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试行办法
鹤岗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试行办法
鹤岗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试行办法
(1986年4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安装工程的管理,充分调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积极性,坚持建设程序,保证建设工期短、速度快、质量好、造价低、效益高,根据《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及补充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批准列入国家计划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安装工程,除不具备招标投标条件的和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可采取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平方米造价包干形式的以外都要采取招标投标办法。
第三条 凡是经过建委、建设银行、工商局共同认定的持有营业执照的我市国营、集体建筑安装企业和经建委审查同意的外来的施工队伍。均可参加投标。
第四条 建筑安装工程的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监督。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招标工程应具备的条件:
1.建设工程已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投资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建筑安装工程;
2.建设用地已经城市规划部门和上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持有当地基建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许可证;
3.具备存设计权的设计部门所提供的施工图和设计文件;
4.建设场地障碍物已全部拆除,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
5.资金、主要原材料、设备和协作配合条件的已分别落实,能够保证在建设工期内连续施工;
6.标底已编审定案或基本落实,保证在开标前规定日期内按分级管理原则报送招标办公室审查。
第六条招标程序
1.招标单位编制、报审招标文件和招标申请书,
2.招标单位刚登招标广告或发出招标通知书;
3.投标企业向招标单位函寄投标申请书;
4.招标办公室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选定投标企业,并通知购买或领取招标文件;
5.招标单位组织投标企业勘察工程现场,并介绍工程概况,解答招标文件中的疑点;
6.投标企业向招标办公室密封报送标函;
7.招标单位主持,招标办公室组织投标企业当众开标,公开标底和标价;
8.审查标函,确定中标单位.发送中标通知书;
9.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第七条 招标的形式可实行“暗标”,个别工程也可实行“明标”(即公开标底进行招标)。按招标的范围,除建设项目一次性招标,单项、单位、分部工程和专业工程招标以外,还可以采取分段招标和投标单位供料包干的办法招标。
第八条招标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招标,不得擅自改变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否则应赔偿由此而给投标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 投 标
第九条投标企业应按招标广告或通知规定的时间报送投标申请书,并应说明企业状况,以备审查。
第十条投标单位接到投标通知书后,要积极参加投标活动,购买或领取招标文件,参加现场勘察,听取招标文件中疑点解答、编制标函等。
第十一条标函投递要加盖单位和负责人印章,密封后送招标办公室。标函一经寄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
第十二条投标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投标,不得行贿受贿,哄抬标价及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如有违反,除取消该工程投标资格外,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制裁。
第四章 标底和标价
第十三条招标标底和投标标价均属企业秘密,受法律保护,必须认真编审,使其准确合理。除实行“明标”由招标单位负责公布外,任何部门或个人都不得提前泄漏。
第十四条标底价格应在不突破设计概算或预算的前提下,由招标单位负责编制或委托标价咨询服务小组代编代审,进行有偿服务,视具体工程确定编审费率,按标底造价计取编审费用。
第十五条招标工程施工管理费和独立费计取标准,按不同工程类别标准费率取定。
第十六条投标标价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由投标企业自行编制,并允许自由浮动。
第十七条 鉴于当前国拨和部管材料暂时还有缺口的实际情况,招标单位可事先说明,将全部或部分议价材料的差价纳入标价中。
第五章 开标和决标
第十八条开标和决标由招标办公室组织,招标单位主持,按约定时间、地点召开开标会议,邀请有关部门参加,监督开标。
1.复验各投标单位标函密封情况。
2.当众宣读各投标单位的标函内容,对其中不够明确的地方,可以要求投标单位解释和补充,但对标函的主要内容和造价、工期、质量等不能更改。
3.收回图纸资料,退回押金。
4.有条件的当众公布标底。
第十九条 由招标办公室、招标单位、有关部门组成评标小组,按照先进合理的原则,对标函进行综合审查,在此基础上确定中标单位,并负责核准发给中标通知书。综合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1.工程造价是否准确合理;
2.施工工期及保证工期措施是否先进、稳妥;
3.对工程质量达到的等级、安全的主要措施是否优良,可靠;
4.对标函中提出的其它有关问题的审查核实。
第二十条标价审定原则,以工程标底为依据与投标单位所投标价比较,一般情况应向下浮动,低者中标,但浮动的幅度二般不能超过百分之五。如果全部标价都在标底百分之五以下,取接近标底百分之五者;如全部标价都高于标底并在百分之五以内,取接近标底者;如全部标价都高于标底百分之五以上或全部标价都低于标底百分之十以下,应重新复核标底。如标底有误,应改正标底。如标底无误,应重新进行投标。
第二十一条经评标小组定标后,由招标办公室发中标通知书,招标单位向未中标单位做出必要的解释。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依据标函内容在一周内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在限期内,任何一方都不得借故不执行中标通知,拒绝签订合同,否则违者应向对方按确定标价的百分之二赔偿损失。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招标单位具体负责本工程的招标工作。由建委、建设银行、计经委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市招标办公室,负责组织、管理与监督招标投标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招标办公室和参加编审标底的有关人员,都必须做好保密工作,办事公道合法,严禁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对违法人员要追究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工程竣工后,应达到标底确定的质量等级。如低于标底所确定的质量等级,由招标单位按标价扣罚千分之二;高于标底所确定的质量等级,由招标单位按标价加奖千分之二。
第二十五条工程按合同工期每提前或拖后一天,奖、罚标价万分之三的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在实际施工中,下列情况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在标价之内:
1.经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工艺流程和使用要求的改变,以及由于建设单位设计原因而造成的质量事故的损失和费用。
2.因工程停、缓建或计划变更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3.地下障碍物的清除和处理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在本规定下达前已经招标和办完合同签订手续的仍按原合同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及补充规定执行,其解释权属于市建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