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文明建设
精神文明建设
·精神文明建设·
【精神文明建设】 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一)1989年元旦和春节期间,在全市城乡广泛开展了以 “四提倡、四反对”(提倡相信科学、反对封建迷信,提倡正当娱乐;反对聚众赌赙;提倡合理消费、反对大操大办;提倡自尊互爱、反对不讲道德)为主要内容,以狠刹“三风” (聚众赌赙、封建迷信、婚丧事大操大办)为重点的“破陈规陋习,树文明之风”的群众性移风易俗活动。打击赌赙活动收效明显,少数以麻将赌赙的机关干部受到了严肃的惩处;全市各区、县、乡(镇)在公安、民政、工商等部门配合下,在清明节期间开展了“反对封建迷信收缴迷信用品”的活动,收缴销毁了大量的迷信品,以促使广大群众逐渐形成文明祭悼的习惯;市有关部门对婚事大操大办进行了检查,利用新闻舆论进行监督。
(二)在全市各系统各单位广泛开展以“四有”和职业道德为中心的思想教育活动。各行各业开展了“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以最佳工作成绩庆祝新中国成立四十周年”活动;市精神文明办公室、市委宣传部、文化局、教委共同组织了“三爱”(爱共产党、爱祖国、爱解放军)优秀影片展映活动。精神文明办公室与公安局、交警支队共同开展了“评选最佳交通岗站、最佳交通民警”活动;与城建局、总工会、团市委、工商局等单位共同开展了“建设文明城市”活动;还开展了“三文明”(说文明话、办文明事、做文明人)活动。
(三)共建活动在街企共建的基础上又在全市开展了“军警民共建文明中小学活动”,共建点 320多个。军分区、边防局、公安局、武警支队、消防大队,交警支队等都与民政部门、各县区和矿、厂、处、学校建立了共建关系,积极开展共建活动。
【文明单位建设】 1989年省政府颁发了《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暂行规定》,这是全省第一个精神文明建设的法规性文件,标志着全省的文明单位建设工作进入了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市精神文明办组织全市省、市级文明单位进行了学习、贯彻。各单位进一步明确了开展文明单位建设活动的目的、意义,掌握了文明单位的标准和各项要求,并根据省、市的要求调整了精神文明建设领导机构,重新制定了文明单位建设规划。
市精神文明办公室推荐向阳区和绥滨县参加了全省文明城市建设先进区、文明城镇建设先进县(镇)竞赛活动,向阳区在省的检查中受到了表扬,绥滨县被评为先进县。绥滨县委书记李宏臣、县长赵树和、副县长张星峰、县文明办副主任刘伟被省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委员会授予“文明城镇建设先进工作者”称号;市文明办副主任欧阳毅、工农区文明办主任董福、萝北县文明办副主任宋魁力被授予“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称号。矿务局十三厂、被授予省文明单位标兵称号。矿务局岭北矿、建设银行、市废旧物资公司、市食品公司、公路管理处等单位被授予省文明单位。
【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大检查】 1989年11月中旬,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初制定的工作规划的要求,进行了“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大检查”。市人大副主任张玉珍、副市长韩玉祥、市政协副主席刘忠、矿务局党委副书记张鸿业等领导亲自担任各检查团团长,分别对60多个省市级文明单位和申报单位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检查。发现了一批好的典型,同时,对一些有严重问题的文明单位摸清了底数,为以后的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为表彰奖励和处罚提供了依据。
(陈曙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