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市委常委会议质量的若干规定
关于提高市委常委会议质量的若干规定
关于提高市委常委会议质量的若干规定
(1986年5月17日)
为了提高市委常委会议的质量,真正使常委会议开得少而精,在决策重大问题,统率全盘工作方面起到应有作用,经市委常委讨论,作如下规定:
一、市委常委会议要坚持议大事。市委常委会议主要讨论决定全市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带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经济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大政方针、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需要协调几个方面共同解决的重要事项、县团级以上干部的任免和处理事项以及其他必须由常委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凡属各主管常委和各领导机关、领导小组、主管部门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可以决定的事项,不要提交常委会议讨论。市委日常工作涉及到几个方面的,由秘书长或常务书记协调各方办理。主管书记分管范围内的需要几个方面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由主管书记主持召开有关常委和有关方面负责人参加的常委办公会议决定。常委办公会议不能决定而时间性又很强的事项,以及需要预先酝酿后提交常委会议讨论的事项,可召开书记碰头会商定。市委常委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两次,时间一般安排在每月第二个和第四个周五。常委办公会议和书记碰头会不定期召开。
二、要合理确定常委会议的列席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市人大主任、市纪委书记列席市委常委会议。讨论与政协工作有关的问题时,市政协主席列席会议。讨论经济工作以及与职工福利有关的问题时,市总工会主席列席会议。讨论哪个方面的工作,哪个方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市委办公室、市委政研室的负责同志,可以列席有关的常委会议,以便掌握情况,开展工作。常委会议有需要宣传报道的内容时,新闻部门的负责同志可以列席会议。常委会议的临时列席人员,由秘书长、常务书记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研究确定。
三、要认真做好常委会议的准备工作。各常委和各领导机关、主管部门需要提交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在常委会议召开前三天告知常委秘书。常委秘书把各方面拟交常委会议讨论的议题汇总后,报送秘书长、常务书记提出初步意见,最后由市委书记审定。各有关部门对提交常委会议讨论的议题,必须事先写出一般不超过四千字的简明扼要的汇报提纲,打印后递交常委秘书,由常委秘书在会前送达各常委和有关列席人员。各常委对确定的议题要在会前深思熟虑,做好讨论的充分准备。
四、要努力提高常委会议的议政效率和决策水平。有关方面在常委会议上所作的汇报,要做到情况真实准确、简洁明了,意见周密具体、切实可行,汇报时间一般不要超过半个小时。常委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对于大政方针的决策问题,要广泛讨论,议深议透;对于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要提出明确具体的意见。发言要言简意赅,紧扣议题,态度明朗。市委书记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中概括常委成员的正确意见,形成明确的常委会议决议。对于需要表决的问题,常委会议要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
五、要积极抓好常委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常委会议决议一经形成,主管常委和有关部门就要认真负责地组织落实。对常委会议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特殊情况下需要改变决议时,必须经过常委会议复议。决议需要各基层单位执行或了解的,由常委秘书及时整理出常委会议纪要下发。对决议的贯彻落实,有关部门要认真搞好催办检查。
六、要切实加强常委会议的保密工作。常委会议讨论的事项和涉及的内容,凡是不宜会外人员知道的,或者需要在一定时间内保密的,与会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或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