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清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宝清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宝清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鼓励和吸引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业,推动区域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在全县城乡投资上生产加工型项目需以出让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按使用地段基准地价的下限收取。并按固定资产每投资1 000万元用地不超过1公顷的标准供应土地。
第二条 对新办固定资产投资 500万元以上项目,项目开工后,县政府给予项目建设补贴,补贴标准根据投资强度具体确定。
第三条 对新办固定资产投资 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自纳税年度开始,由县政府对企业申请支持的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项目给予资金扶持。资金扶持额度参照企业上缴税金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分年度按比例确定。第一年50%扶持,第二年至第三年25%扶持。
第四条 对高新技术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和财政贡献率高的项目,县政府积极帮助企业向国家、省、市争取各项政策扶持。
第五条 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3年内行政性收费县属部分一律免收;经营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在县电台、电视台申请做广告,累计30日内免收广告费。
第六条 实行“四个一”全方位、全过程、一条龙服务。
一份会议纪要: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对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纪要形式确定下来,下发给企业;
一名县级领导负责:为保证企业在筹建、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各项工作都能够顺利进行,对固定资产投资 2 0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确定一名县级领导并组织服务小组为项目实行全程服务,一般项目由项目责任部门服务并派驻一名干部作为联络员为企业服务;
“一支笔”审批:为保证企业正常的建设、生产和经营不受任何影响,未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的签批,任何单位、部门(消防、安全除外)不得进入企业检查、收费;“一枚图章”生效:企业签订正式投资合同后,服务小组将企业设立、项目审批手续办完后开工,如遇合同签订较晚的特殊情况,为保证工期可由企业提交开工申请,县招商引资服务中心下发筹建许可证,企业即可开工建设,其余相关手续后续办理。
第七条 县政府积极协调金融部门为企业争取贷款;积极协助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好原料基地建设;积极支持企业厂区实现“三通一平”(道路、供水、电力、场地),入驻县工业园区确保 “六通一平”(道路、供水、排水、电力、通信、有线电视、场地)。
第八条 对投资规模大、财政贡献大、综合素质高、遵纪守法的企业法人代表,可推荐为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人选,投资和贡献特别巨大的,可推荐为上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人选。对纳税超1 000万元或连续 3年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或投资人,成为宝清常驻人口的,经本人申请,可纳入机关事业保险;可为其安排一名子女或配偶在县财政供养单位就业;夫妻二人可纳入县医疗保险。
第九条 动员和鼓励广大干部和群众参与招商。引进新办固定资产投资 1 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由县政府对引荐人进行奖励,奖励分两次进行,第一次是在资金全部到位后的一年时间内给予奖励,第二次为企业投产达效后视对财政贡献率给予资金奖励和就业及政治待遇。对年纳税500万元以上或连续 3年纳税200万元以上企业的引荐人,可以安排具备条件的本人或家属子女一名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就业。引荐人是党政机关干部的,除享受上述政策外,还要优先提拔重用。
对投资人及引荐人的资金奖励额度的确定由县政府统一评定并在年度工作会议上颁发;就业及政治待遇须按相关政策履行审批程序并予以公示。
第十条 其 它
1、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及大型煤电化项目的政策另行制定。
2、本政策适用于县内投资者。
3、未尽事宜,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确定。
4、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宝清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2007年4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