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专门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黑龙江省在农垦区、
林区和铁路辖区内分别设有专门法院。1985年底,全省共有农垦、林区和铁路运输法院50个,
其中,农垦中级法院1个,农垦基层法院8个;林区中级法院3个,林区基层法院30个;铁路
运输中级法院1个,铁路运输法院7个。30个林区基层法院中,属于省森工总局管辖的23个;
由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林区基层法院7个。专门人民法
院的组织和职权,与地方中级人民法院和地方基层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基本相同。
一、农垦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法院的前身是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及所属师的军事法院。1968年6月,经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黑龙江生产建设兵
团正式成立。1970年初,生产建设兵团成立兵团和师两级军事法院。兵团军事法院称:“中
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军事法院”;师级军事法院称:“中国人民解放
军沈阳军区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师军事法院”。当时兵团共设有1个兵团军事法院和6个师
军事法院。军事法院的职能是处理发生在兵团及所属师内的兵团战士、职工、家属、现役士
兵和师党委任免的非现役干部中的刑事案件。1976年2月,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撤销后,兵团
两级军事法院随之撤销。此后,黑龙江省各垦区发生的各类案件,均按地域管辖交由所在地
的地方人民法院处理。
黑龙江垦区是全国最大的垦区和重要的商品粮基地。垦区设有省农场总局及其所属9个
农场管理局。为了保护垦区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公民财产不受侵犯,维护垦区社会秩序和生产
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于1982年
9月通过关于在垦区建立人民法院的决议。据此,于是年设立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并在
除哈尔滨农场管理局外的其他8个农场管理局设立农垦法院。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设在省
农场总局所在地佳木斯市。内部机构设有: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庭、经
济审判庭、研究室、办公室、司法行政科,编制35人。下辖的8个基层法院分别为宝泉岭农
垦法院、红兴隆农垦法院、建三江农垦法院、牡丹江农垦法院、北安农垦法院、九三农垦法
院、嫩江农垦法院、绥化农垦法院。各管理局所属的国营农场,由各该管理局基层法院设立
派出人民法庭。8个农场管理局下属92个国营农场,均建立了冠以场名的人民法庭。
农垦法院是属于企业经费开支的国家审判机关。农垦法院所需的业务经费、物资装备、
人员编制由省农场总局或各农场管理局分别承担和管理。党政工作按管辖分工,分别由省农
场总局或各农场管理局领导,审判业务按级别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或省农垦中级法院监督指导。
农垦中级法院是二审法院,其审判职能与地方中级人民法院的职能相同,即:受理反革
命案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刑事案件;在辖区内发生的重大民事案件、经济案件、涉
外案件;监督指导基层法院审判工作。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院长是:张振声(1983.7~)。
农垦各基层法院设置的职能机构,基本上和农垦中级法院设置的机构相对应,即设有:
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办公室、司法行政科。人员编
制,是根据各农场管理局的规模大小、人口多少来确定的。大体分为3种情况:第一种是较
大型农场管理局,如红兴隆农垦法院,编制为35人;第二种是中型农场管理局,如宝泉岭、
牡丹江、建三江、北安、九三农垦法院,编制各为30人;第三种是小型农场管理局,如嫩
江、绥化农垦法院,编制各为22人。8个农垦基层法院共有干警229人。
农垦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同地方基层法院的管辖范围和职权基本相同。与地方法
院不同的是,农垦法院受理的各类一审案件,必须是在垦区内发生的案件。对于农垦职工和
地方居民混居的镇、村、屯发生的民事案件,应以户籍所在地为准,户籍地属于县的由县人
民法院办理;户籍地属于农垦的,由农垦法院受理。刑事案件也以发案地作为区分地方法院
和农垦法院的受案范围,属于农垦的归农垦法院处理;属于垦区以外的由县(市)人民法院处
理。经济纠纷案件受案范围:一是在垦区内发生的经济纠纷案件,由该垦区农垦法院受理;
二是在垦区外驻在城市的农垦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发生的经济纠纷,由所在城市的农垦法院
办理;离农垦法院较远的,由就近城市的农垦法院派出的农垦人民法庭处理。
二、林区专门法院
林区人民法院是专门审理在林区发生的各类案件的专门法院。
黑龙江省林区法院是根据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和1980年12月林业部、司法部、公安部、最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在重点林区建立健全公安、检察、法院组织
机构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林区设立法院机构的批复》,并经黑龙江省五届
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批准,于1982年设立的。在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所辖的松花江、牡
丹江、合江林业管理局分别设立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在各林业管理局所属的各林业局分别设
立林区基层法院。省森工总局所属的林管局和林业局设立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属于企业
性质,人员编制、经费、物资装备,由省森工总局负责管理和供给。同时,在大兴安岭地区、
黑河地区、绥化地区、伊春市4个中级人民法院所辖的林区分别设立10个基层法院,即:十
八站、图强、阿木尔、通北、沾河、绥棱、铁力、朗乡、双丰、桃山林区基层法院。这10个
林区基层法院的人员编制、经费、物资、装备分别由所在地林业部门负担,亦属于企业性质。
林区法院的党政工作,分级按管辖权限,由林业部门领导;干部任免,按职级管辖分工
由林业部门负责;审判干部的法律职称的任免,按干部职级管理权限,由省人大常委会或省
法院任免。审判业务按审级管理,林区基层法院由其上级林区中级法院指导监督;林区中级
法院受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导监督。
1983年后,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松花江、牡丹江、合江3个林业中级法院分别改为松
花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分院、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和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3
个中级人民法院分院所辖林区基层法院共23个。基层法院的名称,分别以林业局的名称来命
名的。其中松花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分院下辖9个林区基层法院;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分
院下辖10个林区基层法院;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下辖4个林区基层法院。森工系统两
级林区法院共有干警683人。
(一)松花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分院
松花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分院,始称松花江林区中级法院,成立于1982年9月,院址设
在松花江林业管理局所在地哈尔滨市。1984年4月改为松花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分院。
松花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分院是二审法院。行使地方行政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审
判所辖林区发生的反革命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外事案件以及上
诉、抗诉案件。该分院对所辖林区基层法院实行审判监督,受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监督。
松花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分院内部机构设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
办公室。编制37人。初辖6个林区基层法院,分别设在林业局所在地,即:山河屯、苇河、
亚布力、方正、清河、通河(后因该林业局迁至巴彦县兴隆镇,故改为兴隆)林区基层法院。
1984年,将绥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所辖的通北、沾河、绥棱林区基层法院划为松花江地区中
级人民法院分院管辖,使该分院管辖的基层法院达到9个。各林区基层法院的机构设置基本
上与中级法院分院的机构设置相对应,即设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办
公室。松花江中级人民法院分院所属9个林区基层法院共有干警275人。
松花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分院(松花江林区中级法院)历任院长是:潘达(1982.11~1984.
3)、杨锡臣(1984.4~)。
(二)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始称牡丹江林区中级法院,成立于1982年7月,翌年7月15
日正式开展审判工作,院址在牡丹江林业管理局所在地牡丹江市。1983年改为牡丹江市中级
人民法院分院。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亦是二审法院,其职权和隶属关系与松花江地区中级人民法
院分院相同。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内部机构设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办
公室。编制33人。下辖10个林区基层法院,分别设在林业局所在地,即:柴河、东京城、大
海林、东方红、海林、穆棱、绥阳、林口、迎春和八面通林区基层法院。各林区基层法院的
机构设置大体和中级人民法院分院的机构设置相对应,即设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
经济审判庭、办公室。10个林区基层法院共有干警242人。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牡丹江林区中级法院)院长是:朱贵发(1982.7~)。
(三)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
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始称合江林区中级法院,成立于1982年9月,院址设在合
江林业管理局所在地佳木斯市。1983年改为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
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亦是二审法院,其职权和隶属关系与松花江地区中级人民法
院分院相同。
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内部机构设有: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庭、
经济审判庭、办公室、研究室、信访接待室。编制9人。下辖4个林区基层法院,即:桦南、
鹤立、双鸭山、鹤北林区基层法院。各林区基层法院的机构设置与中级人民法院分院的机构
设置基本对应,即设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办公室,有的法院单设信
访接待室。4个林区基层法院共有干警74人。
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合江林区中级法院)院长是:郭振远(1982.9~)。
三、铁路运输专门法院
铁路运输法院是在铁路系统设立的专门法院。20世纪50年代初期,黑龙江地区曾设有哈
尔滨、齐齐哈尔两个铁路沿线专门法院,并在所辖铁路分局设立派出人民法庭。1957年9月,
两个铁路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撤销。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适应形势的发展,于1982年5
月正式成立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齐齐哈尔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同时在两个铁路局所辖
各分局设立铁路运输基层法院。
1983年10月,齐齐哈尔铁路局撤销,齐齐哈尔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随之撤销,所辖基层法
院,除白城子铁路运输法院划归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外,其余均划归哈尔滨铁路运输
中级法院管辖。
(一)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1953年12月28日,根据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哈尔滨铁路
沿线专门法院成立,院址设于哈尔滨铁路管理局所在地哈尔滨市。建院初期配备人员17人,
设置2个审判组、1个秘书组。2个审判组分别为南审判组和北审判组,南审判组以审理长春、
沈阳、大连、安东4个铁路分局案件为主;北审判组以审理牡丹江、满洲里、哈尔滨3个铁路
分局案件为主,均进行巡回审判。1954年始在安东铁路分局设立了固定审判组。至1955年底
在各铁路分局均设立了固定审判组。
1956年1月,哈尔滨铁路管理局划分为哈尔滨和沈阳两个铁路管理局后,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哈尔滨铁路沿线专门法院改称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编制28
人,实有25人。同年8月,在牡丹江、满洲里两铁路分局所在地建立派出法庭,取代了原来的
审判组。1957年9月,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和司法部的通知,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相继撤销。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是全国铁路法院系统中最早成立的,其体制问题,当时尚未明确,
对其管理和隶属关系只做了一次暂行规定。在业务上实行两审终审制,铁路运输法院和各派
出法庭都受理一审案件。二审案件管辖,建院初期为省人民法院;后改为最高人民法院东北
分院;不久又由全国最高人民法院铁路、水上运输审判庭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对其实行业务
监督,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对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具有指导关系。
1979年8月,经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依法议定,由铁道部负责,在全国铁路系统筹建运
输法院。1980年7月25日,铁道部、司法部联合通知中规定,结合铁路运输的特点和斗争任
务的需要,在北京设立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在各铁路局所在地设立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铁
路分局所在地设立铁路运输法院。据此,从1979年11月至1980年7月,哈尔滨铁路运输两级
法院筹备组陆续成立。经过两年的筹建,1982年5月1日两级法院正式开始办案。
1983年10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铁道部决定,将东北地区5个铁路局合并为哈尔滨、沈
阳两个铁路局。随即5个铁路局所在地的5个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合并为哈尔滨、沈阳2个铁路运
输中级法院。据此,齐齐哈尔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撤销;将原齐齐哈尔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所辖
的齐齐哈尔、加格达奇、海拉尔、伊图里河4个铁路运输法院划归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
辖。自此时起,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按新辖范围开展审判工作。合并后的哈尔滨铁路运
输中级法院内设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控告申诉庭、办公室、研究室、司法人事科。1984
年7月,两级法院刑事审判庭均改为刑事审判第一庭,控告申诉庭改为刑事审判第二庭。1985
年4月,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设立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分部。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
人民法院下辖7个基层法院,即: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海拉尔、伊图里河、
加格达奇铁路运输法院。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历任院长是:范文采(1956.1~1957.9)、张志和(1982~1985
)、张希山(1985,代理院长)。
(二)齐齐哈尔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始称齐齐哈尔铁路沿线专门法院,成立于1953年底,驻齐
齐哈尔市。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后,改称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
并在所辖铁路分局设置派出法庭。1957年9月,根据国务院决定和司法部通知精神,齐齐哈尔
铁路运输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