、供销合作社、文教局、卫生局、公安局、知识青年上山 下乡工作办公室。
    此后,各县革命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又逐步有所增加。其中,1977年,9县增设了信访接 待科、档案科、统计科、农林办公室、工交办公室、财贸办公室、对外贸易科;部分县设立 了社队企业科、冶金科、供电局、房产科、地震办公室;个别县设立了计量科、水电科、气 象科、煤炭科、水产科。1978年至1979年,各县普遍设立了经济委员会(由工交办公室改设)、 科学技术委员会、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多数县增设或恢复设立了物价科、广播事业管理 科、物资科等。至1979年底,各县(市)革命委员会的工作部门,一般设有40个左右。
    四、人民公社(镇)革命委员会
    1967年初至1968年秋,作为政社合一的管理机关的农村人民公社(镇)管理委员会,相继 被“造反派”夺权,建立了公社(镇)革命委员会。至1968年底,全省共有公社(镇)革命委员 会900余个。在此期间,各国营农牧场乡(镇)人民委员会也相继被革命委员会所取代。1968 年生产建设兵团成立以后,各国营农牧场乡(镇)革命委员会均予撤销。此后,又在边境县的 开荒点建立了一批人民公社(镇)。到1974年,全省共有公社(镇)革命委员会1 221个。
    农村人民公社(镇)革命委员会的成立,初由所在地区革命委员会批准,后改由县革命委 员会批准。
    根据1975年颁布、197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 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规定,人民公社(镇)革命委员会是本级地 方人民政府,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实行政 社合一体制,除确定专人分管政权工作外,要以主要精力加强对生产建设的领导,管理农业 生产、基本建设、农业机械、社队企业和经营管理等。
    人民公社(镇)革命委员会,一般由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及委员若干人组成,总数为9 至11人。在前期,公社(镇)革委会还设有常务委员会,一般设常务委员5至7人。1975年《宪 法》公布以后,常务委员会撤销。
    公社(镇)革命委员会成立之初,一般下设政治办公室(内设保卫、政工2个组)、生产办公 室(内设农业、畜牧、水利等组)等机构。1970年,各公社(镇)革委会一般设政工组、农业组、 工业组、财贸组、文教卫生组等机构。全省公社革命委员会总编制为38 065人,其中行 政编制16 845人,事企业编制21 220人,平均每个公社编制近40人。
    1973年以后,各公社(镇)革命委员会的机构进行了较大调整,主要是撤销了各组,仍恢 复设立原有的各业务助理。到1975年,中等以上的公社,革命委员会除设主任、副主任以外, 另设秘书,民政、公安、农业、财政、工交、文教、卫生等助理和知青工作干事。较小的公 社,只设秘书和财政工交助理、文化卫生助理等。
    1976年以后,省革命委员会对人民公社的调整变动实行控制,全省人民公社行政区划基 本稳定。至1978年底,全省共有人民公社(镇)革命委员会1 262个,其中公社革命委员 会1 123个,镇革命委员会139个。在此期间,人民公社(镇)革命委员会的内部机构设置不 断有所调整。其中,农村人民公社增设了武装、统计助理,撤销了民政助理,个别的增设水 利、工商助理;城镇增设了工业、交通、外事、街道、财粮等助理。各公社(镇)公安助理仍 改称公安特派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