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险制度改革逐步深化
劳动保险制度改革逐步深化
【劳动保险制度改革逐步深化】 劳动保险制度的改革,从1985年对企业的放权让利开始,到1986年转入加强企业内部运动机制的改革,比较突出地反映在国营企业职工病假待遇和企业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两项制度的改革上。
1986年初,经市政府批准,劳动局会同市总工会颁发了《关于改革国营企业职工病假待遇的试行办法》。“办法”中明确了: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因患病(含非因工负伤),而停工治疗的长、短期病假待遇标准。根据当前人均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确定了保障病休职工基本生活的工资基数为30元。并按病休职工过去贡献大小(通过工龄的长短来反映),把短期病休职工的工资分为五个档次,长期病休的分为四个档次,即充分体现了福利待遇上的差异性,又使这种客观上的差异趋近合理。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和原是全国劳动模范、战斗英雄,并一直保持荣誉的职工工资照原工资标准发放。以激励职工为“四化”建功立业。另外还明确了长、短期病假的计算方法,对那些长期病休经过劳鉴复工后的职工增加了三个月的试工期,基本上保证了病休职工的生活和身体健康,同时也解除了年老体弱职工的恐后感。
1986年 8月市劳动局又会同市财政局和市总工会颁布了《关于企业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规定》。“规定”中对死亡职工生前从事工作的性质和遗属居住地区的消费情况制定了多层次的困难补助标准,以便解决遗属生活上的实际困难。对非因工死亡遗属的困难补助,过去是一次性支付,既难保障遗属的生活,又不利于社会的安定。现在改为按月发给,使遗属的精神和生活稳定。其次是对遗属家庭经济收入的计算和申请补助的审批程序都作了统一规定,改变了过去补助标准政出多门、互相干扰攀比以及无统一管理的混乱状况,加强了领导、保证了及时核增核减,有利宏观上控制和掌握。
从改革后的实际效果和企业各层次的思想反映来看,两项制度的改革设想和做法,还是切实可行的,既把职工的生活需要性和企业的经济可能性结合起来;把政策的稳定性和执行中的灵活性结合起来。它进一步适应了当前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受到职工和企业的欢迎。
(丛德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