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法制建设

法制建设


【法制建设】 进一步贯彻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召开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议,通过《大兴安岭地区残疾人优惠待遇暂行规定》,各县(区)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计划”和“优惠待遇”。为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经地区司法局批准,在地区残联设立“维权”工作部,为残疾人实施法律服务,各县(区)设立“148”专线,指定专门律师事务所为残疾人开展“三优先”(优先接待、优先受理、优先办理)服务。
                                   (张劲松)