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的通知、通令、布告
发布的通知、通令、布告
【发布的通知、通令、布告】 6月11日中共鹤岗市委、鹤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搞活地方工业企业的若干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搞活地方工业企业,尽快改变本市地方经济落后状况,根据中央、国务院一系列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五十条》的精神,特做70条实施细则。
7月6日市人民政府发出《市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高市政府常务会议质量,及时、有效地解决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对市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做出规定。
7月 30日市政府发出调整副市长分工的通知。经市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副市长分工调整如下:果鸿翔副市长分管原副市长韩玉祥分管的工作。其他领导分工不变。
8月24日,市人民政府制定鹤岗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定不移,坚持不懈,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针,结合本市具体情况,为使本市房改顺利进行,特制定此方案。
10月15日市人民政府制定《鹤岗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散装水泥管理,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0月25日市人民政府制定《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科技兴市的战略方针,推进本市“火炬”计划的实施,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商品化,加速本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了适用范围,高新技术产业范围及优惠政策和组织管理。
10月30日市人民政府做出《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
决定中说:加强农村卫生工作是发展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民脱贫致富的重要保证。
决定要求要进一步加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中心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县、区卫生局要做好宏观管理;增加对农村卫生事业的投入;各级政府要落实好省政府关于提高农村技术人员工资待遇,要发挥中医药在农村防病治病工作中的作用。
3月30日市人民政府印发《鹤岗市城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的通知。
《区划》,是按照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的要求,根据国家城市环境噪声标准,结合本市地理构成及噪声源分布情况,为逐步改变和控制噪声,保障全市人民在安静、舒适的环境下学习、工作和生活而制定的。《区划》按照本市城区各个地域的特点,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分别划定。《区划》是执行国标的重要措施。为本市的城市环境改造、治理和噪声防治,提供了科学的依据,同时也是建设符合国家规定噪声标准,改善环境创建文明城市的重要标志。
4月20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将食品行业等项平价粮油改为议价供应的通知。
通知决定了压缩的项目和范围。纯菜农以外的由国家供应商品粮油的农业人口的口粮口油;食品行业和粮食部门自营用油;通过居民定量口粮转化搞好大众主食品中低档糕点的供应;除生产酱油、醋以外的酿造业用粮及副产品;不在省规定供应平价粮油范围内的各项会议、保健和补助用粮;除国营商业、饮食服务业和粮食部门以外的经营厂点用粮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