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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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 1988年信访工作坚持以加强基层信访工作,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减少越级上访为重点,以层层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为根本措施,加强了对全市信访工作的督促、检查、协调、指导。1988年市信访办接待受理来信来访1 089件(次),比上年下降22.4%;越级进京上访61人(次)(其中市政29人(次),比上年下降55.6%,矿务局32人(次),比上年增加60%);越级到省上访46 人(次),比上年下降61%。省交办案件6起,全部结案;初信纯件数为277件,结案76件,占27.4%,超过了省规定15%的要求;初访纯件数为594件,结案 201件,占38.8%,超过了省规定的20%的要求;进京上访被收容遣送 2人,比上年下降33%。全年向省信访办和市委、市政府提供信息17件。在全省信访工作目标管理总评中,鹤岗市由1987年全省排列第14位上升到第 7位,被评为省单项优秀单位,受到省委、省政府的表彰奖励。绥滨县被评为省信访工作先进单位,起重运输机械总厂被评为省企业信访工作先进单位,受省通报表扬。
【市党政领导亲自处理信访】 1988年市委常委会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先后 3次讨论信访工作和信访案件,召开 2次全市信访工作会议,对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市政府建立了市长公开电话,建立市级领导按战线分工接待处理重要信访问题的制度,恢复了领导接待日,为群众来访提供了方便条件。全年市委、市政府领导阅批群众来信 566件,平均每人56件,处理重要信访问题58件,召开市长办公会和信访领导小组例会15次,讨论决定了32件信访问题。市长公开电话为群众解决了70多件急待解决的问题。
【信访案件的查办】 1988年,市信访办加强了初信初访的处理,对初信初访按照《信访规定》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及时转办外,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催办、催要结果,既为群众解决了实际问题,又减少了重信重访和越级上访。对案件的查办,坚持做到凡是有法律规定的,要依照法律程序办理,凡原执法部门的裁决的,一律交执法部门裁决。1988年把处理上访老户做为减少越级上访的重要措施。年初市委、市政府将76个上访老户交办给县处级单位,落实了“三定一包”,建立帮教小组,经过一年的实际工作,解决实际问题,息诉停访有28人,做思想工作不再越级上访的36人。市委、市政府强调:“对集体上访必须高度重视,积极而又慎重的处理好,切不可有半点忽视”。市委、市政府和各部门注重信息和召开各界座谈会,通过对话等形式做好超前工作,使10多起集体上访的苗头解决在萌芽状态。对已发生的集体上访,由主要领导出面接待、做思想工作,就地消化矛盾,1988年到市集体上访53起,处理48起,没有发生越级进京和到省集体上访的。
【信访信息工作】 全市各县、区、局建立了信访信息网络,把提供信访信息做为全市信访工作目标管理的一项内容。1988年收到基层报送的信息 120件,经过调查和综合分析,对群众反映比较强列的“热点”问题,报送有关领导机关,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参考。对涉及党政干部不廉洁方面的信访问题,经过领导指示、及时转有关部门处理。对涉及群众利益的信访问题,通过《要案请示》反映给有关领导,根据领导指示意见搞好交办催办。全年市信访办向市委、市政府报《要案请示》19件,向省、市领导和有关部门报送信息17件,《黑龙江信访》、《鹤岗信息》等刊物采用11件。
(董心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