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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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国家审判权。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经济纠纷,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鹤岗市依法设置中级人民法院和向阳区、工农区、兴山区、东山区、南山区、兴安区 6个区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执行庭、调研室、办公室、法医技术室、信访科、干部科、司法行政科、业大分部12个庭室。各区人民法院除设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执行庭、办公室、信访科外,兴山区法院、东山区法院、兴安区法院、工农区法院在辖区内的乡镇、厂矿,街道办事处共建立8个人民法庭。
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院 长 崔广居
副院长 高士侠、刘 杰
(穆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