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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各部门归口分工接待群众来访的规定

鹤岗市各部门归口分工接待群众来访的规定

鹤岗市各部门归口分工接待群众来访的规定



                 (1986年9月1日)
  一九八一年七月,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关于按业务分工归口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暂行规定》,几年来贯彻执行的情况基本是好的。但由于近年来市直机关的机构作了调整,业务范围有了新的变化,原规定已有相当一部分不适应工作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中央各部门归口分工接待群众来访办法》和《黑龙江省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的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当前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归口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分工,作如下规定:
  一、市委、市政府信访办公室,分别接谈要求见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来访群众,并负责处理无口可归的案件。对上述来访群众,按所属系统和反映问题的性质,分别介绍到市直机关各有关部门处理,其中如有不属本部门处理范围的,可按业务分工,与有关部门联系,负责介绍到有关部门,一般不要向上级机关介绍。
  二、凡属对党员或党的组织违反党的章程、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法乱纪的控告,对党员不正之风行为的揭发和党员对党员纪律处分、检查处理的申诉,由市纪委负责接待处理。凡属接发控告非党干部的问题,由各主管部门处理。凡属党员党籍、党龄的审查处理等问题,由市委组织部处理。凡属于共青团组织、团的干部的揭发控告和团员对团内处分的申诉,由团市委处理。
  三、干部、工勤人员不服各种行政处分的申诉,按业务系统分别由市直各有关部门处理。
  四、检举、控告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揭发,控告公安干警违法乱纪,劳改刑满和劳教期满人员的户口问题,不服劳教(包括强劳)、拘留、治安处罚、收容审查等问题,户口管理和审批因私出入境问题,由市公安局处理。
  五、检举、揭发外国和港、澳、台特务分子,叛国投敌分子,揭露出卖国家机密以及控告安全机关干部违法乱纪等问题由市国家安全局处理。
  六、控告司法行政系统干部、职工的违法乱纪问题,反映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员在调解民间纠纷中违法乱纪问题,有关劳改、劳教人员因工致伤、致残的处理,劳改刑满、劳教期满释放留场(厂)、转工或安置去向联系问题及有关律师业务和公证业务方面的问题,由市司法局处理。
  七、有关民事、刑事案件的诉讼,不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对已平反、已撤销原判宣告无罪的免于刑事处分人员的善后处理问题,判刑前是职工的,按来访人员原工作单位所属系统,由有关部门处理。判刑前不是国家职工的及无家可归人员,由法院负责与有关单位联系处理。
  对刑满释放、劳改期满释放人员的就业问题,由原单位负责处理。刑前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市劳动局接待处理。
  八、不服逮捕、公诉或不服免预起诉,不服区检察院处理和不服区法院判决或裁定的,由市人民检查院处理。
  九、有关烈军属、残废军人、拿队退休干部,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优抚安置、补发证件,城镇盲聋哑人、残废人员的生活安置,城乡救济,城市居民和农村群众的社会救济,城镇中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的收养,无家可归或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安置,不服行政区划纠纷等问题,由市民政局处理。
  十、不服退职、退休、离休、精简下放以及退职、退休、精简下放后没有得到安置,对安置有意见或要求复职等问题,属企业、事业单位的,按业务单位分别由有关部门处理。
  六十年代初精简下放,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没有经济收入全民单位的老职工的生活救济问题,由原下放单位处理。
  十一、职工要求解决工资待遇、工龄计算、劳保福利、工私伤争议问题,属企业、事业单位的,按业务系统分别由各主管部门处理,处理有困难时,由市劳动局、市总工会协助处理;属各级党委系统的,由市委组织部处理;属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由市人事局处理。
  有关劳动、人事政策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城镇待业人员要求劳动就业,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方面的问题,按业务分工由市劳动局或市人事局处理。
  十二、有关工作调动、工作安排问题,属党委系统的干部,由市委组织部处理;属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管理的干部;在本系统调动的问题,按业务系统分别由各有关部门处理。跨地区、跨部门调动或成建制、成批的调动问题由市劳动、人事部门按规定处理。
  十三、有关农村经济政策,农、牧、渔、副业生产和农村乡镇企业等方面的问题,农民与乡、村集体之间的房产纠纷和土地、湖塘等纠纷(包括征用、占用)问题,由市农业委员会责成各有关局或乡政府处理。
  有关国营农场、畜牧场问题,由市农牧渔业局处理。有关乡镇企业的问题,由市乡镇企业局处理。
  有关水利纠纷由水利局处理。
  十四、有关城乡建设规划、城乡环境保护、城镇房地产管理、房产政策、私房改造遗留问题,分别由城建局、环保局,房地产局等有关部门处理。属于企业、机关、学校占用私人房屋问题,由占房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十五、有关揭发检举违反国家财经法纪。截留国家税收,反映单位亏损、浪费、干部贪污、严重不正之风等问题,分别由市纪检委、市审计局处理:
  十六、有关法人之间及个体经营户、农村社员、专业户同法人之间经济合同的订立、履行、纠纷仲裁等方面的问题,城乡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违法经营,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和个体工商业户的管理问题,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个体工商业、城乡集市贸易的税务和罚款等方面的问题,由市税务局处理。
  十七、有关落实知识分子政策方面的问题,由市委组织部处理。
  十八、有关四化建设方面的建议、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等问题,按问题性质,分别由各有关部门处理。有关科技政策、科技规划,科技成果的利用和管理、科技纠纷、科技干部政策,科技人才培训、职称评定,由市科委处理;有关科普方面的问题,由市科协处理。
  十九、有关乡办、民办教师、业余教育、学籍、学历、招生工作和职工教育等方面的问题,由市教育委员会处理。
  二十、有关侨务政策,归国华侨、侨眷和港澳同胞要求安置或要求为国内亲属落实政策等问题,由市侨办处理。外侨、外国人要求和中国人结婚,由民政部门处理。外国人要求在中国定居,由公安部门处理。
  二十一、有关少数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方面的问题,由市民委处理;有关宗教方面的问题,由市宗教事务处处理;有关对原工商业者、民主党派人士、起义和投诚人员、爱国人士、台属、台胞落实政策问题,右派复查和改正后的有关遗留问题,特赦人员的问题,由市委统战部处理。
  二十二、有关医疗事故的鉴定,医疗纠纷,个体开业行医,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等问题,由市卫生局处理。
  企事业单位所属职工医院的医疗事故等问题,由各主管部门处理。处理有困难时,市卫生局予以协助。
  二十三、临时工、合同工、民工因工致残、死亡和要求治疗、抚恤等问题,按业务系统分别由用工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二十四、有关民事纠纷问题,凡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经过公安部门的,由市公安局处理。在职职工之间的纠纷,未经公安、法院处理的,按被告人所属系统,由有关部门处理。
  二十五、有关价格政策、物价管理方面的问题,由市物价局接待处理。
  二十六、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问题,由市计划生育办处理。
  二十七、有关维护职工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问题,由市总工会处理。
  二十八、有关妇女权益、儿童保教等涉及妇女、儿童利益的上访问题,由市妇联接待处理。
  二十九、有关交通事故问题,按分工分别由市交通局、公安局处理;铁路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煤矿的由矿务局处理;属于国铁的,由地区铁路部门处理。
  三十、有关历史遗留问题和“文革”中遗留问题按来访人所属系统和反映问题的性质,由各有关部门处理。
  要求查明死因的,凡经公安部门处理过的,由公安部门处理;未经公安部门处理过的,按原单位所属系统,由有关部门处理。
  三十一、对少数无理取闹的上访人员,坚持疏导的方针,做过细的思想工作。确属屡教不改,有工作单位的,交所在单位保卫部门处理;是本市居民,但无职无业的,交由公安部门处理;外地来鹤上访的,由接待单位提出报告,经过审查,市委或市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在公安部门协同下,交由民政部门收容遣送。对精神病患者,自所在单位负责管好;无单位的由家属管好;无家无职的,由卫生部门收进精神病院管好。
  三十二、有关矿务局信访案件,由矿务局信访部门接待处理。跨市、矿案件,可联合处理。
  三十三、根据《黑龙江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的规定》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各级党政部门,要把信访工作当成一项长期的大事进一步加强领导。各级领导要把信访工作做为自己的重要职责,认真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对自己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不准向上推,否则追查领导者推出不管的责任;对涉及几个部门的问题,不准互相扯皮,否则追查领导者推诿不办的责任;对属于思想问题,要做好疏导工作,不准撒手不管,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查领导者的渎职责任;对下级或其他部门请示或要求解答的问题,要在十天内做出答复,不准敷衍搪塞,否则追查领导者压着不办的责任;对无理取闹的扰乱上访秩序和工作秩序的,不准放任不管,否则追查领导者工作失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