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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家庭生活费农入增长缓慢

低收入家庭生活费农入增长缓慢



  【低收入家庭生活费农入增长缓慢】 百户居民家庭调查资料表明,从1985年到1989四年期间,居民生活费收入由月人均54.48元增加到84.45元。以年平均 11.6%的速度递增。但是,由于分配格局的变化和不同社会经济条件的客观影响,高低收入的家庭生活费收入的增长速度是不同步的。尤其是最高收入户和最低收入户的增长速度相差悬殊。统计资料表明,最高收入家庭人均生活费收入以12.2%的速度递增。最低收入家庭人均生活费收入增长速度仅为 6.6%。据统计,1985年百户居民月人均生活费收入为54.43元,最低收入户月人均生活费收入为35.03元,最高收入户月人均生活费收入为91.70元,低高收入之比为 1:2.62;1989年百户居民月人均生活费收入为84.45元,最低收入户月人均生活费收入45.32元,最高收入户月人均生活费收入145.51元,低高收入之比 1:3.21;最低收入户与 1985、1989年相比,全市平均水平分别低35.64%、46.34%。
  一是负担系数的差异,拉开了居民生活费收入的距离。据调查,最低收入户1985年户均人口5.18人,平均每个职工负担(包括职工本人,下同)2.80人,1989年户均人口4.90人,平均每个职工负担2.99人;最高收入户1985年户平均人口3.14人,平均每个职工负担1.47人,1989年户均人口3.28人,平均每个职工负担1.43人。
  二是集体职工奖金和超额工资下降,拉开了生活费收入的距离。据调查,1985年集体职工奖金和超额工资年人均82.55元,1989 年下降到56.80元,减少 31.19%,工资总额仅由1985年人均873.20元上升到1989年的977.14元,只增长11.90%。4年间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上升62.3%,扣除物价上涨因素,他们的生活费收入下降31.05%。反映到不同收入家庭的集体职工工资下降情况差距较大。最低收入家庭的集体职工年人均工资总额,由1985年的797.13元下降到1989年的624.72元,连同物价上涨因素,共下降51.71%;最高收入家庭的集体职工年人均工资总额,由1985年的1 015.70元上升到1989年的1 155.30元,扣除物价上涨因素,下降29.92%。虽然两者处于下降趋势,但下降幅度不同,导致生活费收入拉开了明显距离。
  三是工资结构影响退休职工减收过多,拉开了居民生活费收入的距离。1985年工资改革后,职工工资是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奖金和各种津贴补贴组成的。从结构上看,除职务工资拉开点距离外,基础工资处在同一水平线上,各种津贴和补贴平均发放,在很大程度上靠奖金调节工资总额。职工退休后除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部分津贴按一定比例减少外,他们还拿不到具有调节作用的奖金。造成减收过多。据资料测算,1989年每一退休职工平均标准工资减少91.30元,浮动工资减少3.51元,奖金减少154.26元,各种津贴减少25.86元,其它收入减少27.79元。从单位得到的收入减少91.64元,影响最低收入家庭居民生活费收入月人均减少11.78元,最高收入户中退休职工相对较少。减收亦少,使两者之间拉开了距离。
  同时,工资改革后,不同行业之间(如煤炭工业与地方工业),不同效益企业之间 (如富力矿与岭北矿)职工工资收入也明显拉开了距离, 再加上天灾人祸等不可预见因素,都对不同收入家庭的居民生活费收入产生了较大影响。总之,负担系数不同产生影响较大,其它因素相对说影响较小,但造成部分家庭居民生活费收入增长缓慢一般都是几个因素交叉影响的结果。
  工资改革以后,鹤岗市1985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费用标准是月人均 35.60元,时至1989年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累计上涨了 62.3%,即使不考虑人民生活质量提高的因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费用标准也应该在月人均 57.80元左右。在调查的居民户中,有9%的居民家庭生活费收入低于57。80元,据此推算,全市要有13 000多户,63 700多居民还生活在最低生活费用标准线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