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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令

鹤岗市人民政府

颁布的规定、办法及发布的通知、通令、布告

市人民政府令



  【市人民政府令】 1991年 3月26日市长冯永祥发布鹤岗市人民政府第一号令。颁布《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加教育资金投入的暂行规定》。
  为贯彻党的人民教育人民办,办好教育为人民的方针,逐步增加教育资金投入,促进本市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本规定共9条。
  5月 14日市长冯永祥发布鹤岗市人民政府第二号令。颁布《鹤岗市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办法》。
  为搞活市场,扩大商品流通,方便人民生活,促进本市国民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1981]103号文件和省政府[1991]21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6月20日市长冯永祥发布鹤岗市人民政府第三号令。颁布《鹤岗市行政奖励综合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本市行政奖励工作的综合管理,克服行政奖励中的乱、滥规象,使之逐步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更好地为本市经济建设服务,根据黑政办发[1989]99号、黑人字[1990]11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1991年 6月27日市长冯永祥颁发第四号鹤岗市人民政府令。发布《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民情民意调查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拓宽市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的渠道,根据黑政发[90]99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7月 18日市长冯永祥发布鹤岗市人民政府第五号令。颁布《鹤岗市饮食服务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本市饮食服务业行业的统一管理,提高经营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发展,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7月18日市长冯永祥发布鹤岗市人民政府第六号令。颁布《鹤岗市科学技术顾问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认真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技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指导方针,充分发挥专家集团的群体功能,实现科技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进本市经济发展,制定本规则。
  7月 18日市长冯永祥发布鹤岗市人民政府第七号令。颁布《鹤岗市余缺物资设备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对闲置设备,超储积压物资交易市场的管理,维护进场交易者的合法权益,加快闲置设备,积压物资销售处理的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物资体制改革方案》和黑国资综字(1990)第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9月 20日市长冯永祥发布鹤岗市人民政府第八号令。颁发《鹤岗市烟尘控制区无黑烟控制区炉、窑、灶管理细则》。
  为加强本市烟尘控制区、无黑烟控制区建设,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10月29日市长冯永祥发布鹤岗市人民政府第九号令。颁发《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三类小汽车购置审批管理办法》。
  为加强三类小汽车购置审批管理,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类小汽车主要指价格大体在 5万至10万元左右的苏联和东欧国家进口,以及国产档次较低的小轿车、吉普车和旅行车。
  本办法强调规定:1、亏损企业,用贷款购车的单位不予审批。2、坚持规范化申报,按程序办理,一支笔批车。3、以车抵债的,经法律裁决后,可予审批。
  本办法对各级干部及各单位工作性质规定了具体配车标准。
  11月6日市长冯永祥发布鹤岗市人民政府第十号令。颁发《鹤岗市无线电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本市境内研制、生产、销售、购置和使用安装无线电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实施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