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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实施《黑龙江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行业管理办法》细则

大庆市实施《黑龙江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行业管理办法》细则

大庆市实施《黑龙江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行业管理办法》细则



       (大庆市人民政府1990年11月4日以市人民政府第38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 为保证建筑企业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结合本市情况,制定《大庆市实施 <黑龙江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行业管理办法>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市登记注册、并按《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间接费用定额》取费的建筑、安装、装饰施工企业,均按本细则实行劳动保险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用)行业统筹。
  第三条 大庆市建筑行业劳保费用统筹站(以下简称行业统筹站),负责建筑企业劳保费用统筹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领导,行政上归市建委领导。市行业统筹站的职能是:
  (一)负责全行业劳保费用的收缴、管理、使用和平衡调剂。
  (二)审查建筑企业劳保费用的支付。
  (三)对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四)向省、市统筹机构、市建行,按要求填报各种报表,汇报工作,编制费用收支预算和决算。
  第四条 建筑企业劳保费用统筹项目,分为统筹统支项目和返给企业包干使用项目。
  (一)统筹统支项目:
  1、按国务院国发[1987]104号文规定,发给退休职工的退休费和退职职工的退职生活费。
  2、离休干部的工资和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发给的生活补贴。
  3、按国务院国发[1985]6号、52号文件规定,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
  4、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黑政办发[1986]76号、庆局发[1988]69号文件规定, 对部分退休职工给予的退休补贴。
  5、按规定发给离休、退休和退职职工的副食品价格补贴、肉食补贴、 粮煤补贴、冬季取暖补贴等。
  6、按省财政厅黑财综字[1988]96号文件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价格补贴。
  7、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发给因工残废人员退休后的护理费。
  8、按省、市有关规定,发给离退休职工的临时生活补贴、 年功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有关提高离退休职工待遇部分、大庆副食补贴、房屋补贴、气罐补贴、电费补贴等。
  (二)企业包干使用项目:
  1、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 发给死亡职工的丧葬费和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与供养亲属的抚恤费。
  2、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发给离退休职工的医疗费。
  3、按省人民政府黑政发[1986]3号文件规定,发给60年代精减老职工的生活救济费。
  4、六个月以上长病职: 亡的工资和按规定支付的疾病救济费与未列入统筹项目的其它费用。
  对离休、退休、退职职工支付的一次性费用,如安家补助费、易地安置车船费和其它一次性费用等,仍由原单位按现行规定办理,不列入劳保统筹管理项目。
  合同制工人的养老金和待业保险金,不得列入统支项目和企业包干使用项目,由企业按有关规定自行承担。
  第五条 劳保费用按《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间接费用定额》规定的标准计取。需要调整费率时,按规定程序报省建委、省建行审批。
  第六条 劳保费用计取办法:
  (一)凡在我市辖区范围内建设的工程项目 (包括基建、技措、大修理及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等),在办理开工手续前, 由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一次性向建设单位计取,交市建筑行业劳保统筹站,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挤占。
  由于某种原因,甲乙双方自行商定施工企业不向建设单位计取的,由施工企业承付。拒付的,由市建行从施工企业收进的工程预付款中划拨,转入行业统筹站基金专户。
  (二)省内在本市施工的施工企业的劳保费用,先转入市行业统筹站专户,然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本市施工企业出市承担工程时的劳保费用,按工程所在地行业统筹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四)外省进入我市的施工企业、队伍的劳保费用,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之前,按标准向市行业统筹站一次性交纳。其中:
  1、独立承包工程的,按本细则统收。
  2、国营企业,市行业统筹站按黑龙江省规定计取, 留下5%的管理调剂费后,其余部分返回施工企业。
  3、集体企业,金额交给市行业统筹站,由统筹站平衡调剂。
  第七条 参加统筹的施工企业所统筹的劳保费用,市行业统筹站留 80%,作为统支项目在全行业调剂使用,20%返回企业包干使用,节余或超支由企业在营业外费用中核算。
  第八条 市行业统筹站存入市建行的劳保费用专项统筹基金,按城乡居民个人储存款利率计息,并计入统筹基金。
  第九条 实行劳保费用统筹的建筑企业需要支付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统支项目费用时,要按月填报《统筹基金核定表》,经统筹部门审核后,按月拨给企业。
  第十条 实行劳保费用统筹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管理工作,仍由原企业负责。企业要按《大庆市全民所有制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实施细则》(庆政发[1987]56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配备专职劳动保险工作人员 (在职职工千人以下的配一人,千人以上、五千人以下的配二人,五千人以上配三人)。
  第十一条 市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站从统筹基金总额中计提1.5%的管理费,用于一次性开办费、日常业务经费、企业专职人员经费、专业人员奖励费和按规定上缴有关部门的管理费。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大庆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1990年12月1日起施行。1990年建设项目。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与国家和省的规定相抵触时,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