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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摘要)
             ——2002年1月25日在市六届
               人大第五次会议上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李云亭
  2001年,全市法院按照市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学习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深化法院改革,狠抓队伍建设,强化审判工作,为改革、发展、稳定做出了应有贡献。
  一、2001年的主要工作
  2001年是本世纪的开局之年,也是我国实施“十五”计划的第一年。我市法院与时俱进,锐意进取,各项工作均取得较好成绩。
  ——审判工作再创新高。全市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敞开受案,积极审理,受、结案再创历史最高水平。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34 998件,审结34 743件,结案率为 98.6%,与上年相比,受案上升9%,结案上升8%,结案率与上年略平。全年受理检察机关抗诉案件51件,审结48件,经审理,依法改判 7件,占结案数的14.6%。调处简易纠纷3 845件,办理减刑、假释案件2 187件,做出司法技术鉴定1 239件。
  ——队伍建设得到长足发展。按照我院提出的政治建院、素质强院、改革兴院、法德治院的新世纪建院方针,我们强化法院的队伍建设。通过狠抓队伍建设,查处了个别违规违纪干警,涌现出以“新时期的好法官”顾双彦和荣获集体一等功、被评为全省人民满意的好法院标兵的萨尔图区法院为代表的一大批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队伍的综合素质得到明显增强。
  ——法院改革日臻完善。两年前全市法院普遍推行了审判方式改革、审判管理运行机制改革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2001年,我们又进一步总结、研讨,采取多项推进措施,使改革不断深化完善,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大立案、精审判、强执行、重监督的格局,使审判工作走向了保障“公正与效率”的阳光地带。
  ——“双满意”活动保持良好势头。以“争创人民满意的好法院、争当人民满意的好法官”为内容的“双满意”争创活动已经开展了两年,市中院在2000年全省法院综合目标考评中名列第一。2001年,我们采取新的措施,推动“双满意”活动向纵深发展。让胡路区乘风法庭荣获集体一等功,市委作出在全市开展向“新时期的好法官”顾双彦同志学习的决定,全市法院争创活动欣起新高潮。
  ——为经济建设服务再创佳绩。全市法院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运用法律武器,依法保护先进生产力的发展,保护先进文化,保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通过“严打”整治,促进了全市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不断好转;通过审理经济、民事、行政案件,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全市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解决诉讼标的额9.49亿元,依法为企业清收沉淀资金1.8亿元。去年10月,省高级法院邀请人民日报社、新华社等十余家中央、省新闻媒体再次报道了我市法院落实公正效率主题、推进司法改革、加强队伍建设、服务经济建设的做法,省法院于2001年12月末在我市召开全省中级法院院长会议暨大庆现场会,在全省法院推广我市法院典型群体的先进经验。
  2001年,我们的主要工作是:
  (一)为了公正与效率。全面加强审判工作
  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中心工作。一年中,全市法院以“公正与效率”为永恒主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面加强各项审判工作。
  1.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全市法院坚决贯彻全国、全省和我市治安工作会议精神,精心组织,严密部署,迅速行动,稳、准、狠地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为了突出重点,最高法院提出严厉打击有组织犯罪和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车匪路霸和流氓恶势力犯罪;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盗窃、抢夺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针对我市的实际,我们把破坏油田电力设备、盗抢油田物资、危害油田安全生产等刑事犯罪同时列为打击重点。两级法院刑事审判人员连续作战,夜以继日,从重从快审结了各类刑事案件。在判决量刑中,除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以外,在法定幅度内能重不轻、能长不短、能实不缓。2001年,全市法院受理刑事一审案件2 220件3 418人,审结2 218件3 378人,结案率为99.7%。在判决生效的1 551件2 309 人中,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的93人,判处 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510人,重刑面达26.1%。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1 123人。因证据不足,宣告无罪7人。经过不懈努力,“严打”整治斗争取得显著成效。
  2.加强民事审判工作,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民事案件是人民内部纠纷,涉及千家万户。为了维护稳定,促进社会文明,全市法院依法审理婚姻、赡养、抚养、继承、债务、房地产、名誉权、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大量民事案件。在办案中,民事审判干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对当事人多做软化矛盾的工作,依法调处、依法裁判,特别是慎重地审理好涉及到企业和行政机关的群体诉讼案件。全市法院全年审结民事一审案件18 096件,二审案件 589件,其中调解结案的占31%。
  3.积极审理经济案件,依法调节经济关系。经济审判是直接调整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对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平等交易,对在生产、经营、商务活动中的欺诈、假冒和恶意逃废债务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全市法院全年受理经济纠纷一审案件3 120件,审结3 118件。
  4.依法审理行政案件,保障和促进依法行政。全市法院及时受理、依法裁判各类行政诉讼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在行政审判中,一方面依法审查起诉行政机关作为和不作为行为,同时也积极受理行政机关的申请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依法行使强制执行权,保障正确的行政行为得以实现。全市法院全年共受理行政一审案件348件,审结348件,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非诉行政执行案件4 807件。
  5.采取有力措施,推进执行工作。全市法院深入贯彻中发[1999]11号文件精神,执行市人大作出的《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加大力度,力克“执行难”。在党委、人大的领导、支持下,两级法院成立执行局,从内部挖潜,扩充、强化执行力量。通过执行机制和执行方式的改革,在辖区内建立起统一的执行工作协调管理机制,交叉执行、协调执行、提级执行等执行措施得到落实,执行率不断提高。全市法院全年执结当事人申请执行案件 9 656件,执行标的额5.27亿元,执行率为 86%。执行工作的加强,兑现了生效的裁判文书,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二)为了公正与效率。狠抓法院队伍建设
  全市法院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一岗双责’,“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不断提高干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把队伍建设提高到新的水平。
  1.深入开展“一教育三整顿”活动。全市法院深入开展以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和整顿班子、整顿审判纪律、整顿工作作风为主要内容的“一教育三整顿”活动。两级法院院长亲自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经过学习讨论、案件检查、整改建制、总结验收四个阶段,达到了预期目的。在教育整顿中,我们把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始终,通过上党课、举办讲座、周五学习等方式,对广大干警深入进行教育。通过主动征求人大、政协、政法委和检察机关的意见,召开律师、案件当事人特别是败诉方当事人座谈会,倾听意见和反映。由纪检监察室和案件查评办查案件、找问题,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对法院的监督、质询和举报。通过这些渠道,使我们较全面客观地看到自身存在的问题。教育整顿中两级法院认真检查了可能存在问题的“八类”案件 819件,共查出有问题的案件77件,并对案件责任人分别予以组织处理。其中,扣发奖金、通报批评56人,给予纪律处分21人。在纪律处分中,警告15人,记过4人,记大过1人,撤职1人。 在处理的77 人中,包括基层院2名副院长,市、县(区)法院正副庭长25人,助理审判员50人。这是历年全市法院查处人数最多、处理最严厉的一次。
  2.实行队伍建设“四个机制”。我们建立、完善并严格实行队伍建设的“四个机制”。一是以培养高素质法官为目标,建立完善教育培训机制。通过我院的法官培训中心与有关院校联合对干警实行“专升本”教育、请法学教授专题讲座、请上级法院派人就审判疑难答疑解惑、召开专题研讨会和调研会、选送干警“读研”,由我院“查评办”就案件质量、法律文书制作、卷宗装订进行查评、讲评、展评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对干警实行业务考核、考试,大幅度提高干警的业务素质。现在,全市法院具有法律本科学历的干警已占总数的 65%,市中院达到86%,两级法院有8名法律硕士,有16人正在攻读硕士研究生,一批专家型法官正在形成。二是以选任审判长、审判员为核心,建立完善全员竞争激励机制。全市法院实行专业化分工、职业化提高,动态管理,竞争上岗,优胜劣汰,一批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不适合不适应的自然淘汰。从2000年下半年至今,全市法院有98名优秀中青年干部走上中层领导岗位,35名中层干部退长还员,56名有审判职称的法官做法官助理或书记员。三是以“预防、管理、查处”为主要内容,建立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抓预防,从教育人手,建立思想防线;抓管理,从制度入手,建立行为防线;抓查处,从错案追究入手,建立警戒线。构筑三道防线,使不良行为不想为、不敢为、不能为。四是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建立完善依法管理机制。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以及干部管理权限,我们制定出各级别、各岗位法官的培训、考核、选拔、任用一系列实施办法,对每个干警都建立起德、能、勤、绩考核档案,对干警的考核、升降有规定,有依据,并经必须程序,杜绝随意性。
  3.大力加强行风建设。2001年初,两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庭室长和干警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年底兑现奖惩。我们以江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为指导,贯彻十五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坚持对干警进行经常性的党风廉政教育。针对思想作风、领导作风、审判作风、法官生活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对于警党风廉政建设知识考试、实际考察、明察暗访、弘扬先进典型、查处违纪违规行为,改进和加强法院的行风建设。在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巡视检查民意测评中,市法院班子党风廉政建设优秀票达93%。
  (三)为了公正与效率,大力推进法院改革
  根据最高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规定,全市法院加大力度,进行了全面、深刻、前所未有的改革,建立起“大立案、精审判、强执行、重监督”的审判格局。
  1.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深化审判方式改革。我们把公开审判作为改革的重点,制定了实施意见,实行窗口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场受理,确定承办合议庭、排出开庭时间和地点,并在院外电子显示屏予以公告。将立案、收费标准、举证要求、审限及其他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明确告知当事人,公开审判程序,指导诉讼。除依法不公开审理和实行裁判的案件外,所有一审、二审、再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最大限度告知并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充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公开审判制度的全面落实,使诉讼活动透明度大大提高,使当事人赢得正当,输得明白,达到了公开促公正的目的。
  2.推行审判流程管理,深化审判管理改革。我们把“审”再分为审判活动和审判辅助活动,案件审理实行流水作业,立案和收费统一由立案庭审查并确定承办合议庭、具体开庭日期和地点。诉讼证据和材料收转、送达、调查、归档统一由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办理。审判庭法官专司开庭审理案件、参加合议庭合议案件、制作裁判文书。形成了由立案庭统一审查立案、排期开庭、审限跟踪、送达文书并对案件运行各环节进行全面监督、审判业务庭专司审理、执行局集中执行的审判流程管理新机制。
  3.实施审判长选任和合议庭负责制,深化审判组织形式改革。本着“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在有法职人员中选任法官,在法官中选任审判长,改变过去“人人是法官,人人都办案”的现象,使审判权掌握在高素质的有法职的人员手中,从而促进公正和效率的实现。改革后,全市法院一次开庭结案率达到80%,同比提高13个百分点;当庭宣判率平均达到50%,同比提高18个百分点,降低了诉讼成本,减轻了当事人诉累。
  4.加大内部监督力度,深化审判监督改革。我们把监督的着力点放在强化内部监督上。在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室、审判监督庭、立案庭职能监督的同时,两级法院还普遍建立了“案件查评办”,就案件实体、程序、审限、法律文书、卷宗装订及归档等进行“月结月审季讲评”,并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使案件质量方面的问题下降了 80%。通过接待信访,申诉听证,对少数案件提起再审。除此,市法院还建立了互联网站,将各种规章制度和审判信息、重大案件的判决书在网上公示。
  刚刚过去的一年,全市法院围绕“一个主题、三件大事”做了一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这与市委正确领导、人大有效监督、政府大力支持和政协民主监督是分不开的。一年来,市委对法院工作给予了正确领导和强有力支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的工作给予了有效监督,组织执法检查组对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了认真执法检查并给予较高评价;市政协对法院队伍建设、“严打”整治进行了视察,做出了肯定的结论;市纪委就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多次给予指导。这些,都是我们做好工作、取得成绩的重要保证。但是我们深知,我们工作还存在很大差距,主要是:1.工作开展不平衡,领导的思想观念转变不够,改革落实尚未完全到位,个别案件还存在一定质量问题;2.法官的素质还不完全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新类型案件多、重大疑难案件多、群体性诉讼案件多,案难人少、案多人少的矛盾依然相当突出;3.执行工作虽有一定加强,但执行环境不好,查无能力、查无下落、执行不了的案件的当事人对法院意见大;4.在队伍的廉政建设上,仍存在个别干警违纪违法问题,给法院造成不良影响;5.现代化办案、办公条件需进一步加强。
  二、2002年的工作安排【略】
  【全市法院受、结案件持续增长】 2001年全市法院敞开受案,公正、高效审判,共受理各类案件34 998件(不含旧存237件),与上年同比上升9%,综合结案率达98.3%,与上年基本持平。全年受理各类刑事一审案件2 220件,审结2 218件,在判决生效的1 551件2 309人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的 603人,同比上升25.4%;重刑面为26.1%,同比上升1.2个百分点。召开公开宣判大会44场次,宣判人犯390名,旁听群众达32.8万人次。 全年受理各类一审民事案件18 171件,同比上升6.2%,审结18 096件,解决诉讼标的额1.3亿元。 受理各类经济一审案件3 120件,审结3 118件,解决诉讼标的额 9.5亿元,同比上升148%;受理各类民经执行案件5 073件,执结标的额5.13亿元,同比分别上升3.8%和95.6%。受理行政一审案件 348件、非诉执行案件4 797件,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妥善审结了一批具有一定影响的集团诉讼案件,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
                                     (吴 丹)
  【省高院领导检查大庆法院工作】 9月12日,省政法委书记、省高级法院院长徐衍东一行对市法院系统工作进行检查并调研。市委副书记李福民陪同检查。
  检查团一行先后到乘风法庭、大同区法院和红岗区法院、八百垧法庭进行检查并听取有关情况汇报。徐衍东院长对检查情况非常满意。他说:几年来,大庆法院的工作是~年一个新脚印,一年上个新台阶。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大庆市委等几大领导班子爱护、体谅、支持的结果。由于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大庆法院系统拥有了现代化的思维方式和现代化的武装,从而能真正为老百姓办实事。大庆法院的先进经验是推得开、叫得响的。李福民表示,要按照省高院领导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法院工作,尤其要确立两个观念:一是党的领导的观念,一是公正执法观念。要推出新的大的举措,从严执法、公正执法。这个问题解决了,群众满意了,法院的形象也就随之提高了。法院系统要抓好典型,通过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使基层工作和基础工作得到全面加强。
                                     (闻 泽)
  【全省中级法院院长会议暨大庆现场会召开】
  12月29日至30日,省高级法院在大庆举行了全省中级法院院长会议暨大庆现场会。省委副书记韩桂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于万岭、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徐衍东、市委书记刘海生、市委副书记李福民等领导出席会议并为受到表彰的全省法院系统“人民满意的好法院、好法庭、好法官标兵”颁奖。
  会议传达了全国高级法院会议和全省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一年来全省法院工作,推广了大庆法院的先进经验,安排布置了明年全省法院工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萨尔图区、龙凤区、肇源县、林甸县人民法院和新时期的好法官顾双彦在会上介绍了工作经验。会议对市中级人民法院等10个“人民满意的好法院标兵”,对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乘风人民法庭等10个“人民满意的好法庭标兵”,对顾双彦等10个“人民满意的好法官标兵”进行了表彰。会议认为,大庆市法院系统的典型经验,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代表了全省法院的前进方向。他们继承大庆精神,紧跟时代步伐,创造了一流的业绩,是全省法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典范。
  徐衍东在讲话中指出,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政治建院”,牢牢把握工作大局,突出公正与效率的主题,为大庆油田的发展创造了优良的法制环境,得到省、市各级领导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始终坚持“改革兴院”,发扬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积极推进法院各项改革,走在了全省法院的前列;始终坚持“素质强院”,狠抓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干警素质,不断改进执法作风,培养了一批在全国全省法院过得硬的先进典型,为全省法院加强队伍建设提供了宝贵经验;始终坚持“以德治院”,从严要求,强化管理,形成了较完备的管理约束机制,执法水平不断提高。韩桂芝在讲话中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为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贡献;要以改进审判作风为重点,加快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要加强党的领导,不断改善司法环境,为全省的法制化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李福民在会上介绍了大庆的经济发展情况,同时对省高院对大庆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所给予的大力支持,所提供的司法保障表示感谢。
                                     (福 先)
  【省高院为乘风法庭授勋】 11月中旬,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乘风法庭被省高级人民法院荣记集体一等功。11月2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大庆召开表彰大会,为乘风法庭颁发了奖牌。
  近年来,让胡路区法院乘风法庭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审判工作、队伍建设、法庭建设等方面取得了可喜成绩。他们充分运用现代高科技手段和设施,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廉洁自律、秉公执法、便民利民,得到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信赖和赞誉,树立了新时期人民法庭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良好形象。乘风法庭建庭 8年来,共审结90 002起案件,无更审、无改判,为促进辖区经济发展和维护辖区社会稳定做出了突出贡献,荣获国家、省、市、区各类荣誉称号22个,先后被评为市政法战线学东莱先进单位、全省法院系统文明法庭标兵。1998年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优秀人民法庭”荣誉称号,并荣立集体三等功、二等功各一次,是新时期全省人民法庭标准化建设的样板。省高院部门负责人、市中院负责人,市人大、市政府及让胡路区有关领导参加了大会。
                                     (闻 泽)
  【重大案例】
  一、张任行等23名犯罪分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张任行,绰号张老大,男,1960年10月 1日生于黑龙江省克山县,汉族,高中文化,系大庆市华行实业公司经理,1983年 7月25日,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张国忠,绰号张老四,男,1968年10月16日生于黑龙江省克山县,汉族,小学文化,系大庆市萨尔图区飞行汽车修理厂厂长,1984年 5月11日因盗窃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3年,1987年12月30日解除劳动教养。1997年4月14日,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0年11月6日因寻衅滋事、窝藏被大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1年。同年12月28日解除劳动教养。
  金凤龙,男,1974年2月26日生于黑龙江省克山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1995年3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克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姚树新,男,1979年12月1日生于黑龙江省克山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
  杨少国,男,1977年 2月25日生于黑龙江省克山县,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2000年10月16日,因犯私藏枪支罪被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李斌,男,1973年4月28日生于黑龙江省克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
  滕士宝,男,1971年10月15日生于黑龙江省兰西县,汉族,初中文化,系大庆市仕玉汽车修理厂厂长。
  金凤鸣,男,1975年9月14日生于黑龙江省克山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1993年5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丁超,男,1974年 5月12日生于黑龙江省大庆市,汉族,初中文化,系大庆市热力公司车队司机。
  冯宝全,男,1971年5月21日生于黑龙江省克山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2000年6月21日因寻衅滋事被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3年。
  贾德文,男,1960年1月29日生于黑龙江省克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1982年2月4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嫩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1996年12月13日因流氓被大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 3年。1996年12月25日,因病所外就医。
  徐会忠,男,1971年8月26日生于黑龙江省克山县,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
  史增金,男,1943年 3月29日生于黑龙江省穆棱县,汉族,大专文化,系中国银行大庆分行调研员(行政职级副处级)。
  王伟,男,1965年 6月12日生于黑龙江省宾县,汉族,大专文化,系中国银行大庆分行业务部信贷员。
  顾广喜,男,1968年 8月20日生于黑龙江省讷河市,汉族,大专文化,系中国银行大庆分行开发区支行办公室主任。
  于春雷,男,1965年2月2日生于黑龙江省大庆市,汉族,大专文化,系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分局刑警大队反扒队队长。
  佟戈,男,1966年7月6日生于黑龙江省大庆市,汉族,大专文化,系大庆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科副主任科员。
  邵泽虎,男,1970年8月16日生于黑龙江省安达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
  赵殿松,男,1964年 8月19日生于黑龙江省大庆市,汉族,高中文化,系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采油三厂一矿车队司机。1982年10月29日因流氓被大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2年,1983年8月31日解除劳动教养。
  王晓东,男,1961年12月12日生于黑龙江省巴彦县,汉族,初中文化,系大庆市东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经理。
  何军,男,1975年4月19日生于黑龙江省克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
  吴双有,男,1979年3月31日生于黑龙江省克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以庆检刑诉[2001] 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任行、张国忠等22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包庇、窝藏、伪证、妨害作证、寻衅滋事、盗窃,被告人于春雷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受贿,被告人张任行犯行贿罪,于2001年10月24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市法院审查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针对指控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意见和相关情节,当庭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综合双方争议及理由市法院做出综合认定: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被告人张任行自1988年刑满释放后来到大庆市,先在大庆石油管理局采油六厂开办管厂,后在萨尔图区中五路中安街18号经营华行实业公司。1990年以来被告人张国忠及韩伟(已死亡)、安金福、董永庆(均已判刑)、郑宏(另案处理)等人先后投奔到张任行手下,并经常招惹是非、打架斗殴。1993年 9月,董永庆与郑宏、车晓才(另案处理)等人持刀将红岗公安分局干警纪元红、楚明全殴打并刺伤。由此,以张任行为首的犯罪集团开始初步形成。1994年 1月,张国忠、郑宏、董永庆、安金福在萨尔图区“金梦”歌舞厅唱歌时与同在歌厅唱歌的韩涛等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并殴斗。事后,张任行、张国忠共同预谋对韩涛实施报复。于是,由张国忠回克山组织人、枪,将韩涛等人打伤。从此,以张任行、张国忠为首的犯罪集团逐步发展为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张任行被组织成员称作“大哥”,张国忠被组织成员称作“四哥”,均是该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关大文、韩伟、韩延龙、朱彤(均已死亡)、金凤龙、姚树新、杨少国、李斌、安金福、秦明珠(另案处理)、金凤鸣、滕士宝、丁超、董永庆、冯宝全等人是该犯罪组织的骨干成员或成员。张任行、张国忠将上述大部分组织成员安置在其开办的公司和汽车修理厂吃住,平时给他们一些零用钱,并经常带领他们出入迪厅等娱乐场所娱乐。在组织内逐步形成了不成文的帮规、帮法。组织成员对张任行、张国忠绝对服从。组织成员韩伟、冯宝全因吸毒成瘾,便偷东西卖,张任行、张国忠便对韩伟、冯宝全进行殴打,以示众人。2000年 3月,张国忠得知其组织骨干成员关大文对其不忠,张国忠便与金凤龙将关大文杀死后焚尸灭迹。
  1994年至2001年,该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利用诈骗手段及其它各种名义向银行贷款 1 703万元。除在庆华城市信用社的 150万元贷款归还了72万元外,其余均未归还。1997年至2000年,被告人张国忠还伙同冯宝全、李斌、滕士宝、丁超从吉林省延吉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广东省广州市等地倒买倒卖汽车进行非法营利活动。该犯罪组织非法聚敛的钱财,主要用于其组织成员的衣、食、住、行、娱乐、赌博、购买毒品及交通工具、枪支弹药,组织成员违法犯罪后的出逃等活动。
  被告人张任行在幕后秘密指挥、操纵犯罪,保护其犯罪组织成员。张任行以提供物质享受等手段,拉拢国家工作人员,寻求非法保护。1999年12月 5日晚,张任行与关大文、杨少国、金凤龙等人去让胡路区“百不老”迪厅跳舞。其间关大文、杨少国、金凤龙、金凤鸣等人持刀将张志勇杀死。将王雪鹏、赵宝庆刺伤。案发后为逃避处罚,张任行通过关系找到负责侦查此案的让胡路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二中队队长被告人于春雷。由于于春雷的非法保护,致使张任行及其他组织成员没有及时得到应有的惩处。
  以被告人张任行、张国忠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形成以后,以其组建的公司及汽车修理厂为掩护,以暴力等手段在大庆市内,大肆进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寻衅滋事、贷款诈骗等犯罪活动,共作案20余起,致死 9人,致伤10余人。该组织的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大庆市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二)故意杀人犯罪
  1994年11月30日晚,被告人张任行得知前妻韩艳霞在萨尔图区经营的饭店内有人闹事,便指使张国忠带领宋志刚(另案处理)等人去殴打闹事者。张国忠等人到饭店后对温宝权进行殴打,后由宋志刚用尖刀将温宝权杀死。
  1996年 3月10日15时许,朱彤(该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成员,因本案已被执行死刑)陪同被告人张任行到萨尔图区“东北王”酒店打麻将。朱彤因琐事与该店员工于长信、褚彦江发生口角而厮打起来,在厮打中朱彤掏出东风三型口径手枪,将于、褚二人杀死。
  1999年12月 5日23时许,被告人张任行、金凤龙、杨少国、金凤鸣、与关大文(已死亡)、韩伟(已死亡)携带枪支、刀具等作案工具在让胡路区“百不老”迪厅跳舞,因同在迪厅跳舞的赵宝庆从张任行等人的卡座里穿过,杨少国、金凤龙先后对赵宝庆进行殴打。这时赵宝庆的朋友张志勇、王雪鹏二人上前拉仗,张任行便拿起一把椅子砸,并谩骂金风龙等人:“你们是干啥的,还用我动手吗?” 于是杨少国、金凤龙持刀将张志勇刺死,关大文、金凤鸣持刀将王雪鹏刺伤。
  2000年2月8日晚,被告人张任行、张国忠、金凤龙、关大文(已死亡)、邵泽虎、携带枪支、刀具等作案工具到让胡路区“百不老”迪厅跳舞。次日凌晨 3时许,同在迪厅跳舞的接铁程因拿了张国忠身边的一把椅子,引起张国忠的不满,被告人邵泽虎见状对接铁程进行殴打。当接铁程的朋友牟洪刚上前拉仗时,金凤龙用东风三型口径手枪砸牟头部。此时,在楼上包房内的黄良军闻讯持刀下楼帮助牟洪刚等人,金凤龙见状便向黄良军胸部开枪,将黄良军杀死。
  2000年 3月的一天,被告人张国忠得知关大文对自已不满并要背叛该犯罪组织时,便携带一支东风三型口径手枪同金凤龙一起去大庆宾馆将关大文骗出。由金凤龙开枪将关大文杀死。当日,二被告人将关大文的尸体拉到位于让胡路区东建村的钢管厂炼铁间内,焚烧灭迹。
  2000年 7月31日,因采油三厂经警拆除了张国忠妹妹的违章住房,被告人张国忠、姚树新便驾车到拆房现场,看见采油三厂一矿经济警察正在拆除违章住房。张国忠便抢起一块砖头砸警车,并谩骂经济警察。姚树新见状便掏出一把尖刀,向坐在警车上的经济警察周树超胸部猛刺一刀,将周树超杀死。
  (三)故意伤害犯罪
  1994年 1月下旬,为了对几天前打伤董永庆(该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成员)的韩涛、关景峰、宋朝辉实施报复,被告人张国忠便纠集郑宏(另案处理)、韩延龙(已死亡)、宋志刚(另案处理)、安金福(另案处理)等人,并准备了两支猎枪。 1月30日22时许,张国忠带领宋志刚、郑宏、安金福、韩延龙等人持猎枪、砍刀在萨尔图区“金梦”歌舞厅内,将韩涛双腿击成轻伤,将宋朝辉右腿打成重伤,韩延龙将关景锋双腿打成重伤。
  1995年 5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贾德文、朱彤、徐会忠、安金福(因本案被判处无期徒刑)与杨云忠在萨尔图区铁西“沁园春”酒店吃饭,席间贾德文因以前与杨云忠有矛盾发生口角并用茶杯打了杨云忠。徐会忠、安金福见状便对杨云忠进行殴打,并用尖刀刺了杨云忠。然后,朱彤、安金福先后用发令枪,向杨云忠的腿部连开数枪。杨云忠经医治无效死亡。
  1997年 4月20日,被告人张任行得知姜维文在饭店吃饭时挂自己的账,极为不满,便指使被告人李斌、韩伟(因本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已死亡)找人去殴打姜维文。李斌、韩伟准备作案工具钢筋棒并告诉姜君 (因本案被处有期徒刑六年)找人,姜君便纠集吴秀军(因本案被判处死刑)及谷海泉(另案处理)、 郑大艳(另案处理)在采油一厂办公楼后侧龙翔居小吃,将被害人姜维文刺死,将被害人郑维辉打成重伤,将被害人王海军打成轻伤。
  1999年 3月18日零时许,被告人张国忠与关大文、韩伟、李洪泉(另案处理)等人到让胡路区“怡海”夜总会娱乐。因琐事张国忠持刀将赵松、陈锡庆刺成重伤。
  2000年 7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滕士宝得知其亲属李伟的出租车玻璃在萨尔图区“镜泊湖渔村”饭店附近被蒋德超砸坏。在请示张国忠后,滕士宝带领姚树新、杨少国与张志东 (另案处理)、小东(另案处理)、小喜子(另案处理) 等人持刀赶到现场。将肖辉打成重伤,将张家财打成轻伤,将蒋德超打成轻微伤,将付晓鹏打成轻微伤。
  (四)贷款诈骗犯罪
  被告人张任行自1995年9月至1997年8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经济合同,先后从大庆市庆华城市信用社骗取贷款100 万元,从中国农业银行大庆市分行龙凤支行先后两次骗取贷款450万元。 贷后,除归还大庆市庆华城市信用社贷款22万元外,剩余贷款被其用来还款、购物、挥霍至今未予归还。
  (五)违法发放贷款犯罪
  1995年被告人张任行通过中国银行大庆分行开发区支行行长被告人史增金以开发区支行名义担保,向哈市周海燕、王春江借款 400万元后还220万元,剩余180万元张任行无力偿还。因此事是史增金以开发区支行名义作保,所以周海燕、王春江向史增金催要欠款。史增金为还周海燕、王春江欠款而从大庆市广厦实业公司和大庆市龙岗建筑公司大岭队的工程应付款帐上借用180万元。事后史增金为归还上述两单位的欠款,便指使华行公司的副经理韩少坤(另案处理)编造申请贷款理由,以大庆市华行公司为担保,以大庆市五华铸钢厂名义申请贷款200 万元。后史增金指使时任中国银行大庆分行开发区支行信贷负责人的被告人王伟、信贷员被告人顾广喜办理该项贷款。 王伟和顾广喜在没有进行贷前调查的情况下,于1996年12月5日违法违规办理了该项贷款业务。后史增金擅自将200万元贷款中180万元用于偿还广厦实业公司和龙岗建筑公司大岭队,另20万元贷款转入中国银行大庆分行开发区支行,作为预付利息。此笔贷款至今未归还。
  (六)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犯罪、行贿犯罪、受贿犯罪
  1999年12月 5日晚,被告人张任行等人在让胡路区“百不老”迪厅将张志勇刺死,将王雪鹏、赵宝庆刺伤后,张任行逃往广州市躲藏观望。当张任行得知让胡路公安分局已侦查此案时,为逃避处罚便通过汪卫平找到负责侦查此案的让胡路公安分局刑警大队二中队中队长被告人于春雷,打听案情并求其帮忙。于春雷明知汪卫平为在逃的张任行说情,却向其泄露案隋,并对汪说:“得有人证实张任行没动手,张任行自己也得来说清楚。”张任行便指使佟戈,张国忠指使被告人赵殿松到让胡路分局为其作伪证。后由汪卫平安排,于春雷在此案侦查期间和张任行在市儿童公园附近见面,张任行又向于春雷提供了被告人贾德文能证实杀害张志勇的人与他无关。于春雷对已经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的张任行未抓捕和制作讯问材料,于春雷根据已取得的证言材料向领导汇报并让张任行去让胡路公安分局投案。后让胡路公安分局对张任行取保候审。
  (七)伪证犯罪、妨害作证犯罪、包庇犯罪、窝藏犯罪
  1996年 3月10日,朱彤在萨尔图区“东北王”酒店行凶杀死二人后,便由被告人张国忠安排其到克山县人民法院干警明伟(另案处理)处躲藏,直至被抓获。
  1999年12月 5日,被告人张任行等人在让胡路区“百不老”迪厅行凶杀死一人、刺伤二人后,被告人张任行指使汪卫平找到当时负责侦查此案的时任让胡路公安分局刑警大队二中队队长于春雷并求其静忙。为逃避处罚张任行指使被告人佟戈以及被告人贾德文,张国忠指使被告人赵殿松到让胡路公安分局做伪证。佟戈明知张任行在杀人案件中起主要作用,仍做了张任行没有动手的假证明。赵殿松在明知是张任行犯罪集团行凶杀人、伤人的情况下,仍做了张任行没有行凶、不知道谁在行凶作案的假证明。贾德文在明知金凤龙、杨少国是张任行犯罪集团成员的情况下,仍做了张任行不熟悉金凤龙、杨少国的假证明。
  2000年2月9日凌晨,被告人金凤龙等人在“百不老”迪厅杀死一人、打伤一人后,金凤龙被张国忠安排到被告人丁超承包经营的热力公司招待所躲藏。丁超在明知金凤龙犯罪的情况下仍然为其提供躲藏的住处。期间,张国忠给金凤龙人民币1000元,供其花销。
  2000年 7月31日,被告人姚树新在采油三厂一矿将经警周树超杀死后,由张国忠给姚树新人民币2 000元,并安排到辽宁省锦州市躲藏。2001年1月张国忠又到锦州给姚树新人民币10 000元,让其继续躲藏。
  (八)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犯罪、私藏枪支犯罪
  1994年以来,被告人张国忠先后非法持有各类枪支。公安机关现已收缴五六式冲锋枪 1支、子弹98发,东风三型口径手枪3支、子弹6发。
  1993年春天,被告人王晓东取得一支五六式冲锋枪,藏于家中。2000年 3月,张国忠向王晓东索要这支冲锋枪,王晓东便将枪交给了张国忠。2000年12月张国忠将此枪及一支东风三型口径手枪、冲锋枪子弹98发交给被告人丁超保管。 2001年3月大庆市公安局在丁超住处将冲锋枪收缴。
  2000年12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佟戈将五连发猎枪1支、猎枪子弹105发交给湛海峰托其保管。2001年4月9日佟戈因涉嫌包庇犯罪被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1年 4月21日湛海峰主动将佟戈托其保管的枪弹交到公安机关。
  (九)寻衅滋事犯罪
  1998年12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张任行、张国忠、冯宝全与张洪阳(另案处理)、韩伟等人到让胡路区“太空总署”迪吧跳舞,因同在迪吧跳舞的马宏东未与张任行打招呼,张任行便指使张国忠、冯宝全、张洪阳、韩伟对马宏东进行殴打。将马宏东打成轻微伤。
  2000年 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任行在让胡路区外专宾馆(现石油宾馆)住宿,因开房间一事与宾馆服务员发生口角,张任行便打电话叫来姚峰(另案处理)等人,把宾馆前台的两台微机、两台打印机等物品砸坏(价值人民币4 360元)。
  (十)盗窃犯罪
  2001年 2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金凤龙、金凤鸣、吴双有、何军在萨尔图区东风新村一饭店吃饭,被告人何军乘一男子不备将其一诺基亚8 810手机盗走。该手机经作价价值人民币2 100元。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任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以暴力和其他手段,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指使成员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伤多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特别巨大;为获取非法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指使他人做伪证的行为又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贷款诈骗罪、行贿罪、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张任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系首要分子,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按该组织的全部罪行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国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以暴力和其他手段,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指使成员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伤多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指使他人做伪证;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住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又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窝藏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张国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系首要分子,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又系累犯,应按该组织的全部罪行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金凤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积极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又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金凤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又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树新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积极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又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杨少国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积极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又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杨少国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受指使帮助同案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滕士宝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为琐事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丁超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逃匿的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窝藏罪,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丁超在公安机关主动交待公安机关尚不掌握的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犯罪事实,以自首论,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金凤鸣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又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冯宝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又构成寻衅滋事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贾德文与他人共同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他人死亡;故意做假证明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包庇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徐会忠、安金福与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他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应予处罚。被告人史增金、王伟、顾广喜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史增金系主犯,被告人王伟、顾广喜系从犯,均应依法惩处。被告人于春雷身为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而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被告人佟戈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向侦查机关出具虚假证明,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伪证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邵泽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被告人赵殿松身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故意向侦查机关出具虚假证明,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被告人王晓东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予惩处。被告人何军、吴双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依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对张任行等犯做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张任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国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金凤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姚树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杨少国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滕士宝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丁超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金凤鸣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被告人冯宝全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被告人贾德文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徐会忠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安金福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原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史增金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 000元。被告人王伟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 000元。被告人顾广喜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免予刑事处分。被告人于春雷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佟戈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免予刑事处分;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邵泽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赵殿松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王晓东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何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被告人吴双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
  二、秦煜青受贿案
  秦煜青,男,1970年11月 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系黑龙江省大庆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科员。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 6月20日以受贿罪向市法院提起公诉,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市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秦煜青于1997年10月由大庆市民政局人事科调至黑龙江省大庆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安置办)任科员,具体负责退伍军人档案的接收和审查工作以及制定接收计划,掌握接收进度,办理退伍军人分配手续等工作。1998年至2000年12月间,被告人秦煜青利用职务之便,先后10次收受请托人送予的款、物,并为18人办理了退伍安置工作。
  1998年末的一天,市机关工作人员杜××受人之托,在被告人秦煜青的办公室送给秦煜青人民币8 000元及退伍军人档案一套。 被告人秦煜青收下该款后,为退伍军人杨×办理了安置工作;1998年末的一天,石油管理局基层工作人员王××为给退伍待分配的侄子王××安置工作,到被告人秦煜青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 5 000元。被告人秦煜青收下该款后,为王××办理了安置工作;1998年末的一天,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邓××(另案处理)为给 5名退伍军人(均为“假兵”)安置工作,到被告人秦煜青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0 000元及 5套档案。被告人秦煜青收下该款后,为该5名退伍军人办理了安置工作;1999年末的一天和2000年2月的一天,武警徐××为给 6名退伍军人安置工作,先后两次到被告人秦煜青的办公室共送给其人民币30 000元。被告人秦煜青收下该款后,分别为该 6名退伍军人办理了安置工作;2000年初的一天,市机关工作人员李××为给退伍军人张××安置工作,在自己的办公室送给秦煜青人民币 4 000元。被告人秦煜青收下该款后,为张××办理了安置工作;2000年初的一天,市机关工作人员邹××为给退伍军人王×安置工作,在被告人秦煜青的办公室送给秦煜青人民币5 000元。被告人秦煜青收下该款后,为王×办理了安置工作;2000年初的一天,市机关工作人员刘××为给退伍军人王×办理安置工作,在秦煜青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 5 000元。被告人秦煜青收下该款后,为王×办理了安置工作;2000年初,市机关工作人员赵××为给退伍军人高×、魏×办理安置工作,先后两次在秦煜青的办公室送给其商务通一部、诺基亚手机一部 (总价值3 780元)。被告人秦煜青收下该物品后,分别为高×、魏×安置了工作。
  秦煜青在任职期间,共为单位招待支出 5 714元,该款系从受贿款中支付的。被告人秦煜青共受贿犯罪10起,受贿款物总价值人民币65 066元。
  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秦煜青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安置办科员,管理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职务之便,收受请托人款物,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依据《刑法》及《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秦煜青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其违法所得款物65 066元予以追缴。
  三、徐东票据诈骗案
  被告人徐东,男,1970年 5月17日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系北京嘉毅盛源经贸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人高宣波,男,1967年5月21日生于辽宁省辽阳市,汉族,大学文化,系中国工商银行大庆分行龙源分理处主任。被告人余椿荣,男,1961年 8月11日生于福建省顺昌县,汉族,高中文化,系北京嘉毅盛源经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人楚文明,男,1958年 7月25日生于北京市,汉族,中专文化,系北京嘉毅盛源经贸有限公司职员。被告人杨金鹏,男,1975年8月20日生于陕西省渭南市,汉族,初中文化,系北京嘉毅盛源经贸有限公司司机。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徐东、高宣波、余椿荣、楚文明犯金融凭证诈骗罪、被告人杨金鹏犯窝藏罪,于2001年 7月10日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市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市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 9月中旬,被告人徐东与高宣波相识后,徐东通过他人从大庆长垣投资公司为高宣波所在的工商银行大庆分行龙源分理处拉存款 6 000万元。在此前后,二人多次预谋将此款转出使用,被告人徐东亦多次与余椿荣,徐东旭(另案处理)等人预谋此事。2000年 9月28日被告人高宣波将大庆长垣公司在其分理处开立帐户所使用的预留印鉴卡复印件,送到北京交给徐东,徐东安排余椿荣找人模仿印鉴卡上的印模,私刻了长垣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名章各一枚。29日晚被告人余椿荣携带私刻的印鉴及20万元现金来到大庆,准备办理汇款,并将20万元现金及印鉴交给高宣波。30日上午,被告人高宣波携带空白的电汇凭证,到余椿荣所住的宾馆,由余椿荣填写了两张分别汇往北京嘉毅盛源经贸有限公司2 500 万元、北京兴泰基业经济发展公司 2 400万元(开户行均为工商银行北京市丰台支行)的电汇凭证,并盖上了私刻的印鉴。后被告人高宣波携带填写好的电汇凭证,回到分理处,让工作人员办理电汇手续,从而将此款从长垣公司的帐户上转出。与此同时,被告人徐东与楚文明携带事先填好的工商银行北京市丰台支行的转帐支票,去北京市顺义县龙湾信用社,欲将此款的一部分转至该信用社。在途中,二人得知事情败露,仍然办理了转帐手续,并填写了金额为 150万元的现金支票,委托信用社提出现金。当晚,被告人杨金鹏在明知徐东犯罪的情况下,驾车与徐东、楚文明一同至顺义县将150万元现金取回,并驾车将徐东送往天津,致使徐东携款潜逃。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收缴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4 860余万元,尚未追缴的312 605元在开庭审理前已全部退还,并返还被骗单位。
  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徐东、高宣波、余椿荣、楚文明使用变造的汇款凭证骗取 4 900万元,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在本案中被告人徐东、高宣波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被告人余椿荣、楚文明起次要作用,系本案从犯。案发后,被告人徐东积极退赃,未给国家造成损失。被告人杨金鹏在明知徐东犯罪的情况下,仍帮助其逃匿,其行为构成窝藏。为维护国家的正常金融秩序,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严厉打击此种犯罪,依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徐东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高宣波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余椿荣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楚文明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杨金鹏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四、大庆黑龙牛奶食品有限公司与大庆市三环企业(集团)总公司、大庆乳业公司、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侵权纠纷案
  原告:大庆黑龙牛奶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玉明。
  被告:大庆市三环企业(集团)总公司、大庆乳业公司、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原告黑龙公司诉称,2000年3月8日,原告法定代表人高玉明投资 179万元,买下原乳业公司所属的第二奶牛场,并已实际占有经营两个多月。同年5月8日,高玉明以其购买的二牛场资产,与他人共同出资注册设立黑龙牛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 4月28日,三环公司将已卖出的二牛场划归一牧场管理。5月4日,一牧场管理人员强占奶牛场。黑龙公司认为一牧场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侵权人返还财产并赔偿经济损失。由于一牧场不具备法人资格,又无营业执照,不能参加诉讼,应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本案被告。
  市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初,大庆三环公司(以下简称三环公司)下属的乳业公司几个牧场以出售的方式整体改制。引起本案争议的第二奶牛场也在改的范围以内。三环公司为二牛场改制出售制订了方案,规定二牛场出售主要面向内部职工,但内部职工不买或者购买不足出现剩余,可以由社会法人、自然人购买。高玉明有购买二牛场意向,且多方找人进行详细论证,并将购买二牛场的资金179万元以汇票形式打入三环公司帐户。 为了以二牛场职工名义购买,高玉明找到二牛场职工张凤亭、马克营、周庆胜等人,并与该 3人订立借款协议,将已打入三环公司帐户的179万元借给张凤亭等3人,由此3人出面购买二牛场。 改制出售方案公布后,很长时间内,二牛场职工无人出资认购,张凤亭、马克营、周庆胜分别表示认购727股、529股、529股。 2000年3月8日,张风亭等3人与卖方就二牛场财产进行交接,并形成书面交接清单。3月10日,高玉明与张凤亭、马克营、周庆胜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张凤亭等3 人代理高玉明购买二牛场。 3月11日,张凤亭与高玉明签订聘用合同,约定高玉明聘用张凤亭负责技术管理,月薪1 500元,并无偿使用职工生活田,张凤亭的社会统筹由高玉明上缴。3月14日,高玉明与张凤亭等3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张凤亭等3人将股份转让给高玉明,抵偿欠款。 同年5月8 日,高玉明、马克营、周庆胜、高凤林四人以原二牛场所有的资产作为投资,设立大庆黑龙牛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高玉明占99.5%股份,其他3人占0.5%股份。
  2000年 3月23日,三环公司提出二牛场帐外资产问题,要求高玉明认购,高玉明表示所谓的帐外资产均在交接清单的范围以内,但还是于3月24 日向三环公司出具了帐外资产认购表。三环公司改制领导小组成员戚继东签收了认购表,但最终高玉明仍是拒绝出资认购帐外资产。5月23日,张凤亭等3人向三环公司表明,以高玉明不再出资认购帐外资产为由,宣布退出改制。5月24日,三环公司重新接管了二牛场。
  市中院认为,张凤亭等 3人不是二牛场的真正买方,而是代替顶名,这一过程形成的所谓借款协议、股份转让协议、各种声明等,均非 3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张凤亭等3 人在与卖方的行为中均未以委托人高玉明的名义进行,且高玉明在给卖方的证明信中,也明确说明此笔款项是借给张凤亭等人,因此,高玉明与张凤亭等 3人之间代表法律关系不成立,所以,高玉明是二牛场改制出售事实上的买方。改制是产权制度改革方面的一个政策性概念,从二牛场改制过程看,是属于国有小型经济组织的出售,故其法律属性是买卖合同关系。二牛场改制出售的买方事实上是高玉明,但高玉明没有以自己的名义购买,而是找张凤亭等 3人“顶名”,因此,高玉明在购买二牛场过程中,虚构了事实,有欺诈性质,二者签订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因此,卖方三环企业总公司对该买卖合同有撤销权。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2000年 3月24日,高玉明给卖方出具的帐外资产认购表,已表明购买人是高玉明,张凤亭是代理人,卖方三环公司改制领导小组成员戚继东签收了此表。此时,三环公司应当知道实际买方是高玉明,不但未主张撤销,且仍与之协商帐外资产问题,可以认为是以行为表示放弃撤销权。且3月8日交接以后,二牛场一直在高玉明的管理之下,三环公司也没有行使撤销权。二牛场出售中主要权利义务——帐内资产的交接及价款的支付,已经得到实际履行,帐外资产问题是二牛场出售中的次要权利义务,不影响合同目的的达成,因此,卖方只能追究买方在帐外资产方面的违约责任,而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高玉明取得了二牛场交接单上全部动产的所有权,对二牛场交接单上的不动产及按不动产管理的动产,高玉明未取得所有权,但取得了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高玉明将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权益的不动产及按不动产管理的动产投资设立黑龙公司,因此,黑龙公司对原二牛场全部动产享有所有权,对其他不动产和按不动产管理的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财产权利。
  被告将原告所有和占有、使用的财产据为已有,已构成侵权。根据《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黑龙牛奶食品有限公司返还原二牛场全部财产;案件受理费、诉前保全费由被告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吴 丹)
  【市中级法院领导成员名单】
  院 长:李云亭
  副院长:贾淑范 刘德仁 齐贵生 陈培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