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所辖各级革命委员会
一、省以下地方建制沿革
省革命委员会成立以后的近13年中,省以下行政建制的变动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将各
专区改设为地区,并将原由省直辖的市改由地区领导(有的地、市合一);二是将内蒙古自治
区所辖的呼伦贝尔盟及其所属2市12旗划归黑龙江省管辖。此外,撤销和设立了个别县、市。
1967年1月省革命委员会成立之时,全省共设有6个专区、2个专区级特区、8个专区级市、
64个县、1个自治县、1个县级特区。其中省直辖的有:哈尔滨、齐齐哈尔、安达(对外称特
区)、牡丹江、佳木斯、鸡西、鹤岗、双鸭山等市,黑河专区(下辖爱辉、孙吴、逊克、呼玛、
嘉荫、北安、德都等7县),合江专区(下辖富锦、宝清、依兰、汤原、勃利、萝北、抚远、
桦川、集贤、绥滨、饶河、虎林、桦南、友谊、同江等15县和七台河特区),牡丹江专区(下
辖尚志、延寿、方正、密山、林口、穆棱、东宁、海林、宁安、鸡东等10县),绥化专区(下
辖海伦、绥化、望奎、兰西、庆安、绥棱、肇州、肇源、肇东、青冈、明水、铁力、安达等
13县),松花江专区(下辖宾县、阿城、呼兰、巴彦、木兰、通河、五常、双城等8县),嫩江
专区(下辖龙江、讷河、依安、泰来、甘南、富裕、林甸、嫩江、拜泉、克山、克东等11县和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伊春特区,大兴安岭特区。自1967年2月至1968年5月期间,全省82
个县级以上行政建制单位(不含市辖区和特区辖区),经省革命委员会批准,分别成立了地区(
由专区改称)、特区、市、县革命委员会。
1967年5月5日,省革命委员会批准,将伊春特区改设为伊春市,仍管辖原有之行政区域。
1968年2月6日,省革命委员会批准,将省直辖的牡丹江市划归牡丹江地区管辖。同年4月
8日,省革命委员会批准,将佳木斯市划归合江地区管辖,并实行地市合一体制,市革命委员
会并入地区革命委员会。
1969年7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变更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划的规定》,其
中将呼伦贝尔盟及其所属海拉尔市、满洲里市(均为县级),布特哈旗、阿荣旗、喜桂图旗、
扎赉特旗、额尔古纳右旗、额尔古纳左旗、陈巴尔虎旗、新巴尔虎右旗、新巴尔虎左旗、鄂
伦春自治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鄂温克族自治旗划归黑龙江省管辖。至此,省革命
委员会共辖6个地区、1个盟、1个特区、9个地级市、2个县级市、64个县、1个自治县、9个
旗、3个自治旗、1个县级特区,共97个县级以上行政建制单位。同年秋,为适应战备需要,
黑河地区革命委员会机关从爱辉县迁驻北安县(1971年10月再迁至嫩江县,1972年7月复迁回
爱辉县黑河镇)。11月,松花江地区革命委员会机关从哈尔滨市迁驻阿城县(1972年9月复迁
回哈尔滨市)。
1970年4月1日,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示,省革命委员会决定,设立伊春地区,与伊
春市实行地市合一,领导伊春市及嘉荫、铁力2县;撤销大兴安岭特区,设立大兴安岭地区,
除管辖原有行政区域外,并将呼玛县、鄂伦春自治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划归其管辖;
撤销七台河特区,设立七台河市(县级)。同时,将原属嫩江地区的嫩江县划归黑河地区管辖;
将原属合江地区的虎林县划归牡丹江地区管辖;将原属牡丹江地区的尚志、方正、延寿3县
划归松花江地区管辖。
1973年8月20日,国务院批准,撤销友谊县,将其行政区域并入集贤县。
1975年8月15日,国务院批准,设立绥芬河市(县级),以原东宁县绥芬河镇的行政区域
为其行政区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1978年11月,黑河、绥化、松花江、合江、
嫩江等5个地区革命委员会均改设为行政公署。1979年2月,牡丹江地区革命委员会亦改设为
行政公署。
1979年5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将原属内蒙古自治区的呼伦贝尔盟及其原辖2
市12旗,仍划回内蒙古自治区管辖。7月1日,呼盟及其原辖市、旗正式从黑龙江省划出。黑
龙江省的版图仍恢复到1969年以前的状况。同年12月14日,国务院批准,撤销伊春地区,恢
复伊春市,仍管辖伊春地区原有行政区域;安达市(特区)更名为大庆市。伊春、大庆2市均
由省革命委员会直辖。至此,省革命委员会共辖有7个地区、9个地级市、2个县级市、63个
县、1个自治县。
二、地区(特区、盟)市革命委员会
省革命委员会成立以后,原为省人民委员会派出机关的各专员公署,以及特区、市人民
委员会相继被“造反派”组织夺权,经省革命委员会批准,分别成立了由干部代表、军队代
表和群众代表组成的地区(特区)、市革命委员会。
根据1975年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地区革命委员会已不再是省革命
委员会的派出机关,而是同市、县革命委员会一样为一级地方政权机关,即本地区人民代表
大会的常设机关和人民政府。其职权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法律、法令的执行,领导地
方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审查和批准地方的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决算,维护革
命秩序,保障公民权利。1978年3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取消了有关地区设立
革命委员会的内容,规定省革命委员会可以按地区设立行政公署,作为自己的派出机构。《
宪法》规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
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市革命委员会的职权是: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
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工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发布决
议和命令,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1975年颁布的《宪法》的规定,地、市革命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
干人组成,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者罢免,并报上级国家机关审查批准。1978年修
订后的《宪法》取消了关于报上级国家机关审批的规定。但在整个“文化大革命”期间,各
地、市均未曾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因此,各地、市革委会的组成人员也就未通过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选举或罢免。而且,地、市革命委员会均设有常务委员会。地、市革命委员会的主任、
副主任、常务委员由省革命委员会及其常委会或中共黑龙江省委任免;委员由本级革命委员
会常务委员会或中共地、市委员会任免。
地(特区、盟)、市革命委员会成立之初,一般设委员40至60名,其中常务委员7至19名。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一般都是由原来的领导干部或军分区、人民武装部的负责人担任。机
构设置,多是在革命委员会之下设立政治、生产、群众、武装4个委员会和1个办公室,人员
编制150人到160人。1970年2月14日,省革命委员会颁布《黑龙江省各级革命委员会机构、
编制试行方案》,规定:(1)地(盟)、市党的核心小组、革命委员会统一设3部(政治、生产
指挥、人民保卫)、3办(核心办、办公室、战备办)。牡丹江、合江、伊春地市合一,牡丹江
地区革命委员会增设城市工作部,合江地区革命委员会在生产指挥部设城市街道工作组。鸡
西、鹤岗、双鸭山市和大兴安岭地区(4月1日由特区正式改设)实行政企合一。(2)地(盟)、
市革命委员会的部、办设组为办事部门,列行政编制;设局为职能部门,暂列事、企业编制。
局成立领导小组,设正副组长(后改设正副局长)。(3)呼伦贝尔盟革命委员会的机构、编制,
参照各地区革委会的标准,由呼盟革命委员会提出方案,报省革命委员会批准。
经过这次调整,各地区革命委员会的机构除3部、3办外,职能部门一般设有计统局、农
牧局、林业管理局、水电局、工业局、交通局、商业局、农副产品供销局、粮食局、财政金
融局、科技局、民政劳动局、文教局、卫生局等。合江、牡丹江地区革委会还设有农机局、
轻化工业局、机械冶金工业局、物资局和建设局;伊春、大兴安岭地区增设木材生产局、营
林局。各市革命委员会的机构设置与地区革命委员会基本相同。其中,哈尔滨市、齐齐哈尔
市增设化学工业局(与轻工业局分设)、电子仪表工业局、城市建设局、建筑工程管理局等;
鸡西、鹤岗、双鸭山3个煤矿城市增设煤炭生产局。
1973年下半年,各地(盟)、市党委的办事机构先后从革命委员会中分出单设;同时,将
革命委员会原设的部、办机构撤销,革命委员会直接领导各委、办、局。各地区革命委员会
直属机构一般在40个左右,其中有:办公室,计划委员会、统计局、劳动局、物资局、知识
青年上山下乡工作办公室,农林办公室、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水利局、农业机械局,
工业交通办公室、机械冶金工业局、电子工业局、轻工业局、手工业管理局、交通局、邮电
局,基本建设局,财贸办公室、财政局、商业局、粮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局、
供销合作社,文教办公室、教育局、文化局、卫生局、科技局(或科学技术委员会)、体育运
动委员会、广播事业管理局,民政局、人事局、档案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安局、人民法
院,以及机关党委等。黑河地区革命委员会还设有外事办公室和民族宗教局。
各地级市革命委员会的工作部门,与地区革命委员会的设置略有不同,主要是增设了城
市建设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局、税务局、服务局等机构。各市之间亦有差别,综合城市和煤
矿城市之间差别较大,其中哈尔滨市革命委员会机构最多,有近50个;其他城市革委会的机
构一般有40~45个,最少的不足40个。
1974年以后,各地(盟)、市革命委员会的机构只作了局部调整。其中,各地(盟)、市革
命委员会工业交通办公室均改设为经济委员会,基本建设局(或城市建设局)改设为基本建设
委员会;多数地、市增设立了公社企业管理局、地震局、标准计量管理局、环境保护局(或
办公室)、民族事务委员会等;少部分地、市增设了外事办公室。1978年11月以后,除大兴
安岭地区以外,各地区革命委员会先后改设为行政公署,不再是一级地方政权机关。1979年
7月大兴安岭地区革命委员会与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的工作机构分设(领导班子仍然合一)。
其时,大兴安岭地区革委会的工作机构设有14个,即:办公室、信访局、计划委员会、基本
建设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统计局、劳动局、物资局、人事监察局、营林局、财政局、
商业局、教育局、卫生局。各市革命委员会的机构、编制大都较前有所增加,至1979年底,
市革命委员会所设工作部门一般在50个左右。
三、县(旗)革命委员会
省革命委员会成立以后,各县党、政机关也陆续被“造反派”组织夺权,到1967年10月,
全省65个县(自治县)除萝北县外,经省革命委员会审查批准,均建立了县革命委员会。1969
年7月,原属内蒙古自治区的呼伦贝尔盟2个县级市、12个旗(自治旗)革命委员会划属黑龙江
省革命委员会领导。萝北县和七台河特区分别于1968年3月和4月成立革命委员会。县(旗)革
命委员会的组成、产生办法及其职权,与地、市革命委员会基本相同。
县革命委员会成立之初,一般有委员30至60名,其中常务委员7至13名。县革委会主任、
副主任、常务委员由省革命委员会批准任免。1969年6月,省革命委员会决定,将县革委会常
务委员职务的审批任免权限,下放给各所在地区革命委员会。
县革命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基本上仿照省革命委员会的模式。起初,在县革委会之下设
政治、生产、群众、武装4个委员会,1个办公室。1970年2月14日,省革命委员会颁布各级
革命委员会机构、编制试行方案,规定县(旗)党的核心小组、革命委员会,统一设立政治部、
生产指挥部、人民保卫部和核心小组办公室、革命委员会办公室、战备领导小组办公室。部、
办设组为办事部门,列行政编;设科为职能部门,暂列事、企业编制。全省县(旗)革命委员
会总编制为16 516人,其中行政编制7 820人,事、企业编制8 696人。各县(
旗)革命委员会的职能部门一般设有:计统科、农林科(部分县旗分设为农业科和林业科)、
农机科、水电科、工交科、商业科、粮食科、农副产品供销科、财政金融科、民政劳动科、
文教科、卫生科、科技科等。
1973年,随着省、地、市革命委员会机构的调整,县(包括县级市和旗,下同)革命委员
会的机构亦作了相应调整,主要是将中共县委的办事部门从县革命委员会中分出单设;撤销
了县革命委员会原设的3部、3办机构,县革委会直接领导各委、办、科(局)。经过调整,各
县革命委员会一般设有:办公室、视察研究室,人民防空办公室,计划委员会、统计科、劳
动科、物资科,工业交通办公室、工业科、交通科(有的与工业科合并设立工交科)、手工业
管理科、煤炭科,建设科、房产科、电业科,农林办公室、农业科、畜牧科(有的与农业科
合并设立农牧科)、林业科、水利科(或水电科)、农机科、气象科,财贸办公室、商业科、
粮食科、水产科、对外贸易科、工商行政管理科、服务科、财政科、税务局,文教办公室、
文化科、教育科(有的与文化科合并设立文教科)、卫生科、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广播事
业管理科、体育运动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人事监察科、民政科、公安局、外事办公室、
民族宗教科、档案科、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办公室等。
鉴于各县革命委员会的机构编制不断膨胀的趋势,省编制委员会于1975年制定了县级机
构设置方案,规定:(1)50万人口以上的县,县革命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办公室、人事监察局、
民政局、劳动局、公安局、计划委员会、第一工业局、第二工业局、交通局、建设局、农业
局、畜牧局、林业局、水利局、农机局、电业局、商业局、供销合作社、财政局、税务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文教局、卫生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人民防空办公室、知识青年上山下乡
工作办公室。(2)30万至50万人口的县,县革命委员会设置办公室、人事监察局、民政局、
劳动局、公安局、计划委员会、第一工业局、第二工业局、交通局、建设局、农牧局、林业
局、水利局、农机局、电业局、商业局、粮食局、财政局、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文教
局、卫生局、人民防空办公室、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办公室。(3)10万人口以下的边境县,
县革命委员会设置办公室、外事办公室、计划委员会、建设局、交通局、农牧局、林业局、
农机局、财税局、商业局、粮食局、供销合作社、文教局、卫生局、公安局、知识青年上山
下乡工作办公室。
此后,各县革命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又逐步有所增加。其中,1977年,9县增设了信访接
待科、档案科、统计科、农林办公室、工交办公室、财贸办公室、对外贸易科;部分县设立
了社队企业科、冶金科、供电局、房产科、地震办公室;个别县设立了计量科、水电科、气
象科、煤炭科、水产科。1978年至1979年,各县普遍设立了经济委员会(由工交办公室改设)、
科学技术委员会、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多数县增设或恢复设立了物价科、广播事业管理
科、物资科等。至1979年底,各县(市)革命委员会的工作部门,一般设有40个左右。
四、人民公社(镇)革命委员会
1967年初至1968年秋,作为政社合一的管理机关的农村人民公社(镇)管理委员会,相继
被“造反派”夺权,建立了公社(镇)革命委员会。至1968年底,全省共有公社(镇)革命委员
会900余个。在此期间,各国营农牧场乡(镇)人民委员会也相继被革命委员会所取代。1968
年生产建设兵团成立以后,各国营农牧场乡(镇)革命委员会均予撤销。此后,又在边境县的
开荒点建立了一批人民公社(镇)。到1974年,全省共有公社(镇)革命委员会1 221个。
农村人民公社(镇)革命委员会的成立,初由所在地区革命委员会批准,后改由县革命委
员会批准。
根据1975年颁布、197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
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规定,人民公社(镇)革命委员会是本级地
方人民政府,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实行政
社合一体制,除确定专人分管政权工作外,要以主要精力加强对生产建设的领导,管理农业
生产、基本建设、农业机械、社队企业和经营管理等。
人民公社(镇)革命委员会,一般由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及委员若干人组成,总数为9
至11人。在前期,公社(镇)革委会还设有常务委员会,一般设常务委员5至7人。1975年《宪
法》公布以后,常务委员会撤销。
公社(镇)革命委员会成立之初,一般下设政治办公室(内设保卫、政工2个组)、生产办公
室(内设农业、畜牧、水利等组)等机构。1970年,各公社(镇)革委会一般设政工组、农业组、
工业组、财贸组、文教卫生组等机构。全省公社革命委员会总编制为38 065人,其中行
政编制16 845人,事企业编制21 220人,平均每个公社编制近40人。
1973年以后,各公社(镇)革命委员会的机构进行了较大调整,主要是撤销了各组,仍恢
复设立原有的各业务助理。到1975年,中等以上的公社,革命委员会除设主任、副主任以外,
另设秘书,民政、公安、农业、财政、工交、文教、卫生等助理和知青工作干事。较小的公
社,只设秘书和财政工交助理、文化卫生助理等。
1976年以后,省革命委员会对人民公社的调整变动实行控制,全省人民公社行政区划基
本稳定。至1978年底,全省共有人民公社(镇)革命委员会1 262个,其中公社革命委员
会1 123个,镇革命委员会139个。在此期间,人民公社(镇)革命委员会的内部机构设置不
断有所调整。其中,农村人民公社增设了武装、统计助理,撤销了民政助理,个别的增设水
利、工商助理;城镇增设了工业、交通、外事、街道、财粮等助理。各公社(镇)公安助理仍
改称公安特派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