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备资金管理
储备资金管理
【储备资金管理】 1、鹤岗矿务局材料及配件储备资金管理实行统储为主, 局属各单位分储为辅的管理方式。
2、局属各单位自购物资,必须经矿务局物资、配件联审小组审批后方可自购。 并执行当月购,当月耗,不占储备的原则。自购物资范围仅限于生产必需物资。自购物资资金使用标准吨煤1—1.5元。
3、加强在途物资管理。局属各单位在市内采购一律不准出现在途, 市外在途物资最长不准超过 1个月。局属各单位对其所发生的在途物资要设专人进行清理,并落实责任,限期清回。
4、搞好矿务局内部物资平衡调剂,加大对呆滞物资的处理力度,活化资金。 呆滞物资和超储积压物资,经矿务局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顶帐、抹帐,对外销售。如本单位处理有困难时,可委托矿务局物资市场经销。
5、实行储备资金占用奖罚政策。节奖超罚,按超、降计划指标的额度, 依据现行银行贷款利息50%等同奖罚。
6、产成品资金实行局、矿两级定期清查、盘点制度。 煤炭产品由矿务局组织有关部门每月盘点一次,非煤产品由各单位自行盘点。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报产量、销量,造成产成品资金不实。一经发现,对该单位给予经济制裁,并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7、严格核实产成品库存资金, 确保产、销、存一致。煤炭、火工、建材产品要后进先出法核算产成品库存成本,机加工产品按个别计价法核算产成品库存成本,发出的产成品出现亏量事故时,必须同时冲减产、销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