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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刘凤奎杀人案· 刘凤奎,男,49岁。原系鹤岗市城市规划建设局工会主席。
  刘凤奎自1989年7月开始与本单位工作人员史某关系暧昧,并多次发生性行为。1991年9月21日,刘的次子结婚,史曾提出要与刘结婚,否则便去告发。为此,刘产生杀人恶念,便和史某约定在其次子和儿媳三天回娘家时,让史到其次子家去。9月24日上午8时许,刘凤奎将准备好的菜刀、斧子、塑料布、编织提兜等作案工具送到其次子家。当日10时许,史某在市人民医院找到刘凤奎,二人来到刘的次子家,进屋后刘乘史不备,用手掐住史的颈部,当即将史掐死。嗣后,刘将被害人史某的尸体拽到室内厕所,用菜刀、斧子将史的头颅和双腿分解,分别用塑料布等物品包好并装入编织提兜和麻袋里。随之,分两次将被害人的尸体移至其家仓房内埋在沙堆里。刘又将凶器菜刀、斧子及被害人史某的皮夹子扔到工农区27居民委一厕所内。 9月25日凌晨刘凤奎又将被害人史某的头颅、躯体、大腿分别扔入其家附近的一厕所和埋在煤泥沟处。
  刘凤奎无视国法,杀人后碎尸灭迹,手段残忍,情节特别严重。依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判处刘凤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潘文超盗窃案· 潘文超,男,23岁,住鸡西市恒山区,无职业。
  潘文超自1988年12月至1989年12月一年间,先后在鹤岗、鸡西、大庆、佳木斯等地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以撬门压锁等手段、盗窃作案13起,盗得现金 41 230.36元、国库券7千元、奖(债)券9 025元、粮票14 200斤、录放机1台、照相机2台、录音机 1台、收音机1台、电击手枪1支、毛毯1条、录像带3盘、计算器 3个、眼镜3付、线手套10付、闪光灯1个、各种卷烟490 盒及其他衣物32件,所盗财物共核人民币68 810.22元。
  潘文超目无国法,大肆进行盗窃犯罪,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依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判处潘文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闫瑞东杀人案·
  闰瑞东,男,23岁,系鹤岗矿务局十三厂服务公司纸箱厂工人。
  闫瑞东与被害人董淑敏于1989年12月结婚,婚后因双方感情不合,于1990年8月6日经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同年8月7日12时许,董淑敏让同班工人黄晓红到闫家向闫瑞东要工具箱钥匙,闰没给并让黄告诉董自己来取,董未去。之后,闫便来到纸箱厂给董送钥匙并让董回家取衣服,董未理闰,把自己的钥匙解下后把剩下的钥匙还给闫。闫见董不理他,使用钥匙打了董头部一下后离开。闫回家后准备了尖刀一把放在公文包里欲对董报复。闫饮酒后给其父闰国林跪下哭着说:“我对不起老人,以后再不回家了。”其父便对闰进行劝说。此时,闫的母亲左玉芬见闫的行为反常便来到闰的住处,发现公文包里有一把尖刀,左将尖刀藏在煤堆处。闫回到住处发现尖刀没有了便问其母左玉芬,左答:“不知道。”闫便将家中的镜子打碎,这时其妹闫瑞春见此情景急忙来到纸箱厂让董淑敏躲一下。当日下午 2时许,闫瑞东在其家附近的日杂店买了一把剔骨刀,去找董淑敏。当闰行至纸箱厂大门口时,正与从厂内出来的董淑敏相遇,闫即拿出剔骨刀照董的身上连刺四刀,然后逃离现场。被害人董淑敏被刺后当即由该厂工人送至鹤岗矿务局总医院进行抢救,因刺破肝脏,失血性休克血气胸抢救无效,被害人董淑敏,于8月7日下午5时许死亡。
  闫瑞东杀人后于次日早 3时许,在其亲属的陪同下到十三厂服务公司保卫科投案自首。闫瑞东无视国法、报复杀人、情节严重、虽有投案自首情节,亦应严惩。依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判处闫瑞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屈兆钢、张同喜抢劫案·
  屈兆钢,男,18岁,无职业。
  张同喜,男,21岁,系劳教在逃人员。
  屈兆钢、张同喜于1991年8月25日上午9时许,一同在鹤岗开往鹤立的大客车上行窃,当张同喜掏乘客刘某的衣兜时,被刘某发现,张同喜便对刘某拳打脚踢,屈兆钢用匕首柄打刘的头部,张同喜将刘的现金200余元抢走。同年8月27日10时许,屈兆钢、张同喜在哈萝公路 441公里处将鹤岗开往佳木斯的中型客车截住,二人上车。当屈兆钢掏乘客郑某的衣兜时,被郑某将屈手抓住,屈当即掏出匕首,用刀把打郑某的头部,这时屈兆钢和张同喜又向乘客田某要钱,田不给,张同喜便用凳子打田的头部,屈兆钢用匕首照田的左肩刺了四刀,并抢去田某现金2 700 余元。屈兆钢向乘客葛某要钱时,因葛某未把钱全部掏出,屈用匕首照葛的左肩部刺一刀,并抢去葛某现金 250元和银戒指一枚。然后,屈兆钢又用匕首将乘客胡某及葛某的父亲刺伤。并先后抢得19名乘客现金7 200余元。然后逃离现场。
  屈兆钢、张同喜持械洗劫公共汽车乘客20余人,致伤4人,情节特别严重.危害极大。依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判处屈兆钢、张同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李学军、冯伟东伤害案·
  李学军,男,30岁,系个体经商人员。
  冯伟东,男,23岁,系鹤岗市电动滚筒厂工人。
  李学军与被害人王继都在工农市场出摊床经营劳保用品,在经营中因生意问题双方产生矛盾,李便对王产生报复之念。1990年 9月的一天,李学军、冯伟东与徐福生(在逃)一起在杨国春家饮酒,在饮酒过程中,李将冯、徐叫出屋,李对冯说:“我有点事,你得帮个忙,我在大棚卖货、我和对床那个小子俩不对付(指王继),你把他打残废了。”冯说:“那不行。”李又说:“让他住两个月院也行。”冯说:“行,我干不了,我得找个人干,你得先拿几个钱。”李问:“要多少钱。”冯说:“得给我拿三、四百元。”李当即给冯50元钱。几天后徐福生、冯伟东到市场找到李学军。李领冯认识一下王继,并又给冯 100元钱。同年10月14日徐福生与冯伟东在去饭店喝酒的途中,冯对徐说:“也没有家什”,徐从怀中掏出一把杀猪刀递给冯,二人饮酒后,在新光影院道口处堵王继,约当日下午 4时许,被害人王继收拾完摊床骑自行车回家路过此处,冯伟东看见王后即追,当王行至鹤岗市袜厂门前时,冯将王从车子上拽下,照王的腹部连刺三刀,王被刺后便跑,冯随后追赶没有追上,便持刀逃离现场。王继被刺后被他人送往市医院抢救,经医院检查,王的腹部被刺中两刀,左膝部被刺中一刀,法医鉴定为重伤害。
  冯伟东无视国法,图钱财受雇佣,对他人施以伤害,情节恶劣。李学军为达到报复目的,出钱雇佣他人实施伤害,情节恶劣,依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判处冯伟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李学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穆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