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的规定 办法 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
颁发的规定 办法 通知
颁发的规定 办法 通知
【颁布的规定 办法 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2000年 1月21日印发《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鹤岗市委关于加快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要求,结合我市地方工业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做出本决定。
鹤岗市人民政府2000年 2月24日转发市计委《鹤岗市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纲要》。
悉知纲要,是我们认识鹤岗、规划鹤岗、建设鹤岗、繁荣鹤岗的一项重要工作,对我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发展,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鹤岗市人民政府2000年3月9日印发《关于扩大对俄开放加速繁荣口岸工作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市委九届二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全力推进对外开放战略升级,加速繁荣萝北口岸,努力形成优化全市经济结构的替代产业,促进富民强市战略目标的实现,制定本规定。
鹤岗市人民政府2000年 3月21日印发《鹤岗市建立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
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及《黑龙江省建立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从2000年 1月1日起施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2000年3月6日印发《鹤岗市啤酒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强化啤酒市场监督管理,规范酒类市场流通秩序,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啤酒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经营行为,保证国家税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鹤岗市人民政府2000年3月28日印发《鹤岗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维护社会安定,促进我市的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黑龙江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鹤岗市人民政府2000年4月1日印发《关于推进市政府组成人员依法行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全国、全省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以及《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精神,按照“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要求,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依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鹤岗市人民政府2000年 5月18日印发《鹤岗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用人的原则,优化人员结构,保障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鹤岗市人民政府2000年5月9日印发《关于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的决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提高我市产品质量总体水平,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出此决定。
鹤岗市人民政府2000年6月5日印发《鹤岗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加快我市绿化步伐,开展好新形势下的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建设北国名城,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三部委《全民义务植树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造林绿化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鹤岗市人民政府2000年8月7日印发《鹤岗市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了支持我市中小企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解决资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保险法》、《合同法》、《黑龙江省中小企业贷信担保工作试行方案》,及有关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鹤岗市人民政府2000年8月6日印发《鹤岗市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鹤岗市人民政府2000年10月17日印发《关于加快发展鹤岗市社区服务业的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国家民政部、国家计委等十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快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全面推进社区服务业快速发展,更好地为我市“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特提出此意见。
鹤岗市人民政府2000年12月29日印发《关于关停东方红水泥厂等6户污染企业的决定》。
决定中指出:全市93家排污工业企业中已有87家企业经过治理实现达标排放。为确保2000年我市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省规定的标准,根据省环保局黑环控发〔2000〕20号文件提出的年底对未达标企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关停措施的要求, 市政府决定对以下6户企业污染设施实施关停,关停期限为2000年12月31日。名单如下:
1.东方红水泥厂水泥机立窑
2.萝北县水泥厂水泥机立窑
3.矿务局水泥厂水泥机立窑
4.市维钢轧钢厂反射炉
5.市工农洗煤厂洗煤生产线
6.矿务局岭北矿洗煤厂洗煤生产线
具体关停工作责成市环境保护局依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